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法警小草:現在金錢是違禁品嗎?
笑死!這位自稱前警察人士顯然是沒有修過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及刑法第 38 條規定
得扣押之物包含:
1.可為證據之物
2.違禁物
3.犯罪工具
4.犯罪所得
5.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保全追徵)
違禁物不過是其中之一種,小草顯然是不讀書才會鬧這種笑話
※ 引述《oscarwu3041 (小羽毛)》之銘言:
: https://youtu.be/VcxYJlhrlfs?si=jGKLDC_QTuWIXElX
: 昨天晚上民眾黨在台南的夜市開講
: 然後有一位小草高先生
: 自稱在新北市當過警察、也幹過法警
: 說他是讀過法律的
: 1.
: 他一上台先反問台下小草:
: 「市長知道違法會蓋章嗎?」
: (台下:不會!)
: 然後又問:「你檢察官是不是知道違法才蓋章?」
: 2.
: 接著又說:「你去他家搜索拿到錢,難道現在金錢是違禁品嗎?搜到錢可以聲押嗎?」: 然後又很氣憤的說:「那些印鈔票的,是不是要關起來?」
: 3.
: 最後他提到他看過柯文哲到學校演講,回答學生問題的影片
: 他認為阿北「思想邏輯這麼清楚」的人,他會知道現在蓋的章是違法的,然後還蓋下去嗎?
: 大家怎麼看這位小草的肺腑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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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個笑話 警察法律很好
10年左右有補7-1X年都考不上高普考的
某一年警特 忽然就全上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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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屏東地院:明揚火災事故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有關「明揚廠房火災事故」債權人等聲請假扣押事件新聞稿 屏東地方法院 有關「明揚廠房火災事故」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說明如下: 假扣押是保全債權的制度,債權人的債權被保全,債務人的權利亦因此受到限制, 且假扣押程序不公開,貴迅速,特重時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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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詐騙不法所得會全數追討回來嗎?新的刑法沒收制如下: 「與舊制最主要的差別在於不再限於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才能沒收,第三人所有的資產在 符合特定要件下也可以沒收;此外,詐欺案在舊制時僅能針對犯罪所得原物沒收,而在新 制中,在犯罪所得原物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可以追徵其他資產,就算被告將不法所得 轉投資、購買豪宅、名車等,或轉登記第三人名下,檢方都有權追討。」1
[請益] 刑法選擇題2題1.甲明知A為詐欺犯,其所有之300萬元為詐騙所得,仍收受A贈與該300萬元。 有關該300萬元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300 萬元為詐欺罪之不法所得,係屬違禁物 (B) 甲明知300萬元為詐欺罪之所得而仍收受之,得沒收甲所收受之300萬元 (C) 300 萬元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仍在被害人處,故非屬於犯罪人A之不法利得1
Re: [問卦] 酒駕肇事為何不沒收犯罪工具?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刑法38條2項)。 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是指 對於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的效果,而對於犯 罪之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而言。 又倘該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前提,即欠缺該物品則無由成立犯罪- 國考版首po~ 請問各位senpai 1.審判中檢察官有無扣押之聲請權? 2.審判中法官之扣押是否要讓被告以及 被扣押物之所有人(第三人)表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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