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什麼反質詢的定義重要
這個會牽扯到法律明確性的問題
目前大法官對法律明確性的看法是可以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但是要符合可瞭解,可預見,可司法審查(原文是「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問題就是上面的標準其實是有問題的
可理解,可預見就不提了,問題最大的是可司法審查這一點上面
首先,有權利必定可以上法院進行司法審查,這一點不就是廢話嗎?所以有很多人對這點有問題
有人說這是指有效的司法救濟,也就是說假設我被罰反質詢,我要預先知道法院認定的反質詢標準是什麼?我才能有效進行司法上的防禦!曾有解釋說可以用司法上面的判決知道司法判斷標準是什麼,就有大法官(許玉秀)反擊說這個叫做積非成是(教師法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譽可解聘解釋案)。此外,也有人認為是可以在司法審查的極限內,例如政治問題(例如我國固有領域範圍),宗教問題(例如說耶穌是野種不是上帝兒子被告刑法246條侮辱教堂)等等,就有法明確性問題
總之,現在法明確的見解是有問題的,還有的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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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公然侮辱 憲判第一號 都可以寫尚符合明
→
確性
推
1樓,那是因為公然侮辱罪已經有明確
→
的保護法益與構成要件,甚至可以在
→
沒有具體個案下直接說明概念核心。
→
但放到反質詢什麼都沒有好嗎
推
我的解讀-民眾黨:反質詢=reverse 質
→
詢+anti質詢;國民黨=anti質詢;兩種
→
都是反質詢,當然就由主席決定;就實
→
例來說,anti質詢有實例,如蘇的在那
→
叫什麼叫;reverse質詢,不一定是空集
→
合,只是還沒發生,所以看起來很明確
→
;因此,只要質詢的定義明確,當然反
→
質詢的定義就明確
→
畢竟民眾都很清楚怎樣妨礙對方名譽ww
推
釋字432
推
如果藍白能向S 大這樣定義,也不至於被大法
→
官追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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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衛福部將制定子法訂出虛擬情色圖的標準推 AxelGod: 客觀引起人性慾 02/01 17:43 → AxelGod: 這司長要不要聽聽自己說什麼 02/01 17:43 → AxelGod: 判定標準 這麼瞎 02/01 17:43 其實是大法官說的 釋字617號22
Re: [閒聊] 衛服部對於PTT網友意見的最新回應這咖484又開始鬼打牆了啊 ※ 引述《Lb1916 (冷靜的魚)》之銘言 : : 動漫「兒少」怎認定? : 網炸鍋「看起來像」太主觀3
[討論] 黃國昌知道什麼是法律明確性原則嗎黃國昌雖然是民訴學者,但相信這種基本的憲法學理他肯定也是略懂略懂的。 釋字432號解釋:「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 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 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 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7
Re: [閒聊] 關於六朝、關於阿米巴、關於羅森立法委員作為民意代表 把法條寫成這樣 如果這條修法是擴權給衛福部 那也是立法院選擇要擴權給衛福部的 理論上這也是民意的體現X
Re: [討論] 黃國昌看來放生藐視國會罪了: 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公法中到處可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是屬於公法無疑 「藐視」兩字是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沒錯 但你要說這樣就違憲還太早了點5
[黑特] 所以為啥立法院裁罰不送法院裁定?立法院決議就要罰不就有爭議 當然不一定違憲 還是要看裁罰的程序跟手段 那個釋字585理由書就有建議了 對違反調查義務者科處罰鍰2
Re: [討論] 罪行法定一定要明確是吧釋字第545號解釋又進一步補充: 法律就前揭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無從鉅細靡遺悉加規定,因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惟其 涵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 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4
[討論] 明確性原則vs不確定法律概念蠻多人一直爭執在「關係人」這種法律文字不明確, 會傷及無辜; 以及「涉及國防、外交」怎麼操作的問題。 其實,這就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問題, 初學法律聽到「明確性原則」,第一個會跳出來的疑問。3
Re: [請益] 明確性原則問題你把所有的東西混在一起談了 讓我們一個一個來 首先是法律明確性 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指法律使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至少要使得相對人可得而知、司法可以審查 而這樣的要求是來自用憲法上法治國原則對於立法院的立法行為的要求- 這都你自己貼的喔 受規範者可理解、可預見,並得由司法審查的要求 僅有在涉及特定職業時(釋字第545、702號參照) ,才有「依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 識判斷」這樣的論述,否則多以「一般人民」、「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作為判斷依據 惟晚近多以「一般受規範者」可理解、可預見、得由司法審查來認定法律是否足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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