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朱亞虎斷點成立,結束了
笑死!小草法盲就是小草法盲!連刑事訴訟程序都不懂,還以為挖到寶
實際上只是自己的誤區
證人在審判庭翻供又怎樣?
你是不知道刑事訴訟法對此有明文規定嗎?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法院一樣可以拿你在偵查中的陳述當作證據推翻你在法庭上的陳述
而且最高法院的判例也講得很清楚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443 號刑事判決
。㈡、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下稱
共犯被告)在本質上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偵查中檢察官以
被告身分訊問共犯被告;或於準備程序、審理中以被告身分向法
官所為之陳述,就我國法制而言,固無令其具結陳述之問題,但
當共犯被告陳述之內容,涉及另一共犯犯罪時,就該另一共犯而
言,其證人之地位已然形成。此際,檢察官為調查另一共犯犯罪
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即應將該共犯被告改列為證人訊問;或
聲請法院以證人身分予以調查詰問,於踐行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
之相關程序權,使其具結陳述,其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至於以共犯被告
身分所為關於該他人犯罪之陳述,因不必擔負偽證罪責,其信用
性顯不若具結證言,即與本條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惟衡諸其等於
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所為之陳述,同為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
信性與必要性之要件時,即得為證據,若謂此偵查中或審判中之
陳述,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之陳述,顯然失
衡。從而,此未經具結之陳述,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同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等規定之同一法理,得
於具有相對或絕對可信性之情況保障,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時,
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
就算你朱亞虎在偵查程序因為身為共同被告的關係無法行使具結程序
但只要在審判中以證人身分傳喚,讓被告行使詰問權
保障被告訴訟權,法院就可以承認其於偵查中陳述的證據能力
就算你事後翻供一樣是無效啦!
小草一點實務經驗都沒有,還以為挖到什麼寶
其實不過是垃圾而已,今天檢察官傳你來不過是走一下程序
讓被告辯護人行使一下詰問權,你還真的以為這時候翻供有效喔!
是當法官笨蛋嗎?
小草法盲別在那邊自曝其短了好嗎?
※ 引述《t21 (t21)》之銘言:
: 好了啦。
: 剛剛記者出來說了
: 新聞也播出來了
: 朱亞虎後來被問到自己也不知道如何解釋
: 後來直接說那210萬和
: 容積率560%沒有關係。
: 他所說的一切都是他自己臆測的。
: 傳簡訊給林文宗,蔡壁如和另外一個人
: 只是告訴他們有捐錢。
: 所以不用繼續在這裡鬼扯一堆。一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笑死!你法條沒學好?
: : 第 4 條
: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 :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 :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
: : 弊情事者。
: :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 :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 : 第 5 條
: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 :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 不知道除了違背職務收賄罪外還有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嗎?
: : 再加上起訴書寫得很清楚,80年都委會核定公告的都市計畫案容積率就是全區(A+B+C): : 392%,沒有什麼扣掉捐地30%,為560%的說法,此可由其都市計畫書記載
: : 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臺北市土地次專組會議所提(78.10.27製表): : 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較表』之案計算[即容積率依整個基地
: : 面積計算為392%(70%×560%)]
: : 其是將A+B+C三塊土地合併開發,容積率為560%打七折等於392%,適用於區塊內所有土地
: : ,所以即使後來C土地被切割出來,也僅是其基地面積乘以392%計算扣除可建樓
: : 地板面積,並未採取560%計算,所以威京集團要求560%其實是不合法的。
: : 檢察官基本上就是認定該區法規規定的容積率是392%,所以從392到560也是不合法的,不
: : 會因為有監察院的糾正案就變合法,因為監察院不是議會機關,無權代替議會制定法律!!!!
: : 更別提提出該正案的監委後來還去威京集團旗下的基金會擔任董事,更讓人懷疑其糾正案
: : 是出於賄賂的不正行為,不具合法性。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528B.
--
其實你自己在這邊嗨,別人也不care你說的
這些事,大家在意的是倒底有沒有拿錢,今
天的說法看起來是沒拿,當然這是指210萬的
部分。 而你只剩下拿法律的程序來回擊,氣
勢就弱了
笑死!法院審判不講法律程序是要講什麼? 小草法盲還以為可以用輿論影響判決喔! 看看高虹安的反例 就可以知道小草有多自我感覺良好了
別管樓上說什麼 總之你贏了 千萬要保持信
賴台灣
卡提諾法學院見解視同憲法法庭見解!!
卡提諾法盲仔不懂 有收錢→收賄罪
沒收錢→圖利罪 檢調單位查出被告
不願意交代的問題金流→財產來源不
明罪
柯糞覺得朱亞虎出庭應訊說詞曖昧=柯
文哲無罪釋放
跟這版一堆智障講道理是你的不對
因為黨如果說屎可以吃,青鳥還真的吃
民進黨哪個敢相同標準去抓?
講一堆廢話,就說法官自己都在質疑朱亞虎210萬
法官自己都在質疑朱亞虎210萬的說法了
笑死! 審判長則詢問,京華城案107年間經監察院糾正,北市府把容積率改為560%,朱亞虎於109 年間傳訊息給李文宗等人致謝,當時朱亞虎曾於偵訊時更正此部分的筆錄內容。
朱亞虎則回答,偵查期間,他事後想想,特別謝謝2年前的事沒道理,應是謝謝北市府恢 復120284.396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的部分,「行賄我認了,我認罪,所以這可以代表我的 初心,還有我的懺悔」。
傳你來走一下程序...這哪招 那反詰問不就
跟屁一樣了...
笑死!法盲看不懂中文! 或於準備程序、審理中以被告身分向法 官所為之陳述,就我國法制而言,固無令其具結陳述之問題,但 當共犯被告陳述之內容,涉及另一共犯犯罪時,就該另一共犯而 言,其證人之地位已然形成。
此際,檢察官為調查另一共犯犯罪 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即應將該共犯被告改列為證人訊問;或 聲請法院以證人身分予以調查詰問,於踐行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 之相關程序權,使其具結陳述,其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1:28:11
「傳你來不過是走一下程序」,不就是等於
你說什麼都沒用,不管是不是事實,法官只
認之前說的話啦!那詰問權不就跟屁一樣。
詰問不就是希望能夠得到接近真相的答案嗎?
法盲看不懂判決在跳針喔!
使其具結陳述,其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一第二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初供為真沒聽過嗎? 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5109號刑事判決就提到:
「按證人或當事人於案發時之供述較少權衡其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 依經驗法則,較諸事後翻異其案發之初所為之陳述為可信,此即所謂案重初供。 故除有可證明其後更異之詞與事實相符,或其初供係屬虛偽者外,自不得任意捨棄初供而 不採。」※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1:50:39
一直都認罪沒翻供吧 翻供那是記者寫的 他是
補充證詞而已吧 至於有沒有罪 是法官的事
黃國昌發言沒多久,朱亞虎就又犯供了! 黃國昌稱,當初偵訊時,檢察官試圖在偵訊期間誘導證詞,為柯羅織罪名,以押人取供方 式,利用朱希望交保的心態,而屈意配合檢察官,用臆測的方式來羅織罪名。 就在黃國昌對外說明庭訊情形後,沒想到中午過後,朱亞虎說,「行賄我認了、我認罪, 代表我的初心,還有我的懺悔」。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1:54:12你才在跳針吧..我重頭到尾只說「不過是走
一下程序」。這句話真的很扯把詰問當什麼
每家新聞都有寫今天整個內容,整段看完吧
承認自己法盲很困難嗎
使其具結陳述,其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一第二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判例都講得那麼清楚,要主張刑訴159-2規定就是要使共同被告於審判上成為證人 具結並接受被告詰問後 就可以主張共同被告前於偵查中的陳述有證據能力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 ,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不會因為審判中翻供就否認前於偵查中陳述的證據能力 你連別人在講什麼都聽不懂 難怪一直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2:36:08跳針哥..我什麼時候說偵查中的陳述不算...
重頭到尾一直跳針 說別人法盲 笑死 跳針..
159-2就是以偵查中的陳述排除審判中的翻供啊! 你聽不懂?一直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2:47:11不能翻供啊,不然雞鴨吃到飽飽
21
首Po對於朱亞虎集合7個人頭給柯文哲210萬 朱亞虎表示 「沈慶京沒有交代目的」 「行賄是我自己猜的」 將整件事說法包裝成「朱亞虎誤以為合法政治獻金是行賄」![[黑特] 朱亞虎斷點成立,結束了 [黑特] 朱亞虎斷點成立,結束了](https://i.imgur.com/G0DLFkob.jpeg)
忘了提醒你 林姿妙的證人在最後也是突然翻供哦 但是林姿妙照樣一審被判有罪 小草要當法官前先去考司法官啦 不要太早興奮好嗎![Re: [黑特] 朱亞虎斷點成立,結束了 Re: [黑特] 朱亞虎斷點成立,結束了](https://i.imgur.com/G0DLFkob.jpeg)
沒有關係 不就一次栽贓失敗嗎 那北檢就說由於證據不齊全 繼續羈押柯文哲不就好了 不然 逼不得已 先放人
光是合法政治獻金就是錯的 政治獻金法14-1 第 14 條 1.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 本案來說16
這樣就叫做斷點喔!? 呵呵 錢有沒有確實找了了七個人頭給了,有..... 京華城是不是違法容積上限,是..... 以為轉個圈圈說成政治獻金就會沒事喔!? 就跟當初一堆收賄的說成是借款的 不也會沒事!?4
看不懂這能變成誤會一場的邏輯 刀都插下去了 雙手一攤 老闆沒有交代我目的 插下去是我猜的 這樣就能無罪?2
好了啦 果然三部曲都被我猜中了 一開始柯文哲說自己沒有做(但有事證人證) 後面變成有做但沒犯罪(但法官不是你 有沒有罪不是你說了算) 最後一部曲大概就是 有罪又怎樣3
靠背 我真的好想看 最後柯無罪定讞 政黑的綠畜會崩潰成這樣XDDDDDD 不過那時候
朱的說法應該只是對小沈有利吧,對柯文哲的處境沒太多改變 至少小沈有編故事的空間,搞不好有機會被放出來? (這邊不太確定有高手指證) 前幾天有消息說小沈一度想要認罪協商,但是又沒有 是不是亞虎最後一刻被說服幫小沈扛這一槍呢?1
好 沒關係 京華城案,就算後來無罪也沒關係 不要忘了柯文哲任內,可是有五大案 光京華城這個案 證據不充分的狀況下也可以把柯關快1年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https://i.imgur.com/Os7pWARb.jpeg)
爆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法官諭知:被告羈押禁見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 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 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https://i.imgur.com/7CDkA7Ab.jpeg)
96
[討論] 北院新聞稿在Treads上看到有記者貼出來了 1. 不爭執並且承認部份事實,圖利罪嫌疑重大 2. 案情後續可能往貪污賄絡重罪發展![[討論] 北院新聞稿 [討論] 北院新聞稿](https://i.imgur.com/LXc0lSCb.png)
10
[情報] 釋字789號解釋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解釋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5
[請益] 111司律刑訴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B.告訴人如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將私人訪查目擊者之見聞,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經 交互詰問之後,法院原則上仍不得將該見聞之陳述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5
Re: [問卦] 台視:未經判決確定 應該視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我去GOOGLE的定義是下面這段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證人、鑑 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偵檢不公開的定義如下![Re: [問卦] 台視:未經判決確定 應該視為無罪 Re: [問卦] 台視:未經判決確定 應該視為無罪](https://i.imgur.com/QE11UFqb.jpeg)
2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這判決提到第159條之2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與審判中法官前陳述不符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經審判長依法准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第183條第2項)後不陳述;而第159條之3第4款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但之後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雖拒絕證言,但被審判長駁回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卻又拒絕陳述(因為證人依第187條第2項有真實陳述義務,所以當主張拒絕證言被審判長駁回後又拒絕陳述,就是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又因為實務上禁止概括拒絕證言(第一段有提到),只讓證人必須就個別提問行使拒絕證言權,所以: 1、當證人針對個別問題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也准許後證人不陳述-->此時形式上有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也是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有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2情形。 2、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駁回後證人仍舊拒絕陳述-->此時形式上審判長駁回(形式上無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3第4款情形。 3、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卻准許-->此時形式上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這判決認為在這種情況因為跟上面1情形或2情形都不同,所以沒有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第4款適用,但因為被告在此時沒有抗辯證人概括拒絕證言違法,所以符合第159之5第2項默示同意傳聞證人(第159條之5這部分是從前後文推論出來的)1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上面有一篇很詳細了,因為原PO說自己是新手,從觀念的角度回覆你一下看有沒有幫助,很白話版如果有大神的話請小力鞭,有錯誤也請指正。 不確定你的問題點,分開都說 1.為什麼不適用類推159-2/-3? 這要從學說上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的性質是什麼,分兩說下去看 (1)證據未經合法調查,落入379第10款。白話說就是對證人詰問的環節屬於證據調查的層次不是證據能力的層次,雖然證人審判外的陳述跟到庭的陳述不符(這裡對不符有爭議,證人實際上沒發言無從比較可信性)而符合159-2/-3條文規定而有證據能力,但法官准許證人概括行使避免自陷於罪的拒絕證言權(刑訴180)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屬證據未經合法調查。
[情報] 釋字第789號-性侵被害人之對質詰問解釋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 旨在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為訴訟上採為證據之例外與最後手段,其解釋、適用應從嚴為之。 法院於訴訟上以之作為證據者,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蒙受潛在不利益,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 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意旨均尚無違背。![[情報] 釋字第789號-性侵被害人之對質詰問 [情報] 釋字第789號-性侵被害人之對質詰問](https://askforlaw.files.wordpress.com/2018/06/e6b395e5ae9ae99ba2e5a99ae4ba8be794b11.jpg)
X
Re: [問卦] 當證人風險是不是很大?刑事訴訟法159-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一、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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