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共有人噩夢!外人不到30萬買走0.86坪土地
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優先承購權(下稱先買權),
共有人都知道第四拍很便宜了,怎麼不行使先買權?
怕被變價分割,原本的共有人高價買回投資客的土地就好了,坪數又不多,
共有土地裁判分割是要花上蠻久的時間。
老實說,我認為此投資客持分面積甚少,還肯花時間及精力上法院打判決分
割,搞變價分割及強制執行,讓全體共有人解套,按持分領現金,根本就是佛心
來著。共有人一樣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先買權啦!想買的人可以去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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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aoist9999 (1.162.27.251 臺灣), 01/20/2021 00:19:05
這就是典型的 別人會處理 我不想出錢 結果大家一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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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擺爛啊 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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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就做不了解法律 是親戚之間沒感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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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弄點錢吃下來就沒事了 愛耍蠢根本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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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死? 明明是可以弄一筆錢超爽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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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共有地 大部分地主只有繳稅的份 沒有利益 分一筆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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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其實很爽 又不用承擔賣祖產的罪名與親戚責怪 讓律師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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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壞人就好 自己平白拿一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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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樓上s大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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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其實心裏就是想要更多啦,反正放著稅金也沒多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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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她凹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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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法拍仲介費用因為家人最近有可能需要買地蓋倉庫 正好家裡附近有塊地在法拍 但是因為是持分的 所以有點想試又怕法拍很複雜 所以有打算請法拍仲介幫忙4
[請益] 請教物權問題請教2個物權問題 Q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準用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有包含土地或建物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時其他公同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嗎(例如A、B、C公同共有一筆土地,A要出賣其1/3潛在應有部分,B及C可否依其各自1/3主張優先承買)? 我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0項:「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十)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0號所採的甲說:「㈠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項優先承買權依同條第5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人之一仍具共有人身分,自得單獨以其名義行使優先承買權。」似乎都不包含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而其他公同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0項例如:3
[請益] 土地登記規則100-1法定抵押權問題手機排版,格式錯誤請見諒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100-1 第一項 依照民法824第三項規定 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3
Re: [請益] 土地分割優先購買權建議Ricoh大參考下面這則報導,感覺情況很像: 共有人噩夢!外人不到30萬買走0.86坪土地 蠶食鯨吞祖傳地 --1
[請益] 親戚有地想賣-持分問題剛剛直接打電話問親戚 他說之前已經完成強制分割 但他都沒有去 所以不知道被分到哪一塊 目前我請他先去確認新的地籍圖謄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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