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坦白說我覺得送達是個很嚴重的問題
※ 引述《elite9q ()》之銘言:
: 雖然我是不覺得黃國昌表現很好
: 但我覺得送達這件事情,是個滿嚴重的問題
: 憲法訴訟法第17條
: 除裁定不受理者外,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並得限期命相對人以答辯書陳述: 意見。
: 你如果受理
: 那就應該要送達
: 送達這件事情是有定義的
: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一節全部都在定義送達
: 阿在網路上面下載算是送達?你要不要聽聽看你說甚麼
: 阿你說這是行政程序法
: 不是憲法訴訟法
: 那我問你你有限期命相對人以答辯書陳述意見嗎?
: 白紙黑字,你哪時命令立法院回復,期限是哪時
: 講清楚啊
: 這問題我覺得其實滿大的
沒錯,送達問題真的蠻大的。特別是由黃國昌這個前民訴學者提出來,更凸顯
這個問題有多大。這問題已經大到顯示黃國昌把民訴都忘光了。
憲法訴訟法第17條規定,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另於憲法法庭審
理規則第23條第1項也提及,涉及本案主張或與言詞辯論相關之書狀,當事人
均應以複本送達予對照。問題這邊都只處理聲請書以及與言詞辯論相關的書狀
必須送達予對照。換言之,只有涉及本案實體內容的書狀才要送。
本件準備程序召開是依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為之,目的是為作出暫時處
分之裁定而聽取兩造意見。所以這邊的問題是,保全程序所提出之書狀有無送
達予對造之必要?
這部份憲法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所以依憲法訴訟法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行
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3條第1項基本上就是照搬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可
是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有無適用於第七編保全程序呢?實際上因為沒有明
文準用的規定,所以涉及民訴保全程序的書狀是沒有送達對造的必要的。此見
解更可看新北地院102年訴字第2074號民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民事訴訟法第七編假處分之保全程
序,並未準用該規定。」
黃國昌明明是「前」民事訴訟法學者,為什麼會不知道在保全程序不適用送達
規定呢?不太可能吧?
照行規啦,先來個退萬步言啦。即使保全程序也需要書狀送達啦,也真的發生
程序瑕疵啦。啊請問黃國昌的程序權受損有沒有獲得補正了?他不是閱卷了嗎
?不是知道聲請人主張的內容了嗎?所以他程序權是發生什麼實質損害足以動
搖到本案判決?因為表現太差造成粉絲狂掉,影響到頻道收益嗎?
昨天看完黃國昌的表現,完全可以說是荒誕至極。他這幾年根本把法律全部扔
光光吧?
--
這篇很清楚。可惜小草無法辯駁只會狂噓
不要說博士,但凡是個有讀書的法律系
學生應該都知道這件事,黃國昌就是慣
性胡扯
國蔥還強調他9號上網看公告才知道,可
是...憲法法庭官網7/3號就公告了不是9
號才公告,另外相對人怎看都是立法院
不是黃公國蔥個人。
他叫大法官上網看他直播,他怎麼不上網
看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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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雖然我是不覺得黃國昌表現很好 但我覺得送達這件事情,是個滿嚴重的問題 憲法訴訟法第17條 除裁定不受理者外,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並得限期命相對人以答辯書陳述 意見。2
送達就是至少要掛號吧 不是大法官說的因為我們都有網站上公開資料,這根本違法了吧 就像應該送達的文書,結果貼在公所的布告欄,跟你說這樣也算送達 你可以去公所的布告欄看阿,我們都有告知, 這鬼話吧。 大家說憲法法庭是不是自己違憲了呢?1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第 22 條 應受送達人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寄送書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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