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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租來的車位被佔兩天 他氣炸留「口氣很兇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租來的車位被佔兩天 他氣炸留「口氣很兇作者
becool996
(台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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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鄧進『自認』高雄市○○區○○路000號前之路邊
道路(下稱系爭空位),係其向地主承租用以停放汽車。鄧進因不滿系爭空位遭張崇訓停放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而於民國111年10月1日凌晨3、4時許,在張崇訓上開汽車之擋風玻璃上夾放內容為「是不是你爽就好,這車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電話,停二天了,將心比心,你沒心我也沒了,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等語之字條,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張崇訓,張崇訓於同日7時50分見得該字條,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張崇訓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簡易判決完全引用該事實,顯然法院是認為被告「自以為該車位是租來的」,這點很可能是認為被告對該車位沒有合法權利。進而出言恫嚇,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如果是這樣,被告恐怕就沒有合法使用該車位的權利,進而不能主張排除被害人的占有。

但我認為地院法官還是判錯了,如果「鎖車」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恐嚇別人要鎖車,又怎會構成犯罪?

在無人的情況下鎖車,並不會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的強制罪,法條內容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蓋最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號、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意旨意旨也認為,強暴、脅迫,需在被害人在場情況下,當場為之才能感受到所謂的強暴、脅迫手段。

所以偷偷輪胎放氣、上鎖,被害人到場只能徒呼無奈怎會這樣?跟即時的強暴、脅迫手段顯然有很大的區別,自不能等同論之。

實務上少數判決不管被害人在不在場,照判強制罪,我實在難以認同,這是比較有爭議的。不過新聞這件判決既然確定了,不好救了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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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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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tor 07/15 14:00法律千萬條 要用自己喬

NinJa 07/15 14:02法律也能廢了啊 犯罪會被罰 我心生恐懼

OochunoO 07/15 14:02下次記得有些事只能做不能說

NinJa 07/15 14:03摸海龜要罰錢 遊客心生恐懼也去告恐嚇就好

siaojing 07/15 14:34間接強制有沒有罪其實實務還有爭議,但

siaojing 07/15 14:34本案確實應該判無罪,因為是條件式恐嚇

siaojing 07/15 14:34,且保護的是合法利益,手段未於逾必要

siaojing 07/15 14:34性,不能認為屬惡害通知,上訴應該就撤

siaojing 07/15 14:34銷改判無罪了

andy2011 07/15 15:06自認 自承 自述 一字天地

fdd545 07/15 15:43難道別人闖進我家來,我跟他說再不出去就

fdd545 07/15 15:43扁你 我也有可能被這恐龍判有罪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