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國安法庭有違憲疑慮嗎?
※ 引述《lufuyu00 (中山藏經樓經藏山中)》之銘言:
: 如題,黑熊老大沈伯洋認為只恢復軍事審判是不夠的,畢竟跟我方將士接頭的有可能是平
我再重申一次現在台灣的狀況
現在大法官只剩下8位
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目前的8位大法官是無法做出違憲宣告的
因此 關於憲法的解釋
現況就是由執行單位說了算 也就是行政權
立法權有意見的話 就去申請釋憲
不過在那之前
總統已經展開新一波大法官提名
立法院的同意權 是否要行使
請立法院多數政黨 自己好好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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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9.131.87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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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把大法官名字打上來
司法院官網有 不要這麼懶惰
※ 編輯: Croy (39.9.131.87 臺灣), 03/14/2025 13:11:32推
送件了嗎?
噓
你聽過什麼叫做行政法院嗎
行政法院管不到憲法位階 我以為是常識
※ 編輯: Croy (39.9.131.87 臺灣), 03/14/2025 13:32:2820
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三讀! 宣告違憲時大如按新法,僅有8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已經喪失裁判憲法機關之間爭議的權力。 立法權和行政權的衝突再也沒有第三方仲裁的機會,直到雙方就大法官任命達成共識。 當然,即使沒有憲法法庭,普通法律位階的爭議自然沒問題(如果司法權還要一點面子了話 ,司法院還是得根據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審理案子,硬坳也得在有限範圍內硬坳)。 假設立法院再次通過國會聽證調查法案,在國會上作偽證的官員仍然要被移送法辦,不來聽17
Re: [討論] 綠營可以先去慶祝釋憲了釋字632號解釋,指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職責,總統若消 極不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會破壞國家 憲政制度的完整性,作出違憲的議決。 所以同理可證 你砍預算如果砍到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會破壞國家 憲政制度的完整性,應該也是違憲。4
Re: [新聞] 賴清德籲尊重大法官解釋 倘不接受人民會聽說立法院考慮修法用人事同意權癱瘓憲法法庭 到時候怎麼修法大法官都不能檔 不過說到違憲不只針對立法院 總統行政院都可能違憲 到時候司法權失能7
Re: [新聞] 39名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籲「國會五法」退現在這只是在演戲塑造後續釋憲的表面合理性而已, 依憲法訴訟法第49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所以雖然民進黨目前沒有過半,但民進黨完全有資格跟能力申請釋憲, 又就第52-1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9
Re: [新聞] 「歷審一致決」死刑超嚴格! 只要1其實,現在台灣已經在民主倒退的邊緣了 現在擺明有些人,利用憲政制度的漏洞,要來行政權獨大,架空立法和司法 而大法官的憲政會議,剛好是那個漏洞 名義上,大法官們是跨越黨派,但笨蛋都知道大法官是總統提名,怎可能超越黨派? 再加上,在我們的憲法裡,對大法官根本沒有制衡的機制8
Re: [討論] 大法官會議跟萬湖會議有何差別?差別在於納粹德國沒有三權分立,我國有: 1) 立法權,主動立法限制或剝奪人民的基本權。 2) 行政權,具體執行、落實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3) 司法權,事後、被動受理行政權及立法權干預人民基本權的措施是否合法、合憲。 以萬胡會議為例:屠殺猶太人的決議,屬於「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措施。依照三權分立制4
[黑特] 隨便聊一下大法官跟釋憲接下來十之八九民進黨就是走拖到釋憲這一步了 所以隨便打一下我對於這個議題目前搜尋到的資料跟意見 免責聲明:原PO沒有任何中華民國法學基礎,以下內文不構成任何法律見解 以下內文可能有嚴重錯誤,歡迎批評指教 1. 大法官2
[黑特] 黃國昌說DPP搞雙面 他自己才搞雙面黃國昌跟翁曉玲這兩個寶永遠都只會用民眾的知識落差來帶風向,話永遠都只講一半。 修這種法只跟你說好處不說後果,依照這種修法的方式才會真正導致少數大法官主導判決; 只說為什麼別人有最低門檻我們不能有,不跟你說別人有是因為同時有配套措施; 說想避免人數不夠就提藍營喜歡的人選,現實是從修法後的制度上來看,憲法法庭人數 夠不夠完全掌握在立法院身上,就算提出國會多數黨喜歡的人選依然存在全數否決繼續癱瘓2
Re: [討論] 有一說一 大法官能判大法官行使法違憲嗎草真的很單純阿 翁上人的草案一旦通過,只要藍白消極不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憲法法庭就廢了 (這違反釋字632意旨) 草以為如此一來,藍白任意立法都不用擔心被判違憲,可以立法院治國了對吧 但另一方面,對於總統跟行政院來說,所作所為也都不用擔心違憲2
Re: [新聞] 暫時處分未裁准 憲訴法正式生效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 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 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