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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暴力精神病患在法院社會勞動6個月如何?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暴力精神病患在法院社會勞動6個月如何?作者
pate41
(秋易)
時間推噓 5 推:5 噓:0 →:1

※ 引述《autokey (該起床啦)》之銘言:
: 有暴力傷人/殺人的精神病患
: 法官要怎麼判無罪還是強制治療都可以
: 但是我建議
: 強制治療1個月後需在法院社會勞動15天方可回歸社會
: 療程超過1年以上則需在法院社會勞動半年
: 讓法官以身作則用生命擔保
: 那些精神病患不會再傷人或殺人了
: 這樣法院下判決民眾也會信服
: 民眾:
: 你看那個挖眼睛的精神病患
: 在法院社會勞動半年都沒去挖法官眼睛
: 他放回來家鄉~我們也能安心了^^"
: 以上

大家一起想辦法解決政府失能的問題 很好

不過有一些錯誤 還是想跟你講一下




首先

在我國刑法保安處分裡面有監護處分跟強制治療

強制治療 適用在強制性交相關的成癮疾病

監護處分 適用在精神疾病

所以你文章一開頭說:「法官要判精神病無罪或強制治療都可以」

是不正確的

法官依法只能判監護處分 而不能判強制治療



而監護處分跟強制治療最大的不同之處

在於監護處分有5年期限

而強制治療則是治療到再犯可能降低為止



換言之

強制治療基本上沒有放危險犯人出來的問題

因為治不好就是關在醫院關到死

如果能放出來 那必須是治好了

至於誰來決定治好還是沒治好?

法律規定法官依醫療鑑定報告裁定

因此你建議這些接受強制治療的人

在被法官放出來之前

先去法院勞動一陣子 這並非不可行



然而

精神疾病依照現行法律只能被處以監護處分

由於有5年的限制

所以基本上5年時間一到

就只能放人

法官並沒有裁量的餘地

如果要把危險放歸社會的責任加諸在法官身上

很有問題



實際上 這應該是立法者的責任才對

性犯罪成癮跟精神暴力犯罪

明明都是心智問題導致

卻要區分監護處分或強制治療兩種制度

根本莫名其妙

難道性成癮比較難治療 所以可以要求關到治好為止

啊精神疾病就比較好治療 5年保證治的好膩

更何況性侵在刑法上是定性為自由法益的侵害

暴力犯罪則是生命法益的侵害

監護處分的年限比強制治療還低

難道立法者認為生命比自由還不重要嗎




我認為一個可行的做法是

立委修法把監護處分跟強制治療合併

讓精神暴力犯罪一體適用 可以治療到好才放人的強制治療制度

這樣那些不吃藥的患者 一經通報為暴力犯

就不能再回到村裡趴趴走

問題也就解決了




話說回來

看看我們立法院現在又在幹嘛

執政黨只會說謊

在野黨只會杯葛

有提出相應想法的黨 人數少到靠北

藍綠兩大黨的委員都感受不到社會安全的重要性

我看他們心智能力都顯著降低

應該通通送去驗一驗 看需不需要強制治療

我們老百姓繼續投給這些垃圾

垃圾政客就繼續覺得這些問題毋庸在意

反正出事了

推給依法審判的法官就好了

超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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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TAY 10/01 12:03天真 他們又沒差 被砍的都是一般平民啊

bbjackson 10/01 12:07推 解釋的很清楚

magamanzero 10/01 12:09法官的確幫不上忙 重點是網子

kuromai 10/01 12:16說的好像法官沒投票權一樣wwww對啦,法官

kuromai 10/01 12:16什麼責任都沒有啦,讚

james3409 10/01 12:47幫你補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