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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他出庭狂抱怨!嗆法官「那麼兇不嚇人嗎」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他出庭狂抱怨!嗆法官「那麼兇不嚇人嗎」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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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pirit119 (一二三木頭人)》之銘言:
: 至於陳男辱罵加油站員工「X你娘」的部分,則被台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3月徒刑,得易: 科罰金9萬元。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強暴侮辱
所謂強暴,乃指其最廣義者,亦即指一切有形力之不法行使而言。其對象,不問係人或物,均屬之。其對人實施強暴侮辱行為者,除直接對人之身體實施者外,即對物施以有形力,致對人之身體在物理上產生強烈影響者,亦屬之。前者,例如:摑人耳光、潑人污水或撕人衣褲等情形。後者,例如:向他人住宅潑灑豬糞或丟擲雞蛋等情形。公然侮辱罪,性質上為抽象危險犯。因此,不論係侮辱或強暴侮辱之行為,均不以現實已侵害他人之感情名譽為必要;僅須行為本身,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者,即足當之。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417。〕


法官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

這樣合理?

口頭罵三字經

有屬於強暴侮辱行為?

有打人耳光潑糞?




我是認為

讓一個不爽你到要去告你的法官對你其他案子進行判決

總覺得本身就是件很矛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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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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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epe5566 09/06 09:35所以法官可以憑心情來量刑?

spirit119 09/06 09:35那有怎樣 你對法官沒皮條阿

orgeat 09/06 09:36你去看原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656號),法

orgeat 09/06 09:37官論罪引用的條文是刑法309條第1項,所以

orgeat 09/06 09:38法官也沒有認為被告行為已達加重程度。

orgeat 09/06 09:38(台北地院)

PanaS0Nic 09/06 09:41現在的問題是法定刑度沒那麼高怎麼加的

leptoneta 09/06 09:45就賭你不會為了9萬上訴

achun1212 09/06 09:48被告可以申請法官迴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