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土地登記規則100-1法定抵押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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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土地登記規則100-1
第一項
依照民法824第三項規定
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
對補償義務人所分得土地有法定抵押權
而民法824
第一項 協議分割
第二項 判決分割
第三項 共有人未受分配,得以金錢補償之
問題:依照824第三項的規定
無論是協議分割還是判決分割
未受分配土地都可以有金錢補償
而土登100-1的法定抵押權是否可以適用在
協議分割未受分配土地的情形
上課老師是說限於判決分割的情形
但是無論是考古題還是老師自己舉的例子
都是舉協議分割
例如
甲乙丙共有一塊A地(600萬)
應有部分各1/3
協議分割後
甲取得A, 乙取得A-1
丙未受分配,但甲乙應各給丙100萬
那此時丙對於甲乙分得的土地有法定抵押權呢
感謝各位大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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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中高行100訴362
推
還要加上民法824-1一起看,結論是僅限判決共有物分割
→
參824-1第4及5項,可知:其係指裁判分割,為保障因裁判
→
因裁判分割而應受補償不動產共有人之財產權而設;
→
協議分割時, 受補償共有人本得依協議洽定保障之道,
→
況不動產協議分割須經登記方生效力,故受補償共有人
→
於經請求登記時,仍得請求他共有人同為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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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自己履行分割協議之條件
→
丙可以對甲乙主張於其等分割所得之土地,分別設定
→
100萬之抵押權, 作爲自己履行分割登記之條件
推
很合理 因為協議分割當事人間就有談判空間
→
所以法律不應介入當事人間之契約關係
→
如果還送妳抵押權就不叫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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