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1500怎證明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笑死!看到這句話就可直跳過了!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是民事舉證原則,當事實真偽不明的時候,法律上必須負舉證責任之人,就會承擔敗訴責任,因為他無法舉
證。 因此,某一個事實,應該由誰負舉證責任,在民事官司上就事關重大。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刑事訴訟不採這個原則,刑事訴訟係採真實發現主義,法院為發現真實之必要得主動調
查證據,與民事訴訟採徹底地當事人主義完全不同。而且刑事訴訟上還有一個非常強大的
武器叫被告自白,被告自白加上補強證據,幾乎就可將被告定罪了,跟民事訴訟採優勢
證據完全不同。
北檢起訴書裡最強大的證據就是搜到了KP自行製作的帳冊,上面清楚記載小沈1500的金流
,雖然小草一直不肯承認帳本係由KP自行製作該,但檢察官早就準備好多項證據打臉小草
硬碟是從你房間搜出來的
上面有你的字跡
你老婆做證只有你在使用
裡面一大堆你的工作資料
你的老夥伴還出來證明有你寫給她的政治情書
你怎麼賴都賴不掉啦
至於你要跟我爭辯EXCEL裡記載的小沈 1500不是金流
那我就把EXCEL表上記載的其他人一個一個都傳過來問
結果每個人都不否認上面記載金額的正確性
你要跟我說小沈1500不是金流,你騙誰?
至於你要跟我說EXCEL報表證據力薄弱
問題是法律規定被告的自白只要非出於強迫脅迫且與真實相符者就得做為證據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而對於自白補強證據的要求,最高法院說只要與待證事實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證據,且
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供述人所陳述之事實非屬虛構,
足資保障其所陳事實之真實性,即為已足。並沒有要求全部事實都要證明,而今
我已經把其他人傳過來一個一個問,他們都已經承認該EXCEL表記載的真實性,則就算你爭
執小沈1500那筆無法證明,也不妨礙你自白的證明力,你要argue證據力薄弱,沒有人會
理你的啦。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5201號
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
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
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言。又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與待
證事實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證據,且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
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供述人所陳述之事實非
屬虛構,足資保障其所陳事實之真實性,即為已足。
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於偵查中及第一審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黃育峯、證人高士勛之
證述、「黃光榮」軍人證影本及扣案如附表二之偽造本票等證據資料,為綜合判斷,詳敘憑為判斷上訴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上訴人犯罪之證據,及黃育峯就其軍人證拍攝照片是否由其本人所拍攝,雖於偵查及原審有前後不一之指證,然經與上述證據相互勾稽,如何足以擔保其在原審之證詞具有相當可信性,而據以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偽造有價證券犯行;上訴人所為係黃育峯傳送其軍人證拍攝照片委託其借款並授權簽發本票等語之辯解如何不足採信等旨,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論述及說明。所為論列說明,無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非以上訴人上開之自白資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而係綜合前揭調查所得之各直接、間接證據而為合理論斷,並無所指欠缺補強證據、理由不備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結論就是KP你死定了啦!就算神仙來也救不了你的
※ 引述《jayyen7 (小傑)》之銘言:
: 就北檢自己也說不清楚
: 是「誰」製作了這個檔案
: 那麼他就無「證明」1500代表什麼?
: 畢竟在法庭上是要講證據的
: 如果北檢不知道是誰寫了這份資料
: 那要拿這個做為「收賄」金額
: 已經算是「臆測」而沒有證據力
: 再來北檢一直說「橘子」
: 是柯洗錢案的「重要」推手
: 但北檢從始至終都沒有「監聽」到
: 或訊問過「橘子」相關內容
: 辦案畢竟不能用臆測 講求無罪推定
: 不然乾脆投票決定柯文哲有沒有貪污就好了
: 所以我認為這兩個點
: 對北檢來說是極爲不利的
: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
--
推
寫那麼多廢話,就是沒證據,自己都不敢
說那個證據一刀斃命,笑死,事實還是要
合理推論,不是這些連連看啦XD,不過是
綠法官,或許會贏歐,反正柯越冤,民進
黨敗越多票。
專業給推
二樓想表達什麼?
有罪的證據拿出來很難嗎?XD,連檢方都
說不能驗證excel是柯做的,更何況excel
內容破綻百出,離賄款推論遠的嘞,只有
傻鳥會信。
跳針草:沒有證據沒有證據沒有證據
黃國昌不是最愛連連看,柯師傅被連就不
行了喔
老哥可以這樣狂打小草的嗎
現在是柯文哲要提出強有力反證去推翻
小沈1500不是收款金額 但是捏 柯文哲
只會講我不知道 完全提不出反駁檢方
的論證 就一般人的看法 不就火燒罟寮
脫罪無望了
法官心證才是最重要的,但地院法官應該
超賭爛北檢的,看起來很不利
北檢證據薄弱到柯只要說不知道就夠了好
嗎XD,因為弱到根本沒有指向性,傻鳥。
這種證據根本無法導向有罪,當然不用去
辯解,笑死了XD
起訴書證據要怎麼推導到柯有罪XD,亂掰
反正邪教徒只需要負責裝死
沒看過哪個蠢草敢直接po起訴書論述的
就直接一句話:起訴書沒證據 瘋狂跳針
這種論述能力只能在同溫層取暖啦
66
Re: [討論] 如果最後Excel的1500萬被判無罪: : : : ※ 每日發文數上限為5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 ※ 發文 內文請滿40字 ※44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這件1500的部分成不成罪那個Excel到底誰輸入的只是很枝節的爭點而已 1500很難成罪的原因在於檢察官自己去問了那張表,結果裡面的人説是類似政治獻金 但那張表其他政治獻金的人都沒有起訴,何以沈慶京一人會被起訴? 姑且不論沈慶京從來三緘其口,根本沒辦法從行賄者這裡取得行賄罪與受賄罪的對價關係 的證明9
Re: [新聞] 性侵12歲少女10分鐘!選秀藝人判刑4年以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訴字第一五六號 證據能力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子騰(下稱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均具有任意性,且與事實 相符,得為證據 (一)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1
Re: [新聞]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 父:死者非親生告生母詐欺推 mystage: 最後用刪去法判的啊,把兒童自噴的可能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性刪掉,也沒找到外力的證據,所以推測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為男子加害。我認為合理 110.28.99.195 01/28 17:59 adsl15888: 推測可以當證據判刑? 當然可以X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你又點到一個重點: Excel 在證據、在舉證責任上,是什麼地位? 其實,它就只是一個傳聞證據! 它無法證明待證事實,也就是「收受1500萬」本身。 傳聞證據不是一無是處,還是有點用的,例如拿來否定證詞、否定被告辯解, 但,- 最近剛好有看到這個問題, 有參閱到PTTLikeshit以及mitransition內容,受益良多, 額外也參考了幾份資料,借標題回覆, 順便分享一下整理過後的內容。 先做一下分類,
- 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大概會被減刑吧 雖然不可能無罪,不過很奇怪的是 法官判決一再強調要有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這案子如果不是豬隊友自爆被告有犯罪,二方也是各說各話 看起來也沒有所謂的直接或間接證據
- 以下參考: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三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至刑事被告否認犯罪
- 以下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民事判決 理由部分: (一)、本件火災之起火原因為被告RIKI *** ***** ****未確實將菸蒂熄滅所引起: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 段定有明文。又於民事事件,證據之證明力,較為強大,更為可信者,即足以使審理事實
- 實際狀況在於,已經害慘協助他潛逃的共犯了... 本案(即背景之最終審):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九五號刑事判決 所提法律根據: 一、法院判決書之製作,應力求簡潔,並避免重複、無益之記載。判決書之內容,不單以 文字為限。對於事實繁雜、證據資料量大之案件,為利閱讀及掌握各項論述意旨,依據卷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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