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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台灣犯罪所得越多是罪越輕的嗎?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台灣犯罪所得越多是罪越輕的嗎?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X 推:1 噓:2 →:1

先說法理:

※ 引述《TPAsavelove (安大愛)》之銘言:
: 老蠢弟最近看連續幾個新聞
: 某人被指詐領助理費 賺466 判2年緩5年

這部分全案尚未確定,第二審、第三審是否可以翻案,尚無從肯定,且觀察第一審對該員的判決說明,王郁文在浮報的六千二百九十元酬金中,已經繳回五千八百二十四元,只剩下四百六十六元要追訴

加班費這事,沒有真憑實據的話,實在沒辦法定奪其真實性,只能說要看被告是否誠實,且有無其他證據表明所言為虛...

: 海巡警官幫詐 賺4021 判一年

按照「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一八號」刑事判決中,就事實審理情形之憑據說明:

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如其判斷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刑法上之不確定故意(或稱間接故意、未必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有發生之可能,因該犯罪事實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乃予容任而任其發生者而言。行為人究竟有無預見而容任其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係潛藏個人意識之內在心理狀態,通常較難取得外部直接證據證明其內心之意思活動,是以法院在欠缺直接證據之情況下,尚非不得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客觀情況,綜合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本諸社會常情及人性觀點,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予以審酌論斷。而基於申辦貸款、應徵工作或投資等原因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給對方,並分擔提領帳戶內款項交付予對方指定之人,是否同時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並非處於絕對對立、不能併存之事,縱使係因上述原因而與對方聯繫接觸,但於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給對方時,依行為人本身之智識能力、社會經驗及與對方互動之過程等情狀,如行為人對於其所提供之帳戶資料,已預見有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行為之工具使用可能性甚高,但為求獲取貸款或報酬等利益,未採取實際行動顯示其避免結果發生之意願,仍心存僥倖、抱持在所不惜或聽任該結果發生之心態,而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可認其對於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無論其交付之動機為何,均不妨礙其成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又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如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又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一)原判決綜合上訴人之部分供述、同案被告翁治豪之供述、證人劉靜(告訴人)、仇兆任、陳孟楷、高偉豪、黃鈺翔(上4人均為上訴人不知情之下屬,應其要求提供帳戶,下稱仇兆任等4人)、翁家富(翁治豪之父)之證述,暨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相互勾稽結果,憑為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共同一般洗錢之犯罪事實,依序記明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敘明上訴人行為時已為具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之40歲成年人,且從事警察工作多年,對於翁治豪要求其提供帳戶供客戶匯款,再轉匯或提領,媒合虛擬貨幣買賣,從中賺取1%至2%價差或經手款項金額0.5%,顯可預見所為可能涉及掩飾、隱匿犯罪贓款去向等不法情事,猶提供其自身及不知情之仇兆任等四人之銀行帳戶代收匯款,並依指示為後續迂迴轉匯、領款等行為,其主觀上可預見上情而具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客觀上亦有行為之分工,自應對參與之不法犯行及結果共同負責,而為共同正犯之理由,已闡述甚詳。並就上訴人否認犯罪,所辯其係遭翁治豪以合法買賣虛擬貨幣話術所騙,主觀上並無一般洗錢之犯意等詞,如何不足採,亦依據卷內證據資料敘明理由。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各項證據資料可稽,係綜合調查所得之各直接、間接證據,本於事實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推理作用,予以判斷而為認定,無悖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悖於證據法則或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

(二)上訴意旨以:上訴人係遭翁治豪詐騙利用帳戶之被害人,並無洗錢之犯意或不確定故意,亦無事證證明上訴人與實施詐欺犯罪之人有何犯意聯絡,縱認上訴人涉有犯罪,亦係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對正犯資以助力,而為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成立幫助犯,指摘原判決遽認上訴人為本件共同正犯,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等語。核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取捨證據之結果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依憑己意,而為指摘,顯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至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判決說明行為人有無幫助詐欺、洗錢犯意,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及行為人個人情況而為認定,並闡釋刑法「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別,核與本案事實不同,自難比附援引。上訴意旨執此而為爭辯,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某人被認定只洗錢詐欺 被認定只賺30萬 判?
: 但人早棄保跑了還可以上臉書嗆聲叫小弟恐嚇立委
: 我國判罪還挺有趣der欸
: 這樣看是不是 貪越多越划算....?一個costco的概念?!

一切還是要看回「比例原則」

且通常除非「其情可憫」,否則自然無從減刑,尤其是《貪污治罪條例》,鮮少有看到得到此待遇的情況(除非完全自白、且不爭辯任何事實)

參考: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六六九六號刑事判決(經選編為判例之案)

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



因此真的被纏上身的話,只能說請多多保重,不要被搞到無所適從

要期望放過一馬時,本質上已經搞錯人家的心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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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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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llme323 01/13 15:30黨意原則

pony0935 01/13 15:49做不了事的人通常話很多

WO0820 01/13 16:03比例原則 呵呵 真幽默

thegreatlcx 01/13 16:48https://i.imgur.com/AwuU4Os.jpeg

圖 台灣犯罪所得越多是罪越輕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