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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朱敬一:釐清「學術倫理」與「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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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朱敬一:釐清「學術倫理」與「智慧財產權」的觀念

朱敬一 2023年01月30日

台大國發所的諸多論文抄襲案引發不少政治風暴,雖然在可見未來仍有餘波,但大選已過,幾個月下來社會也有些沈澱。我對口水或政黨摩擦沒有興趣,但想花一點時間釐清學術倫理與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差異,彌補一下社會討論的或有盲點。23 年前我做國科會人文處處長的時候,就處理過全台灣最早、最嚴重的學術倫理案,而國科會官方學術倫理處理要點的第一個版本,也是我草擬的,所以,我對這個課題完全不陌生,也做過一些研究。

先講最關鍵的概念:智慧財產權或是著作權,其所保護的是原創者的權利,防範原創者法益受損;但是學術倫理所要保護的,是學術研究與傳承體系的堅實,避免錯誤或不實的學術研究,誤導 (mislead) 未來的研究者。簡言之,智慧財產權保障「現有特定權利擁有者」的法益,而學術倫理防範對「未來不特定讀者」的誤導,兩者截然不同。以下分點陳述,比較清楚。

1)學術研究茁壯的關鍵,是累積與傳承。靠著累積與傳承,後來的研究者才能在先前研究的基礎上再向前走,如此知識才能蓬勃發展。牛頓的名言是:知識累積讓我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所以能看得更遠。

2)但看得更遠有一個重要前提:前人的肩膀是實在的、堅定的、穩固的。如若不然,例如前人的知識有隱藏的漏洞、真假難辨,甚至判斷審議知識的體系都是扭曲偏頗的(例如哥白尼的故事),則「巨人的肩膀」危如累卵,知識累積必然困難。而學術倫理,就是一套規範體系,希望能保障巨人肩膀的堅實。

3)不堅實的巨人肩膀包括兩類。其一是「錯誤與扭曲的知識」本身,其二是偏頗不公的審議體系。關於前者,是指錯誤、造假、揑造的知識,誤導未來知識研究者的研究方向與認知。廣義而言,學位論文也是一種名器,學位論文造假也是要誤導他人。關於後者,是指因為利益、性別、種族、宗教等原因,對知識判別形成扭曲的立場。更嚴重的情況,是不公平的審議制度化,形成系統性的審議扭曲。例如,某甲因為一系列抄襲或造假而發表許多文章,最後做到審議學術研究的單位主管。又如,分配學術資源的高官拉幫結派,用非學術考量主宰生殺。這些,當然也是危害巨人肩膀的情況。

4)關於學術審議的體制客觀,是學術倫理的重要一環。全世界重要期刋都會要求創作者或是審查者「揭露」其利害關係,避免隱藏利益扭曲了結論或是評審,進而誤導讀者。利害關係包括各種利益:菸草公司補助的肺癌研究、石油公司補助的暖化研究、政治團體補助的選情分析、共同作者或是論文指導而形成的裙帶關係,皆是著例。應當揭露卻不揭露、應該迴避卻不迴避,就是違反學術倫理。揭露與迴避還只是消極面;如果有人積極經營這樣的裙帶利益,當然更為嚴重。

5)就著作而言,其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概有兩大類,一是數據或實驗造假,二是抄襲或不當引用。這兩種情況雖然不同,但都是在「誤導」讀者。前者使讀者誤信有某個結論,可能因此誤信而走上錯誤的研究方向,甚至害人性命;後者使讀者誤信作者的知識體系與整理脈絡,當然也可能產生誤導。我們要注意的是:這兩類情形都未必違法。即使是抄襲,都可以在「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情況下完成。這一方面的討論,網路上很多,讀者可以輕易搜尋。把學術倫理問題當成侵權行為來處理,是畫錯重點。

6)學術倫理不是法律問題已如前述,因此它的處理邏輯往往與法律不同。例如,實驗造假的舉證,不只是懷疑者的責任,原來做實驗的人更有義務提供所有的研究細節、實驗室筆記、電腦程式等,便於懷疑者重複。這一方面,有點像是營業秘密審案中的「被告自主揭露」。簡言之,科學實驗「必須」是可以被客觀檢視的。科學哲學家 Karl Popper 對科學的定義 (之一)就是「科學是要提出 falsifiable hypothesis」,這
falsifiable 中譯是 「可以被證明錯誤」,當然需要原實驗者的協助。學術倫理要求這樣的配合,這與一般侵權法律不同。有些科學上的 hypothesis 沒有辦法被驗證,但這是題外話。

7)侵犯智慧財產權完全是法律問題,法律後果由法院決定。違反學術倫理的後果則視情況而定,其處理當然包括撤銷學位,如果是教師也可能涉及撤職。就個人而言,「誤導他人」的白話文就是說謊;說謊的名譽後果,應該不需要我贅言。抄襲也不見得只限於學術界,以往也有記者特稿抄襲的案例,當事人被新聞機關撤職。在這一方面,新聞稿件與學術論文,其本質是相近的。但是一般而言,智慧財產權的侵犯,由法院判定彌補比較簡單。但是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有時候很難事後彌補。前述 3)某甲因為一系列造假文章而主宰某領域資源分配,這是實際的案件,事後根本沒有辦法彌補。

以上,我講得夠清楚了。如果讀者心裏有特定的個案,你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切入檢視:此案背後有沒有審議制度的扭曲?此案有沒有該揭露未揭露的利益?此案隱藏著什麼樣的裙帶關係?此案造成了什麼樣的誤導?我們將來要如何防範、如何處理?我們思考學術倫理,要從這些面向著手,其與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追究,實為平行時空。

※作者為中研院院士,曾任中研院副院長、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行政院政務委員、國家科學委員會主委、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WTO)常任代表等職。2010年獲選第三世界科學院(TWAS)院士。2017年復獲選美國國家科學院(NAS)海外院士,是亞洲第一位獲選的社會科學研究者。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原來做實驗的人更有義務提供所有的研究細節、實驗室筆記、電腦程式等,便於懷疑者重複

關鍵字:重複

那如果不是做實驗怎麼辦?

社會科學畢竟不是科學,無法「重複」驗證

使用的材料諸如民調、田野研究等等也不易判斷真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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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ycat501/31 13:42KMT的正義之聲

wen1701/31 22:01朱敬一教授什麼時候變成KMT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