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你是不是搞錯什麼?
如果是被告自行製作的,那就不叫傳聞證據
而是被告犯罪自白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性質與判斷基礎。析言之,倘以其質地(品質)、形狀、新舊、色澤、風漬等客觀情形,憑為判斷基礎,性質上係證物(或物證),原則上,一律屬適格的證據,例外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關於權衡法則規定,定其證據能力,無關傳聞法則;若以所記載的內容,作為判斷基礎,則依其製作人員是誰,分別可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審判中、審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書面陳述(僅限審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關於自白法則規定,決定其是否得為證據;後者,才屬傳聞法則範圍,其證據能力如何,應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予以判斷。 系爭赫普公司與其相關人員聯合開立的各銀行存摺,原審係將之作為證明赫普公司確有對外收受款項,並供作營運資金的事實使用,此所依憑者,即為存摺內所記載的內容記敘,性質上為文書證據的一種,原判決於其理由壹─四內,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關於業務紀錄及證明文書的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此部分上訴意旨,竟誤為指摘,顯非適法。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urgrandpa (林鄒公)》之銘言:
: : 檢察官要確立的事實就是:這份EXCEL是柯文哲的收款紀錄
: : 因為你有收款的紀錄,推知你有收款的行為
: : 比如說我錢存到銀行這個行為是用存摺作紀錄
: : 而不是我一定要去調存錢當天的監視器來判斷我有沒有存錢
: : 當然你會說存摺是很嚴謹的,銀行有內規,有各種手段確保存摺內容正確
: : 可信度遠高於一個EXCEL檔案
: : 所以檢方的重點就放在如何證明這份EXCEL檔案的可信度是足夠的
: : 這就是為什麼要去調查核實上面的其他紀錄
: : 這1500認定的關鍵就在於法官心證認為EXCEL的可信度有多高
: 你又點到一個重點: Excel 在證據、在舉證責任上,是什麼地位?
: 其實,它就只是一個傳聞證據!
: 它無法證明待證事實,也就是「收受1500萬」本身。
: 傳聞證據不是一無是處,還是有點用的,例如拿來否定證詞、否定被告辯解,
: 但,
: 檢察官你否定了證詞、否定了被告柯文哲的辯解(Kangaroo! Kangaroo! )
: 就可以直接跳到待證事實「收受」已經證明?
: 當然不行!!
: 你還是必須回到原點:證明被告「有收受1500萬」這件事。
: 這就是思考的陷阱。
: 當然你可以把它升級、升級成間接證據,
: 但你能間接證明到什麼程度就是問題: 1500能間接證明什麼?
: 1500萬, 沒錯吧!
: 但你能間接證明「收受」和「對價關係」?? 能嗎?
: 不行吧!!
: 又不是死亡筆記本。
: 閰王的生死簿,都能出錯了。
: 不懂法律沒關係,韓劇要看,例如:鬼怪、與神同行。
: 給法盲: 可以用的google 關鍵字
: 1. 傳聞證據
: 2. 間接證據
: 3. 嚴格證明法則
--
他擺明再帶風向 你還認真回哦
現在檢方的答覆是他們也無從確認這張表是
柯自己做的,那要怎麼符合你這篇說的要件
啊?
起訴書白紙黑字寫的就是KP製作
https://meee.com.tw/3EQTz92
我在他一開始那篇就點出他惡質的地方
,他現在就是導向檔案是被編輯過,所
以製作人無法證明是柯。
同樓上 現在就只是想用網軍洗 洗成北檢捏造
證據 但這麼失智的言論又不敢讓柯姓被告
自己主張 這樣搞只會加重刑期 所以就用網軍
到處拉屎
起訴書把勘驗過程寫得一清二楚,連硬碟修改紀錄都有,還想凹,難喔! 4. A1-37行動硬碟內之資料可證該行動硬碟為被告柯○哲所有及使用 ⑴以採證軟體勘驗 ①勘驗標的:以LogicubeFalconNEO硬碟防寫暨複製機製作A1-37行動硬碟之E01映像檔, 再以MagnetAxiom軟體對該映像檔進行解析後,所產製之可攜式數位採證檔(PortableCase 資料夾格式)作為勘驗標的。 ②勘驗方法:以MagnetAxiom軟體開啟後檢視,重要檔案另各別連同報告檔輸出。 ③經以MagnetAxiom軟體開啟後檢視,該行動硬碟內儲存大量與臺大醫院或醫學相關 Office檔案,該等檔案之最後修改日期可回溯至94年以前,且作者有「台大」、「柯○哲 」、「ntuh」、「ntuhuser」、「柯」、「Wen-JeKo」等人;該行動硬碟另儲存大量被告 柯○哲及其家人照片、被告柯○哲競選及擔任臺北市長期間所提出之施政藍圖或施政報告 檔案;該行動硬碟在路徑:\2024\組織\辦公室\的資料夾內,存有檔名「柯○哲辦公室組 織架構圖v6.pdf」PDF檔;另外將該行動硬碟的EXCEL檔、WORD檔、POWERPOINT檔以作者「 wen」為條件進行檢索,可發現這些共計有作者「Wenje」、「Wen-JeKo」、「wen」、「 Ko,Wen-Je」、「Wen」、「wen」、「WEN」之檔案,建立在該顆行動硬碟之時間為112年2 月23日下午10時至11時之間;作者「wen」之Office檔案,以檔案時間而言,係橫跨被告 柯○哲參選第6屆臺北市市長期間至其第7屆臺北市市長卸任後,有113年11月4日勘驗筆錄 內容可佐。
④該A1-37行動硬碟在路徑:\2024\財務的資料夾內,存有載有「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 -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京」之檔名「工作簿.xlsx」EXCEL檔(即「工作簿 」),該檔案初次儲存時間為111年10月29日上午1時41秒,最後修改時間為111年12月27日 上午0時26分44秒,而該檔案作者及上次存檔者均為「wen」,亦有113年11月4日勘驗筆錄 內容可佐。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8.54 臺灣), 01/01/2025 04:38:53我是覺得你不用太投入的去跟這些網軍鬥啦
他們本來就不是來討論的 就只是來帶風向
不用投入太多精神去跟網軍說道理+1
檢方無從確認那張表是柯做的這種說法
是來自於黃國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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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真是長知識了 被告經常會捏造一個不存在的人 比如被告被指控偷車 被告說我是跟朋友阿明借的阿 誰是阿明??22
還有一個專有名詞"異態事實"或是"變態事實" 比方說 你有一個貪汙收賄的帳本被檢方找到了 但是裡面沒有金額 只有數字 名字跟日期 只要檢方拿這本帳本其他條帳數字去約談證人 證明該帳本其他條帳的名字 就是給款人 數字就是金額 日期就是收錢日![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https://i.imgur.com/LHvcTS3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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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你好 kp的例子不算是幽靈抗辯 如果你覺得算 那我舉個例子好了 有人在你的行李箱偷塞包白粉5
老實說我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檢察官主張excel是柯文哲收錢的帳本 如果以上事實為真,那麼excel就可以柯文哲收錢的直接證據 那麼要如何證明excel是柯文哲的帳本? 1.柯文哲和陳佩琪都指認隨身碟是自己的![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https://i.imgur.com/wrAGJZH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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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我不是很懂你的意思。 但對於文書證據內不同的寫法,去主張代表意思不同, 本來就是被告常見的辯護方式,因為它合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也就所以當文書內寫法不同時, 檢察官要有其他證據,是理所當然。14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若以所記載 的內容,作為判斷基礎,則依其製作人員是誰,分別可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審判中、審 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書面陳述(僅限審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 項關於自白法則規定,決定其是否得為證據;後者,才屬傳聞法則範圍,其證據能力如何![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https://i.imgur.com/vdKiRkW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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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問題很簡單啊,原本就沒有甚麼變態事實,沒有甚麼筆法不同 要拗的話 難道是要說前面小沈後面沈慶京筆法不同? 還是說他下面那筆筆法不同,沒有接寫邱佩琳 都不是吧?3
, :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 性 : 質與判斷基礎。析言之,倘以其質地(品質)、形狀、新舊、色澤、風漬等客觀情形,X
你又點到一個重點: Excel 在證據、在舉證責任上,是什麼地位? 其實,它就只是一個傳聞證據! 它無法證明待證事實,也就是「收受1500萬」本身。 傳聞證據不是一無是處,還是有點用的,例如拿來否定證詞、否定被告辯解, 但,1
檢察官要確立的事實就是:這份EXCEL是柯文哲的收款紀錄 因為你有收款的紀錄,推知你有收款的行為 比如說我錢存到銀行這個行為是用存摺作紀錄 而不是我一定要去調存錢當天的監視器來判斷我有沒有存錢 當然你會說存摺是很嚴謹的,銀行有內規,有各種手段確保存摺內容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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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北檢偵辦被告柯文哲 QA全文Q1: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明知違法」? A:被告柯○哲多次親自參與都發局所舉辦之論壇,且都更市政為其任內自豪政績之一,其明 白知悉京華城為大型基地再開發,不符合都更法令,無法適用任何都更方案;復經前都發局局 長林○民明確告知及提醒,京華城不符合都更條件。被告柯○哲於核准京華城案送公展時, 該簽呈所附都設科及都更處公務員、都委會眾委員之反對意見,均明確指出京華城案非屬都27
[討論] 北檢 QA 全文 共17題Q1: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明知違法」? A:被告柯○哲多次親自參與都發局所舉辦之論壇,且都更市政為其任內自豪政績之一,其明 白知悉京華城為大型基地再開發,不符合都更法令,無法適用任何都更方案;復經前都發局局 長林○民明確告知及提醒,京華城不符合都更條件。被告柯○哲於核准京華城案送公展時, 該簽呈所附都設科及都更處公務員、都委會眾委員之反對意見,均明確指出京華城案非屬都9
Re: [討論] 柯:USB可能別人灌資料 但確實只有我會碰關於這顆USB,我們可以一起看一下起訴書的140-149頁。對,就是朕.doc那一個Part。那個Part的內容主要就係證明那顆硬碟是被告柯文哲所使用,整個證明分幾個部分: 首先是這顆硬碟是從柯文哲的房間搜出來的,當時搜索現場有錄影,並且檢察官要柯文哲確認時柯也沒有抗議說這個不知道從哪來的,且親自在扣押物上簽名。 此外,硬碟上有個Memo寫著「2023.02.23備份」,柯文哲親口承認是自己的字跡,原話是:「是我的字,所以應該是我的,但我不曉得。是在我家搜索出來的。」 再來是,由於軟體勘驗後發現硬碟裡有很多柯家的生活照片,檢方向PG詢問這顆硬碟是否夫妻共用,而PG的回答是「這個USB不是我在用,是柯文哲在使用,所以裡面有什麼資料我不會知道」 而軟體勘驗部分的證據,除了USB內很多台大醫時期的檔案外,還有柯及其家人的照片,以及過去競選及任市長期間的施政報告等,而作者有諸如「Wen」、「Wenje」、「Wen-je Ko」等,而作為證據的工作簿.xlxs建檔的作者,以及最後一次進行修改及存檔的都是「Wen」5
Re: [黑特] 起訴書一定要附證據?沒有證據,談何起訴? 且法官判決「公訴不受理」,理由竟然是「起訴書內容不備」,這哪會被接受?到時檢察 官情何以堪? 而說回柯文哲案,證據已經明顯列出: (一)1-37行動硬碟之真正性且係被告柯○哲所使用![Re: [黑特] 起訴書一定要附證據? Re: [黑特] 起訴書一定要附證據?](https://i.imgur.com/VJxnxsn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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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北檢 QA 全文 共17題剛剛用chatGPT給予prompt後,以專業人士角度分析北檢關於1500萬的QA內容分析: 從專業法學的角度來分析檢方起訴書中對於被告柯○哲收受賄賂 1,500 萬元的認定,主 要有以下幾點可以進一步檢視與挑戰,特別是基於中華民國法律所要求的證據標準: 一、物證的可靠性與證據力 1. 行動硬碟內的「工作簿」檔案2
[課業] 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1)【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1) – 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 ★適用考試: 初考、地特五等、司特五等、鐵特佐級 許多私訊反映「法學大意」範圍太大,超難準備。但如果你去用大數據分析,其實考來考 去就哪些,考試範圍並不會很難準備。為此,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 【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課業] 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1) [課業] 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1)](https://profile.line-scdn.net/r/g2/group/og_tag_default_image.png/c.496x273)
Re: [請益] 刑訴-自白能否與告訴人指訴相互補強最近剛好有看到這個問題, 有參閱到PTTLikeshit以及mitransition內容,受益良多, 額外也參考了幾份資料,借標題回覆, 順便分享一下整理過後的內容。 先做一下分類,
[問卦] 有沒有「自由心證」的八卦?曾經有一段時間很流行"自由心證"這種東西,因為新聞記者時常講, 但是又不花篇幅解釋,搞得大家莫名其妙。 <<<<<<<<<<<<<<<<<<<<<<<<<<<<<<<<<<<<<<<<<<<<<<<<<<<<<<<<<<<<<<<<<<<<<<<<<<<<< 法律維基百科是這樣講:
Re: [新聞] 約X不到30分鐘!男遭女網友告性侵 辯: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大概會被減刑吧 雖然不可能無罪,不過很奇怪的是 法官判決一再強調要有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這案子如果不是豬隊友自爆被告有犯罪,二方也是各說各話 看起來也沒有所謂的直接或間接證據
Re: [新聞] 女看護變同居人 被控侵吞董座4658萬遺產以下參考: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三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至刑事被告否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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