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逆轉!朱亞虎發回更裁4小時「再遭羈押
※ 引述《haha98 (口合口合九十八)》之銘言:
: 記者劉昌松、閔文昱/台北報導
: 台北地方法院於9日晚間處理京華城案的新進展,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的羈押抗告: 成功,晚間7點30分發回北院重開羈押庭。不過,北院9日晚間10點35分召開羈押庭,歷: 經1個多小時開庭,北院稍早再裁定朱亞虎羈押禁見。
目前暫時還沒看到理由書或摘要
只是既然仍裁定應羈押,相信在理由方面,應該不可能會再用「在美國有生存能力」,而需要轉找其他證據來「自圓其說」了...
不過是否要說「翻車」之類的話,現階段還言之過早
畢竟沒人知道一審(裁)和更審(裁)的認定法官是否為同一人,而如果確定是不同人,則應不存在中立性的問題。
無論如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中:
第一款的「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第二款的「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第三款的「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間、第二款及第三款的文字遊戲,確實給了法官心証空間,因此才會搞成這種尷尬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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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握的拳頭捏碎了願望 令鮮血流滿了掌心
無盡的翅膀猶如鎖鏈一般 沉重得令人無法動彈
只懂得失去的稚幼眼眸中 人們懷念永不復返的星光
每一盞點起的燈火 都綻放著生命的光芒 載著前行乃是命運
銘刻光輝 對誰都溫柔 歲月的痕跡
——西川貴教《ヴェスティージ》(『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四片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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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果然塔綠班又翻車了
噓
你認真了…有些只是過場…
→
押是目標…過程不重要…
推
這樣搞,只會讓大家對司法信心降低,到底
→
是不同法官就雙標,還是上面交代下來一定
→
要押
噓
笑死什麼上面交代 鄭文燦羈押你有出來罵嗎
32
[問卦] 收押可以發聲明喔?大家好我八卦水桶常客啦 想問下被收押的人可以透過律師發聲明喔? 我查了下 當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有以下可能時,可向法官申請判決將嫌疑犯羈押。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18
[討論] IBIZA網友請進今天最後的一篇文就送給你了 噓 IBIZA: 可憐 關鍵點大家都講了 你律師法助貼出來111.240.211.108 09/02 06:04 → IBIZA: 反而被看笑話111.240.211.108 09/02 06:04 → IBIZA: 鄭拿錢去還是早就被掌握的 家裡搜到錢是另111.240.211.108 09/02 06:06 → IBIZA: 外又搜到的111.240.211.108 09/02 06:0612
[討論] 「有羈押理由,但沒有羈押必要」啥意思?誒誒誒 羈押的理由不外乎如下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7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6
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5
[閒聊] 為啥有罪犯交保 一堆人就超火==?當法官認為罪刑重大「且」 1.有「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俗稱虞逃) 或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俗稱串供之虞) 或5
[問卦] 我朋友被羈押 沒辦法幫他護航了吧??安安 通常被羈押都是犯罪嫌疑重大、事證明確 或是下面這三點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3
[問卦] 為啥一堆人看到犯人交保要那麼火???當法官認為罪刑重大「且」 1.有「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俗稱虞逃) 或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俗稱串供之虞) 或3
[討論] 感覺越來越有羈押的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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