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民法跟微積分哪個才是最難的科目?
清償謂依債務本旨實現債務內容之給付行為。
債務內容之實習為債權本來之目的,故債務內容一經實現,其債權即因達其目的而獲得滿足,因此,清償為債之消滅原因。
債權為得對於債務人請求為給付之權利,故債務人為實現債務之內容所為之給付行為,固屬清償,即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為滿足債權之目的而實現債務內容之給付行為者,亦屬清償。
蓋就債權言,其最終之目的為債權之獲得滿足,故不論由債務人為之,抑或由第三人為之,苟符合債務本旨,即足消滅其債權。
其給付行為亦不以債務人或第三人之任意行為為限,即如依強制執行或實行擔保權而獲得滿足者,亦包括在內,故於強制執行程序,有關清償抵充之規定,亦有適用。
得為清償之人謂之清償人。清償一般由債務人為之,但不以債務人為限。
債權係得請求債務人為給付之權利。
債務人之給付行為即為債之標的,債權人就債之標的所能獲得之利益,若為藉債務人之給付行為所能獲得之結果,則債務人之給付行為,不過為獲得結果之方法。
就債權而言,苟能獲得此項結果,債權即可獲得滿足者,其給付行為究由債務人為之,抑或由第三人為之,即非重要。
因此,由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清償債務者,原則上應予准許。
尤其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更不得拒絕其清償。
僅於例外情形,債務之履行著重在債務人之給付行為本身者,始不得由第三人清償(法律基礎為民法311條)。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依民法312條規定,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此即代位清償。
其要件如左:
第三人須有滿足債權之行為
第三人須對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人為一部清償者,僅按其限度受讓原有債權,此際原權人既仍保留未受清償之部分債權,其利益應不因第三人之清償而受影響。
此所以民法312條但書規定,第三人代位行使債權,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蓋債權人受領第三人之清償,不宜反較受領債務人本人之清償為不利益,故債權人對於第三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第三人更不得主張其受讓之部分債權與其餘原有債權有相同效力,於強制執行程序主張應受平均分配。
又第三人受讓者僅有債權,至於與契約當事人之地位有關之解除權、撤銷權等不當然隨同移轉。
參考自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2007年版1026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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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就比微積分還難
我寧願挑戰心算高微也不想背這個
樓上,法律系不只是背這個,考試的
時候還得把他寫出來,還要再加上其
他肯定否定折衷說XDD
問 ChatGPT,他可以找出法條,
但還解不出基礎數學
債務內容之實習 是實習還是實現?
微積分簡單了起來
chat GPT最多也只能正確call出法條
,但法條已經裡面最表層的東西了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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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微積分一般人連題目都看不懂 更別說怎麼算了 但是民法你每個字都看得懂 也知道他要問什麼 但是就不知道要怎麼回答 所以說世界上最難的是不是民法 還有比民法更難的題目嗎? -- --3
"每個字都看得懂 但不知道要怎麼回答" 這個命題套用到數學上才更適合吧 不信? 去買walter rudin那本小冊子看看 Principles of Mathematical Analysis 才300多頁而且裡面基本都是很淺顯的英文文字敘述 但要理解起來絕對比啥狗屁法律判例要難懂100倍 --1
本56大一同時修這兩門課ㄟ 一個是微積分甲 一個是民法總則 結果微積分輕輕鬆鬆拿9x分 民法總則只有7X分5
看了大家的回應 多數認為民法比微積分難 那既然這樣 除了極端值 為啥法律系工作的平均薪資比理工科平均薪資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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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請教一題民法考題甲於乙之餐廳內白吃白喝,欲離開之際,乙得否將甲攜帶的行動電話及手錶扣留於店內? (A) 應報警處理,不得留置 (B)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留置權 (C)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質權 (D)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抵押權12
[請益] 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後法律效果?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後,法律效果到底是什麼? 依照我國通說實務見解都應該是認為消滅時效經過後該請求權並非不存在,僅是債務人取得 辯權而可以依據民法144規定拒絕給付而已。換言之,較正確的說法是,債權人就該債權應 該仍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但是債務人可以抗辯而拒絕給付。且實務上認為消滅時效抗 辯並不得職權適用,應該要當事人提出才可以。所以如果當事人並未抗辯時效經過,對方請求仍有理由。5
Fw: [問題] 違約金的計算為何至時效抗辯的前一日?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違約金的計算為何至時效抗辯的前一日? 時間: Mon Jul 18 10:38:58 2022 最高法院107年3月27日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新聞稿3
Re: [閒聊] 在FTX破產前90天出金可能被追回?這種90天內的追回,叫做「偏頗清償撤銷」, 用意在於避免有心人利用內線提前清償、 或是清償偏袒某些特定人利益。 根據這一篇文章的重點節錄(簡體,不喜勿入):3
Re: [問題] 監理所的車輛動產擔保?你指的「未履約」是什麼意思? 如果是「沒依借款契約還錢」,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就已經行使抵押權要來扣車拍 賣受償了,哪裡還有變賣或增貸的可能? 如果你指的是「動產擔保契約有效期間還沒屆滿」(動產擔保交易法第9條,有效期間從 契約約定,無約定者為登記日起一年),這時候要增貸「法律上」是可以的,而且設定次順1
Re: [問題] 當家人的保證人所謂作保,就是當事人(指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約定,當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不履行其 對債權人(例如銀行)的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 家人後面的增貸100萬非購屋,銀行為保障自己債權,極有可能會讓你變連帶保證人。 如果你簽下去,且家人不還錢的話,你負擔的只是1,000,000。 除非銀行端要你們重簽連帶保證人契約,借新還舊統合成一筆9,500,000。1
[課業] 109地方特考三等法制民法選擇題第15題15 甲以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A 不動產,供丙設定在擔保600萬元債權範 圍內之普通抵押權予乙,作為擔保乙對丙之1200萬元債權;丁為擔保乙對丙之全額債權, 乃與丙締結連帶保證契約。清償期屆至時,因丙無力清償,乙乃先聲請拍賣A 不動產獲償 。甲得對丁求償多少金額? (A)0元(B)200萬元(C)600萬元(D)1200萬元1
[請益] 請求權到底消滅不消滅科目:民法 請先看下題目 31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滅時效因障礙事由的發生,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斷或不完成 之問題- 謝謝大家的回覆。 關於這個問題,經過一些梳理,在此自問自答。再請大家不吝指教。 按違約金的約定,除非有懲罰性的明文規定,原則上其性質屬於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目的是為了避免將來債權人對於損害賠償 範圍的舉證困難,故先以契約定之。因此,對於違約金的操作,可先
- 第 281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 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第 3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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