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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為何法院可以睜眼說瞎話 然後沒事?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為何法院可以睜眼說瞎話 然後沒事?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推:0 噓:0 →:4

※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法官:被告有逃亡 串證的可能性 羈押
: 靠么 電子腳鐐都裝了 24HR通信被監聽
: 怎麼可能逃亡 串證
: 根本說服不了民眾
: 為何法院可以睜眼說瞎話 然後沒事?

只是從法律實例、內涵等說事

第一件事【殺人案】

楊家豪等嫌犯在擄人後凌虐致死一案,去年業經宣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十月至無期徒刑,在上訴二審期間,都處於羈押狀態,楊男本身同時被禁止接見、通信

近期(即今年一月七日),臺南高分院以「一一三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二號」「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二號」等,裁定繼續執行原假處分,並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其中張柏彥(同案共犯)部分,請求理由提到:

被告:請求可以具保,如果可以交保在外,可以戴電子腳鐐,其餘如我準備程序時所提書 狀

律師:由於被告張柏彥坦承犯行,並自偵審中已為歷次證述,並均具結,事證已明無串證 滅證之虞,又被告張柏彥並無資力亦無能力,並無事證足以認定被告張柏彥有逃亡 之虞。本件應無羈押之事由,縱有這些事由,本件自偵查至審判程序,已經近二年 ,隨著程序的進行,已無晦暗不明之風險,就羈押之必要性而言,已隨著程序的進 行而降低。審酌被告張柏彥人身自由之保障,兼顧程序進行之保全,命被告張柏彥 具保或定期固定去派出所報到,以其他替代之手段,已足以確保被告張柏彥後續之 審判及執行程序,請予以具保之機會

但不被法官採納,並用上下列理由:

本院審酌卷證資料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被告三人所涉傷害致死罪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衡諸比
例原則,認依其等犯案情節及本案訴訟進度,若命以被告三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顯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對被告三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各款所列不得羈押之情事……(後略)



第二件事【非殺人、但屬重罪案之一類】

陳佐維(即「台版N號房」案中自封「台蘿教主」的男子)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與其他嫌犯同時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五月(附帶緩刑)至十二年不等,當時基於案件尚未確定的緣故,需為准押與否之裁定

陳男與潘擇維(共犯)均同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理由略以:

陳男律師:

「本案已經判決,相關證據已蒐集完畢,被告乙○○無勾串證人之可能性,請求讓被告乙
○○交保,被告乙○○願提出新臺幣二十萬元具保,請讓被告乙○○回家過年,被告乙○
○會如期到庭。」

潘男律師:

「本案已經判決,相關證據已蒐集完畢,被告丙○○無勾串證人之可能性,之前被告丙○
○曾經交保,亦有準時到庭,被告丙○○願提出新臺幣二十萬元具保,請求讓被告丙○○
交保候傳,被告丙○○願配戴電子腳鐐或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等語。」

但一樣的,都被駁回,理由同樣:

既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責甚重,衡諸常情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本性,足認被告乙○○、丙○○、甲○○有規避刑責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再審酌本案
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重大,經衡量被告乙○○、丙○○、甲○○之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
度及國家刑罰權實現之公益,與社會安全之保障,認羈押被告乙○○、丙○○、甲○○應
符合比例原則。



當然,上述都是一審已經完結的案件

是否可以比照參考,雖然無法完全肯定

但就其他可以具保停押、可以接受科技監控的在審嫌犯而言,大多只有在「全部證人審問完結」後,才會允許,其餘時候都不行

因此,沒有「說服」與否的問題,只有「判例有無得到遵循」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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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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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acal 01/12 11:59好的,柯痞關到死

※ 編輯: laptic (180.74.69.96 馬來西亞), 01/12/2025 12:03:09

shenrong 01/12 12:11意思是,橘子不回來就不放人?

unformat 01/12 12:12小草沒讀書看不懂 要發動文化大革命

xixixxiixxii 01/12 12:45有監督能力的都覺得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