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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他] 姻親專法,防治霸凌連署中!

看板marriage標題Re: [其他] 姻親專法,防治霸凌連署中!作者
markhbad54
(BA)
時間推噓19 推:19 噓:0 →:28

非法律人,但幫你查了一下法條
希望在你的婚姻專法立法前就能有現行法條保護你
法律就在那裡,要記得拿起來用
※ 引述《rrum (i'm sorry.)》之銘言:
: 抱歉,打擾,但這攸關大家的權益,不要再有第二個張尹馨 連署需要5000人,只剩59
: 天 懇請大家幫忙宣傳 ♀ ♀ ♀ 直接複製即可
: 【以此「姻親專法」提案致「張○馨及曾經的張○馨們」;期許「姻親專法」成真,期
?
: 灣的姻親環境能更接近真正的和諧。】
: ★「姻親專法」提案附議連結網址→
: https://reurl.cc/R1XZoZ
: (到連結頁面按下「我要附議」後,出現「已附議」的畫面,才是附議成功喔!)
: 「張○馨自殺事件」發生時,我想起十幾年前,某親戚在親戚家的神明廳自殺,自殺方
?
: 張○馨一模一樣。我回想起自殺了的親戚的臉,心很痛,也對姻親的傳統婚姻觀念到今?
: 未進步感到非常驚嚇
: 【話語、行為部分】
: 1.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的婚姻內事務,舉凡「未來規劃、居住地、家
?
: 工作、日常作息、生活習慣、休閒喜好」皆在婚姻事務範圍內。
以話語干涉請硬起來駁回去
以行為強迫請走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2.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執行任何非份內家事及勞動。
同1 刑法 第 304 條
: 3.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對其小孩的日常教養過程。
同1 刑法 第 304 條
: 4.姻親不得以話語直接或間接貶低、嘲弄婚姻當事人及其家人。
非公眾場合請硬起來罵回去

公眾場合請走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5.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及其小孩於任何時間點返回其原生家庭。
同1 刑法 第 304 條

或 刑法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6.未事先告知婚姻當事人,禁止姻親擅入其共同居所或房間。
刑法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 7.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翻閱、拿取婚姻當事人私有物。
搜索請用
刑法 第 307 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竊盜請用
刑法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8.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決定婚姻當事人小孩的姓名命名。
: →以上對當婚姻當事人個體缺乏尊重、忽視婚姻當事人對小家庭的自主權。
姓氏請用
民法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名字請用
戶政業務申辦須知
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
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 【傳統婚禮習俗部分】
: 9.姻親不得收取婚姻當事人的聘金、嫁妝等任何金錢、財物。
: →(現代婚姻的法律效力為公證,姻親無論哪一邊長輩收取任何金錢財物,皆無實際婚

: 益;不但增加婚姻當事人困擾,同時增加姻親將婚姻當事人視為以財物交易買賣的「財?
: 心態。)
贈與依雙方當事人意願
民法 第 40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若是強迫,請走
刑法 第 304 條

: 10.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進行歧視婚姻當事人的傳統婚禮儀式。例:潑水、丟扇子
: 餅......。
: →(傳統婚禮儀式中,有許多項目含有歧視婚姻當事人的涵義,婚姻當事人執行其儀式


: 時,亦強化姻親將傳統觀念的歧視置於婚姻當事人身上。)
: (待連署過關後增加其他,目前還無法修改內容)
若是強迫,請走
刑法 第 304 條

: 待增11.女方過世後喪禮應由娘家主持,並交返遺體遺物及死因確認
戶政作業申辦須知:死亡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法醫師法 第 10 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二、可疑為暴力犯罪致死。
三、死因有危害社會公益或公共衛生之虞。
四、送達醫療院所已死亡,且死因不明。
五、於執行訊問、留置、拘提、逮捕、解送、收容、羈押、管收、保安處
分、服刑等過程中死亡。
六、軍人死亡,且死因不明。
七、意外事件中之關鍵性死亡者。
八、未經認領顯可疑為死因不明之屍體。
九、其他非解剖無法查明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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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適用上述法條
婚前就別結婚
婚後就離婚
財產、監護權相對之下都是小事

逃~ 就對了

: (本文所指姻親:現為或曾為婚姻當事人的直系姻親或旁系姻親。)
: 每一項「姻親專法」提案的內容都是太多媳婦們的日常壓抑積累,提案不難,難的是接
?
: 大家能一起將附議的數字衝到多高,附議5000人只是門檻,5000票還引不起政府和立法?
: 們的正視,附議票數越多,政府和立委就越不敢輕視,「姻親專法」附議結束之後,三?
: 法通過的機率就越高。
: 台灣的媳婦有幾十萬,越多的媳婦對「姻親專法」提案附議(可匿名)、累積越多的附議
?
: ,才能讓社會和政府看見一直以來沉默噤語的聲量有多麼大。這一次,希望壓抑、沉默?
: 婦們站出來,用可匿名的附議票數讓社會看見其實媳婦們一直有聲音,只是他們都沒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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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y0321 09/13 14:25他說說哎呀我們不像ptt的人一樣有那麼多知識 不管

cjy0321 09/13 14:25啦政府就是要保護我

DanJill 09/13 14:50太麻煩了又民法又刑法的,就是要全部打包起來做個一

DanJill 09/13 14:50站式服務媳婦專法啦!最好蒐集證物、提訴訟那些的政

DanJill 09/13 14:50府都要幫我蒐集好弄到好,我只要閑閑坐著磨指甲嗆

DanJill 09/13 14:50話說「小心我告你」就好了。

iceorz 09/13 14:51101總管理處表示真衰

xzp436 09/13 14:56終於有正常的了

markhbad54 09/13 14:58像推薦原原po用奴隸罪提告啦,

markhbad54 09/13 14:58一定會名留法律界

traman 09/13 15:34XD

chocorei 09/13 15:41其實他需要的是「老娘最大法」,其他都不重要,看

chocorei 09/13 15:41不懂啦

gotta 09/13 20:23方堂鏡是你?

aoi 09/13 20:45其實可以找律師諮詢或自己用功一點。我比較訝異的是

aoi 09/13 20:45,她不知道民代大多都有免費法律諮詢,雖然僅限諮

aoi 09/13 20:45詢。

oceanfishwu 09/13 20:53樓上說的這點我也是很訝異,真有心想求助,大部分

oceanfishwu 09/13 20:53人第一步應該都會先找免費法律諮詢或法扶了解一下

oceanfishwu 09/13 20:53自己能怎麼做,畢竟沒處理過法律的事一開始大概不

oceanfishwu 09/13 20:53知從何著手,結果她連這都不知道,可見根本沒想要

oceanfishwu 09/13 20:53試著查過相關資訊,連署的那些根本寫來自爽的

oceanfishwu 09/13 20:55如果那個社團裡都是這類人,應該也是個取暖社團而

oceanfishwu 09/13 20:55

oceanfishwu 09/13 20:58大概在社團內罵完出氣後,放下手機又乖乖一句話也

oceanfishwu 09/13 20:58不敢吭聲吧

iceorz 09/13 21:23可怕的是這連署搞不好會過

gardeniablue09/13 21:34連署過又沒有什麼

iceorz 09/13 21:35是沒什麼,但是這代表法盲一堆,法治教育失敗啊..

sarutobi 09/13 22:49其實台灣法治教育本來就滿失敗的..要看開一點

DanJill 09/13 23:32我覺得連署過很好啊,想到最後只收到政府罐頭信一

DanJill 09/13 23:32封,大雄們又要集體崩潰怪天怪地怪政府,就讓我覺得

DanJill 09/13 23:32很興奮呢!

bbbing 09/14 00:26他就是覺得法律太複雜了才要提案簡易版啊

SBLsosweet 09/14 01:31推上面老娘最大法XD 看完原文也是這樣覺得

traman 09/14 08:08補充 此為婆家專法 娘家不適用

LuciusMalfoy09/14 08:21推好心

mayacafe 09/14 09:45直接列一條媽寶不得結婚好了,男女皆適用

ariesapril 09/14 11:43專業法律推

nlevta 09/14 19:27現行法規就有可以用,都不會用了,這法案就算過了,

nlevta 09/14 19:27被欺壓的小媳婦敢提告?

markhbad54 09/15 03:58比起法律,她們更需要反抗的勇氣

markhbad54 09/15 04:02ps.我還認為她們是外配群體,

markhbad54 09/15 04:021.真的不熟臺灣法律

markhbad54 09/15 04:022.求助管道也不熟,更沒有親友幫忙

markhbad54 09/15 04:023.身分證拿到前不敢離開夫家

markhbad54 09/15 04:024. (嫁給)臺灣的媳婦幾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