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沒人發現藍白的藐視國會罪超級離譜嗎?
如題
上網了解一下英美的藐視國會罪,發現台灣的真的超級離譜
主要參考這篇文章:
https://www.google.com/am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amp/story/8663/7887060
內文提到:
「…不過,藐視國會在英國目前並沒有任何實際罰則。假使涉及藐視國會的人也是國會議員,國會可能祭出停權處分,但如果不是,那國會除了正式譴責之外並沒有其他手段可用。歷史上,議會曾可以把人抓到國會鐘塔關起來,但這件事上次發生已是1880年的事。
一直有英國議員希望讓藐視國會入罪,但之所以遲遲並未推行,主要是擔心一旦有強制措施,就必須讓司法機關審查國會決議的合法性,反而傷害立法權的自主。這確實就是美國模式的「價」:有刑責意味著法院有權審查證人的拒絕是否合法,比如在1955年著名Quinnv. United States中,聯邦最高法院就確立憲法第五修正案「不自證己罪」原則也適用於國會聽證,國會也不可以詢問無關的私人問題。
同時,在權力分立下,美國國會也沒有起訴權,議長只能轉知檢察系統,是否起訴就是檢察系統的裁量:2008年以降,國會通過10起藐視案,但檢察官只有起訴2起而已。而在刑責之外,國會也可以訴請法院強制證人作證,不過這種訴訟在美國屬於民事體系,不涉及刑責。」
簡單說,就是英國主要是用質詢的方式向官員了解必要資訊,美國沒有質詢制度,所以聽證調查權比較重要。在此背景下,英國藐視國會罪沒有相應的罪責,而美國是交給檢察官裁決是否起訴。
那台灣呢?
立委職權行使法第48條修正:「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案件之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簡單說,立法院可以投票,官員送監察院,百姓直接罰錢,而且用的是行政權,繞過司法監督。
有意見?不好意思,請你提行政訴訟,舉證的責任在你!
英美由司法權授予的克制小心,和台灣藉行政權的蠻橫恣意,可見一斑。
--
本來就是啊
有綠共霸凌我們蜜獾離譜嗎
但是網軍只會跟你跳針 不要太認真
但藍白畜生只會拿著「英美一樣也有藐
哇 你怎沒發現民進黨濫權貪污行政無
限擴權太離譜呀!當黨狗,跟黨走嗎?
視國會罪」跟你亂扯,根本不想跟你談
內容的差異所在
不是也有綠共版本通過
某人在自介,民眾黨的好像
只是組裝主機的時候滑鼠選了綠版 就這樣
民進黨相關人士就是該罰
綠共的民主才是民主
立院裁判所,檢審一體,一律判你有罪
你這篇應該會被洗到樓下
這個離譜的法案可罰公司法人、團體、一
般有關係人民,現在立院是藍白多數,只
要立法院投票過半的,就能罰你、而且還
能按次處罰,罰到你改正為止
![圖 沒人發現藍白的藐視國會罪超級離譜嗎?](https://i.imgur.com/5GVwroG.jpg?e=1716913913&s=FhvBlmNCT_f0Uw3y-bDamA)
法條全抄美國的,現在反倒是美國沒問題
了,塔綠班除了造謠還能吃屎嗎
我講的哪一點是造謠你說清楚
爆
Re: [新聞] 遭綠委砸太陽花+輪番狂罵 黃國昌:民進黨傅崑萁犯的罪,請問傅崑萁還了沒? 請問他犯的罪,他受的罰都己經還了,他能選上花蓮的立委,他在國會就是代表花蓮人去 替花蓮人爭取權益時,當法案和其它委員有交流時,難道就因為他過去犯的錯,而不能和 其它委員針對法案有交流?36
Re: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誰說二讀條文中的調查權沒有限制範圍? 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 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 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 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此部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7
Re: [爆卦] 又有懶人包造謠製圖囉你不要說造謠或不造謠 以目前藍白的修法方向而論 第一個,國會在行使調查權時,除了官員之外,公私法人是否有配合 交出帳簿等資料的義務 又,這些資料如果涉及營業機密該如何處理?4
Re: [新聞] 藍白擬強推「藐視國會罪」 歐洲商會示來看看原po漏而未談的內容,也就是各國藐視國會的構成要件: 美國的規範模式,是限縮適用範圍,但刑責比較重。 首先,由於美國行政官員不必踏入議會接受質詢(這個用詞很有問題,詳候述),因此美國 的藐視國會罪,只拘限於在聽證會上拒絕配合,尤其是拒絕服從傳喚或不按委員會要求提 交資的情形。4
[轉錄] 立法院-國會改革之各國國會懲戒制度立法院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 背景說明 (一)國會為最高民意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為防止權力集中於任一權,而有監督3
Re: [討論] 為什麼國會擴權是反民主啊?英國首相議會接受問答的影片。 照台灣的藐視國會標準,首相與議員不僅辯論還對嗆,要抓去判刑了。 : : 你希望看到藍的官員對綠的國會說謊嗎?X
Re: [問卦] 國會改革怎麼會侵犯人民權益這點真的要請國昌老師解釋一下,就草案來看的確是立法院要執行行政權 草案連結: 第五十條之五 應邀到會備詢之政府機關代表或公務人員,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而不出席者,或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答復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X
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若國會行使調查權的單位不願配合、隱匿或拖延, 民眾黨團主張開罰3至30萬元罰鍰,不服者可在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國民黨團則提議處1至3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楊瓊瓔則主張處20萬以下罰鍰; 但民進黨團主張維持現行法規,僅得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首先藍白一直說我們抄美國的阿 沒錯,美國的確有藐視國會罪 但美國憲法是三權分立, 我們是五權分立 英國沒有實質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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