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為什麼反質詢的定義重要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喝酒開車,就是酒駕
刑法要處罰酒駕或行政法要處罰酒駕,若不對酒駕加以定義
那就會變成只要酒測值大於0,那就全部都屬於處罰的範圍。
但實務上並不是這麼運作的。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的酒駕行為是「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處罰的酒駕行為是「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這就說明「定義」的重要。
今天立法委員要處罰「反質詢」的行為,
就「反質詢」的定義為何,不能只是舉例說明,
而是要以抽象的文字敘明何謂「反質詢」。
只有定義清楚,才能知道處罰的涵攝範圍有多廣。
如果涵攝範圍不明,有違明確性原則,當然就有違憲的疑慮。
所以國民黨和民眾黨不能迴避這個問題,
他們有義務要清楚定義「反質詢」。
大法官的問題不是刁難,是法律規範的基本要求。
--
公然侮辱的定義是啥?
清楚。而好笑的是,這只是釋憲案一堆爭
議裡小小一點而已。這法的爭議超級大/
超級多的
在學校就會被電定義了吧QQ
公然侮辱法律沒定義,所以要看法院實務
見解
司法院有解釋 刑法沒有 懂了嗎?
但這有爭點呦
這又可以扯到別的事情了 立法理由 意涵
當法條已成 就是其他法律人要如何去解釋
先搞清楚什麼叫 「質詢」
行政院本來就不會「反」過來 「質詢」
立法院
照蔥粉的邏輯,違憲就修定義而已,無關
緊要
聲請方所謂的缺乏明確性
國蔥說這修法比美國德國還更具備明確性
這說給信徒廣播放送用的
三個重點
字義顯難以理解
這個板上都講過幾百次了,然後藍白
整天以為買一些網軍在那邊自己洗給
自己看真不知道耶什麼屁用,有夠低
能,你法律上的文字不明確有多嚴重
?一個還當過檢察官的會不知道嗎?
差一個字可能就能毀人一生,這種東
西還敢說不重要喔,可笑
非被質詢人所得預見
最後是法院無法審理判定
585就講了一切了 還在凹還在扯 這恥度
難怪更生人都可以在kmt繼續生龍活虎
這個和公然侮辱是有差的。也就是說,哪
怕都是法無定義,公然侮辱是字義可判斷
,差不多就是那樣。反質詢是字義都不知
道是啥意思
反質詢被罰點錢怎麼毀官員一生 講來聽
聽阿,官員質詢的時候各種刁難不給監
督破壞整個國家才能傷害更多人吧
你真的胡扯蛋
當然,尤大法官今天問的,完全沒聲請書
這樣寫,是從邏輯整個打掉反質詢存在的
可能性,真是受教了
不以事實作為證據來討論,昨天不過就
是一群法律人在空談,企圖造神製造政
治明星
對黃國昌而言反質詢=插嘴 沒這麼困難
尤今天這個論點真的是耳目一新!之前
完全沒想到可以從這個點切入
大法官的問題的確不是刁難,但不應該是
在今天這個案件提問,因為今天庭是「暫
時處分」的準備程序,不是「違憲審查」
的準備程序,簡單說是看是否有符合憲法
訴訟法第43條暫時處分要件,反質詢應該
要放在違憲審查的程序做討論,不是在這
邊
反質詢=竟然不聽我藍白黨(中共)的話
欸不是阿 你需要緊急處分的內容就包含在內
那些白癡藍白賤畜就自以為聰明 可能是以為
只要不定義 就不會有定義違憲問題 幹你娘
讀書真的犯法了欸
立院職權行使法內的質詢部分也是爭點之一
piggy, 所以你立法要好好立,別亂寫一通
就以為可以拿到資料。對反質詢罰錢,對
拿到資料有啥幫助?就只是單純讓質詢方
爽而已
所以從頭到尾 不管是哪一條藍白狗畜 全都在
閃定義的問題
黃國昌只是又跳針去聽證會認為不會造成危害
其實~中草小草只是不甘心 dpp竟然敢統
治了他們心中偉大的華國 甚至踩到了君
臣的頭上 所以早已喪心病狂
反質詢解決了 還有虛偽陳述呢
大法官就說了,立委不需為政策辯護,
官員是要反質詢你啥
這題的確是有點多啦,今天不適合問
但尤這個想法,的確非常厲害,突破盲腸
了
法官就是看出他答辯書寫的毫無理由 所以
就反回去問而已
對牠們來講就是閉嘴照我的話做 就這樣
而已
質詢的暫時處分爭點,其實是李荃和說的
:立委可以用質詢之名,行調查權之實。
在這裡侵權才對
站狗廁娼附匪亂台內奸不能只罰錢 應該逕予滅
族
自定義名詞太多 不問 誰知道什麼意思
吵成這樣 就是你們台灣人乖乖聽我中華黨
國派的命令就好 不要造次 只是黨國派進
化到背後是中國共產黨 藍白為了自身意
識形態可以扭曲各種知識領域 也不是第
一次
白話就是回嘴、反抗跟頂撞
所以藍白紅共就是很合阿 蘇聯又是老大
哥 大家好好的一起手工研磨5奈米晶片
一起創造中華帝國的經濟奇蹟好嗎
喔才罰點錢要怎麼毀人一生?喔擴權
法裡面定義不明的只有反質詢嗎?喔
還有罰點錢好輕微喔是不是?那可以
無限次罰欸你不知道喔?還有我上面
講的只是針對這個法嗎?裝瞎啊,我
說的是法律明確性啊,任何法條都一
樣啦,寫的不明確怎麼不會毀人一生
?
反質詢一樣可以從文意脈絡判斷吧
公然侮辱的"合理"忍受範圍也沒有標準
只是現在從違反名譽權變違反質詢權?
那你應該寫違反質詢權啊,而不是反質詢
公然侮辱的條文也是講行為不是講侵犯到
什麼權利吧
「公然侮辱人者,處...」
所以無視立委質詢 直接在那叫什麼是可
以的
在那叫什麼是被擷取出來放大的,前面是蘇
貞昌要請旁邊閣員回答,但立委繼續一直罵
,所以他回了那句在那叫什麼
隨便想也知道蘇怎麼可能沒頭沒尾的就跑出
那句,也不可能整場只回那句
那個應該是剛出來的SOP 看下面那篇
開始洗了 呸
這幾天應該會看到同樣的SOP用一堆不同ID
照樣造句洗版
只要讓藍狗蔥不爽就是反質詢,就是藐視國會
因爲不需要定義,國蔥自己就是定義
連搞出法條的人都無法解釋 那要怎麼實行
這跟公然侮辱扯上邊也很奇妙 藍白提出
的修法就是立法院僭越司法權 藐視國會
罪就是立委可以拿來私刑審判的工具 擴
權又違憲 現在拿一個刑法上的罪名辯護
狗昌的反質詢定義是要幹啥
法官都提醒狗蔥要交作業 意思就是說你
們都找不到合理的解釋 所以寫也是寫不
出來 下次繼續被轟的意思
然後定義這麼清楚,卻單單新北一年就可以
有一萬張罰單申訴成功
藉質詢 塞話造謠辱罵 還少嗎
槓精帳號邏輯:性侵犯只督進去一點點
不會死人?
刑法235條的猥褻有定義嗎?會計法中的
不正當修為有定義嗎?
司法院釋字第617號有猥褻定義窩
別的法條定義不明所以就不用把反質詢定義
清楚?北七膩
反質詢要經過主席制止不聽才會構成 制止
當下你就知道剛剛的行為是反質詢 還什麼
定義不明 社維法跟你我更有關係怎麼不去
修
所以主席不爽就說你反質詢喔www
推
跟法盲低端柵欄仔講基本也是浪費時間...
法明確原則啊 法律的基本... 睡學生禿
頭可能不懂吧
很多定義都馬是實務運作去定義的==
你知道刑法裡的「聚眾」在不同條實
務上的定義不一樣嗎?而且酒駕標準
這件事早就被學說噴爛了
怯戰鴕鳥又人人法學博士了?
一堆爆文說綠網軍少你敢信,好噁的黨
有很難嗎? 我問你問題 你回答是反問我
問題 不就是反質詢嗎? 而且官員沒有質
詢權啊
其實一直都沒有反質詢 只有問東答西
反也可以解釋為「反對」,行政官員以沒
有必要的形式來「反對」委員的質詢
網軍一直洗影響不了大法官,可悲柯糞
這很有趣,檸檬車條款也是相同意涵
非常難定義的雙面刃,畢竟不能像酒駕
可以簡單客觀的量化
反質詢這三個字反而有點作繭自縛
看來戰狗廁今天KPI是要洗「法條沒有明確
定義是很常見的事了」
問題是智障狗昌定義的反質詢是官員質詢
立委這種根本不會發生的事耶
反質詢的定義有比顏色還重要嗎 你民進黨
在野就知道什麼是反質詢了不是嗎 嘻嘻
戰狗廁是不是也找不到第十頁了?
凹不下去開始崩潰跳針了,柯憐啊
900粉豬仔必魯的程度真的不意外
藍白小草是不是都破腦啊 整天跳針
腦子正常的藍白挺不下去 所以會出來叫
的當然都是... 我寧願他們是收錢的
大法官就幾個基本問題也是民眾想知道
的結果大小藍答不出來
連新台幣都能忘了明訂的品質 你想要求什麼?
虛偽陳述就是說謊啊 說謊還要幫你定義喔
,40%智商...
虛偽不虛偽不是看證據是看表決的不就好棒棒
不就是用各種方式迴避質詢
我不知道綠粉是選擇性不看法條還是就是
喜歡被這些綠委造謠,虛不虛偽還是要法
官判決欸,一堆低能被帶風向以為只要立
委表決就成罪
藍白腦才智障,只要指控官員虛偽陳述,這
等於是杯葛,無關有罪無罪,這樣沒有人想
做事,台灣議會淪為政治鬥爭
反質詢定義當然很重要 立委如果拿一
份你根本不知道的東西質詢你
你可否反問立委?
就像柯文哲說 我市府是可以給你監聽
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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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抿兩口」酒在嘴裡沒下肚?牙醫分析打臉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八項: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 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是不是酒駕有白紙黑字的明確規範,佐以客觀數據,絕不是你說的「有喝就是構成酒駕」。15
Re: [新聞] 快訊/陳宗彥遭爆召妓 上任18天請辭成最短命政院發言人陳宗彥 召妓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10
Re: [新聞] 遭疑酒駕張善政稱「僅嘴巴抿一下」《孟你相信警察嗎? 你相信專業嗎? 看看警察怎麼說吧: 「桃園市警方指出,是否涉酒駕須以攔檢當下酒精呼氣數值為準。 交警大隊執法組組長連國豐指出,現行刑法185條不能安全駕駛罪規定,酒測吐氣值所含6
Re: [討論] 酒駕事件地方發酵 張善政民調崩我的天啊 酒駕的定義就是寫在法條裡面的 結果你先不管法條 酒駕的定義不是酒後駕車這麼一句話而已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6
Re: [問題] 現在退伍後還能被追究刑責嗎並不是 陸海空軍刑法 第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5
Re: [討論] 綠腦倒是說說幾個小時內算酒後駕駛?雖然我不是綠腦 但是這個問題依法處理很難? 藍腦果然就是藍腦 重點不在幾個小時 重點在於酒精濃度5
[問卦] 把酒駕最低刑期上修 問題不就解決?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1
Re: [新聞] 張善政酒後開車引批評 酒駕防制協會要求夠惹喔 你們應該來ptt八卦板看看 這邊一堆公道伯鄉民已經講惹: 1.抿一下而已 >//< 2.已過5小時惹 ^O^1
[問卦] 什麼時候要做酒駕觀察記錄表啊小弟最近在念法律 看到新聞提到沒讀過的酒駕觀察記錄表就跑去查了他的製作標準與製作時機 我看高雄市取締酒駕情形編制說明 第四點四、統計項目定義有提到2
Re: [討論] 酒駕是酒醉駕駛還是酒後駕駛?刑事和行政定義的"酒駕"不同 行政觀點來說 只問酒精濃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1項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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