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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
時間推噓 5 推:5 噓:0 →:11

你是不是搞錯什麼?

如果是被告自行製作的,那就不叫傳聞證據

而是被告犯罪自白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性質與判斷基礎。析言之,倘以其質地(品質)、形狀、新舊、色澤、風漬等客觀情形,憑為判斷基礎,性質上係證物(或物證),原則上,一律屬適格的證據,例外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關於權衡法則規定,定其證據能力,無關傳聞法則;若以所記載的內容,作為判斷基礎,則依其製作人員是誰,分別可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審判中、審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書面陳述(僅限審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關於自白法則規定,決定其是否得為證據;後者,才屬傳聞法則範圍,其證據能力如何,應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予以判斷。 系爭赫普公司與其相關人員聯合開立的各銀行存摺,原審係將之作為證明赫普公司確有對外收受款項,並供作營運資金的事實使用,此所依憑者,即為存摺內所記載的內容記敘,性質上為文書證據的一種,原判決於其理由壹─四內,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關於業務紀錄及證明文書的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此部分上訴意旨,竟誤為指摘,顯非適法。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urgrandpa (林鄒公)》之銘言:
: : 檢察官要確立的事實就是:這份EXCEL是柯文哲的收款紀錄
: : 因為你有收款的紀錄,推知你有收款的行為
: : 比如說我錢存到銀行這個行為是用存摺作紀錄
: : 而不是我一定要去調存錢當天的監視器來判斷我有沒有存錢
: : 當然你會說存摺是很嚴謹的,銀行有內規,有各種手段確保存摺內容正確
: : 可信度遠高於一個EXCEL檔案
: : 所以檢方的重點就放在如何證明這份EXCEL檔案的可信度是足夠的
: : 這就是為什麼要去調查核實上面的其他紀錄
: : 這1500認定的關鍵就在於法官心證認為EXCEL的可信度有多高
: 你又點到一個重點: Excel 在證據、在舉證責任上,是什麼地位?
: 其實,它就只是一個傳聞證據!
: 它無法證明待證事實,也就是「收受1500萬」本身。
: 傳聞證據不是一無是處,還是有點用的,例如拿來否定證詞、否定被告辯解,
: 但,
: 檢察官你否定了證詞、否定了被告柯文哲的辯解(Kangaroo! Kangaroo! )
: 就可以直接跳到待證事實「收受」已經證明?
: 當然不行!!
: 你還是必須回到原點:證明被告「有收受1500萬」這件事。
: 這就是思考的陷阱。
: 當然你可以把它升級、升級成間接證據,
: 但你能間接證明到什麼程度就是問題: 1500能間接證明什麼?
: 1500萬, 沒錯吧!
: 但你能間接證明「收受」和「對價關係」?? 能嗎?
: 不行吧!!
: 又不是死亡筆記本。
: 閰王的生死簿,都能出錯了。
: 不懂法律沒關係,韓劇要看,例如:鬼怪、與神同行。
: 給法盲: 可以用的google 關鍵字
: 1. 傳聞證據
: 2. 間接證據
: 3. 嚴格證明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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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58.5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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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agorn747 01/01 04:33他擺明再帶風向 你還認真回哦

defio 01/01 04:33現在檢方的答覆是他們也無從確認這張表是

defio 01/01 04:33柯自己做的,那要怎麼符合你這篇說的要件

defio 01/01 04:33啊?

起訴書白紙黑字寫的就是KP製作

https://meee.com.tw/3EQTz92

aragorn747 01/01 04:34我在他一開始那篇就點出他惡質的地方

aragorn747 01/01 04:34,他現在就是導向檔案是被編輯過,所

aragorn747 01/01 04:34以製作人無法證明是柯。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8.54 臺灣), 01/01/2025 04:36:18

dos01 01/01 04:36同樓上 現在就只是想用網軍洗 洗成北檢捏造

dos01 01/01 04:36證據 但這麼失智的言論又不敢讓柯姓被告

dos01 01/01 04:36自己主張 這樣搞只會加重刑期 所以就用網軍

dos01 01/01 04:36到處拉屎

起訴書把勘驗過程寫得一清二楚,連硬碟修改紀錄都有,還想凹,難喔! 4. A1-37行動硬碟內之資料可證該行動硬碟為被告柯○哲所有及使用 ⑴以採證軟體勘驗 ①勘驗標的:以LogicubeFalconNEO硬碟防寫暨複製機製作A1-37行動硬碟之E01映像檔, 再以MagnetAxiom軟體對該映像檔進行解析後,所產製之可攜式數位採證檔(PortableCase 資料夾格式)作為勘驗標的。 ②勘驗方法:以MagnetAxiom軟體開啟後檢視,重要檔案另各別連同報告檔輸出。 ③經以MagnetAxiom軟體開啟後檢視,該行動硬碟內儲存大量與臺大醫院或醫學相關 Office檔案,該等檔案之最後修改日期可回溯至94年以前,且作者有「台大」、「柯○哲 」、「ntuh」、「ntuhuser」、「柯」、「Wen-JeKo」等人;該行動硬碟另儲存大量被告 柯○哲及其家人照片、被告柯○哲競選及擔任臺北市長期間所提出之施政藍圖或施政報告 檔案;該行動硬碟在路徑:\2024\組織\辦公室\的資料夾內,存有檔名「柯○哲辦公室組 織架構圖v6.pdf」PDF檔;另外將該行動硬碟的EXCEL檔、WORD檔、POWERPOINT檔以作者「 wen」為條件進行檢索,可發現這些共計有作者「Wenje」、「Wen-JeKo」、「wen」、「 Ko,Wen-Je」、「Wen」、「wen」、「WEN」之檔案,建立在該顆行動硬碟之時間為112年2 月23日下午10時至11時之間;作者「wen」之Office檔案,以檔案時間而言,係橫跨被告 柯○哲參選第6屆臺北市市長期間至其第7屆臺北市市長卸任後,有113年11月4日勘驗筆錄 內容可佐。

④該A1-37行動硬碟在路徑:\2024\財務的資料夾內,存有載有「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 -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京」之檔名「工作簿.xlsx」EXCEL檔(即「工作簿 」),該檔案初次儲存時間為111年10月29日上午1時41秒,最後修改時間為111年12月27日 上午0時26分44秒,而該檔案作者及上次存檔者均為「wen」,亦有113年11月4日勘驗筆錄 內容可佐。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8.54 臺灣), 01/01/2025 04:38:53

dos01 01/01 04:40我是覺得你不用太投入的去跟這些網軍鬥啦

dos01 01/01 04:40他們本來就不是來討論的 就只是來帶風向

Smoltzy 01/01 04:43不用投入太多精神去跟網軍說道理+1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8.54 臺灣), 01/01/2025 04:48:40

kuso198610 01/01 06:38檢方無從確認那張表是柯做的這種說法

kuso198610 01/01 06:38是來自於黃國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