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 高院再限制出境出海8
※ 引述《pm2001 (做個盾牌眼球兵吧)》之銘言:
: 中央社 記者謝幸恩 台北24日電
: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因境管期限將屆: 滿,日前開庭調查。高院裁定,高虹安自4月2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目前在想著,「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三十六號」刑事裁定書的寫法,大概是: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九十三條之三第二項後段明文規定。限制出境、出海為保全審判程序順利進行,非為確定被告是否應擔負罪責及是否應科處刑罰。限制出境、出海事由及必要性審酌,無需採嚴格證明法則,僅需釋明「很有可能如此」即可。
二、上訴人即被告高虹安因貪污等案件,經原審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想像競合犯論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七年四月,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前為立法委員,現為新竹市市長,曾經留學,可認有豐富人脈、資源及相當資力可供逃亡海外。趨吉避凶,人之本性,在重罪追訴處罰壓力下,確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案件順利進行,司法權有效行使與被告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程度權衡,認有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裁定如主文。
表面上看只有短短十餘行,且重點僅專注在第二段
但是中央社卻要寫到這樣複雜,諸如「高虹安聲請」、該案「心路歷程」背景等,整個看來實在沒辦法明白...
但話說回來,另外一個可疑之處:
既然解釋憲法聲請已經宣告不受理,照理是需要有「撤銷停止訴訟」(或「繼續審判」)的裁定書,但是翻找歷審裁判記錄:
https://images2.imgbox.com/cc/e6/fQXZkKgB_o.png

進入高院後:
第一筆:聲請就「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提出合憲性審查聲請、並停止審判
第二筆:駁回高檢署就「釋憲案『不得抗告』」一文提出的抗告
第三筆:延長高虹安限制出境、出海(即本案)
看起來是沒有符合「撤銷」裁定的記載
只不過,縱使是屬於「不得抗告」的事項,至少也該讓外界瞭解真相(審理進展),否則不知審理進度的(就算經過媒體大量報導)真的會誤認該案仍處「暫停審判」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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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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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現在都喜歡搞秘密裁定嗎,曲
解法律說裁定沒有格式,偉大的法官只
要寫在筆錄裡面宣示就算數
白話就是我覺得妳會跑~
高院‘’限制出境、出海為保全審判程序
順利進行,非為確定被告是否應擔負罪責
及是否應科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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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今日政治文(1/1) 高院裁定理由如下: 一、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 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 [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027/e802750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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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IBIZA網友請進今天最後的一篇文就送給你了 噓 IBIZA: 可憐 關鍵點大家都講了 你律師法助貼出來111.240.211.108 09/02 06:04 → IBIZA: 反而被看笑話111.240.211.108 09/02 06:04 → IBIZA: 鄭拿錢去還是早就被掌握的 家裡搜到錢是另111.240.211.108 09/02 06:06 → IBIZA: 外又搜到的111.240.211.108 09/02 06:0617
[討論] 限制出境出海,其實不需要先通知被告刑事訴訟法前幾年新修法的「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其實有兩種功能,除了可以作為 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一樣替代羈押的手段之外,同時也可以是一種獨立的強制處分。 作為「獨立強制處分」的「限制出境、出海」,是「不用」先通知被告的,只要在六個月內 補通知就好,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13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https://tph.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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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查無一槍斃命證據 下周延押柯文哲這篇廢文 單純賺P必用 其實 檢察官 或說 北檢 也只是在做他們的工作而已 查不到證據![Re: [新聞] 查無一槍斃命證據 下周延押柯文哲 Re: [新聞] 查無一槍斃命證據 下周延押柯文哲](https://i.imgur.com/QJRzKvO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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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節錄理由如下 1.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 犯罪嫌疑重大 2.洗錢部分 嫌疑不足 駁回 3.洩密部分 可能有公務員,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為原告 駁回 羈押部分![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https://tyd.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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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幹你娘!民進黨押人取供上癮了喔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X
Re: [新聞] 柯文哲抗告案法官「曾判鄭捷死刑」臨時換人看裁定理由就知道卷宗不是重點呀, 1.因為你重罪所以會逃亡(釋字665是啥鬼 2.因為你的身份所以會逃亡串證(但鄭文燦林炳文不會 有討論什麼卷宗的東西嗎? 高院裁定指出,審酌被告柯文哲等人所涉之罪嫌,分係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等最輕![Re: [新聞] 柯文哲抗告案法官「曾判鄭捷死刑」臨時換人 Re: [新聞] 柯文哲抗告案法官「曾判鄭捷死刑」臨時換人](https://i.imgur.com/by0XjIib.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