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防禦權又是什麼鬼?
第一次檢察官說:「可以羈押他嗎」
台北地院:「不行」
所以阿北就回家惹
然後檢察官跑去找高等法院
檢察官:「我收集了更多證據,可以羈押他嗎」
高等法院:「好。那台北地方法院你再重新判斷看看。」
結果現在到了地院,講起了「防禦權」,說新證據不能提?
那搞屁啊,那不就照舊?
奇怪 我抗告成功 不就是憑著我抓到新證據嗎?
然後又不能提出新證據?那我新證據什麼時候派上用場?
第三次抗告成功時用?還是第三次又要講防禦權了窩草
法院上奇襲不是戰術一環,神聖彗星反射力量嗎?
憲法第16條防禦權哪有說不得提出新事證啊?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落實到刑事程序中的被告上,就是被告有防禦權,意思是給予被告於審判中與檢方類似地位、或給予其法律上的優惠以平衡國家機關與個人間的能力差異,內容包含委任律師、緘默權等等,交互詰問權亦屬之。"
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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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被收押的人也算新事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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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沒說有新證據所以抗告成功阿
推
應該是限制羈押券的內容吧?
噓
前幾篇就有人解釋了 傻鳥還不看
噓
刑訴翻完再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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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sKE0Bx 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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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指的是要跟給高院看的事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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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理解 -.- 是因為限制閱卷才發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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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篇刪了 搞屁喔
噓
胡亂講一通
推
那篇我刪掉了,因為新聞又自己改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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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害我也搞不清楚,先刪掉免得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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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推
檢方若也同意,應該沒啥大爭議,所以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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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結果就好
推
我很懷疑 怎麼會用美國佬這一套 這是被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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蔥帶節奏 還是有更上位的力量在遙控
50
[黑特] 「高院是因為檢方提新證據」是哪來的說法看到好幾株小草在洗 是因為檢方整理了新證據、原本檢方提的證據很少 但高院明明寫得很清楚, 「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 直接噴地方法院的法官連檢方提的證據都沒看完,就裁定無保,瞎雞巴亂判,是在急什麼?46
Re: [新聞] 快訊/北檢抗告成功!柯文哲無保請回遭撤八卦板首PO 從高院裁判文來看,沒有提到新事證,沒有講到金流跟啥其他財產不明等話語 這表示檢察官無論新給的還是原有的根本不足以證明柯有收賄或跟貪污有關 所以這個可以直接跳過了 簡單來說高院根據彭、朱、邵以及被羈押中的應和沈的證詞來看21
Re: [討論] 原來北院不審新事證,可以放鞭炮囉新聞在這裡,我節錄一段就好 【據了解,檢辯雙方對於法官的說明沒有表示反對意見,而法官所述僅限於「發回更裁程序 」,至於檢方抗告至高院補充的事證,仍在審酌審查範圍內。】 意思就是證據蒐集就是到送給高等法院那一版10
[情報] 釋字789號解釋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解釋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5
Re: [新聞] 獨家》北檢起訴書「未曝光版」首次公準 : 前二項規定。 : 沒有公開的東西記者可以獨家取得 : 自由記者真的神通廣大 還是北檢要出來哭是系統被中共滲透了 : 自由記者拜託順便公開一下高端採購報告跟3+11會議紀錄 謝謝1
Re: [新聞] 高嘉瑜首出庭對質林秉樞!遭暴打偷拍「審判階段中 包含法定證據方法 及法定調查程序 其中又包含了「對質權」與「詰問權」。 1.我們的大法官們在釋字582號中認為 「對質權」與「詰問權」有區別- 解釋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 旨在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為訴訟上採為證據之例外與最後手段,其解釋、適用應從嚴為之。 法院於訴訟上以之作為證據者,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蒙受潛在不利益,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 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意旨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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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原來北院不審新事證,可以放鞭炮囉說主要原因是「保障被告(嫌犯)防禦權」 但是抗告時的補充事證,則還是在地方法院更審的認定範圍內,而現階段控辯雙方都說沒 有意見 這是目前已知的事實。 不過這些聽起來,不會覺得怪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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