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何大家都迴避美國沒有質詢權這件事
※ 引述《elite9q ()》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為何大家都迴避美國沒有質詢權這件事
: 時間: Sat May 25 22:25:57 2024
:
: 阿跟美國一樣沙小的
: 阿美國有沒有質詢權,有沒有嘛,講來聽聽看
: 有質詢權的英國
: 藐視國會沒有罰則
: 有質詢權,又有藐視國會,又會被抓去關
: 還好意思說跟美國一樣?!
您好,您稱在英國藐視國會沒有罰則,實有罰則。並且,在採取西敏制的國家,
以及其他內閣制的國家如德、日,亦有罰則。採取雙首長制之法國,亦有罰則。
以上諸國,國會皆對行政部門有質詢之權,並有免於被藐視之權。
從歷代國王與國會間的鬥爭起,直到加入歐盟,並被要求開啟司法改革來確立
司法權獨立以前,英格蘭一直是議會主權至上。藐視國會成罪是一項古老的國
會特權,且不必由國王陛下法庭來確認,而是直接由議會確認。上議院自古就
有司法權;而下議院也可以「判決」藐視國會罪。下議院曾在1666年對一位妨
礙議員出席國會的男子處以1000鎊罰款,也曾在1880年對一位拒絕出席聽證之
男子處以拘禁。甚至議員本人也會被判刑。
1880年6月23日查爾斯‧布拉德勞當選下院議員,但拒絕宣誓(宣誓內容有上帝
等等,而議員是無神論者),要求affirmation而非oath。下院成立了一個特別
委員會來討論此事並數次拒絕了他。而布拉德勞仍拒絕宣誓,最終被以274對7
票結果被判藐視議會,並拘禁於大笨鐘地下室牢房。之後他連任四屆,每屆都
不宣誓,甚至擅闖議場投票,亦曾被判罰款。後來宣誓法被修正,如現任首相
雖為印度教徒,然並不用對基督教的上帝宣誓。
加入歐盟之後,由於受到歐洲人權法案之掣肘,英國被迫轉向三權分立,傳統
的議會主權至上不斷受到挑戰。如議會要再起訴藐視國會罪,併科以人身自由
限制之刑,可能需要法院判決,並會受人權法之限制。然而如今又已脫歐,則
究竟如何操作仍未可知。
再看看對於內閣部長的起訴案例。
由於西敏制的特性,議會幾乎不會對政府,或者說是內閣部長提起藐視國會的
議案,即使提起也不會通過。如果議會能夠對政府提起成功的攻擊議案,那麼
按照政治理論(以及議員的野心),應提不信任案來倒閣,逼迫大選,取得組閣
權。罕見的案例發生在脫歐期間:
2018年12月4日政府違背11月13日下議院之決議,拒不提供脫歐協議和框架的最
終完整法律建議。由於脫歐是朝野各有支持反對派,以至於讓後來接任工黨黨魁
的影子脫歐大臣凱爾‧斯塔摩爵士成功發起並通過政府藐視國會議案。此案之政
治意義大於實際意義,就算不必把部長兼議員抓去關,首相見此結果只能服從,
否則保守黨後座議員就會自己發動叛變,重選黨魁以避免倒閣與大選。後來梅伊
首相也因脫歐辭職。(附帶一提斯塔摩在今年7月的大選後,可望拜相)
這就是內閣制的特性。行政與立法合為一體,沒有甚麼誰藐視誰的問題,有問題
就倒閣。美國則不然,三權分立之下,行政不對立法負責,立法不能控制行政,
唯有聽證權,並有藐視國會罪,並由司法權來判決之。
我國則較為特殊。憲法本文為修正內閣制,立法院有組閣權與倒閣權。修憲之後,
已成為總統制(大部分學者認為是雙首長制但其實不然,因總統不能主動解散國會
訴諸民意,而且亦未形成共治政府)。雖保留行政對立法負責這個條文,所以還
可以把行政官員叫來立法院拉正,但因為失去了組閣權,所以倒閣成為空中樓閣,
使得行政院只需要名義上對立法院負責,而不用實際負責(在那叫甚麼)。行政院
長成為總統之幕僚長,對總統負責。
這種設計,與當時李登輝所面對之政局有關。總統,由間接選舉,改為直接選舉,
使總統直接獲得了民意的支持,那麼直接任命他的行政院長,理所當然。不過這
裡還埋了一個伏筆,當時李登輝把絕對多數二輪選舉制改為相對多數一輪制,使
得我國總統可能不如法國總統有更強烈的民意支持度。另外由於與黃信介的妥協,
使國會仍保留倒閣的權力並啟動解散國會。在總統掌握立法院多數時,形成了行
政立法合一的超級大總統制。李登輝時代、馬英九時代以及蔡英文時代便是如此,
且也解釋為何總統總是要兼任黨主席,才得以控制立院。
當時李登輝,並不認為他會失去立法院的多數,即使失去,則黃信介亦不能組閣。
然而立法院的多數將不甘於屈居行政權之下,衝突是必然的:扁朝稱為朝小野大。
阿扁的名言就是,啊我就選上了不然你們要怎樣。當時爆發衝突是核四停建案,
行政院無視於立法院的決議,將核四停建。最後大法官要求兩院要「為適當之處
理」。同樣的狀況又於今年重現。故而國會改革三法,乃是修憲設計下,立法權
反撲之必然。
--
@@中研院蘇彥圖在斐姨節目說英國只有
口頭譴責是造謠嗎
您好:如上文所述,這項古老的國會特權,現今要如何操作仍有待商榷。英國不是 大陸法系國家,而是普通法。憲法也不是全為成文法典,而是加綜歷代慣例所成。 由於入歐又脫歐,而司法權被賦予獨立地位的狀況下,國會免於藐視的特權要如何 實行要看日後是否有人以身試法才知道。按照2018年對政府的譴責案,確實是只有 口頭譴責,然而它的政治力量,比刑罰還要大。當我們在討論這樣的案子,應該考 慮的是政治上的意義,或者說是權力與權力之間的對抗,野心與野心之間的較量。
這次黑箱法案迴避實質審查,是立法院永
久的污點
推詳細優文
這次修法 沒有黑箱 拒絕討論的是民進黨
拒絕表決器的是民進黨
兩位版友好:本文只討論英國藐視國會罪刑責問題,至於本次修法過程,自有公評。
因為這法睡不著的人民該如何自救呢
您好:我建議您可以讀讀聯邦黨人文集,有助於睡眠。
英國沒有反質詢吧
抱歉
英國反質詢會被議長制止。
歷史老師喔
那你建議台灣此罪罰則比照英國訂為非
實質但帶有政治責任的口頭譴責嗎
另外我也想問一個,口頭譴責算是罰則
嗎@@
您好:君主國之維繫,在於榮譽;共和國之維繫,在於美德。在英國這樣階級分明 ,仍有國王與貴族的國家,被國會以多數票決判藐視國會,就足以名譽掃地了。然 而在共和總統制國家,能否有相同的效果?
照這篇說法目前是不能罰了
最後一次就是你說的1880年
您好:您所引用的文章,並非官方態度,而是智庫文章。正如上文所述,法律 需施行才生效力。尤其是歐陸的人權概念已經影響了英國,而在入歐又脫歐之 後,要如何創造或沿用過去的判例,就要看國王陛下法院的判決了,除非國會 重新立法將司法權攬回,並按照古代的方式處罰,否則我們不知道新的英國法 院判例會如何維護國會免於藐視之權,又或者更重視人民免於國會侵害之權。 這就又產生了另一個問題,即英國究竟是議會主權至上,抑或是人民主權至上? 英國基本法(新憲法)如今仍胎死腹中。
反質詢會被制止?翻譯一下反質詢的英
文給大家看看
您好:請看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D-gbCcCoaVc林賽議長閣下制止蘇納克首相反質詢。
英國沒有明文的憲法、都是幾百年來的
慣例判例不斷改變的、這也是吳宗憲說
法案上路後形成判例再修正的原意 無奈
被抹成有理說不清了
我整理一下,意思是因為憲政制度的不
同,不建議以英國為例處理台灣的罪責
?
我只是向原PO提出英國藐視國會罪並非沒有刑責。 另外說明我國憲法本文與修憲後之狀況。至於要如何類比,各位自有公論。
You shouldn’t criticise other memb
ers 叫反質詢www
不曉得您為何要針對此噓文,我姑且提供當日議事錄供參: 首相說: It is right that we use the honours system to recognise people—almost 2,000 a year—from members of the England Lionesses to the first Asian police officer in Greater Manchester. The right hon. and learned Gentleman talks about putting people in the House of Lords,
so perhaps he could explain whyhe put forward for a peerage the former Labour MP Tom Watson, who spread
vicious conspiracy theories that were totally and utterly untrue, damaged
public discourse, and inflicted misery on innocent people.
議長說: Order. The Prime Minister should not criticise other Members, and he is not responsible for the other parties.
The Prime Minister is answering, notasking, the questions
—[Interruption.影片到此為止] Order. Does somebody want to challenge my decision? I call Keir Starmer.
※ 編輯: princeps (36.237.21.226 臺灣), 05/26/2024 02:26:08「反質詢」並不是每次都會被制止吧?
那如何證明不能反質詢確實有法律等級
的拘束力?
fV-XxnX_tZVdyS
3:10開始
此乃內閣制國會議事的傳統規則。
議長處理所有這些事情 不需要法律拘束
國會就是法。國會主權至上。
Speaker 根本無法強制PM不准問好嗎 他
是維持秩序要求PM回答問題 但在其他PM
吵這種沒營養的東西 根本不會管
我說的不是指有沒有授權給主席制止「
反質詢」這件事,而是「反質詢」是不
是一律需要制止並不是一個一翻兩瞪眼
的法律問題吧,相較之下可能還比較接
近議會主席控制會議的權力,因此在法
律裡面做這樣的規定會比給主席控制程
序的權力更妥當嗎?
更何況歷屆首相跟質詢議員對槓的情形
還滿多的,如果不能「反質詢」真的是
個不能違反的規則,那為什麼還是層出
不窮?
在內閣制國家裡是這樣的沒錯,給予議長
調和鼎鼐之權
所以問題是在於會不會造成會議秩序混
亂吧?那反過來說,如果「反質詢」沒
有造成會議混亂,例如說我貼的影片裡
面蘇納克是先反問質詢議員,但後續還
是有回答問題,那這個「反質詢」是否
還有制止的必要?這就是我上面的疑問
:不能「反質詢」到底是個雷打不動的
規則,還是就是個有彈性的控制方法?
推
您可能避免用法典的概念來看英國的慣例
它是軟規則而不是硬規則 大家要gentle
您跟golden君說的都沒錯 總之議長必須
避免兩邊都牙起來
推
推
又是這種帳號
優文被噓掉 幫補回來 是說現在台灣笑貧不
笑娼 榮譽權對國民兩黨一點用都沒有
推
yRi0K5-T_QP8D7
那我想維護議場秩序也是質詢和被質詢
雙方共同的責任了,倘若單純給予一方
重大的責任也不太公允
爆
Re: [討論] 所以誰能跟我說兩兆哪來的?黃國昌的直播我看了,就是用片面事實來欺騙選民嘛! 他為甚麼不說本次打算增修的藐視國會罪其實有2條呢? 一條適用在聽證:刑法§141-1 於出席立法院聽證會程序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15
[討論] 再來談談政府體制有些政客現在拿內閣制刷存在感 基本上就是政府體制自助餐 如果真的想要內閣制,修憲提案為什麼又不提 然後一些只聽過名詞的,也再那邊跟著起舞 但是連各種體制的核心運作邏輯都不懂10
[討論] 台灣多少民意可以接受內閣制?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確實是接近內閣制的設計 行政院長是最高行政首長,總統只有儀式性權利及五院調和權 但是從這套憲法在台灣實施以來 從來都沒有真正落實過內閣制 從蔣介石不願區居行政院長,而要當強人總統4
[轉錄] 立法院-國會改革之各國國會懲戒制度立法院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 背景說明 (一)國會為最高民意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為防止權力集中於任一權,而有監督- 如題 上網了解一下英美的藐視國會罪,發現台灣的真的超級離譜 主要參考這篇文章: 內文提到:
3
Re: [討論] 如果當年閣揆同意權沒取消的話其實這個假設的議題很難回答 再加上這套憲法是被魔改過的 憲法本文的設計,其實是偏向內閣制的設計 總統是間接選舉產生,只有儀式性權力及五院協調權 而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長)需經立法院同意任命3
Re: [討論] 被動解散國會到底是誰設計的?要談這個被動解散國會,就要從當時民進黨跟國民黨政治鬥爭講起。 自從1991年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例之後,在憲政上,就應該回到憲法本文的內閣制。 不過,當時在台灣內部,因為國民黨長期透過總統以及動員戡亂條例,長期掌握行政權,而獲得政治上的實力。因此,當時的李登輝總統以及國民黨內部當然是不願意放棄,總統可以掌握行政權的政府體制。此外,當時外部面臨中國的壓力,也需要一個能夠代表台灣的實權總統,而非虛位的總統。所以,當時修憲就變成走向總統由人民直選,獲得更大的政治實力,而導向更應該擁有實權的修憲方向。 當時,依據憲法本文,行政院長的任命權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內閣制設計。雖然國民黨在國會當時占有多數席次,但是民進黨的立委非常的有「戰鬥力」。無法通過人數避免國民黨的行政院長,但是可以通過讓你開會開不成的方式,讓行政院長無法產生。於是當時的國民黨主席兼總統,李登輝就決定要在修憲的時候把閣揆任命權拿過來,不再給立法院了。但是民進黨也無法接受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而行政權由總統掌握的總統制。因此,最後才跑去抄了法國的雙首長制。 雙首長制的制度設計,本來是以總統制為基礎,將行政權跟立法權分立,但是又將行政權一分為二的設計。X
Re: [問卦] 美國友人:沒國會改革 不就行政擴權?像這種文章就是中文不好法律也不好。可能連提到的美國人都是幻想出來的。 首先中文的問題:「擴權」是原本沒有的權力後來要有,本來權力就很大怎麼算是擴權 再來美國總統和中華民國總統根本不能直接對比。美國是總統制,行政、立法分別直接向人民負責,不互相負責。中華民國行政院是要被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美國不用。但是美國總統要選部會首長、大使,參議院有同意權。行政院則是可以直接指定。(美國有個例外是國會休會時美國總統可以直接提名) 而談到美國的聽證會,他們是可以因為不自證己罪的原因拒絕回答。行政官員涉及機密事項拒絕回答,也不需要經主席同意。而且聽證會叫來的證人可以請律師在旁邊陪同,不需要經過主席同意。美國藐視國會也只罰說謊、拒絕出席或拒絕回答(但不包含行政官員)。一般人如果因正當理由拒絕回答,也是可以直接拒絕,不需要國會同意。如果國會認為理由不合理,也必須送法院審理判決才能罰,舉證責任在國會。沒有在罰什麼反質詢或是態度不佳的,也不是國會想罰就可以罰的。 還有,美國總統有許多的行政命令是可以直接發布施行,不需要國會同意。台灣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比較嚴格,大部分對人民有影響的都還是要法律通過才能做。美國國會又是兩院制,需要兩個國會都通過的法案,且經過總統同意才能施行。參眾兩院選制不同,常會出現兩院過半的黨不一樣,那就很難通過法案和預算。但要阻止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往往需要上最高法院審判,或是國會立法案通過。2
Re: [問卦] 中華民國被搞成半總統半內閣誰要負責這個r,97年修憲前中華民國是內閣制應該是沒有疑問的,阿不過從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廢除後也運作沒多久就遇到97憲改被修掉了 啊憲改後中華民國政府體制是怎樣 其實學術上爭議很大啦 從憲法條文中總統跟行政院長共享權力這一點來看華國算是雙首長制,但跟法國的雙首長制相比我們的總統又沒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機制來讓總統可以探求最新民意(其實就是見風轉舵) 所以啊,也有部分學者基於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長是由總統直接任命這一點認為我國其實是事實上總統制,阿不過這種論點的批評主要就是憲法53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仍然是有效條文,但總統制下行政權跟立法權其實是互不負責的 阿肥宅我自己其實也是偏向事實上總統制啦,畢竟行政院長是總統全權任命的,反面解釋來說總統也可以單方面開除掉行政院長,導致行政院長地位其實跟總統幕僚差不多,以及就算立委對行政院發動不信任案,行政院長也可以呈請總統解散國會,變成事實上兩邊都有殺招 都不敢互相負責1
Re: [討論] 被動解散國會到底是誰設計的?法國的第三、第四共和是議會內閣制 因為小黨林立導致政府及不穩定 於1871年至1940年間,第三共和歷經了111次政府改組 第四共和雖然拉高倒閣門檻,但內閣平均壽命也不到一年 法國採取的作法是,第五共和憲法加入總統這個憲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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