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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京華城容積率從392->560就已經違法了吧?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京華城容積率從392->560就已經違法了吧?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3 推:3 噓:0 →:2

→ timeriver235: 我柯黑 但是560%個人認知的確沒問題 49.237.10.1 01/14 01:29→ timeriver235: 捐30% 剩下的70%轉商三 49.237.10.1 01/14 01:30→ timeriver235: 你不能再把捐的算進分母 49.237.10.1 01/14 01:31→ timeriver235: 112年檢察院的報告也寫合法 49.237.10.1 01/14 01:32→ timeriver235: 112年監察委員是民進黨提名的 49.237.10.1 01/14 02:12→ timeriver235: 你的是把總面積算進去 49.237.10.1 01/14 02:23→ timeriver235: 後面要扣除捐的地 49.237.10.1 01/14 02:24→ timeriver235: 臺北市政府循都市計畫審議程序 49.237.10.1 01/14 02:25→ timeriver235: 這篇可以去看看 49.237.10.1 01/14 02:25

起訴書寫得很清楚,80年都委會核定公告的都市計畫案容積率就是全區(A+B+C)392%,

沒有什麼扣掉捐地30%,為560%的說法,此可由其都市計畫書記載



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臺北市土地次專組會議所提(78.10.27製表)
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較表』之案計算[
即容積率依整個基地
面積計算為392%(70%×560%)]



其是將A+B+C三塊土地合併開發,容積率為560%打七折等於392%,適用於區塊內所有土地
,所以即使後來C土地被切割出來,也僅是其基地面積乘以392%
計算扣除可建樓

地板面積,並未採取560%計算,所以威京集團要求560%其實是不合法的。




而後北市府雖然於103年5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300893800號公告核定「修訂80年計畫案開

發方式細部計畫案」(下稱北市府103年計畫)計畫書,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但也僅是將

前揭大街廓地區之基地開發方式,由原大街廓整體開發轉為分區開發,並刪除「本案開發

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等文字。並沒有更動容積率,所以這三塊土地的容積率自始

至終都是392%的商三特,不是560%,所以郝龍斌堅持原本都市計畫所訂的392%容積率並沒

有錯,反倒是監察院糾正的560%毫無法源依據。



至於當初所給予的一萬二保障樓地板面積,那是內含容積獎勵的,而此容積獎勵僅有一次

性,用完就沒有了,所以當京華城自行拆除而要重新聲請建照時,就應回到80年都市計畫

公布時的392%,而不是京華城或監察院所主張的560%。



至於監察院認為的560%,等同是把捐地區塊的392%容積移轉到未捐地部分,這已經是逾越
監察院的權限了,因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是88年才制定的,80年公布計畫的時候
並沒有容積移轉制度,就算是依照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也應是由都委會來審議
核可,不是由監察院來決定的,監察院的糾正案明顯違法。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容積移轉,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訂定審查許可條件,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㈠80年2月14日生效之都市計畫
北市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擬定主要計畫,76年4月29日辦理「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有關臺北市八德路、東寧路、縱貫鐵路及八德路4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公開展覽,威京公司76年8月向北市府都委會陳情訴求變更為多目標多元使用分區,經都委會審議決議後,報由內政部80年1月12日以台(80)內營字第886687號函核定,嗣北市府以80年2月13日府工二字第80003366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八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下稱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內容為:同意變更工業區為第三種商業區,土地使用限制僅供作公眾服務空間、國際購物中心、國際觀光旅館、辦公大樓、文化休閒設施及停車場等6種使用,為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將C土地共同納入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範圍。該計畫案說明書載明:「本案應捐地30%規劃設計為公園、廣場之用,並登記為市政府所有,以回饋社會大眾,增建捐地後土地20%樓地板面積作為停車空間,並開放供公眾使用;為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臺北市土地因畸零不整且丘塊過於瑣碎而必須採取『整合與集約使用』之特性,本基地開發方式應採大街廓整體開發為原則;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容積率依工務局於78.11.2第六次專案小
組會議所提(78.10.27製表)『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較表』之第六案計算[即容積率依整個基地面積計算為392%(70%×560%)],但不應損及其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共120,284.39平方公尺)為標準」,自80年2月14日0時起生效。威京公司取得A、B土地使用分區自工業區變為商業區之利益,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要求捐地30%(即附件一B所示土地)、捐贈2億2,000萬元作為其上設施興建經費等作為回饋條件,C土地亦因而變更為商業區,然威京公司怠於整合C土地,仍於80年委由京都公司向北市府申請建造執照及都市設計審議,北市府考量前揭大街廓地區延滯多年無法完成開發,於85年核備之都市設計審查報告書同意採分期分區開發計畫,將本案土地列為第一期基地之可興建樓地板面積為111,919.11平方公尺(原總樓地板面積120,284.39-8,365.28[即C土地面積2,134平方公尺*容積率392%]=111,919.11),另把C土地列為第二期基地(可興建之樓地板面積為2,134平方公尺*容積率392%=8365.28平方公尺)。86年間,京都公司與北市府簽訂土地贈與契約書完成捐地30%(即B土地),87年1月9日將本案土地移轉登記予京華城公司所有,由京華城公司為購物中心起造人續為開發程序,本案土地於87年受都市設計核備及核發建造執照(北市府87建字第212號),京都公司、威京公司及京華城公司於90年10月16日與北市府簽訂捐建公園廣場設施之履約擔保契約書,北市府於90年核發使用執照(北市府90使字第350號),至此完成京華城建築案即京華城購物中心,基地面積16,485平方公尺,容積樓地板面積111,919.11平方公尺(地下1層至地下8層並未列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換算容積率約為678.91%(111,919.11÷16,485=
678.91%)。

㈡103年5月14日生效之103年都市計畫

前揭大街廓地區C土地上建物老舊頹敗有更新需求,經小地主所有權人多次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因受限於前揭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訂有整體開發規定,未能符合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要件,遲未更新改建。北市府考量威京公司、京都公司已享有取得前揭大街廓地區整體開發權限長達23年,但該2公司僅對其有商業利益之京華城(即本案土地)及公園廣場完成開發,對該2公司承諾整體開發之第二期基地部分(即C土地)卻遲不予開發,致該部分之建物淪於老舊頹敗,違背整體開發之義務及本旨,佐以該2公司長期怠於履行整體開發之權限,又致C土地之所有權人囿於原整體開發規定而無法申請都市更新,此項整體開發之規定,長期限制C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且致當地建物老舊而有妨害地區公共環境等情,北市府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歷經都委會102年10月24日650次、103年1月23日
654次、103年2月27日655次會議審議後決議,北市府以103年5月13日府都規字第
10300893800號公告核定「修訂80年計畫案開發方式細部計畫案」(下稱北市府103年細部計畫)計畫書,自103年5月14日0時起生效,採2個分區開發方式辦理、刪除北市府80年計畫案整體開發之規定,意即將前揭大街廓地區之基地開發方式,由原大街廓整體開發改採分區開發,並刪除「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等文字。威京公司不服,認其就前揭大街廓地區整體開發權益消滅,且京都公司給付之捐地捐款未獲得相當賠償或補償,提起訴願後,經內政部104年1月20日台內訴字第1040002809號訴願決定駁回,復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北市府103年細部計畫或確認該2公司無捐地捐款回饋義務,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該2公司敗訴,該2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4月30日108年度判字第219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8月26日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9號判決認定:威京公司捐地、捐款,乃係取得前揭大街廓地區整體開發權之條件,且獲准於本案土地興建京華城購物中心為營運,即北市府與威京公司已各自依80年計畫案所定條件履行,威京公司已履行之捐地捐款回饋義務,不因其整體開發權於多年後,因北市府103年都市計畫變更採分區開發方式辦理而不存在,亦不因威京公司遲未能整合並順利開發C土地而有異等理由,判決該2公司敗訴。該2公司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07號判決認前述原審判決並無違誤而駁回上訴確定。嗣該2公司對上揭最高行政判決聲請違憲審查,於113年8月9日經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20號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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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39.3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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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9.31 臺灣), 01/14/2025 03:28:37

timeriver235 01/14 03:31捐完地之後那個C不是轉商三

是全區商三特,不是捐地商三,其容積率是全區392%(包含捐地部分),監察院的做法等同 代替都委會做容積移轉設定,這是絕對違法的!

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臺北市土地次專組會議所提(78.10.27製表) 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較表』之案計算[即容積率依整個 基地面積計算為392%(70%×560%)] 威京公司取得A、B土地使用分區自工業區變為商業區之利益,北市府80年都市計 畫要求捐地30%(即附件一B所示土地

、捐贈2億2,000萬元作為 其上設施興建經費等作為回饋條件,C土地亦因而變更為商業區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237.251 臺灣), 01/14/2025 03:39:24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237.251 臺灣), 01/14/2025 03:40:52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237.251 臺灣), 01/14/2025 03:43:27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237.251 臺灣), 01/14/2025 03:44:24

vajra0001 01/14 05:05專業

rwhung 01/14 06:52監委那不是也疑似有問題嗎?

simonjen 01/14 07:48看看說可以的監委後來去了哪裡不就知道

simonjen 01/14 07:48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