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 引述《urgrandpa (林鄒公)》之銘言:
: 檢察官要確立的事實就是:這份EXCEL是柯文哲的收款紀錄
: 因為你有收款的紀錄,推知你有收款的行為
: 比如說我錢存到銀行這個行為是用存摺作紀錄
: 而不是我一定要去調存錢當天的監視器來判斷我有沒有存錢
: 當然你會說存摺是很嚴謹的,銀行有內規,有各種手段確保存摺內容正確
: 可信度遠高於一個EXCEL檔案
: 所以檢方的重點就放在如何證明這份EXCEL檔案的可信度是足夠的
: 這就是為什麼要去調查核實上面的其他紀錄
: 這1500認定的關鍵就在於法官心證認為EXCEL的可信度有多高
你又點到一個重點: Excel 在證據、在舉證責任上,是什麼地位?
其實,它就只是一個傳聞證據!
它無法證明待證事實,也就是「收受1500萬」本身。
傳聞證據不是一無是處,還是有點用的,例如拿來否定證詞、否定被告辯解,
但,
檢察官你否定了證詞、否定了被告柯文哲的辯解(Kangaroo! Kangaroo! )
就可以直接跳到待證事實「收受」已經證明?
當然不行!!
你還是必須回到原點:證明被告「有收受1500萬」這件事。
這就是思考的陷阱。
當然你可以把它升級、升級成間接證據,
但你能間接證明到什麼程度就是問題: 1500能間接證明什麼?
1500萬, 沒錯吧!
但你能間接證明「收受」和「對價關係」?? 能嗎?
不行吧!!
又不是死亡筆記本。
閰王的生死簿,都能出錯了。
不懂法律沒關係,韓劇要看,例如:鬼怪、與神同行。
給法盲: 可以用的google 關鍵字
1. 傳聞證據
2. 間接證據
3. 嚴格證明法則
--
挖靠 帳冊都可以事傳聞了 滿嘴法盲的素質
法盲閉嘴啦,煩! 給其他讀者:是不是傳聞證據, 一定要有「待證事實」當比對。 證據是中立的,是直接證據,或是傳聞證據, 要看「待證事實」是什麼。
就是這樣嗎 哈哈哈哈!
你能認為證據力不足 但重要的是法官心證
法官心證,常取決於被告律師的有沒有講到該講的。 要知道: 卷一堆,目標就是要讓你法官頭昏眼花。 (檢方一直反對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原因) 所以辯方律師能不能用 最簡單的「法律術語」去點醒法官, 就是重點(當然前提,是法官想被點醒) 像現在,辯方就是一直沒去點醒我講的這幾個法律術語: 傳聞證據 間據證據 人時地事物 -》 變更或縮減起訴事實? 重利或消費借貸時,原告的舉證責任。 也就是把一般人的法感,轉化成法律術語在法庭上講。 台灣的法官只接受法律術語。
法盲發廢文好意思叫人閉嘴
白狗的法律見解跟屎一樣 高鼻安的案件
就是一例XDDDDDDDDDDDD
反正柯黑會等著看白狗再次跟高鼻安案
子一樣被打臉
白狗幫高鼻安護航也是一堆槓精邏輯
KP製作的就不是傳聞證據啦!
在台灣,刑案中被告的文書,如果不是自白, 就是證據。 自白不完整,不叫自白; 證據的話,就會回到傳聞證據、間接證據,我文寫了。 換句話講,檢察官就是在跟你玩模糊仗, 不跟你講到底她主張是自白,還是證據, 跟你在玩 自白與證據的量子態。
※ 編輯: court0043 (63.214.3.250 美國), 01/01/2025 04:30:08補回來
傳聞證據只有對被告以外第三人才有
適用,以被告製作之文書內容為證據
在法律就叫做告自白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
事判決參照
京華城圖利 跑不掉的 不用講成受虐兒
亂講一通
對啦對啦錢沒辦法證明,但公文批示可你
賴不掉,840%就是你柯文哲同意的不要強
辯了,把那價值一百億損失補出來就不關
不然就給我比照一般公務員給我去蹲。
13
首Po真是長知識了 被告經常會捏造一個不存在的人 比如被告被指控偷車 被告說我是跟朋友阿明借的阿 誰是阿明??22
還有一個專有名詞"異態事實"或是"變態事實" 比方說 你有一個貪汙收賄的帳本被檢方找到了 但是裡面沒有金額 只有數字 名字跟日期 只要檢方拿這本帳本其他條帳數字去約談證人 證明該帳本其他條帳的名字 就是給款人 數字就是金額 日期就是收錢日X
法盲你好 kp的例子不算是幽靈抗辯 如果你覺得算 那我舉個例子好了 有人在你的行李箱偷塞包白粉5
老實說我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檢察官主張excel是柯文哲收錢的帳本 如果以上事實為真,那麼excel就可以柯文哲收錢的直接證據 那麼要如何證明excel是柯文哲的帳本? 1.柯文哲和陳佩琪都指認隨身碟是自己的27
這段我不是很懂你的意思。 但對於文書證據內不同的寫法,去主張代表意思不同, 本來就是被告常見的辯護方式,因為它合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也就所以當文書內寫法不同時, 檢察官要有其他證據,是理所當然。14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若以所記載 的內容,作為判斷基礎,則依其製作人員是誰,分別可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審判中、審 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書面陳述(僅限審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 項關於自白法則規定,決定其是否得為證據;後者,才屬傳聞法則範圍,其證據能力如何1
那問題很簡單啊,原本就沒有甚麼變態事實,沒有甚麼筆法不同 要拗的話 難道是要說前面小沈後面沈慶京筆法不同? 還是說他下面那筆筆法不同,沒有接寫邱佩琳 都不是吧?3
, :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 性 : 質與判斷基礎。析言之,倘以其質地(品質)、形狀、新舊、色澤、風漬等客觀情形,5
你是不是搞錯什麼? 如果是被告自行製作的,那就不叫傳聞證據 而是被告犯罪自白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1
檢察官要確立的事實就是:這份EXCEL是柯文哲的收款紀錄 因為你有收款的紀錄,推知你有收款的行為 比如說我錢存到銀行這個行為是用存摺作紀錄 而不是我一定要去調存錢當天的監視器來判斷我有沒有存錢 當然你會說存摺是很嚴謹的,銀行有內規,有各種手段確保存摺內容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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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北檢起訴柯文哲 新聞稿全文曝光檢察官的敘述好長, 實在懶得看, 我只在乎這個年度大戲有沒有新的證據出現了, 直接請 AI Claude 幫我看 : 以下是 Claude 的分析:24
Re: [討論] 還在跳針EXCEL不能當證據的通通進來笑死,照你這種說法,如果該excel是kp製作的話,那就成為被告犯罪自白,更沒有排 除的理由,只需要依照訴156之規定,尋找其他補強證據就好,譬如名單上捐款人之證 詞,就足以作為被告犯罪之證明,根本不需要爭論其證明力,這豈不更打臉其他小草的說 法。 如果是第三人所為,同樣可依據159-4傳聞排除法則之規定,找出其他記載真實性證明,24
Re: [新聞] 原稱1500是時間 柯文哲改口「不知道」!剛去看了鏡檢的起訴書, 覺得裏面的東西對柯來講不是很妙 有一段寫到, 查隨身碟裏的excel, word, ppt檔,以wen開頭的作者搜查 會查到 wenje, wen-jeko, wen,ko wen-je, 然後說這就是柯的隨身碟 然後那個excel寫小沈1500的工作表裏的作者也是wen,1X
Re: [問卦] 沒有證據但檢察官仍硬要起訴是什麼心態?要切開來看一下 朱亞虎的210萬賄款部分 因為朱亞虎自白,自白部分對柯文哲而言就是直接證據 但是刑事訴訟法規定共同被告自白不能當作唯一證據 還要找其他證據補強6
Re: [新聞] 高中妹遭「拖進暗巷」性侵!高雄洗車工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 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 與事實相符。5
Re: [問卦] 司法考試關於證據力的申論要怎麼答簡單打一下 相關實務見解請及學說自行查詢 被告為其他人 干預處分原則上均須遵守法官保留及法律保留 傳喚被告時須有就審期間2
Re: [新聞] 快訊/鄭文燦涉貪維持羈押!高院駁回律師我家人這一年因傷害一案被告上法院 一審被判三個月,但上訴之後,高院判無罪 節錄部份判決書 告訴人之傷勢究竟如何造成、有無可能因而心生不滿、為了拿到和解金50萬而為誣陷他人 ,均仍有疑義,而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上開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況且此一驗傷單- 最近剛好有看到這個問題, 有參閱到PTTLikeshit以及mitransition內容,受益良多, 額外也參考了幾份資料,借標題回覆, 順便分享一下整理過後的內容。 先做一下分類,
- 曾經有一段時間很流行"自由心證"這種東西,因為新聞記者時常講, 但是又不花篇幅解釋,搞得大家莫名其妙。 <<<<<<<<<<<<<<<<<<<<<<<<<<<<<<<<<<<<<<<<<<<<<<<<<<<<<<<<<<<<<<<<<<<<<<<<<<<<< 法律維基百科是這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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