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朱學恒去按鈴告自己啦!!!!!!!!!!
這招好像還可以
不過是告自己強制猥褻還是性騷擾呢?
自首也有告訴乃論的嗎?
法院應該會希望雙方和解吧?
朱大我真的猜不透你啊
--
呀!來源請求?想看熱鬧
有開直播嗎
血流成河了啦
自己告自己是不是也可以自己隨時撤
告?有請法律專家
得到應有懲罰後再出發的概念
無言…
現在自首有點慢了吧
如果女方出庭不就可以再見到一次!這是真愛
罪己詔? 以為自己是皇帝?
做這種智障秀沒人會同情他啦
因為等下鍾也要開記者會,血流成河呀!
出乎意料 是在記者會開始同時嗎?
朱自清
笑死 哥布林王罪己詔
沒用了 鍾等等記者會應該會讓他再社死一
朱自清XDDDDD
這招是不讓對方殺 自己來
次
北七告訴乃論 之罪哪有告發 要尊重被
害人意願
法庭上自己一下當原告一下當被告,
幹真的變成咕嚕了
這樣故意告錯法條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嗎
怕成到還要先告自己消毒 等等鐘的記
者會應該很精彩
反觀民進黨大老連咬奶頭都沒事
有黨證果然不一樣
八卦版一堆自走器同情他喔
真的很會抓流量
不過這個應該不叫告自己 應該叫自首
記得別按錯
我先告自己 你們不要想搞我
白痴,這招有啥用?又在搏聲量而已,
看不出反省在哪
因為他很可能刑事了
不愧是國民黨的戰神
這聰明好嗎可能算自首減刑
他可能想看看所謂的證據啊
強制猥褻沒告乃啊
強制猥褻應該是告訴乃論沒記錯吧?這
咖到底在做什麼秀
不虧是柯粉最愛 看起來還想繼續活動XD
224哪來告乃
終於想到這招,藍白粉會買單嗎?
強制猥褻非告訴乃論
噁心,連這個都要作秀
他在拼自首減刑吧
那是對配偶犯224才告乃
鍾是朱的配偶?
如果鐘沒拿出證據 就清白?
有要告朱凱翔 汙衊他嗎
強制猥褻仔
聰明的勒一定問過律師
告完自己就有理由可以回直播節目了?
剛查了是公訴罪 小弟錯了
這是學古時候皇帝下詔罪己?
就不要在有別人出來~他這樣會社死
有沒有證據 檢察官會去偵查啊
這是反擊不是檢討
想圖個不起訴的東西 未來拼復出啊
柯粉錢那麼好賺 不復出太可惜
檢察官要起訴什麼罪名 也跟他自首罪名
無關
自己出來講 道歉危機處理
當了性騷犯都還要博眼球,蹭流量
檢察官簽結也可以啊
最多簡易判決處刑吧 都認罪了
是要不起訴什麼
看來離復出之期不遠了!
開大招了
朱自清XD
這是哪招,朱拿的出證據嗎?? 有保留影片??
人家都乖乖社死 只有大王永不放棄
故意裝可憐而已
有可能只構成性騷擾罪 那就告訴乃論之
罪了==
有人掉橘子 拍背影嗎
不可能
轉被動 為主動 對方要吃大虧了 !!
第二次強吻明顯違反意願了
就是標準強制猥褻
不可能
朱站上制高點 就攻擊妨礙家庭!!!!
剛看強制猥褻構成要件蠻嚴格的
強制猥褻啦
強吻有案例~就是強制猥褻
一定有高人指點 接下來輿論/法律攻防
第一次強吻還有得凹成性騷法突襲觸摸罪
第二次明顯已經違反意願了還強吻
就看有多少證據了
到時候不起訴處分,就可以拿來當作復出的
但書了
那就是強制猥褻
告訴乃論還在作秀 笑欸
強制猥褻是公訴啦 有名嘴叫人去檢舉
不過圖一個可教化顯有悔意 顆顆
他這個一定會辦的
不可能會有不起訴處分啊.....都認罪了
看來是刷流量成分居多
裝受害嗎?pua招法欸 天生渣
不起訴的前題是犯罪嫌疑不明啊
指示可不可以拚一下自首來減輕刑罰而已
阿你都認罪了 還在犯罪嫌疑不明什麼
怎不拿武士刀捅自己,比較man
還有就是女主角今天還要招開記者會
他也會怕
自首+認罪 用簡易判決處刑 判輕一點啊
不就拚這樣
受害人出來爆料才要自首哪有啥誠意
看能不能減到6個月以下易科罰金
減不到6個月以下 就滾進去蹲啊
該賣T恤了吧
他就在拚而已~女主角都要開記者會了
檢調一定要辦的~拚自首這樣
估計要賣我錯了T桖
拚減到6個月以下易科罰金啦
可以學黑人,義賣T恤
如果超過6個月 不能易科罰金 就要進去了
這白癡從頭到尾沒搞清楚自己的嚴重性www
易科罰金 就出一款紀念衫 給粉認捐
有夠噁心
不定價 用拍賣的 XDD
強制猥褻罪不輕 早該下跪道歉賠錢投降
我覺得易科罰金的機會不高耶
被曝光才告發自己 來不及了
強制猥褻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
除非法官剛好判6個月又給他減刑
他這身材 坐牢 也是養生 能多活幾年
不然通常都超過6個月 都不能易科罰金
我覺得高機率是進去蹲啦
建議王董下次可以tag自己
強制猥褻有判例嗎 記得強暴脅迫的要件
很嚴苛 要達被害人無法抵抗之程度 照
鍾描述的事實感覺沒有 而且還在公開場
合
第一時間就該去找女方下跪賠錢了
送到檢察官那裏 他根本是死路一條
不用無法抗拒啊....
進去又怎樣 出來就復出啊 台男根本沒有
社死這回事啦
最高法院連強制性交罪
都早就採強制手段不必要說
這手真的高端 有夠下三濫 又可以博眼
球
一切違反意願之方法都可以
台灣第一的抖內 真的進去 就當進修
感覺就是聽到鍾要開記者會才出這招,
真是爛人一個
就算是學說也是採低強度強制手段說居多
這強擁強吻 怎麼看都至少符合低強度
強制手段
這樣他應該就是在減損XD
出新T:我告訴我自己
至使不能抗拒那是在強盜罪
出新T:我告訴我自己 再也不要接近你
在強制性交強制猥褻這邊手段放得很寬
欲練神功 引刀....
萬秀之王
進去出來後減肥成功,可以像當初標哥一樣
,炒一波話題
搶先鍾的記者會一步,時間算得很準耶
樓上這個還有摸下體
老實說摸下體才判這樣很輕了
果然是有關係就是沒關係
高院當時指出,「親吻嘴唇」依一般社會通
念,向來被認為是與性相關的行為,「性騷
擾防治法」也把偷親列為性騷擾行為態樣,
若是未經同意以強暴方法親吻他人嘴唇,已
達妨害對方性意思形成自由,所侵害的性自
主權程度,應屬強制猥褻行為,並非僅止於
性騷擾。
毫無反省能力的人會做的事 充滿算計
他用斷片說會不會用原因自由行為擋掉
啊 幹完全一條龍的套路早就有備而來了
真的 夠噁爛
破罐破摔 流量先刷一波 是這意思嗎
他被關我就買香檳王慶祝
我覺得從這荒唐行為來看 他絲毫沒有認錯這個
想法
沒幾天又不乖了,他這個已達猥褻,可能被關
肯定沒有 因為他接到助理電話的時候非
常冷靜的說他喝到斷片了
總要演下去,不然還有一堆蠢人要抖內
到現在還在操弄 根本就沒有誠信認錯
的感覺
他早就準備好後續的法律動作了
他做的任何行為背後都滿滿的只替自己
想
這是什麼操作?
你跟我說這個人真心在檢討自己?
我只能說它德道德觀真的很高很高
各種操弄 只為自己
自首就好了
不愧是吃屎白藍仔的男神 如此優質
媽的有夠噁心
自首海外減刑啊,就想到自身利益而已
,八卦板還推了不起,了不起個鬼啦
這只算是做了該做的事而已 洗白復出
想都別想
這三小
YT只是無限期停止活動,影片還在的話
,廣告分潤還是會一直收到啦!舊影片
還是躺著收,只是不如新影片而已
啥法盲用語 這叫自首
罰一罰事情就過了
這是不給被害者們串聯的時間吧
就是想要拼一段時間後回來當名嘴賺錢
幹~~~ 滾去死一死 別再演了
一頓操作猛如虎
說真的 還是覺得操作感滿滿的
進入偵查程序後偵查不公開。加上法官應
該會希望和解。宣佈消息直接鎖死
斷尾求生
切腹比較快
有夠假掰的 被爆出來才自首
腦殘法盲 自首就自首 告發自己是三小
某方面來說 他跟堅哥沒啥兩樣 但又
比哥布林好太多了
他不是自首是告發,就是想脫身
為了聲量 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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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朱學恒強制猥褻案,今天檢調就該啟動了吧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區別 一、告訴乃論之罪,是指該罪要有告訴權之人或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也就 是說如果被害人沒有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則檢察官 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的案件,當然也就沒有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 問題。法律上均以「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明定的犯罪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11
[問卦] 檢察官還沒傳喚猥褻朱以前社會重大事件 隔天辣 檢察官就自主辦案 傳喚兩方雙造當事人到案 過幾天了 強制猥褻(非告訴乃論)這樣重大事件 竟然沒有動作 還真奇怪?是怕豬血痕逆? -----8
[問卦] 和解書簽了是不是就可以胡說八道了?和解書簽了是不是就可以胡說八道了? 眾所皆知 在法院調解時簽的和解書等於正式的最終判決 那我今天想到一個肉洞了 以下舉例 A男對B女 私底下性騷擾7
[問卦] 為何大家都說朱是性騷擾?為什麼大家都一直說朱是性騷擾? 明明強吻這種事情,是猥褻阿 朱做的行為,分明就是刑法的強制猥褻 強制猥褻可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事情也沒過很久,絕對還在追訴期4
Re: [新聞] 朱學恒性騷「反悔簽切結書」!鍾沛君得因為是強制猥褻吧 已經有些律師出來說了 朱大過了一天 也許有去過問律師 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性騷擾 是襲臀襲胸 是趁人不備 強制猥褻 是你不要了 還硬來5
Re: [轉錄] 董成瑜FB:第二篇文章欸 不是 這文章我只看一半 看到她說什麼她很忙所以不告 ..1
Re: [問卦] 朱學恆以後能做什麼工作我真的很佩服朱學恆 自己強制猥褻女人,卻還可以上電視去罵別人性騷擾是滿嘴仁義道德、私下男盜女娼 一副正義凜然的樣子 更厲害的是,被朱強制猥褻的受害女子就在他旁邊,朱居然還可以若無其事的罵別人性騷擾 這臉皮是要有多厚?心要多黑?才做得出來…3
Re: [新聞] 「不姑息想摧毀我的人」 林智堅今按鈴申演戲用的啦 反正綠營現在內部很清楚這件事情林是怎麼說也說不清楚了 所以根本就沒打算說清楚 用的還是萬年老招 媒體控制3
Re: [討論] 朱學恒危機處理怎麼那麼失敗?躲起來爛透很簡單啊 因為現在搞不好是強制猥褻 版上現在應該還沒有人 能篤定說是性騷擾 還是強制猥褻 但兩個天差地別 性騷擾是趁人不備 是告訴乃論 現在也超過6個月了2
Re: [新聞] 不捨朱學恒「一吻失江山」 民眾黨正妹:雖然我知道她只是想蹭負面聲量, 但我還是想罵... 不要把嫖妓跟強制猥褻相提並論! 嫖妓(非未成年)違反的是 社會秩序維護法,僅處罰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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