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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 高院再限制出境出海8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 高院再限制出境出海8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5

※ 引述《pm2001 (做個盾牌眼球兵吧)》之銘言:
: 中央社 記者謝幸恩 台北24日電
: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因境管期限將屆: 滿,日前開庭調查。高院裁定,高虹安自4月2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目前在想著,「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三十六號」刑事裁定書的寫法,大概是: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九十三條之三第二項後段明文規定。限制出境、出海為保全審判程序順利進行,非為確定被告是否應擔負罪責及是否應科處刑罰。限制出境、出海事由及必要性審酌,無需採嚴格證明法則,僅需釋明「很有可能如此」即可。

二、上訴人即被告高虹安因貪污等案件,經原審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想像競合犯論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七年四月,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前為立法委員,現為新竹市市長,曾經留學,可認有豐富人脈、資源及相當資力可供逃亡海外。趨吉避凶,人之本性,在重罪追訴處罰壓力下,確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案件順利進行,司法權有效行使與被告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程度權衡,認有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裁定如主文。



表面上看只有短短十餘行,且重點僅專注在第二段

但是中央社卻要寫到這樣複雜,諸如「高虹安聲請」、該案「心路歷程」背景等,整個看來實在沒辦法明白...



但話說回來,另外一個可疑之處:

既然解釋憲法聲請已經宣告不受理,照理是需要有「撤銷停止訴訟」(或「繼續審判」)的裁定書,但是翻找歷審裁判記錄:

https://images2.imgbox.com/cc/e6/fQXZkKgB_o.png

圖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 高院再限制出境出海8

進入高院後:

第一筆:聲請就「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提出合憲性審查聲請、並停止審判
第二筆:駁回高檢署就「釋憲案『不得抗告』」一文提出的抗告
第三筆:延長高虹安限制出境、出海(即本案)

看起來是沒有符合「撤銷」裁定的記載

只不過,縱使是屬於「不得抗告」的事項,至少也該讓外界瞭解真相(審理進展),否則不知審理進度的(就算經過媒體大量報導)真的會誤認該案仍處「暫停審判」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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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rit119 04/24 13:54你不知道現在都喜歡搞秘密裁定嗎,曲

spirit119 04/24 13:54解法律說裁定沒有格式,偉大的法官只

spirit119 04/24 13:54要寫在筆錄裡面宣示就算數

Roxsoulee 04/24 14:03白話就是我覺得妳會跑~

treeeasy 04/24 15:36高院‘’限制出境、出海為保全審判程序

treeeasy 04/24 15:36順利進行,非為確定被告是否應擔負罪責

treeeasy 04/24 15:36及是否應科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