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反國會濫權 在英台灣人大英博物館前舉牌
※ 引述《derekhsu (浪人47之華麗的天下無雙)》之銘言:
: 推 NXT0614: 議會可以採取“進一步措施” 所以是什麼 98.63.31.185 06/02 11:06: → NXT0614: 措施 98.63.31.185 06/02 11:06: → NXT0614: 可以像台灣直接開罰嗎?不要避重就輕喔 98.63.31.185 06/02 11:07好像終於有人提出來可以討論的點了,非常可惜,整個DPP完全不想討論,只想整個
法案不過,如果能一條一條討論,確實可以有一些東西。
首先,的確,不管是美國或是英國,對於藐視國會罪都不能直接提出罰款,英國是不成文法,歷史上很久以前英國國會的確有直接對藐視國會罪直接罰款的紀錄,但近代沒有,基本上可以說英國雖然保有在非常罕見的狀況下使用罰款,但通常不會,上次英國國會實施罰款已經要追溯到1666年,但近年來有提議恢復國會罰款權的呼聲,但尚未實施。在英國主要的藐視國會罪懲罰是正式譴責或訓誡,但是由於英國是內閣制,如果被譴責或是訓誡的是內閣成員,那後果會影響到他的連任,是相當嚴重的。
美國也沒有直接罰款的權力,但是可以對藐視國會罪的提交給美國司法部進行刑事處分,或者是向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且處罰是得以連續處罰,罰到對方服從國會要求為止。
而權力比台灣還大的國家有沒有?當然有,那就是加拿大,而且不只是加拿大國會,還
包含加拿大的省級立法機構,都有權進行罰金處罰,這些處分來自於憲法的議會特權。
加拿大的懲罰程序如下:
懲罰程序
控告與決議:如果某人被指控藐視國會,這一問題通常由國會議員向議長提出。議長可能會將此問題提交給特權委員會進行調查,或者由全體國會進行表決決定是否存在藐視行為(OurCommons)
調查與報告:特權委員會進行調查後,會提交報告給國會。國會可以選擇討論並採納委員會的建議。如果議題是由議員直接提出的動議,國會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處理
懲罰措施:懲罰措施可以包括譴責、公開道歉、暫停出席國會會議等,但罰款並不常見。過去的案例顯示,加拿大國會傾向於使用非金錢的懲戒措施來處理藐視國會的行為
簡單來說,加拿大儘管也可以直接罰款,但是加拿大會傾向盡可能不要用這種方式,除非對方被譴責之後依然故我。
台灣的話:
直接懲罰:立法院可經院會決議直接對相關公務員處以行政處罰。這種懲罰通常會包括罰款或其他形式的行政懲處
移交司法機關:如果情節嚴重,立法院可將案件移交至監察院進行調查。監察院有權進一步將案件提交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調查及處理
基本上就是會跳過美國那段提出民事訴訟這段,接下就跟美國一樣,你不服可以不繳錢,然後上法院抗告。但不同的地方是,台灣是論次處罰而且是行政罰,但美國是連續處罰,而且是民事訴訟,因為美國能對跟英國一樣都能叫一般人去聽證會。
另外台灣對於情節嚴重者,還是移交監察院進行處理,不能直接交給司法機關,在實務上,依然遵守了目前五權憲法架構。
有比台灣更嚴的制度嗎?有,加拿大就是,美國則是差不多,多了一個先上法院提告的程序,英國則是實務上不會去執行罰款,因為他們是內閣制,內閣人員為國會議員受民眾監督,旗下公務員或本人遭受譴責就很嚴重了。
但核心問題是這些國家大多是備而不用,有這些工具,但使用上會很謹慎,除非是對方完全不理國會的譴責或訓誡處分,才有可能繼續動用後續手段,像是美國。
所以基本上還要看接下來台灣國會運行時,是不是動不動就罰錢變成濫用法律,或是只是當成一個備而不用的最後手段,對付那些冥頑不靈的官員或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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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處罰公務員要經過院會決議 這些立
專業
委也要對自己的決定承擔後果 不是隨便他
們想怎樣就怎樣 畢竟之後還要面對選舉
基本上 如果國會實行濫用亂用再抗議不
遲
濫用就要面對選舉 但甚麼機制都會被民進黨
玩爛
那都還是合乎國際輿情r 職業學生靠么啥小
法備而不用,政治家要有高度自律自制
可惜臺灣政鬥高於人民利益
台灣還不嚴重啊,直接說謊加反嗆
現在有立法院直播存檔,選民可以看清對錯
瞎子覺青就例外
白話:在英國抗議黃傅芯擴權
因為老牌民主國家都懂政治規則,你要上去
還有好幾層要闖。台灣是隨便一個無恥流氓
都能當議員或立委,整天想著打架鬧事
其他權的制衡力也不足,所以就會有綠色不
愛當文明人要當畜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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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為何大家都迴避美國沒有質詢權這件事: : 阿跟美國一樣沙小的 : 阿美國有沒有質詢權,有沒有嘛,講來聽聽看 : 有質詢權的英國 : 藐視國會沒有罰則3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 supervisorz: 跟中國一樣人治立委要罰錢就罰錢 49.159.209.94 05/25 00:15 來,如果照你說的這樣就像中國,那下列這些國家應該也很像中國吧。 英國: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英國下議院行使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 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4
Re: [新聞] 藍白擬強推「藐視國會罪」 歐洲商會示來看看原po漏而未談的內容,也就是各國藐視國會的構成要件: 美國的規範模式,是限縮適用範圍,但刑責比較重。 首先,由於美國行政官員不必踏入議會接受質詢(這個用詞很有問題,詳候述),因此美國 的藐視國會罪,只拘限於在聽證會上拒絕配合,尤其是拒絕服從傳喚或不按委員會要求提 交資的情形。1X
[討論] GPT:美國英國加拿大都有藐視國會罪剛剛看了立院的暴民覺青喊立院擴權獨裁復辟 結果我查了一下GPT 原來美國英國加拿大都有藐視國會罪 看了一下也還好阿4
[轉錄] 立法院-國會改革之各國國會懲戒制度立法院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 背景說明 (一)國會為最高民意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為防止權力集中於任一權,而有監督3
Re: [討論] 為什麼國會擴權是反民主啊?英國首相議會接受問答的影片。 照台灣的藐視國會標準,首相與議員不僅辯論還對嗆,要抓去判刑了。 : : 你希望看到藍的官員對綠的國會說謊嗎?X
Re: [討論] 藐視國會罪誰來審判你是錯的 我解釋給你聽 「藐視國會罪」指的是「阻礙國會行使職權」 他不是一種態度,而是一種明確的行為 在這次立法院擴權之前,藐視國會罪確實只及於官員- 如題 上網了解一下英美的藐視國會罪,發現台灣的真的超級離譜 主要參考這篇文章: 內文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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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推藐視國會罪 洪孟楷:呼籲綠委一起響應據我所知,在美國近年來藐視懲罰 最常被用於因應證人拒絕服從國會 傳票的傳喚,無論是拒絕提供證言 或拒絕依要求提供文件資料。 洪委員提出的這個方案也不清楚細則X
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若國會行使調查權的單位不願配合、隱匿或拖延, 民眾黨團主張開罰3至30萬元罰鍰,不服者可在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國民黨團則提議處1至3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楊瓊瓔則主張處20萬以下罰鍰; 但民進黨團主張維持現行法規,僅得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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