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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城中城可能闢成公園 地主錯愕:市長應不

看板Kaohsiung標題Re: [新聞] 城中城可能闢成公園 地主錯愕:市長應不作者
raintll
(rain)
時間推噓35 推:35 噓:0 →:32

測量員您好,
雖然您很嗆,不過我還是感謝您認真回文。
針對您文中的質疑,
我想多少是因為我前文不是寫得很詳細,
導致您覺得我搞不清楚狀況。
這是我書寫的問題,所以也藉此文試圖講得更清楚點。

其實陰謀論不是我的重點,
只是覺得這個政策的議題應該被提出來討論。

以下敬復。
(因我原文很長,會稍微精簡刪除)

※ 引述《KarlMarx (Heinrich)》之銘言:
: ※ 引述《raintll (rain)》之銘言:
: : 各位好,我是鍵盤建築師,
: 你好,我是測量員,有讀過土地法規。
: : 這裡的疑點有兩個:
: : 1.火災剛結束時三大公會已經進場勘查過,
: : 當時的新聞稿說「城中城大樓無立即傾倒危險」。
: : https://is.gd/XoMIm2
: : 現在要推翻之前的結論,很難不聯想其中是否有專業以外的考量。
: 「城中城大樓無立即傾倒危險」
: 「城中城達危樓標準」
: 以一個正常人的中文邏輯來說兩者並不相斥,達危樓標準不代表
: 會立即傾倒,你都說了你是建築師,應該知道箇中緣由吧?
: 還是你真的是「鍵盤」建築師?

其實我不知道為什麼您火氣那麼大,是我哪裡曾經得罪您嗎?

依據這篇11/11的新聞
https://is.gd/Rm3Sue
市長親口說「城中城有立即的危險」

另外內文也說
「經...三大公會聯合鑑定結果,建築物經火害後,
已明顯影響結構物原有安全性...研判建築結構安全嚴重不足,
耐震能力不符現行耐震規範...基於公共安全,建議予以拆除」

對照前一篇10/14的新聞
「三大公會...認為城中城大樓尚無立即傾倒的危險。」

當然,災後初勘和經過一段時間仔細勘查,
是有可能得出不一樣的結論。

我只是想說,三大公會不應該第一時間急著發布消息,
應該災後清理完仔細調查再發布精確的結論比較好。

所以11/11的新聞稿
「工務局將依鑑定結果,按建築法第81條及82條規定,公告強制拆除。」
一般來講,這樣的結論,如果沒有獲得市府的支持,是發不出來的,
因為市府要承擔強制拆除的責任。

這就是我前文「專業以外的考量」的意思。
正因為我是鍵盤建築師,所以更清楚箇中情形。

同時,工務局引用建築法81條,
更確立強制拆除和區段徵收是兩個分野。


我們先來看看建築法81條內文:
「...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
應...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回到您的質疑。
事實上無立即傾倒風險是可以修繕的,
在10/14的新聞中也提到工務局要求依建築法修繕;
到了11/11,變成認定為危樓,並且"建議拆除"。

這其中的轉圜,確立了城中城和市府的下一步;
城中城再無修繕的可能性,依建築法81條"應"予以停用拆除。

我就是知道箇中緣由才覺得此事並不單純,
不知道為什麼讓您對我充滿敵意?

: : 到目前為止,我仍舊支持強制拆除,撇除結構上的危險,
: 你支持拆除,那前面在跳針什麼?

請問我跳針什麼?
我只是希望把整個政策過程釐清。

: 還有,土地法規可以多讀一點,補償金來源於平均地權基金,也就
: 是區段徵收之後市府所得盈餘支應。

可能我土地法規讀得沒有您多,所以我認真去讀了一下,
發現平均地權基金來源不是只有區段徵收市府所得盈餘,
還有市府編列預算和其他各種土地盈餘收入。

不過我不知道您回這點是為什麼,
是覺得這些盈餘不屬於人民嗎?

: : 城中城建物有根本上「使用行為」的危險,而且無法改善。
: : 接下來,房子拆完了、房屋產權沒有了,可是土地產權仍舊存在。
: : 土地產權的處理跟房屋就完全是兩件事了,不宜併在一起談。
: : 說真的市府把兩件事併在一起談,我覺得居心叵測。
: 說真的兩件事一起談,才能更好的解決問題,不管要不要做區段
: 徵收。
: 危樓拆除,建物所有權人什麼都沒有,只剩還沒到期的地上權,
: 等待都更重建遙遙無期,拆完之後能領到什麼?
: 土地所有權人還可以賣地,但火災多人罹難影響地價,別人想壓
: 價,地主肯接受嗎?

這就是我說的建築法81條的爭議之處,
很高興您也體認到這點。

不過前面提到市府已決定承擔責任動用建築法81條。

地上物拆除完畢後,
地上物的產權已不存在,剩下地上權和土地產權。

: : 市府說「提出『公益性跨區區段徵收』方案,
: : 將城中城街廓改建為公園,視為鹽埕舊城區新生的起點」。
: : 姑且先不討論這個區域是不是真的需要一個公園,
: : 今天是城中城燒了才想到「欸,這邊好像缺一個公園」嗎?
: : 如果不是的話,為什麼多年來沒有在都市計畫檢討劃定公園?
: 你如果熟讀歷史和了解高雄市都市計劃的話,就該知道鹽埕區是
: 自日治時代以來高雄是成長最迅速的地區。
: 1936年日本總督府就發布了都市計畫,鹽埕區的綠地多分布在愛
: 河沿岸,現今的住宅街區中並沒有預留公園綠地。戰後在民國44
: 年發布的都市計畫更是沿用日治時代,後來甚至將公園綠地改為
: 商業區(如二二八和平公園),等到下一次檢討已經是民國71年
: 了,那時候北鹽埕早已是聚落林立,要強行劃設公園預定地實有
: 難處。

所以您的意思是城中城燒了剛好劃設公園是嗎?

: : 這裡明明就是一塊「商四」的土地,沒有都市計畫變更就先講,
: 你如果有讀過土地相關法規,就應該知道區段徵收計畫可以提出
: 並送中央通過之後,才會送到該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再送
: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 : 是不是先射箭再畫靶?
: 可惜你沒讀過土地相關法規,也不熟相關事務,自然以為這是先
: 射箭再畫靶。

嗯嗯,所以報了嗎?送中央通過了嗎?
您非常熟相關事務,那可以說說看目前的行程流程到哪裡了嗎?

這邊我就不貼法條內文(字太多),
請您自己去看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可以的話噓文告訴我目前在哪個階段?依據法條為何?

我會非常感謝!

: : 商四土地是有開發價值的,之前卡在房子難以推動重建,
: : 現在房子被強制拆掉了,按理說地主們應該摩拳擦掌準備啟動。
: : 如果是站在都市更新的立場,為何還需要啟動區段徵收?
: 因為都市更新卡再有話語權的人多,人多嘴雜就難辦事,自辦都
: 更是最麻煩的事,不只土地所有權人摩拳擦掌,建物所有權人也
: 在想怎樣取回屬於自己的利益。

我偷偷跟您說,其實還可以公辦都更,
80%人數和面積同意就可以了。

: : 再者,如果這裡真的缺公園,
: : 旁邊那塊史博館、國際會議中心的機關用地,市府大可拿來整建;
: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於民國93年公告為古蹟,你想要拆古蹟當公
: 園?我沒理解錯吧?
: 還是你要拆高雄市音樂館?高雄市電影館?沒在開玩笑吧?

您理解錯了。
原文太簡要是我的責任,這邊我的確需要解釋一下。

我的原文是說「整建」。
這些區域原本建蔽率就偏低,空地較多,但目前多屬硬鋪面。
我的意思是如果真的需要公園設施,
其實可以適度整理這些硬鋪面的空地,
提供更多綠地或遮蔭設施,以滿足日常休閒的需要。

請問這樣有比較清楚了嗎?

: : 再不滿足,整個大溝頂區段徵收的公益性和效益可能都高得多。
: : 「為什麼要去區段徵收一塊商四的土地拿來蓋公園?」
: : 講到這裡,就談到公益性。
: : 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
: :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
: : 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得為區段徵收。」
: : 所以蓋公園是為了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需要嗎?
: : 還是為了「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
: : 所以市府今天可以任意指定一塊地,
: : 基於某種市府認定的原因就區段徵收人民的財產?
: 跟前面呼應一下,你都會查土地徵收條例,也看到第四條第一項
: 了,難道沒看到第二項法條寫什麼?

我幫您貼法條上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首先,我質疑的是第1項的要件不符,
還沒輪到第2項上場,請在旁邊等一下。

: : 還記得大埔張藥房嗎?
: : 當時劉政鴻舉的旗子還更大呢!
: : 人家可是打著科學園區的名號,而且都市計畫和開發計畫都通過了唷
: : 城中城原址蓋公園的公益性,我實在是看不出來。
: 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阿,原本的土地做為公園,七賢國中舊址興
: 建社宅為原住戶入住,建物所有權人可領取補償金,原地主可以
: 在此區段徵收案中獲得分配抵價地。

您這段話完全就是我質疑的點啊XD

興建社宅給原住戶入住...這我沒意見,本來社宅就是這樣用。

建物所有權人領取補償金...哪裡來的?法源?

原地主獲得分配抵價地...區段徵收的必要性?

底下重複的部分我就刪除了,沒辦法回應也太佔版面XD

: : 憑什麼拿納稅人的去錢圖利特定人士?
: : 對,我就是懷疑有圖利之嫌。
: 要講圖利,開條馬路就是圖利,蓋個公園就是圖利,整治愛河也
: 是圖利,你眼裡種個樹也是圖利,不如解散政府,大家無政府狀
: 態也不用整天提心吊膽懷疑政府圖利東圖利西。

這邊我也詳細說明一下,因為質疑的不只您一位。
我先澄清一下圖利和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不一樣。

我拿台積電來當例子,也許不是很合適,
但希望可以稍微表達一些我的想法。

市府現在為了台積電進駐五輕,挹注各種行政資源。
這是不是圖利台積電?個人認為是的。
但是這個圖利,背後是為了促進整個高雄市產業轉型,
所以可以合理解釋市府挹注的行政資源其實是圖利整個高雄市民。

這樣的圖利可不可以接受?當然可以。

可否解釋一下挹注資源區段徵收城中城改成公園,
為高雄市帶來了什麼效益?



後文就不回了,會像吵架一樣。

質疑我的頭銜的,不好意思,我的確不該寫出頭銜,
如果這個頭銜影響對內文的判斷,是我的錯。

不提大溝頂,那就請單純論述城中城公園的公益性和必要性;
我覺得沒有,您覺得有,
那就聚焦在這裡論述,應該簡單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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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29.32 (臺灣)
PTT 網址
※ 編輯: raintll (122.121.29.32 臺灣), 11/13/2021 15:42:13 ※ 編輯: raintll (122.121.29.32 臺灣), 11/13/2021 15:44:58

jeff21115 11/13 15:55先補血

boloz 11/13 15:56一切都是看顏色說話,真可悲

sasa999 11/13 16:04看完只覺得就只想到錢,啥盈餘屬人民、屋主補償金

sasa999 11/13 16:04哪裡來、地主抵價地、徵收、圖利、效益,都是從$出

sasa999 11/13 16:04發的思考

我承認。 就是因為公費出錢,所以更應該檢討其必要性。 當然必要性誰來認定,也不是我說了算。

Afae 11/13 16:16同意..

deutyi 11/13 16:24兩邊各自有照料到的論述

deutyi 11/13 16:24沒什麼好攻訐的吧

因為前一篇針對性太強, 而且很多人覺得我被打臉,所以有點氣不過。 明明我就有讀土地法規呀XD

kevinsly 11/13 16:32區徵程序仍是要送中央由土地徵收小組審查公益性和

kevinsly 11/13 16:32必要性 中央會不會挺 各位自己預測

wwwwhite 11/13 16:33改建社宅還不錯,也有其公益性。至於公園或類似綠地

wwwwhite 11/13 16:33,附近真的不算少了

zxm40059 11/13 16:40

fulongb210f 11/13 16:59請問危樓拆除後剩土地,還存在徵收土地的必要性、

fulongb210f 11/13 16:59公益性嗎?房屋拆除是因為鑑定危樓,地上權的問題,

fulongb210f 11/13 16:59不是地主、屋主的民事問題嗎?

您的疑問就是我的疑問,所以您應該不是問我。 關於城中城產權,有興趣可以參考一下這篇新聞

https://is.gd/g320WQ

地上物產權複雜,其地上權是否真實存在,拆除後是否還存在, 其實都是問號,我沒有相關文件無法論證。 但是拆除後產權會相對簡單是事實, 所以自救會才會希望市府先協助拆除。 誠如您所說,民事問題要由公權力公基金介入、區段徵收, 真的需要好好說明其必要性和公益性, 不是簡單一句蓋公園就可以帶過。 感謝各位看倌,回應到此為止, 如果真的對我講的東西想了解可以站內信討論。

※ 編輯: raintll (122.121.29.32 臺灣), 11/13/2021 17:25:31

chillybreeze11/13 18:31認同你的說法,幫補血

deutyi 11/13 18:33希望大家都能盡量理性的看待各種意見

deutyi 11/13 18:35也有有所論述的人

qazwsx6107 11/13 18:39總統出來喬有機會整合嗎?

safetoy 11/13 19:06我覺得你們都非常專業,基本上你們的討論的細節跟

safetoy 11/13 19:06範圍已經完全超出一般市民會具備的常識。建議幾位

safetoy 11/13 19:06約出去聊聊,能避免很多誤會與回文時間上的誤差。

berrybee 11/13 19:47認同你的說法,這件事應該聚焦討論,用嘲諷或攻擊字

berrybee 11/13 19:47眼來回復只會讓人覺得是刻意帶風向,反而失焦。

kyosp 11/13 20:12

Gneisenau 11/13 20:42推樓上幾位 就是想再聽你們辯證

deutyi 11/13 22:14沒有特別專業的無法理解的+1

schula 11/13 22:18

Norwich 11/13 22:34推 你的比較有道理

onomedu 11/13 22:38民法841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

onomedu 11/13 22:38滅。

KarlMarx 11/13 23:23樓上都講出精髓了,我也懶得回。

bpdq 11/13 23:31呵呵, 回不了必要性在那嗎?

KarlMarx 11/13 23:42你覺得沒必要就沒必要囉,這個比較主觀啦,有的人不

KarlMarx 11/13 23:42喜歡公園,有的人喜歡公園,看法就不同。

Verlassen 11/14 00:16呃,當初這棟有地上權的問題嗎?不都是產權問題?地

Verlassen 11/14 00:16上權是要登記才有效力欸,要不然就是無主土地佔有

Verlassen 11/14 00:16時效登記變地上權,怎麼會衍生出地上權了?

sanshin 11/14 00:33說得好,市長說了算,沒什麼好質疑的

prophage 11/14 01:34認同你的說法,大家理性討論啊~~

prophage 11/14 01:59推~覺得強徵蓋公園沒有必要性。政府要侵犯人民財

prophage 11/14 01:59產權,應該要有其必要性吧,而不是隨便說公共利益就

prophage 11/14 01:59行,如果這樣就可以,之前張藥房大家是在吵心酸的?

prophage 11/14 01:59!私人土地就給地主自己處理就好

moooon 11/14 03:58

s3926293 11/14 03:59推這篇

azik 11/14 06:40推 這種大事件更應該好好與人民溝通才對

fulongb210f 11/14 08:15不該徵收而徵收,涉及圖利與侵害私人財產2個層面。

b8950411 11/14 09:18推氣度

maktub 11/14 10:16覺得這個政策的確需要好好討論,不要一下子就變兩

maktub 11/14 10:16極化

gy55662008 11/14 13:23相信你只是遇到極端中立份子了

gy55662008 11/14 13:23#理性討論

asdqw 11/14 13:30推 先溝通 何況前有工務局管理不善,及住戶反映惡

asdqw 11/14 13:30鄰處理無效

sakaya00 11/14 15:03用心給推,上篇回文不知在兇什麼

BonYen 11/14 20:00無立即傾倒危險跟耐震能力不足 是可以並存的阿~

BonYen 11/14 20:04公會這樣講也還好吧@@ 不懂一直抓著這點是為何?

alice0514 11/15 00:07推理性回文 嗆來嗆去沒必要

justeat 11/15 10:37推這篇

bbbing 11/15 10:46市長說有危險就是有危險囉

lukasformac 11/15 11:34看不懂「地上物拆除完畢後,

lukasformac 11/15 11:34地上物的產權已不存在,剩下地上權和土地產權。」在

lukasformac 11/15 11:34講什麼,依據是什麼?地上物拆掉後,地上物不見了,

lukasformac 11/15 11:34但權利還在(民841),產權不存在又是什麼?能否精

lukasformac 11/15 11:34準使用法律用語,否則看不懂…

關於最後這點,我覺得我的用語已經盡量精準了, 不過還是要解釋一下,就當法律科普吧。 有實際從事土地相關工作的人, 大概比較容易理解各名詞之間的差異。 不過我不是法律人,所以解釋上不是很精準的話請不吝指教。 這邊提到民法841,就要先看民法832地上權的定義: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 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實務上各種用語的情形如下: (以下的法源依據皆為民法,不過民法規定非常複雜,按下不表) 土地產權人:擁有土地權狀或權利的人。 簡單說就是

地主

,通常擁有土地的全部權利。 地上物產權人:擁有地上建築物權狀或權利的人。 簡單說就是俗稱的

屋主

,房子的所有人,通常擁有房屋的全部權利。 地上權人:為了蓋房子

跟地主租地或借地的人

, 通常會取得土地的部分權利。 如果有設定及登記,會在土地謄本上顯示其權利人及年限。

地上權人不一定是地上物產權人。

比方說,A跟地主B租地蓋房子,蓋好之後房產登記給C。 此時A為地上權人、B為土地產權人、C為地上物產權人。 回到我寫的狀況。 建築法81條強制拆除並無補償機制, 究其原因應是認為房屋危傾是屋主責任。 強制拆除後,房屋已不存在, 所以地上物產權連帶消失(房子都沒了當然就沒產權)。 此時C的權利完全滅失(這就是建築法81條可怕的原因)。 但是地上權(租約或借約)仍在,A仍可主張地上權, 在B的土地上蓋新房子,B不得拒絕。 (這就是所謂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滅失而消滅) 所以後續在談興建房屋時,A和B會有話語權,C則沒有。 題外話,近年來比較常看到「地上權住宅」, 就是建商向地主租地、設定地上權之後蓋房子來賣。 設定地上權通常會有個期限,例如50年, 年限過後必須無條件拆除房屋將土地返還所有權人。 因為地上權的硬限制, 昨天公布的特貿三就是原本採用地上權標不出去, 改採公辦都更權利變換的方式,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 編輯: raintll (122.121.31.163 臺灣), 11/15/2021 14: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