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起訴書一定要附證據?
※ 引述《c24253994 (♡死盼子)》之銘言:
: 欸
: 起訴書難道不是檢察官
: 主觀認定的?
: 開庭再上呈證據
: 就好了不是嗎?
: 為什麼會先覺得
: 整個國家有問題?
: 一直吵吵吵要證據
: 你是什麼東西呀?
: 證據是給法官看的
: 不是給你看的
: 藍白仔搞清楚狀況好嗎?
沒有證據,談何起訴?
且法官判決「公訴不受理」,理由竟然是「起訴書內容不備」,這哪會被接受?到時檢察官情何以堪?
而說回柯文哲案,證據已經明顯列出:
(一)1-37行動硬碟之真正性且係被告柯○哲所使用
1. A1-37行動硬碟係從被告柯○哲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之0號0樓住處之主臥
室內所扣押
⑴依搜索現場之錄影光碟內容顯示:影片檔時間7分33秒,廉政官C向廉政官B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本署檢察事務官113年11月18日勘驗報告圖2,下同),並對被告柯○哲稱:「這個是你的行動硬碟,那你這個袋子簽一個,(手指A1-37行動硬碟)上面簽一個(如圖3),簽2個地方」。被告柯哲於影片檔時間7分39秒向廉政官B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圖4)後,於影片檔時間7分40秒至7分42秒檢視該行動硬碟(如圖5、圖6、圖7)後,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7分43秒問「這個是在哪邊?」,廉政官D於影片檔時間7分46秒答稱:「這個是在那個(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7分48秒插話稱:「主臥」),主臥(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7分49秒插話稱:「電腦」)電腦那邊」,被告柯○哲聽聞後未表示任何意見(如
圖8)等情,此有本署檢察事務官113年11月18日勘驗報告「柒、勘驗結果」內容可佐,足認A1-37行動硬碟,係從被告柯○哲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之0號0樓住處主臥
室所扣押之物無訛。
⑵依搜索現場之錄影光碟內容顯示: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8分1秒又將A1-37行動硬碟交付被告柯○哲(如圖13),被告柯○哲於影片檔時間8分2秒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圖14)後,
於影片檔時間8分3秒至8分10秒將該硬碟反覆換面檢視(如圖15、圖16、圖17、圖18、圖19),之後於影片檔時間8分11秒開始在A1-37行動硬碟扣押物標籤上簽名(如圖20),被告柯○哲簽名過程中,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8分13秒稱「XXXX(聽不清楚)」,接著於8分16秒又稱:「這是你家的電腦(台語)」內容可佐,此有本署113年11月18日勘驗報告「柒、勘驗結果四、」內容可佐,是A1-37行動硬碟業經被告柯○哲於搜索現場檢視扣押物
外觀後,始簽名於扣押物標籤,足認A1-37行動硬碟為被告柯○哲所有。
2. 被告柯○哲並不否認A1-37行動硬碟係自其住處扣得,且該行動硬碟上所載「
2023.02.23備份」是其親筆所寫
被告柯○哲於113年9月10日偵訊時供稱:「(問:[提示扣押物編號A1-37柯○哲行動式
硬碟翻拍照片]廉政署於你住處主臥室書桌內查扣一個行動式硬碟,是否為你所有?)下圖寫道2023.02.23備份是我的字,所以應該是我的,但我不曉得。是在我家搜索出來的。」可知被告柯○哲並不否認A1-37行動硬碟係自其住處扣得,且該行動硬碟上所載「
2023.02.23備份」是其親筆所寫。
3. 證人陳○琪證稱A1-37行動硬碟是被告柯○哲所使用
證人陳○琪於113年11月7日偵訊時證稱:「(問:在檢察官去你家搜索時,在你跟柯○哲
的臥室內扣到的一個USB[扣押物編號A1-37],裡面有很多柯○哲當醫師在演講的資料,與在北市府、民眾黨工作時的資料,但其中也看到很多你們家自己的生活照片,所以這個USB是你跟柯○哲一起共用的?還是只有柯○哲自己在使用?)這個USB不是我在用,是柯
○哲在使用,所以裡面有什麼資料我不會知道。」由證人陳○琪上開證述內容可知,
A1-37行動硬碟是被告柯哲所使用。
4. A1-37行動硬碟內之資料可證該行動硬碟為被告柯○哲所有及使用
⑴以採證軟體勘驗
①勘驗標的:以LogicubeFalconNEO硬碟防寫暨複製機製作A1-37行動硬碟之E01映像檔,
再以MagnetAxiom軟體對該映像檔進行解析後,所產製之可攜式數位採證檔(PortableCase資料夾格式)作為勘驗標的。
②勘驗方法:以MagnetAxiom軟體開啟後檢視,重要檔案另各別連同報告檔輸出。
③經以MagnetAxiom軟體開啟後檢視,該行動硬碟內儲存大量與臺大醫院或醫學相關
Office檔案,該等檔案之最後修改日期可回溯至94年以前,且作者有「台大」、「柯○哲」、「ntuh」、「ntuhuser」、「柯」、「Wen-JeKo」等人;該行動硬碟另儲存大量被告柯○哲及其家人照片、被告柯○哲競選及擔任臺北市長期間所提出之施政藍圖或施政報告
檔案;該行動硬碟在路徑:\2024\組織\辦公室\的資料夾內,存有檔名「柯○哲辦公室組
織架構圖v6.pdf」PDF檔;另外將該行動硬碟的EXCEL檔、WORD檔、POWERPOINT檔以作者「wen」為條件進行檢索,可發現這些共計有作者「Wenje」、「Wen-JeKo」、「wen」、「Ko,Wen-Je」、「Wen」、「wen」、「WEN」之檔案,建立在該顆行動硬碟之時間為112年2月23日下午10時至11時之間;作者「wen」之Office檔案,以檔案時間而言,係橫跨被告柯○哲參選第6屆臺北市市長期間至其第7屆臺北市市長卸任後,有113年11月4日勘驗筆錄內容可佐。
④該A1-37行動硬碟在路徑:\2024\財務的資料夾內,存有載有「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京」之檔名「工作簿.xlsx」EXCEL檔(即「工作簿
」),該檔案初次儲存時間為111年10月29日上午1時41秒,最後修改時間為111年12月27日上午0時26分44秒,而該檔案作者及上次存檔者均為「wen」,亦有113年11月4日勘驗筆錄內容可佐。
⑵以一般瀏覽檢視
①勘驗標的:以LogicubeFalconNEO硬碟防寫暨複製機對A1-37行動硬碟進行
drivetodrive(全碟複製)後製作之前開扣案硬碟副本。
②勘驗方法:以一般瀏覽檢視行動硬碟內資料夾及檔案方式,逐層開啟資料夾並擷取畫面。
③目錄部分:經檢視,該行動硬碟之第1層目錄,共有「2024」、「class」、「DATA」、「image」、「photo」、「台北市長」、「民眾黨」、「給柯市長的檔案」等8個資料夾。開啟「photo」資料夾進入第2層目錄,共有「colllege」、「family」、「friend」、「history」、「human」、「mine」、「other」、「Paint」、「scene」、「SICU」、「social」、「surg」共12個資料夾。開啟「mine」資料夾進入第3層目錄,共有「2021」、「2022」、「2023」、「best」、「book」、「diplomat」、「letter」、「news」、「past」、「wedding」、「wen-je」、「法院資料」共12個資料夾及「
296867_36.2018双城论坛20181227.pdf」、「鳳飛飛.docx」2個檔案。
④私人照片部分:開啟「past」進入第4層目錄,共有「1959」、「1965小學」、「1971
」、「1974」、「1977」、「1979」、「1991-resident」、「1993-minnesoda」等8個資料夾,即以年代數字依序排列自「1994」至「2020」等27個資料夾,共計35個資料夾。開啟「1965小學」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小學」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16個圖片檔,將檢視比例放大後,開啟「_A6Q2064.jpg」檔案並予放大,可清楚看到手寫「文哲一年、文義幼稚園」等字跡,堪認照片中2位男童其一即為被告柯○哲。回到第4層目錄之「
past」資料夾(路徑:\photo\mine\past),開啟「1971」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6個圖片檔,將檢視比例放大後,開啟「20160828同學會_767..jpg」並予放大,可看到臚列多人之大頭照,其中包括被告柯○哲,以資料夾名稱「1971」之年代研判,堪認該圖片應為翻拍被告柯○哲小學畢業紀念冊。回到第4層目錄之「past」資料夾(路徑:
\photo\mine\past),開啟「1974」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14個圖片檔,將檢視比例放大後,開啟「高中4.png」並予放大,可看到右上方男子與被告柯○哲容貌極為相同
,應為被告柯○哲年輕時候之容貌,再以資料夾名稱「1974」之年代研判,堪認該圖片應為被告柯○哲國中3年級或高中1年級時與家人之合照。回到第4層目錄之「past」資料夾
(路徑:\photo\mine\past),開啟「1977」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10個圖片檔,將檢視比例放大後,開啟「成功嶺2.png」並予放大,可看到該男子與被告柯○哲容貌極為
相同,且身著繡有「柯○哲」名條之軍服,以該檔案名稱有成功嶺字樣及所屬資料夾「
1977」之年代,應為被告柯○哲參加成功嶺大專集訓之照片。回到第3層目錄之「mine」
資料夾(路徑:\photo\mine),開啟「wedding」資料夾進入第4層目錄,內有127個圖片檔,將檢視比例放大後,開啟「j8.jpg」並予放大,可看到年輕時期之被告柯○哲與配偶陳○琪均身著結婚禮服與親友合照。回到第3層目錄之「mine」資料夾(路徑:
\photo\mine),開啟「wen-je」資料夾進入第4層目錄,內有「三采」、「大頭照」、「柯○哲定裝JPG」、「媒體」、「貼紙」5個資料夾。開啟「大頭照」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
錄,內有51個檔案,幾乎均為被告柯○哲自年輕到年老之大頭照,將檢視比例放大後,開啟「18.jpg」檔案並予放大,因該資料夾內之大頭照多以數字命名檔案名稱,且被告柯○哲大頭照之容貌亦隨檔案名稱數字增加而有老化,研判該資料夾為被告柯○哲於檔案名稱所載年齡之大頭照。上開勘驗內容,有113年12月5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
⑤其他資料:回到第1層目錄開啟「2024」資料夾進入第2層目錄,內有「文宣」、「民調」、「立委」、「計畫」、「財務」、「基金會」、「組織」、「智庫」、「資料」等9個資料夾及「S129073169.jpg」1個檔案。開啟「財務」資料夾進入第3層目錄,內有8個檔案,開啟「工作簿.xlsx」並放大檢視比例,可看到工作表1之第11列載有「日期
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京」。回到第1層目錄(如圖
42)開啟「民眾黨」資料夾進入第2層目錄,內有「2020」、「2022」、「中央黨部」、「立法院」等4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5個檔案。開啟「中央黨部」資料夾進入第3層目錄,內有「中央文件」、「文宣」、「秘書處」、「財務」、「組織」、「智庫」、「會議記錄」、「檢討」9個資料夾。開啟「秘書處」資料夾進入第4層目錄,內有「書記」、「財務」、「國家治理學院」、「總務」等4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3個檔案。開啟「財務」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5個檔案,開啟「屯田.pdf」。可看到「擬成立管理顧問公司募集二十億元基金,管理顧問公司名稱建議可考慮『眾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將以此「眾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暫定),來募集基金」、「未來將以此『屯田企業控股公司』(暫定),來投資並管理各屯田企業,此一控股公司亦可以考慮由『眾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設立,成為『眾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等內容。回到第1層目錄開啟「DATA」資料夾進入第2層目錄,內有「CONNECT」、「FORMULA」、「LECTURE」、「MEMO」、「STUDY」、「TRAINING」、「work」等7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1個檔案。開啟「MEMO」資料夾進入第3層目錄,內有「Award」、「CV」、「
FILE」、「KO」、「legal」、「letter」、「politics」、「RECOMMEN」、「REVIEW」、「SICU」、「social」、「臨床倫理委員會」等12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1個檔案。開啟「KO」資料夾進入第4層目錄,內有「2024」、「ECMO」、「三采」、「文藝」、「台北市長」、「外科部」、「回收桶」、「安寧照顧」、「序文」、「法律」、「社會運動」、「家訓」、「敏盛」、「教育」、「運動」、「駐院科」、「器官捐贈」、「選舉」、「醫療」、「藝術」、「護士」等21個資料夾。開啟「選舉」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1999外科醫學會」、「2000總統」、「2001立委」、「2002台北市長」、「
2004president」、「2005台北市醫師公會」、「2006台北市長」、「2007全聯會」、「2008台北市醫師公會」、「2009縣市長」、「2010五都」、「2011外科主任」、「2011醫院協會」、「2012搶救阿扁」、「2012總統」、「2013延安」、「2013腳踏車」、「2014台北市長」、「2014陳前總統醫療人權案之綜整說明」、「2018」、「2018北市長選舉」、「2018立委補選」、「2019立委補選」、「2020立委選舉」、「others」等27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2個檔案。開啟「2020立委選舉」資料夾進入第6層目錄,內有「228」、「文宣」、「民調」、「立委」、「戰略」、「檢討」、「議題」等7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2個檔案。開啟「議題」資料夾進入第7層目錄,內有「NHBD」、「國防」、「募兵」、「經濟」、「葛特曼」、「網軍」等6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1個檔案。開啟「葛特曼」資料夾進入第8層目錄,內有10個檔案,開啟「2014葛特曼律師函始末
_190217_0004.jpg」並予放大,可看到被告柯○哲之手機螢幕畫面截圖,內容為被告柯○
哲以[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收受英國倫敦帝國學院WHO中欣陳○瑜醫師以
[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所寄發之電子郵件。回到第1層目錄開啟「民
眾黨」資料夾進入第2層目錄,內有「2020」、「2022」、「中央黨部」、「立法院」等4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5個檔案。開啟「立法院」資料夾進入第3層目錄,內有4個檔案,開啟「note.docx」,可看到「小黨要經過2-3次的全國大選,確認自己的路線。初期一定是辛苦了,要能熬過這段時間的辛苦。找到自己的論述路線。才能長大,茁壯。」等內容。回到第1層目錄,再逐層依序開啟「DATA」資料夾、「MEMO」資料夾、「KO」資料夾、「家訓」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29個檔案,開啟「朕.doc」,可看到「朕是雍正帝,但絕不會讓你成為年羹堯」等內容。回到「家訓」資料夾(路徑:\DATA\MEMO\KO\家訓),開啟「上諭.doc」,可看到「1.朕不是明朝萬曆皇帝。」、「2.廷議制度。」等內容。回到第1層目錄),再開啟「台北市長」資料夾,內有「人事」、「大事」、「中國大陸」、「文章」、「局處」、「思想」、「時事」、「國際」、「第一任期」、「第二任期」、「統計」、「會議記錄」、「議會」等13個資料夾。開啟「局處」資料夾進入第3層目錄,內有「工程部門」、「文化局」、「市長室」、「民政部門」、「自來水處」、「研考會」、「消防局」、「財經」、「國際事務」、「資訊局」、「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觀傳局」等14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1個檔案。開啟「研考會」資料夾進入第4層目錄,內有「2016」、「2017」、「2018」、「2019」、「2021」、「民調」等6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1個檔案。開啟「2016」資料夾進入第5層目錄,內有5個檔案,開啟「滿意度的建議.docx」,可看到「長官不要把聰明,智慧掛在嘴邊。沒有下屬會喜歡整天誇自己的長官,那叫自戀,把別人當笨蛋。」等內容。回到第1層目錄,再逐層開啟「2024」資料夾、「民調」資料夾,「民調」資料夾內有「2020」1個資料夾。開啟「2020」資料夾進入第4層目錄,內有2個檔案,開啟「20200530民調檢討報告.docx」,可看到「很多人勸老闆不要亂發脾氣」、「不要再說1450,請說某些社群」等內容。回到第1層目錄,再逐層依序開啟「DATA」資料夾、「MEMO」資料夾、「KO」資料夾、「選舉」資料夾、「2018北市長選舉」進入第6層目錄,內有「AB檔」、「CIA」、「
DPP」、「文宣」、「民調」、「架構」、「紅藍對抗」、「媒體」、「選後」、「檢討」、「議員」、「辯論」等12個資料夾及前開資料夾外包括「范○偉.docx」在內等7個檔案。開啟「范○偉.docx」,可看到「銘記自己優弱點,尤其目前弱點主要有三點,大巨
蛋,敬老金及反商。反商部份,可以多跟科技業,年輕新創業,電信及金融服務業多連結,改善反商形象。營建業私下可保持良好關係,公開則不宜。」等內容。上開勘驗內容,有113年12月5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
5. 證人蔡○如證稱A1-37行動硬碟內有如下檔案為其寫給被告柯○哲或被告柯○哲寫給伊
本署勘驗A1-37行動硬碟後,於113年12月2日提示如下檔案內容訊問證人蔡○如,證人蔡
○如於113年12月2日上午偵訊時證稱,A1-37行動硬碟內有如下檔案為其寫給被告柯○哲
或被告柯○哲寫給伊:
由證人蔡○如上開證述內容,可證A1-37行動硬碟為被告柯哲所有及使用。
(二)檔案作者「wen」為被告柯○哲
證人蔡○如於113年11月6日偵訊時證稱:
由證人蔡○如上開證述內容以及前述A1-37行動硬碟以採證軟體及目視瀏覽勘驗結果,足
認檔案作者「wen」為被告柯哲、A1-37行動硬碟為被告柯○哲所有及使用。
(三)檔名「工作簿.xlsx」EXCEL檔(即「工作簿」)內數字欄所載數字均代表金錢
1.「工作簿」之檔案資訊及內容
依據「工作簿」檔案之內容顯示,檔案資訊中,作者欄位顯示為「wen」、上次修改者欄位顯示為「wen」;頁籤「工作表1」,內容如下:
https://i.imgur.com/VJxnxsn.png
2. 上揭各列顯示內容,經查證後,各列被告柯○哲所收受之每條現金款項均屬實(第12
列「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京」詳如後述)。第3列「日期2022/10/1-姓名周○吉-數字200-公司--用途2022選戰-經理人邱○琳」、第9
列「日期2022/10/1-姓名謝○樑-數字200-公司--用途高○安琬惠-經理人邱○琳」、第
13列「日期2022/11/1-姓名林○群-數字200-公司--用途--經理人-」係被告柯○哲侵
占民眾黨政治獻金而犯公益侵占,為本案起訴範圍(詳見犯罪事實欄參、三),足認「工作簿」即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工作簿」內數字欄所載數字均代表金錢。
3. 以下各列雖非本案起訴範圍,然基於如下查證結果,仍足認「工作簿」即為被告柯○
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工作簿」內數字欄所載數字均代表金錢,分述如下:
⑴「工作簿」第2列「日期2022/10/1-姓名王○麟-數字500-公司--用途高○安-經理人邱
○琳」部分:
①證人王○麟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邱○琳曾有向我說,民眾黨沒錢、沒人,希望我可以
幫忙捐款等語,當時我就告訴邱○琳,要找東森集團員工進民眾黨我沒意見,至於錢,我個人沒辦法,但可以找認識的朋友幫忙捐款等語,我與蕭○、楊○國經常吃飯聊天,我有
向他們提過捐款給民眾黨的事,我知道蕭○、楊○國是用支票捐款,他們捐款後有告訴我
,蕭○、楊○國是開立公司支票後,交給東森購物的財務人員黃○婷,黃○婷再將支票拿
去民眾黨黨部等語。
②證人黃○婷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易購公司)的
財務,證人王○麟擔任公司董事長,有一次我進去王○麟辦公室時,有王○麟跟李○宗在
,王○麟說會請朋友幫忙捐款給民眾黨,叫我跟李○宗換一下名片,如果有人要捐款,我
就拿捐款支票去台玻大樓給李○宗。後來楊○國跟蕭○有親自拿支票到我中和的辦公室,
我就分兩次拿到台玻大樓交給李○宗,我第一次是直接給李○宗、第二次是交給一個小姐
等語。
③證人蕭○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寶興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興公司)
的負責人,因為王○麟勸我捐款給民眾黨,所以我就以寶興公司的名義,開立公司支票拿給王○麟的財務主管黃○婷,金額250萬元,拿寶興公司支票去捐款給民眾黨等語。
④證人楊○國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得易購公司的董事,王○麟是公司董事長,王○
麟跟我說,有人託他,希望可以捐款支持民眾黨,所以他就問我可不可以幫個忙,所以我以智敦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敦公司)、丰鼎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丰鼎公司)的名義,各捐款50萬元與100萬元給民眾黨,而且我還有叫我弟楊○泉捐款給民眾黨,所
以楊○泉以寶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寶盛公司)名義捐款50萬元給民眾黨,這些公司支票,我統一交給黃○婷等語。
⑤證人邱○琳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有私下拜託王○麟幫忙民眾黨的政治獻金募款,我
有打電話跟柯○哲說,我有拜託王○麟捐款給民眾黨,捐款是由王○麟的財務去接洽等語
。
⑥綜合證人王○麟、黃○婷、蕭○、楊○國、邱○琳之證述,並佐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
交易明細顯示,證人蕭○於111年7月28日及111年11月11日以寶興公司支票捐贈250萬元、50萬元至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共計300萬元;證人楊○國於111年8月1日以智敦公司支票捐贈50萬元、以丰鼎公司支票捐贈50萬元,共計100萬元至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證人楊○泉於111年7月31日以寶盛公司支票捐贈50萬元至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等內容,可知被告柯○哲指示證人邱○琳,向證人王○麟募款贊助被告柯○哲、民眾黨,嗣證人王○麟透過
證人蕭○、證人楊○國、證人楊○泉等人,以開立公司支票之方式,捐款與被告柯○哲、
民眾黨,共計金額500萬元,而與「日期2022/10/1-姓名王○麟-數字500-公司--用途高
○安-經理人邱○琳」記載之日期、捐款人、捐款金額、經理人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
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⑵「工作簿」第4列「日期2022/10/1-姓名林○郎-數字500-公司--用途--經理人吳○壽
」部分:
證人吳○壽於偵訊時證稱:林○郎就有說他會捐錢支持柯○哲,依林○郎的財力他如果有
捐幾百萬給柯○哲,我基本上不會感到意外等語。此與「日期2022/10/1-姓名林○郎-數
字500-公司--用途--經理人吳○壽」記載之捐款人、捐款金額、經理人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⑶「工作簿」第5列「日期2022/10/1-姓名祝○定-數字30-公司國礎-用途賴○伶-經理人
邱○琳」部分:
證人邱○琳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跟賴○伶一起去祝○定的國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國礎公司)辦公室募款,祝○定有跟我說,國礎公司有捐款30萬元這件事,我就跟柯○
哲說,我幫賴○伶募款,是拜託祝○定找人來捐款等語,佐以賴○伶政治獻金專戶交易明
細顯示,蔡○玲(即國礎公司監察人蔡○窈胞妹)、蔡○修(即國礎公司監察人蔡○窈胞
弟)、林○雲(即國礎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分別於111年7月7日、111年7月13日及111年7月13日,以個人名義,各捐款10萬元至賴○伶政治獻金專戶,共計30萬元,可知被告
柯○哲指示證人邱○琳,向證人祝○定募款贊助民眾黨候選人賴○伶,嗣證人祝○定分別
以國礎公司關係人蔡○玲、林雲、蔡○修之名義,以現金匯款之方式,捐款與賴○伶,共
計金額30萬元,而與「日期2022/10/1-姓名祝○定-數字30-公司國礎-用途賴○伶-經理人
邱○琳」記載之捐款人、捐款金額、用途、經理人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⑷「工作簿」第6列「日期2022/10/1-姓名張○祥-數字150-公司--用途2022職務捐-經理
人謝○珠」部分:
①證人張○祥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茂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擔任東
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李○廣是我的外甥,在做營造廠等語。
②證人李○廣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紹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紹華公司)負責人
,我以紹華公司的名義捐150萬元給民眾黨,因為徐○勇問我願不願意捐點錢給民眾黨,
我就說好,捐款帳號是徐○勇給我的等語。
③證人謝○珠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柯○哲跟我說他當黨主席有職務捐150萬元,但他沒
有錢,看我能不能幫忙募款,所以我就問東森的總經理徐○勇,問他能不能幫忙,我跟他說柯○哲很可憐,都沒有錢,他的職務捐是150萬元可不可以幫忙,徐○勇說要問老闆張
○祥看看,過了幾天後,徐○勇就打電話給我,說他們想一想萬一柯○哲不小心當上總統
,所以他們還是捐一下,就問我帳號,我就去問柯○哲,捐款帳號是幾號,柯○哲叫我直
接找民眾黨的財務長梁○菊,我就跟梁○菊加LINE,我請梁○菊把帳號傳給我,後來我就
把帳號傳給徐○勇。我有跟梁○菊說,徐○勇、張○祥捐款金額150萬元,是柯○哲的職
務捐等語。
④綜合證人張○祥、李○廣、謝○珠之證述,佐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交易明細顯示,證
人李○廣於111年9月26日以紹華公司名義捐贈150萬元至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等內容,可
知被告柯○哲指示證人謝○珠,向證人張○祥、徐○勇、李○廣募款贊助民眾黨,嗣證人
張○祥透過徐○勇指示證人李○廣以紹華公司名義,以現金匯款之方式,捐款與民眾黨
150萬元,而與「日期2022/10/1-姓名張○祥-數字150-公司--用途2022職務捐-經理人謝○珠」記載之日期、捐款人、捐款金額、經理人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⑸「工作簿」第7列「日期2022/10/1-姓名陳○助-數字300-公司--用途--經理人邱○章
」部分:
①證人即被告李○宗於調詢時證稱:被告柯○哲委託證人周○如協助跟台玻大樓洽談租賃
辦公室等語。
②證人陳○助證稱:邱○章當時說民眾黨周○如有來找他,說民眾黨有個基金會辦公室要
裝潢,開口希望我捐300萬元。邱○章在兩三天前在玫瑰園咖啡廳跟我說這件事情,過了
兩三天,我就拿現金到玫瑰園,在玫瑰園把現金直接交給邱○章。大部分政壇來請我捐款,我都是用我自己的財產、現金捐款給對方,這種我不會跟他們要收據。如果是用基金會去捐,就要拿收據。我自己有能力,我就用現金捐了等語。
③證人邱○章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因為朋友引介而認識周如,周○如跟我說柯○哲即
將卸任,有要成立基金會或辦公室的需要,有稍微透露需要財務上支持,周○如跟我說希望我能幫柯○哲這個忙,我就跟周○如說我請陳○助看能不能私人幫這個忙。我就回去跟
陳○助提這件事情,陳○助也表示願意幫這個忙。我有請周○如估一下大概需要多少錢,
周○如回去後應該滿快就給了我一個訊息大概是300萬元。我就去跟陳○助說,陳○助說
既然要幫對方忙,就不打折,就給足給300萬元。陳○助確定願意資助後,我有跟周○如
回覆說應該沒問題,我就選了一個我有約朋友的111年10月24日,我親自北上拿現金給柯○哲,我能確定我拿給柯○哲的是一個紙袋裝,300萬元是捆成三綑放進紙袋裡。我有拿
兩張A4白紙前後疊著蓋在300萬元現金上面,畢竟財不露白。111年10月24日我到市府後,周○如就把我帶到市長辦公室,秘書把我帶進市長辦公室,之後秘書就出去了,我先把裝有300萬元紙袋放在我座位旁茶几附近的地上,再把我的名片放在茶几上,然後跟柯○哲
說:「市長,○如有說你個人辦公室需要幫忙,我代表基金會過來看你一下」,然後柯○
哲當時繼續踩著他的飛輪說:「嗯嗯」,但是他沒有接話,我覺得繼續坐著沒有意思,所以我就說:「市長我跟人約吃飯,我就先走了」,柯○哲聽了就說:「好好好謝謝」。我把現金直接放在市長辦公室地上,我就離開了,柯哲一直在踏飛輪機沒有下來等語。
④證人周○如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與邱○章在朋友餐聚上認識,我跟邱○章說,柯○
哲卸任後自己要使用之辦公室需要裝修,但我不知道柯○哲有沒有錢可以裝修,邱○章就
表示,之後約個時間,他要上台北與柯○哲見面,因此我就告知柯○哲的這件事,柯○哲
就請他的行程秘書戴○文協助安排會面時間,因此就相約了111年10月24日下午4、5點在
市長辦公室碰面,當時我有告訴柯○哲說邱○章想要贊助金錢,當天邱○章自己把那一袋
裝錢的袋子放在柯○哲身邊的地上。他本來要請我轉交那個禮物袋,但當下我還說「這個由你自己交」,也就是我不想碰錢的意思,所以之後才由邱○章自己把那一袋裝錢的袋子放在柯○哲身邊的地上。至於那個袋子裡面有多少現金,邱○章有跟我說是300萬元等語
。
⑤經互核證人李○宗、陳○助、邱○章、周○如之上開證述內容,對於款項金額、交付對
象等客觀情狀,均能清楚交代,相互勾稽無誤,足認其等所證稱之情節屬實可信,堪認被告柯○哲係實際收取由證人邱○章所轉交證人陳○助之現金300萬元後,始在工作簿上記
載「日期2022/10/1-姓名陳○助-數字300-公司--用途--經理人邱○章」該等內容,藉
以記錄捐款之時間、捐款人、捐款金額及經理人,足認「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⑹「工作簿」第8列「日期2022/10/1-姓名黃○光-數字20-公司和泰-用途賴○伶-經理人
邱○琳」部分:
證人邱○琳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打電話給黃○光講募款,黃○光找了一個窗口給我,
我再把窗口給賴○伶,我有跟柯○哲說,我有幫賴○伶募款,是拜託黃○光找人捐款。我
知道黃○光的捐款,是20萬元,分成5萬元、5萬元、10萬元等語,佐以賴○伶政治獻金專
戶交易明細顯示,證人黃○光於111年7月8日以蔡○坡、劉○香、許○名義,分別捐贈5萬
元、5萬元、10萬元,共計20萬元,至賴○伶政治獻金專戶等內容,可知被告柯○哲指示
證人邱○琳,向證人黃○光募款贊助民眾黨候選人賴○伶,嗣證人黃○光以蔡○坡、劉香
、許○之名義,現金匯款之方式,捐款20萬元與民眾黨候選人賴○伶,而與「日期
2022/10/1-姓名黃○光-數字20-公司和泰-用途賴○伶-經理人邱○琳」記載之捐款人、捐
款金額、用途、經理人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檔案」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⑺「工作簿檔案」第10列「日期2022/10/1-姓名蘇○仲-數字30-公司大金-用途賴○伶-經
理人邱○琳」部分:
①證人蘇○仲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於111年7月間,邱○琳有向我提起賴○伶人不錯,以
前在市政府勞工局任職,現在要出來競選桃園市長,問我是否可以給賴○伶幫忙,我就請營運長黃○清去處理等語。
②證人黃○清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會長蘇○仲有跟我說,邱琳有拜託看可否協助賴○伶
選桃園市長,邱○琳有明確的說可否幫忙一下賴○伶,金額30萬元,所以我就找彰化同鄉
、好朋友,成昌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昌公司)去捐款30萬元等語。
③證人邱○琳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打電話給黃○清,說是否可以捐款給賴○伶,黃○
清就找大金空調的經銷商來捐款,我就跟柯○哲說,是我拜託蘇○仲找人來捐款給賴○伶
等語。
④綜合證人蘇○仲、黃○清、邱○琳之證述,佐以賴○伶政治獻金專戶交易明細顯示,成
昌公司於111年7月7日,捐贈30萬元至賴○伶政治獻金專戶等內容,可知被告柯○哲指示
證人邱○琳,向證人蘇○仲募款贊助民眾黨候選人賴○伶,嗣證人蘇○仲以成昌公司名義
,現金匯款之方式,捐款30萬元與民眾黨候選人賴○伶,而與「日期2022/10/1-姓名蘇○
仲-數字30-公司大金-用途賴○伶-經理人邱○琳」記載之捐款人、捐款金額、用途、經理
人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⑻「工作簿」第11列「日期2022/10/1-姓名--數字10-公司康和-用途賴○伶-經理人-」
部分:
證人邱○琳於廉詢及偵查中證稱:因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的鄭○宇是我的鄰居,所以我就直接跟他說,請他捐款給賴○伶等語,佐以賴○伶政治獻金專
戶交易明細顯示,鄭○宇於111年8月8日捐贈10萬元至賴○伶政治獻金專戶等內容,可知
被告柯○哲指示證人邱○琳,向證人鄭○宇募款贊助民眾黨候選人賴○伶,嗣證人鄭○宇
以個人名義,現金匯款之方式,捐款10萬元與民眾黨候選人賴○伶,而與「日期
2022/10/1-姓名--數字10-公司康和-用途賴○伶-經理人-」記載之捐款人、捐款金額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⑼「工作簿」第14列「日期2022/11/1-姓名范○偉-數字500-公司--用途--經理人蔡○
興」部分:
證人范○偉於偵訊時證稱:我有捐錢給被告柯○哲,希望被告柯○哲去選總統,我在我位
於○○區的住處地下室,交付500萬元現金給被告柯○哲,從我的車子後座拿一個有拉鍊
的手提袋,裝著的500萬現金給被告柯○哲等語。此與「日期2022/11/1-姓名范○偉-數字
500-公司--用途--經理人蔡○興」記載之捐款人、捐款金額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無訛。
(四)綜上,A1-37行動硬碟係被告柯○哲所有及使用,檔案作者「wen」為被告柯○哲,「
工作簿」的檔案作者及上次存檔者均為「wen」,「工作簿」內數字欄所載數字均代表金錢,「工作簿」為被告柯○哲親自記載之資金帳簿。
以上一看,清單已有十餘頁長
而卷宗方面,相信更多、更詳盡,只是礙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沒有任意探知之可能,因此還是不要過度揣摩了吧。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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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能力、證明力,我想草仔根本不懂
嘻嘻
檢調滿認真的,都交叉比對
這篇太認真 網軍沒興趣看
通篇看完 只是佐證了USB是柯文哲所有
!也佐證了政治獻金都有給到相應的人
、但1500是什麼呢?
柯p的多重宇宙
LogicubeFalconNEO好用嗎?要完整備份硬
碟可以拿這個用嗎?可以複製到不同格式
的硬碟還是怎樣
感覺是故意公開他的隱私 人脈 金流 政治
規劃 這樣以後沒人敢跟第三勢力往來 誰
背叛黨 有二心 只要檢調搜索就能掌握 天
子底下沒秘密 要大家不敢組黨
更別說捐錢
89
[爆卦] 北檢偵辦被告柯文哲 QA全文Q1: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明知違法」? A:被告柯○哲多次親自參與都發局所舉辦之論壇,且都更市政為其任內自豪政績之一,其明 白知悉京華城為大型基地再開發,不符合都更法令,無法適用任何都更方案;復經前都發局局 長林○民明確告知及提醒,京華城不符合都更條件。被告柯○哲於核准京華城案送公展時, 該簽呈所附都設科及都更處公務員、都委會眾委員之反對意見,均明確指出京華城案非屬都89
Re: [爆卦] 金流來囉(新聞稿截圖)由被告柯文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 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 現金交付;被告柯文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 工作簿」確為被告柯文哲親自製作記載收受資金之帳簿,而該帳簿第 12 列記載:「日期 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 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再者,比對被告沈○京於78
Re: [爆卦] 金流來囉(新聞稿截圖)檢方的新聞稿,寫的好像抓到「沈交付錢給柯」的實際證據似的 結果細看檢方自己公布的QA 檢方從頭到尾:全都只憑excel檔寫的1500去腦補來的 既沒有柯的金流 連沈拿賄款給柯的直接證據也沒有,只是從檔案的時間去腦補24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兩大案偵結! 北檢「三大罪Q2:為何認定被告柯文哲收受 1500 萬元之賄賂? A:由被告柯文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 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 現金交付;被告柯文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27
[討論] 北檢 QA 全文 共17題Q1: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明知違法」? A:被告柯○哲多次親自參與都發局所舉辦之論壇,且都更市政為其任內自豪政績之一,其明 白知悉京華城為大型基地再開發,不符合都更法令,無法適用任何都更方案;復經前都發局局 長林○民明確告知及提醒,京華城不符合都更條件。被告柯○哲於核准京華城案送公展時, 該簽呈所附都設科及都更處公務員、都委會眾委員之反對意見,均明確指出京華城案非屬都16
[討論] 柯文哲在台北地下室收500萬現金(選舉金)柯文哲在台北地下室收500萬現金(選舉金) 范〇偉有意捐款支持柯〇哲競選總統,於111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范〇偉與柯〇哲相約在范〇偉位於臺北市〇〇區(住址詳卷)之住處見面, 共同前往該處地下室停車場,由范〇偉自其座車後座中取出內裝有現金500萬元之手提袋, 交付與柯〇哲本人收受,暗示係由蔡〇興所捐贈,向柯〇哲稱要支持他競選總統,5
[討論] 所以北檢真的是用邏輯推理證明阿北收賄?Q2:為何認定被告柯文哲收受 1500 萬元之賄賂? A:由被告柯文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 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 現金交付;被告柯文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 工作簿」確為被告柯文哲親自製作記載收受資金之帳簿,而該帳簿第 12 列記載:「日期6
[討論] 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根據北檢QA Q2:為何認定被告柯文哲收受 1500 萬元之賄賂? A:由被告柯文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 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 現金交付;被告柯文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X
Re: [討論] 北檢 QA 全文 共17題剛剛用chatGPT給予prompt後,以專業人士角度分析北檢關於1500萬的QA內容分析: 從專業法學的角度來分析檢方起訴書中對於被告柯○哲收受賄賂 1,500 萬元的認定,主 要有以下幾點可以進一步檢視與挑戰,特別是基於中華民國法律所要求的證據標準: 一、物證的可靠性與證據力 1. 行動硬碟內的「工作簿」檔案- 如題,根據北檢提供給媒體的QA 裡面有一題是這樣說的 Q:為何認定被告柯文哲收受1500萬元之賄賂? A:由被告柯文哲所使用之A1-37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公司 、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現金交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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