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朱蕙蓉:鏡檢跟北檢果然是同一家
※ 引述《a5687920 (苦大師)》之銘言:
: https://youtu.be/3BHM1KmeAp4?si=Dh52T7SQV2KYO5fY&t=335
: 朱蕙蓉接受訪問時說到 鏡檢所寫的報導 跟她在北檢裡面那些文件都看到過
: 所以也變相證明 鏡檢果然是有所本 報導未必是造謠
: 但說好的偵查不公開呢^^?
每次看到草講話都會讓人覺得讀書是否有犯
法嫌疑
偵查不公開適用約束之對象:
1、檢察官
2、檢察事務官
3、司法警察
4、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
5、告訴代理人
6、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人員
簡單來講就是嫌疑犯當事人和他的律師,其
他的就是司法機關人員
而不受其偵查不公開約束的人有誰?
如記者、告發人、被告與證人都沒有保密義務
,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
這些東西法律資訊網隨便找就有
至於朱蕙蓉會講這種話說明她會當個老草絕非
偶然啊,今天她可以上節目去講,讓大家知道
QRCODE這件事,那其他的證人當然也可以透過
管道把資訊洩漏給記者啊,不就這麼簡單嗎?
就連前幾天出來笑得很爽的張益贍也說「他有
跟檢察官說好不會講」,意思不過就是說他可
以講,但他只是因為答應檢察官所以基於信用
不講罷了
所以講得好像北檢洩漏資料給鏡週刊一樣,難
怪會被柯文哲騙10年啊
--
律師也只是律師倫理
沒用啦 打完臉 繼續跳針
就一些證人,關係人知道部分之內容,所以週
刊應該有去訪談一些證人,關係人
證人可能講了一些檢調的內容
當然可能有一些出入
其實就很簡單啊,鏡週刊只要知道誰被找去 偵訊就可以聯絡當事人,所以在那邊扯什麼 偵查公不公開的真的有夠蠢
不過被告洩密有可能變串證
串證是串證、偵查不公開是偵查不公開,畢 竟這不是同一個法源也不是同一件事,所以 這個沒什麼好混在一起講的
別期待雜草的腦袋
人家朱跟張都說他們是證人,完全不受限
每個非上述的人員也都人嘴一句偵查不公開是
重點光北市府被約談多少人以上
要怪誰-.-
週刊也要有名聲,後面才有人看,全部自己編
是不可能,有些空白的自己推敲猜是可能
但多少有一些來源
檢方是希望他們有些不要講
隨便都當證人故事就兜起來
證人 證人 證人很重要,這些當證人都直接
不受約束
有腦袋就不會當草!
只是礙於檢察官希望不要大肆宣揚,以免外
界會誤導或作文章
小草就是偷換概念 記者有報導消息之天職
一直硬扣偵查不公開的帽子 真是草言草語
記者的工作就是讓偵查部分公開
不然修法禁止記者報導任何偵查中案件
法條繼續看就會看到檢方可以適度透露了 一堆
在裝傻講幹話騙人而已
小社底草讀三小書不要出來殘害就阿彌陀
佛
有腦袋就不會當草+1
智障小草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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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偵查不公開 好了啦小草法規名稱: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5 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39
Re: [問卦] 鏡週刊女記者都在檢察官辦公室幹嘛?不管他們在做什麼? 都有觸犯我國法律的疑慮 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條 1.偵查,不公開之。27
[轉錄] 李正皓 threads 偵查不公開原則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李正皓 threads 3.轉錄內容︰ 給小草: 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的對象有誰?16
Re: [新聞] 30歲男網紅陳屍大安區豪宅 屋主竟是捧紅不是啊 這聲明居然是透過律師發布的也太奇怪 「偵查不公開」這五個字針對的並不是一般人耶 這位經紀人又不是相關人員並不受「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管制啊 律師一定知道相關辦法,怎會代發這種聲明9
Re: [問卦] 馬郁雯是怎麼取得200%可靠的偵查中機可以查一下偵查不公開 誰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 須遵守偵查不公開人員 (一)檢察事務官、6
[討論] 高的案件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鏡週刊寫這麼多資料 那個公務員洩密啊 完全不怕被辦洩密罪耶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至3項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5
Re: [時事] 林姿妙批是辦案 還是選舉手段《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5
[問卦] 記者是不是沒有偵查不公開的義務偵查不公開的話題現在沸沸揚揚, 大家說記者偵查大公開, 不過根據刑事訴訟法245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 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2
Re: [新聞] 獨/怨檢廉交代不可外傳卻登媒體 陳佩琪誰說違法 誰就是傻逼 偵查不公開限制的範圍是這些: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 還有依法執行職務的人。 所以被告、證人、記者都沒被約束- 就跟被告主張偵查不公開一樣, 法律沒這東西,但是很好用。 被告不想跟你說,就用偵查不公開。 告不贏又想讓你閉嘴,就用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245條(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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