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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京華城容積率從392->560就已經違法了吧?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京華城容積率從392->560就已經違法了吧?作者
negohsu
(專打不專業環團)
時間推噓 X 推:0 噓:4 →:11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timeriver235: 我柯黑 但是560%個人認知的確沒問題 49.237.10.1 01/14 01:29
: → timeriver235: 捐30% 剩下的70%轉商三 49.237.10.1 01/14 01:30
: → timeriver235: 你不能再把捐的算進分母 49.237.10.1 01/14 01:31
: → timeriver235: 112年檢察院的報告也寫合法 49.237.10.1 01/14 01:32
: → timeriver235: 112年監察委員是民進黨提名的 49.237.10.1 01/14 02:12
: → timeriver235: 你的是把總面積算進去 49.237.10.1 01/14 02:23
: → timeriver235: 後面要扣除捐的地 49.237.10.1 01/14 02:24
: → timeriver235: 臺北市政府循都市計畫審議程序 49.237.10.1 01/14 02:25
: → timeriver235: 這篇可以去看看 49.237.10.1 01/14 02:25
: 起訴書寫得很清楚,80年都委會核定公告的都市計畫案容積率就是全區(A+B+C)392%,: 沒有什麼扣掉捐地30%,為560%的說法,此可由其都市計畫書記載
: 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臺北市土地次專組會議所提(78.10.27製表)
: 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較表』之案計算[即容積率依整個基地
: 面積計算為392%(70%휵60%)]
: 其是將A+B+C三塊土地合併開發,容積率為560%打七折等於392%,適用於區塊內所有土

: ,所以即使後來C土地被切割出來,也僅是其基地面積乘以392%計算扣除可建樓
: 地板面積,並未採取560%計算,所以威京集團要求560%其實是不合法的。
: 而後北市府雖然於103年5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300893800號公告核定「修訂80年計畫案

: 發方式細部計畫案」(下稱北市府103年計畫)計畫書,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但也僅是
: 前揭大街廓地區之基地開發方式,由原大街廓整體開發轉為分區開發,並刪除「本案開
: 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等文字。並沒有更動容積率,所以這三塊土地的容積率自
: 至終都是392%的商三特,不是560%,所以郝龍斌堅持原本都市計畫所訂的392%容積率並
: 有錯,反倒是監察院糾正的560%毫無法源依據。
: 至於當初所給予的一萬二保障樓地板面積,那是內含容積獎勵的,而此容積獎勵僅有一

: 性,用完就沒有了,所以當京華城自行拆除而要重新聲請建照時,就應回到80年都市計
: 公布時的392%,而不是京華城或監察院所主張的560%。
: 至於監察院認為的560%,等同是把捐地區塊的392%容積移轉到未捐地部分,這已經是逾

: 監察院的權限了,因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是88年才制定的,80年公布計畫的時
: 並沒有容積移轉制度,就算是依照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也應是由都委會來審
: 核可,不是由監察院來決定的,監察院的糾正案明顯違法。
: 第 4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容積移轉,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

: 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訂定審查許可條件,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
: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 ㈠80年2月14日生效之都市計畫
: 北市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擬定主要計畫,76年4月29日辦理「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

: (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有關臺北市八德路、東寧路、縱貫鐵路
: 八德路4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公開展覽,威京公司76年8
: 月向北市府都委會陳情訴求變更為多目標多元使用分區,經都委會審議決議後,報由內
: 部80年1月12日以台(80)內營字第886687號函核定,嗣北市府以80年2月13日府工二字
: 80003366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
: 案』內有關八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
: )土地使用計畫案」(下稱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內容為:同意變更工業區為第三種
: 業區,土地使用限制僅供作公眾服務空間、國際購物中心、國際觀光旅館、辦公大樓、
: 化休閒設施及停車場等6種使用,為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將C土地共同納入北市府80
: 都市計畫範圍。該計畫案說明書載明:「本案應捐地30%規劃設計為公園、廣場之用,
: 登記為市政府所有,以回饋社會大眾,增建捐地後土地20%樓地板面積作為停車空間,
: 開放供公眾使用;為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臺北市土地因畸零不整且丘
: 過於瑣碎而必須採取『整合與集約使用』之特性,本基地開發方式應採大街廓整體開發
: 原則;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容積率依工務局於78.11.2第六次專案

: 組會議所提(78.10.27製表)『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較表』之第
: 案計算[即容積率依整個基地面積計算為392%(70%휵60%)],但不應損及其原已
: 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共120,284.39平方公尺)為標準」,自80年2月14日0時起生效。
: 京公司取得A、B土地使用分區自工業區變為商業區之利益,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要求
: 地30%(即附件一B所示土地)、捐贈2億2,000萬元作為其上設施興建經費等作為回饋
: 件,C土地亦因而變更為商業區,然威京公司怠於整合C土地,仍於80年委由京都公司
: 北市府申請建造執照及都市設計審議,北市府考量前揭大街廓地區延滯多年無法完成開
: ,於85年核備之都市設計審查報告書同意採分期分區開發計畫,將本案土地列為第一期
: 地之可興建樓地板面積為111,919.11平方公尺(原總樓地板面積120,284.39-8,365.28
: 即C土地面積2,134平方公尺*容積率392%]=111,919.11),另把C土地列為第二期
: 地(可興建之樓地板面積為2,134平方公尺*容積率392%=8365.28平方公尺)。86年間
: 京都公司與北市府簽訂土地贈與契約書完成捐地30%(即B土地),87年1月9日將本案
: 地移轉登記予京華城公司所有,由京華城公司為購物中心起造人續為開發程序,本案土
: 於87年受都市設計核備及核發建造執照(北市府87建字第212號),京都公司、威京公
: 及京華城公司於90年10月16日與北市府簽訂捐建公園廣場設施之履約擔保契約書,北市
: 於90年核發使用執照(北市府90使字第350號),至此完成京華城建築案即京華城購物
: 心,基地面積16,485平方公尺,容積樓地板面積111,919.11平方公尺(地下1層至地下8
: 並未列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換算容積率約為678.91%(111,919.116,485=
: 678.91%)。
: ㈡103年5月14日生效之103年都市計畫
: 前揭大街廓地區C土地上建物老舊頹敗有更新需求,經小地主所有權人多次申請劃定都

: 更新單元,因受限於前揭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訂有整體開發規定,未能符合臺北市自行
: 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要件,遲未更新改建。北市府考
: 威京公司、京都公司已享有取得前揭大街廓地區整體開發權限長達23年,但該2公司僅
: 其有商業利益之京華城(即本案土地)及公園廣場完成開發,對該2公司承諾整體開發
: 第二期基地部分(即C土地)卻遲不予開發,致該部分之建物淪於老舊頹敗,違背整體
: 發之義務及本旨,佐以該2公司長期怠於履行整體開發之權限,又致C土地之所有權人
: 於原整體開發規定而無法申請都市更新,此項整體開發之規定,長期限制C土地所有權
: 之財產權,且致當地建物老舊而有妨害地區公共環境等情,北市府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
: 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歷經都委會102年10月24日650次、103年1月23日: 654次、103年2月27日655次會議審議後決議,北市府以103年5月13日府都規字第
: 10300893800號公告核定「修訂80年計畫案開發方式細部計畫案」(下稱北市府103年細

: 計畫)計畫書,自103年5月14日0時起生效,採2個分區開發方式辦理、刪除北市府80年
: 畫案整體開發之規定,意即將前揭大街廓地區之基地開發方式,由原大街廓整體開發改
: 分區開發,並刪除「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等文字。威京公司不服,認
: 就前揭大街廓地區整體開發權益消滅,且京都公司給付之捐地捐款未獲得相當賠償或補
: ,提起訴願後,經內政部104年1月20日台內訴字第1040002809號訴願決定駁回,復提起
: 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北市府103年細部計畫或確認該2公司無捐地捐款回饋義務,嗣經
: 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該2公司敗訴,該2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
: 高行政法院108年4月30日108年度判字第219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8
: 26日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9號判決認定:威京公司捐地、捐款,乃係取得前揭大街廓地
: 整體開發權之條件,且獲准於本案土地興建京華城購物中心為營運,即北市府與威京公
: 已各自依80年計畫案所定條件履行,威京公司已履行之捐地捐款回饋義務,不因其整體
: 發權於多年後,因北市府103年都市計畫變更採分區開發方式辦理而不存在,亦不因威
: 公司遲未能整合並順利開發C土地而有異等理由,判決該2公司敗訴。該2公司上訴,復
: 最高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07號判決認前述原審判決並無違誤而駁回上訴確定。嗣該2公
: 對上揭最高行政判決聲請違憲審查,於113年8月9日經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20號裁定
: 受理。

關鍵細節都沒提,0分。

80年是整體開發,捐地三成變商三,容積560打七折(392),但是允建12萬平方公尺,所以容積打不打折都沒差。
103年台北市將整體開發改成分區開發,所以允建12萬平方公尺被刪除,C土地回歸商三基礎容積560。小沈不爽打官司要討12萬平方公尺允建面積,法院判560合法,刪12萬也合法。

貼一堆無意義內容,最核心的部分反而故意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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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ra686 01/14 07:54小草 你確定你正確?

xra686 01/14 07:54監察院於105年1月7日糾正及106年6月8日質

xra686 01/14 07:54問後,臺北市政府已於107年1月18日公告細

xra686 01/14 07:54部計畫修訂案,釐清並認可容積率確實為56

xra686 01/14 07:540%(同時刪除「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

xra686 01/14 07:54,此部分確已無疑議

xra686 01/14 07:54告訴我 法院哪裡判560合法?

meredith001 01/14 07:55笑死 秒被打臉

ketter 01/14 07:58都被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了

simonjen 01/14 08:05拿出法院判合法的證據出來,我幫你宣傳

simonjen 01/14 08:05

asutoranakan 01/14 08:17他們現在主打法院監察院都是民進黨

asutoranakan 01/14 08:17的爪牙,他們現在主打的是:阿北錯

asutoranakan 01/14 08:17了又怎樣?民進黨更壞你們怎麼不去

asutoranakan 01/14 08:17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