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藍白粉來看一下排黑條款好嗎?
我跟你的意見是一樣的,
再怎麼說也是立法院通過的行政院版本的條文,
兩院背書的東西被他們講得好像是一個中選會規定而已,
何況其他民法刑法甚至憲法都是立法院可以修正、增文
的東西,難道你要說立法院凌駕司法?
實際運作上明明就是三院分工,硬要說誰凌駕於誰
是非常奇怪,難道他們覺得法律條文的增加修改
是司法部門的工作?
除非你說我們行政院推出一個政令,讓一個
被"法院""依法判決"褫奪公權的人可以參選,
那你說行政院凌駕立法司法還算說得通,
因為他直接推翻了法院的判決對吧~
但這次的例子並不是行政院或立法院推翻了
司法部門的判決。
最後再看憲法的部分,第一章總綱第17條
(參政權)
﹝1﹞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恩,好的,就這樣,所以法院依法判決
褫奪公權限制公民參政權算不算違憲?
廢話當然不算,是吧?
那行政院依法限制黑金參政算不算違憲?
恩,這大法官會去解釋,但你要先申請釋憲,
但在我看來,就跟要大法官釋憲法院判決
褫奪公權是違憲差不多意思。
說穿了憲法還有一條:
第22條(基本人權保障)
﹝1﹞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好的,憲法保障公民自由權利的前提:
「不妨礙公共利益均受憲法之保障」,
所以黑金前科背景者參政是否妨礙公共利益
這點應該是主張違憲者主要的攻防要點,
但這次立法院推出的行政院版本,
是基於被判重刑者之既定事實的基礎上,
做出的參政權限制,這方面跟法院判決
公民褫奪公權是類似的,法院也不能憑空
褫奪公民的參政權對吧,所以你說一定
違憲嗎?我看未必吧。
假設違憲這邊沒法說嘴,那剩下就是什麼
有無符合比例原則、嚴不嚴格的問題了,
至於比例原則這部分,每個人心中都有
一把尺,那要怎麼去客觀界定?
抱歉很難,所以你覺得不符合比例原則,
請你以立法院多數席次去把這個條文
修改變輕,就是這麼簡單。
※ 引述《rhino0314 (鬼島夢想家)》之銘言:
: 有些人覺得法律就是看懂中文
: 就能自己胡亂說文解字亂扯一通的
: 首先,褫奪公權是刑法上的從刑
: 當然是要由法官來宣告沒有錯
: 但褫奪公權只是法律限制參政權的形式「之一」
: 今天選罷法修的是犯一定之罪者「不得登記」
: 「不得登記」的法律效果是中選會對於這類人會否准其申請登記
: 這是一個依法行政下的行政處分,一樣是對於參政權的限制
: 但這個行政處分不是「褫奪公權」,自然不需要法院另外宣告褫奪公權
: 中選會執行的法源是修正後的選罷法,是國會三讀投出來的
: 中選會適用法律,跟法院適用法律一樣是基於法治國下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的誡命
: 哪有什麼誰凌駕誰的問題,是立法權把這個國家權力分配給誰的問題
: 而且「是否犯什麼罪」這件事一樣是法院判決的,又不是中選會判的
: 你以為「限制參政權」就是「褫奪公權」,但這個前提理解就是錯誤的
: 「褫奪公權」是限制參政權的形式之一,法源是刑法
: 「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樣是限制參政權的形式,法源是選罷法
: 從來就沒有規定參政權的限制只能用刑法規定好嗎?
: 憲法第23條規定的是「...以『法律限制之』」
: 可沒有限定說只有刑法能限制或剝奪參政權
: 不是效果一樣就是同一個東西好嗎?
: 不然我就問
: https://imgur.com/B1PPhGz
: 這條規定的都有被褫奪公權嗎?
: 你沒繳保證金不能參選是因為被褫奪公權嗎?
: 不是,那是來自於其他法律上對參政權的限制
: 自然不會有需要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的問題
: 犯這些罪直接不能參選是否違憲,這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 這當然有討論的空間
: 但才不是你說的什麼中選會凌駕法院的問題
: 根本胡扯一通
--
思慮清晰
我比較想問,綠粉如此高潮,是因為這個打了
什麼嗎 ?除了扁和鐘以外 ?
樓上是在說笑吧
不是,請說...
這高潮到彷彿民眾黨以後全黨都不能選了,要
解散了 ? 實在不懂
恩?上面這推文的意思看不懂
我這篇內文有提到民眾黨?
就你這標題阿,叫藍白粉趕快過來看,阿是要
看什麼 ?
算了,我直接說啦,你覺得這個是在打柯的哪
點 ?
打柯? 我自認為開第一篇是在支持這條文沒錯, 也有一些理性白粉表達支持, 但腦袋只裝柯神信仰的信徒, 我是沒有影響你們的打算, 畢竟人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詐騙犯完全無傷
大概就民進黨最爽的
這個過了選舉領表中選會報名直接資
格不符就刷掉了
然後收割排黑的美名保全黨內詐騙犯
我是支持啦,我只是問標題下藍白粉是為什麼
?是啦,祝福你也早日看看別的立場觀點,
說到像宗教,dpp也是頗令人佩服的
你看,弊案不管再怎麼多,還是有鐵粉,這不
就跟以前藍營一樣
貪污黑金也是一樣
找代理人就好
我實在不懂,為什麼總要站在哪個黨有利哪個
黨不利的觀點去看這件事,排黑條款本身不好
嗎? 限制這些人參選的權利不好嗎?
如果酒駕、性侵也該加入,立法院的委員都可
以提案啊,這個我也贊成啊!
要修就應該直接修到各法中由法官判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有規定判決有罪不得
參選
這才是該走的修法方式
像這樣從2007到2018到2023想加什麼就加
什麼
真的不是好方式 這些並非我的見解
從2007年就討論過了 到現在司法院也一直
提醒
錯誤的事不該因為有冠冕堂皇的理由變成
對的
更別提未定讞那條
被柯反殺 見笑轉生氣
46
首Po藍粉就算了,最愛把清廉政治掛在口中的白粉們, 先遮住提案、贊成票的立委名字,只看下述條文: ------------------------------------ 三讀條文明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安三法、 組織犯罪、毒品危害、槍砲彈藥、洗錢等罪者,X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 1.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2.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 下褫奪公權。6
有些人覺得法律就是看懂中文 就能自己胡亂說文解字亂扯一通的 首先,褫奪公權是刑法上的從刑 當然是要由法官來宣告沒有錯 但褫奪公權只是法律限制參政權的形式「之一」1
年 : : 下褫奪公權。 : : 3.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 4.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 5.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
15
[情報] 11/26選舉確診者不能出門投票遭疑違憲 司2022年11月21日 週一 下午5:29 九合一選舉確診者不能出門投票,國民黨立法委員曾銘宗今天在立院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林 輝煌是否違憲。林輝煌指出,必須要先成為個案後,再由憲法法庭判決,司法院不便表示 意見。14
Re: [新聞] 選罷法「排黑條款」立院下午表決 朝這我真的要回文 有 問題很大 參政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 你要剝奪參政權可以 有個東西叫做從刑 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在必要時基本上都可以判4
Re: [新聞] 民進黨強度關山修選罷法 違憲苦果全釋字第 584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 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 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 登記。」4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看到昨天剛出爐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的高普/司律考試重點,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 節錄如下: ★【判決重點】 作者是用樹樹狀圖來表達,滿好懂的,原文可以下載 ★【考法】1
Re: [問卦] 所以18歲公民權大家怎麼看?其實最大的八卦是為了修憲 硬扯是憲法禁止18歲投票 所以必須要修憲 事實上如果要賦予18歲公民的投票權 只要直接修選罷法2
Re: [新聞] 民進黨團推動修選罷法 納「黑、金、槍、這樣修絕對行不通的啦 根本來亂的 1.只列舉特定幾個法條,這標準有問題。 舉例來說,難道吸大麻比 殺人未遂、殺人罪嚴重? 2. 違憲 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2
Re: [新聞] 18歲公民權修憲未通過 時代力量主張直接這種解釋憲法的方式真是搞笑 拿民法那種朝向對當事人有利的解釋法律的思維 來解釋憲法 根本就是對於憲法的無知 嚴重違背法治國的立憲原則1
Re: [新聞] 指揮中心將解散! 衛福部曝2個可能時間小弟文科社會觀察家 先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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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不能再讓藍白亂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