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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為何大家都迴避美國沒有質詢權這件事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為何大家都迴避美國沒有質詢權這件事作者
princeps
(princeps)
時間推噓10 推:14 噓:4 →:62

※ 引述《elite9q ()》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為何大家都迴避美國沒有質詢權這件事
: 時間: Sat May 25 22:25:57 2024
:
: 阿跟美國一樣沙小的
: 阿美國有沒有質詢權,有沒有嘛,講來聽聽看
: 有質詢權的英國
: 藐視國會沒有罰則
: 有質詢權,又有藐視國會,又會被抓去關
: 還好意思說跟美國一樣?!


您好,您稱在英國藐視國會沒有罰則,實有罰則。並且,在採取西敏制的國家,
以及其他內閣制的國家如德、日,亦有罰則。採取雙首長制之法國,亦有罰則。
以上諸國,國會皆對行政部門有質詢之權,並有免於被藐視之權。


從歷代國王與國會間的鬥爭起,直到加入歐盟,並被要求開啟司法改革來確立
司法權獨立以前,英格蘭一直是議會主權至上。藐視國會成罪是一項古老的國
會特權,且不必由國王陛下法庭來確認,而是直接由議會確認。上議院自古就
有司法權;而下議院也可以「判決」藐視國會罪。下議院曾在1666年對一位妨
礙議員出席國會的男子處以1000鎊罰款,也曾在1880年對一位拒絕出席聽證之
男子處以拘禁。甚至議員本人也會被判刑。


1880年6月23日查爾斯‧布拉德勞當選下院議員,但拒絕宣誓(宣誓內容有上帝
等等,而議員是無神論者),要求affirmation而非oath。下院成立了一個特別
委員會來討論此事並數次拒絕了他。而布拉德勞仍拒絕宣誓,最終被以274對7
票結果被判藐視議會,並拘禁於大笨鐘地下室牢房。之後他連任四屆,每屆都
不宣誓,甚至擅闖議場投票,亦曾被判罰款。後來宣誓法被修正,如現任首相
雖為印度教徒,然並不用對基督教的上帝宣誓。


加入歐盟之後,由於受到歐洲人權法案之掣肘,英國被迫轉向三權分立,傳統
的議會主權至上不斷受到挑戰。如議會要再起訴藐視國會罪,併科以人身自由
限制之刑,可能需要法院判決,並會受人權法之限制。然而如今又已脫歐,則
究竟如何操作仍未可知。


再看看對於內閣部長的起訴案例。


由於西敏制的特性,議會幾乎不會對政府,或者說是內閣部長提起藐視國會的
議案,即使提起也不會通過。如果議會能夠對政府提起成功的攻擊議案,那麼
按照政治理論(以及議員的野心),應提不信任案來倒閣,逼迫大選,取得組閣
權。罕見的案例發生在脫歐期間:


2018年12月4日政府違背11月13日下議院之決議,拒不提供脫歐協議和框架的最
終完整法律建議。由於脫歐是朝野各有支持反對派,以至於讓後來接任工黨黨魁
的影子脫歐大臣凱爾‧斯塔摩爵士成功發起並通過政府藐視國會議案。此案之政
治意義大於實際意義,就算不必把部長兼議員抓去關,首相見此結果只能服從,
否則保守黨後座議員就會自己發動叛變,重選黨魁以避免倒閣與大選。後來梅伊
首相也因脫歐辭職。(附帶一提斯塔摩在今年7月的大選後,可望拜相)


這就是內閣制的特性。行政與立法合為一體,沒有甚麼誰藐視誰的問題,有問題
就倒閣。美國則不然,三權分立之下,行政不對立法負責,立法不能控制行政,
唯有聽證權,並有藐視國會罪,並由司法權來判決之。


我國則較為特殊。憲法本文為修正內閣制,立法院有組閣權與倒閣權。修憲之後,
已成為總統制(大部分學者認為是雙首長制但其實不然,因總統不能主動解散國會
訴諸民意,而且亦未形成共治政府)。雖保留行政對立法負責這個條文,所以還
可以把行政官員叫來立法院拉正,但因為失去了組閣權,所以倒閣成為空中樓閣,
使得行政院只需要名義上對立法院負責,而不用實際負責(在那叫甚麼)。行政院
長成為總統之幕僚長,對總統負責。


這種設計,與當時李登輝所面對之政局有關。總統,由間接選舉,改為直接選舉,
使總統直接獲得了民意的支持,那麼直接任命他的行政院長,理所當然。不過這
裡還埋了一個伏筆,當時李登輝把絕對多數二輪選舉制改為相對多數一輪制,使
得我國總統可能不如法國總統有更強烈的民意支持度。另外由於與黃信介的妥協,
使國會仍保留倒閣的權力並啟動解散國會。在總統掌握立法院多數時,形成了行
政立法合一的超級大總統制。李登輝時代、馬英九時代以及蔡英文時代便是如此,
且也解釋為何總統總是要兼任黨主席,才得以控制立院。


當時李登輝,並不認為他會失去立法院的多數,即使失去,則黃信介亦不能組閣。
然而立法院的多數將不甘於屈居行政權之下,衝突是必然的:扁朝稱為朝小野大。
阿扁的名言就是,啊我就選上了不然你們要怎樣。當時爆發衝突是核四停建案,
行政院無視於立法院的決議,將核四停建。最後大法官要求兩院要「為適當之處
理」。同樣的狀況又於今年重現。故而國會改革三法,乃是修憲設計下,立法權
反撲之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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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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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sDHunTom 05/26 01:29@@中研院蘇彥圖在斐姨節目說英國只有

LosDHunTom 05/26 01:29口頭譴責是造謠嗎

您好:如上文所述,這項古老的國會特權,現今要如何操作仍有待商榷。英國不是 大陸法系國家,而是普通法。憲法也不是全為成文法典,而是加綜歷代慣例所成。 由於入歐又脫歐,而司法權被賦予獨立地位的狀況下,國會免於藐視的特權要如何 實行要看日後是否有人以身試法才知道。按照2018年對政府的譴責案,確實是只有 口頭譴責,然而它的政治力量,比刑罰還要大。當我們在討論這樣的案子,應該考 慮的是政治上的意義,或者說是權力與權力之間的對抗,野心與野心之間的較量。

lazycat5 05/26 01:30這次黑箱法案迴避實質審查,是立法院永

lazycat5 05/26 01:30久的污點

cerberi 05/26 01:34推詳細優文

cerberi 05/26 01:34這次修法 沒有黑箱 拒絕討論的是民進黨

cerberi 05/26 01:35拒絕表決器的是民進黨

兩位版友好:本文只討論英國藐視國會罪刑責問題,至於本次修法過程,自有公評。

SDFSDF 05/26 01:39因為這法睡不著的人民該如何自救呢

您好:我建議您可以讀讀聯邦黨人文集,有助於睡眠。

cschuan 05/26 01:41英國沒有反質詢吧

cerberi 05/26 01:41抱歉

princeps 05/26 01:42英國反質詢會被議長制止。

shs916018 05/26 01:44歷史老師喔

LosDHunTom 05/26 01:47那你建議台灣此罪罰則比照英國訂為非

LosDHunTom 05/26 01:47實質但帶有政治責任的口頭譴責嗎

cschuan 05/26 01:51https://tinyurl.com/263zdc48

LosDHunTom 05/26 01:51另外我也想問一個,口頭譴責算是罰則

LosDHunTom 05/26 01:51嗎@@

您好:君主國之維繫,在於榮譽;共和國之維繫,在於美德。在英國這樣階級分明 ,仍有國王與貴族的國家,被國會以多數票決判藐視國會,就足以名譽掃地了。然 而在共和總統制國家,能否有相同的效果?

cschuan 05/26 01:51照這篇說法目前是不能罰了

cschuan 05/26 01:52最後一次就是你說的1880年

您好:您所引用的文章,並非官方態度,而是智庫文章。正如上文所述,法律 需施行才生效力。尤其是歐陸的人權概念已經影響了英國,而在入歐又脫歐之 後,要如何創造或沿用過去的判例,就要看國王陛下法院的判決了,除非國會 重新立法將司法權攬回,並按照古代的方式處罰,否則我們不知道新的英國法 院判例會如何維護國會免於藐視之權,又或者更重視人民免於國會侵害之權。 這就又產生了另一個問題,即英國究竟是議會主權至上,抑或是人民主權至上? 英國基本法(新憲法)如今仍胎死腹中。

goldenfire 05/26 01:58反質詢會被制止?翻譯一下反質詢的英

goldenfire 05/26 01:58文給大家看看

您好:請看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D-gbCcCoaVc

林賽議長閣下制止蘇納克首相反質詢。

kevin05233 05/26 02:08英國沒有明文的憲法、都是幾百年來的

kevin05233 05/26 02:08慣例判例不斷改變的、這也是吳宗憲說

kevin05233 05/26 02:08法案上路後形成判例再修正的原意 無奈

kevin05233 05/26 02:08被抹成有理說不清了

LosDHunTom 05/26 02:15我整理一下,意思是因為憲政制度的不

LosDHunTom 05/26 02:15同,不建議以英國為例處理台灣的罪責

LosDHunTom 05/26 02:15

我只是向原PO提出英國藐視國會罪並非沒有刑責。 另外說明我國憲法本文與修憲後之狀況。至於要如何類比,各位自有公論。

goldenfire 05/26 02:17You shouldn’t criticise other memb

goldenfire 05/26 02:17ers 叫反質詢www

不曉得您為何要針對此噓文,我姑且提供當日議事錄供參: 首相說: It is right that we use the honours system to recognise people—almost 2,000 a year—from members of the England Lionesses to the first Asian police officer in Greater Manchester. The right hon. and learned Gentleman talks about putting people in the House of Lords,

so perhaps he could explain why

he put forward for a peerage the former Labour MP Tom Watson, who spread

vicious conspiracy theories that were totally and utterly untrue, damaged

public discourse, and inflicted misery on innocent people.

議長說: Order. The Prime Minister should not criticise other Members, and he is not responsible for the other parties.

The Prime Minister is answering, not

asking, the questions

—[Interruption.影片到此為止] Order. Does somebody want to challenge my decision? I call Keir Starmer.

※ 編輯: princeps (36.237.21.226 臺灣), 05/26/2024 02:26:08

DorkKnight 05/26 02:24「反質詢」並不是每次都會被制止吧?

DorkKnight 05/26 02:24那如何證明不能反質詢確實有法律等級

DorkKnight 05/26 02:24的拘束力?

DorkKnight 05/26 02:25https://youtu.be/zGPvkRbIJRo?si=fX

DorkKnight 05/26 02:25fV-XxnX_tZVdyS

DorkKnight 05/26 02:263:10開始

princeps 05/26 02:29此乃內閣制國會議事的傳統規則。

princeps 05/26 02:29議長處理所有這些事情 不需要法律拘束

princeps 05/26 02:30國會就是法。國會主權至上。

goldenfire 05/26 02:32https://reurl.cc/GjNlnp

※ 編輯: princeps (36.237.21.226 臺灣), 05/26/2024 02:33:31

goldenfire 05/26 02:36Speaker 根本無法強制PM不准問好嗎 他

goldenfire 05/26 02:36是維持秩序要求PM回答問題 但在其他PM

goldenfire 05/26 02:36吵這種沒營養的東西 根本不會管

DorkKnight 05/26 02:37我說的不是指有沒有授權給主席制止「

DorkKnight 05/26 02:37反質詢」這件事,而是「反質詢」是不

DorkKnight 05/26 02:37是一律需要制止並不是一個一翻兩瞪眼

DorkKnight 05/26 02:37的法律問題吧,相較之下可能還比較接

DorkKnight 05/26 02:37近議會主席控制會議的權力,因此在法

DorkKnight 05/26 02:37律裡面做這樣的規定會比給主席控制程

DorkKnight 05/26 02:37序的權力更妥當嗎?

DorkKnight 05/26 02:40更何況歷屆首相跟質詢議員對槓的情形

DorkKnight 05/26 02:40還滿多的,如果不能「反質詢」真的是

DorkKnight 05/26 02:40個不能違反的規則,那為什麼還是層出

DorkKnight 05/26 02:40不窮?

princeps 05/26 02:41在內閣制國家裡是這樣的沒錯,給予議長

princeps 05/26 02:41調和鼎鼐之權

DorkKnight 05/26 02:54所以問題是在於會不會造成會議秩序混

DorkKnight 05/26 02:54亂吧?那反過來說,如果「反質詢」沒

DorkKnight 05/26 02:54有造成會議混亂,例如說我貼的影片裡

DorkKnight 05/26 02:54面蘇納克是先反問質詢議員,但後續還

DorkKnight 05/26 02:54是有回答問題,那這個「反質詢」是否

DorkKnight 05/26 02:54還有制止的必要?這就是我上面的疑問

DorkKnight 05/26 02:54:不能「反質詢」到底是個雷打不動的

DorkKnight 05/26 02:54規則,還是就是個有彈性的控制方法?

cerberi 05/26 02:56

princeps 05/26 03:00您可能避免用法典的概念來看英國的慣例

princeps 05/26 03:00它是軟規則而不是硬規則 大家要gentle

princeps 05/26 03:01您跟golden君說的都沒錯 總之議長必須

princeps 05/26 03:02避免兩邊都牙起來

kuninaka 05/26 03:22

AIRURU 05/26 05:49

Cosmoswalker 05/26 07:04又是這種帳號

ihfreud 05/26 08:06優文被噓掉 幫補回來 是說現在台灣笑貧不

ihfreud 05/26 08:06笑娼 榮譽權對國民兩黨一點用都沒有

cklonger 05/26 09:12

DorkKnight 05/26 10:37https://youtu.be/YhvLcy8R9Tg?si=MQ

DorkKnight 05/26 10:37yRi0K5-T_QP8D7

DorkKnight 05/26 10:40那我想維護議場秩序也是質詢和被質詢

DorkKnight 05/26 10:40雙方共同的責任了,倘若單純給予一方

DorkKnight 05/26 10:40重大的責任也不太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