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正犯去教唆教唆犯 教唆自己殺人
正犯去教唆教唆犯 教唆自己殺人
甲自己的女兒被乙殺了
但是乙偽造自己有精神病 最後無罪
甲每天都很難過自暴自棄
朋友丙看不下去
丙向甲說
需不需要我幫你殺了乙
你對我說一聲
我就幫你
於是甲就和丙說
請你幫我殺了乙
之後丙就去把乙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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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丙惹起甲的犯意 然後自己去殺人
甲後來叫丙去殺人
在主觀上必須教唆者具有「雙重故意」,
其係指「教唆行為本身是故意為之」且「所教唆之罪屬於特定故意、既遂之犯罪」
但是客觀上丙早有犯意 不是甲惹起的
甲還是成立教唆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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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你的例子比較像穩固犯意 給予精神支持的幫助犯 是丙自
→
己看不下去 犯意源自於丙自己
推
還有既然是正犯就不可能會有所謂的教唆行為 除非是有優
→
越支配的間接正犯
推
有沒有犯意不是那麼直線思考說,「因為他的女兒被殺,所以
→
他才有犯意,他有犯意的人來教唆我,我才有犯意」。看這個
→
例子,反而是那個朋友本來就有殺人的犯意,不需要人惹起,
→
父親反而只是幫助犯。
推
丙是正犯=行為支配
→
甲是幫助犯/教唆犯=因為丙本身就有犯意
→
1.甲的說詞只是意欲幫助 幫丙穩固犯意
→
2.如果丙不確定要不要著手 則甲的說詞會幫他穩固著手的故
→
意
推
從最後導致犯罪結果的行為,倒推回去即可,不用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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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現實比漫畫還誇張的事情刑法啊 現在還記得大一時老師出的回家作業 甲找殺手乙殺丙 乙在樓梯埋伏時看到丙 開槍後子彈射歪飛到窗外 然後子彈墜落到遮雨棚 然後順著遮雨棚滑下打到正在休息的丁之頭部 丁因頭部中彈後身亡;問甲,乙刑責11
[課業] 刑法概要選擇題Q1 甲與友人乙謀議,要侵入丙家行搶。兩人依計劃,翻牆進入丙家庭院埋伏。丙開車返家 時,甲持槍上前喝阻,要丙下車,而乙在旁邊把風,丙見狀,踩油門加速衝撞甲。甲情急之 下自行朝擋風玻璃 射擊丙,丙頭部中彈,經送加護病房搶救,所幸生還。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構成殺人未遂或重傷罪的共同正犯10
[請益] 111年司律刑法一試甲唆使乙殺丙,又出重金請託知情之丁幫忙毀屍滅跡。乙殺死丙後將兇刀丟棄,丙之家屬 發現丙失蹤 後,立即報案。甲因此囑咐丁趕緊將丙屍體掩埋於荒山,甲並安排乙順利偷 渡出境。依實務見解,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丟棄兇刀,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B) 丁掩埋屍體,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8
[閒聊] 這種情況乙方這麼做妥當嗎?乙考上高普考→在FB上發文問誰要準備考試的書→丙留言說要書→乙同意把書送給丙 兩個月後 乙的好朋友甲→甲私訊給乙→甲跟乙說我給你的課本我突然想要回來(只因為甲又想再考) →但是絕版買不到→甲希望乙能夠跟丙要回書 乙希望丙可以先複印這本書→再請丙把書還給乙→因為甲對乙來說是很重要的朋友6
Re: [閒聊] 為啥微笑棺木的人沒有被法律制裁?其實從正共犯的定義應該就能判別了 先說結論,我認為不會被法律制裁 刑法上最廣義的共犯,分別有「共同正犯」、「教唆犯」跟「幫助犯」 而共同正犯其實就等於正犯,教唆犯跟幫助犯才是狹義的共犯 正犯跟共犯的區別就在於,共犯會受到的刑責會比正犯還輕6
[課業] 請教 民法無權處分法律關係的基本題 ???請教一下 有一個基本題 又有點變化 所以不太確定解法 若甲之A車 寄放在乙處 乙又賣給惡意的丙 (原始題型都是設定丙善意) 一、甲丙間 甲可以向丙請求767條6
[課業] 刑法109司律選擇題一題各位先進好,請問一題刑法題目 甲教唆乙侵占乙公司之財物,知悉乙收到檢察署傳票後,甲立即指導乙燒毀侵占之財物,丙知悉乙犯侵占罪並有意將乙藏匿,甲乃委託丙以漁船載送乙離開台灣,下列何者錯誤? A)丙成立使犯人隱避罪 B)乙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C)甲不成立使犯人隱避罪之教唆犯4
[請益] 關於刑法因果關係的第三人介入類型題目是這樣 保母甲疏於照顧小孩乙,結果乙跑到馬路上被超速的丙撞死 丙部分視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而討論故意/過失作為犯 視其主觀故意或過失而論過失致死或殺人既遂 甲部分應是討論過失不作為犯3
Re: [請益] 刑法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問題爭點1 客體錯誤或打擊錯誤(即故意存在誰身上?) 爭點2 是否著手 爭點3 擇一故意? 幾個故意? 以下直接就學說見解回答 爭點1 類似的問題是,甲要殺乙 在乙的飲料下毒 結果被丙喝走2
[請益] 刑法 教唆隱避甲教唆乙侵占乙公司之財物,在知悉乙收到檢察署傳票後,甲立即指導乙燒燬其所侵占之 財物,丙知 悉乙犯侵占罪並有意將乙藏匿,甲乃委託丙以漁船載送乙離開臺灣。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丙成立使犯人隱避罪 (B)乙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