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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文哲:彭振聲太太筆錄要不要拿出來?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柯文哲:彭振聲太太筆錄要不要拿出來?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推:0 噓:0 →:4

※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銘言:
: 我們的真神,耶穌基督,民眾黨永遠的主席,柯文哲,
: 在法庭上直接嗆檢察官,彭振聲太太的筆錄要不要拿出來?
: 直接嗆爆檢察官了,看來這次柯文哲又贏了!

坦白來講... 這行為有點不可理解

一旦她在受到偵訊時,檢察官漏了「具結」這一程序,或者是沒有通知要「具結」,通常除非符合例外情形,否則將沒辦法當作呈堂證供來用

但如果到時又是「拿不出來」或其他有瑕疵的情況,到時柯文哲不爽的感覺應該會再加重了吧?



現階段既然明知鬥不過智,就開始狂打倫理疏失

但他看來到現在還不明白

縱使成功否認一部分的證據能力,但其他方面的疑慮在還沒被否定的前提之下,仍可被自動認作未違法



且別忘了,檢察官在遇到第一審、第二審都無罪的情況時,到第三審時都會狂用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四號刑事判例,以為護航之用: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自無真實陳述之義務,亦不負自證清白之責任,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為有利於己之證明,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二、按刑事訴訟,係以確定國家具體之刑罰權為目的,為保全證據並確保刑罰之執行,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固有許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惟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足以侵害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若為達訴追之目的而漫無限制,許其不擇手段為之,於人權之保障,自有未周,故基於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止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至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序違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難謂適當,且若僅因程序上之瑕疵,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據,無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如案情重大,然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輕微,若遽捨棄該證據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此與國民感情相悖,難為社會所接受,自有害於審判之公平正義,因此,對於違法搜索所取得之證據,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應就:

(一)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
(二)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三)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
(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五)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六)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七)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八)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

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因此看來,柯文哲的這番辯詞,說不是試圖推搪,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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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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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5566xxx 07/04 09:44剛來臺灣嗎?綠能你不能懂嗎?

laptic 07/04 09:50:(

ginobili62 07/04 10:42http://i.imgur.com/PALoTk3.jpg

ginobili62 07/04 10:42去柯家找佩其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