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罪行法定一定要明確是吧
※ 引述《meblessme (人身攻擊是爛人)》之銘言:
: ※ 引述 《meblessme (人身攻擊是爛人)》 之銘言:
: : → robi: https://i.imgur.com/tuAWow6.jpeg 220.134.201.185 05/27 00:12
: https://i.imgur.com/Fz9fnJn.jpeg
: 釋字第545號解釋又進一步補充:
: 法律就前揭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無從鉅細靡遺悉加規定,因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惟其
: 涵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
: 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
: 立法院 立法院院會算不算適當組合之機構
: 對於反質詢還有什麼機構能比立法院專業?
: 而且有沒有經過司法審查予以確認 有
這都你自己貼的喔
受規範者可理解、可預見,並得由司法審查的要求
僅有在涉及特定職業時(釋字第545、702號參照) ,才有「依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判斷」這樣的論述,否則多以「一般人民」、「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作為判斷依據
惟晚近多以「一般受規範者」可理解、可預見、得由司法審查來認定法律是否足夠明確,亦即多採社會通念標準,而非受規範者外第三人專家的標準。
大法官認定該不確定法律概念對於一般人民、一般受規範者是可理解的
操作上原則以一般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理解為準,
真的不要凹了
人家說明的是法律明確性
必須由受規範者
可理解
可預見
並得由司法審查
完全跟你所說的
: 立法院 立法院院會算不算適當組合之機構
: 對於反質詢還有什麼機構能比立法院專業?
: 而且有沒有經過司法審查予以確認 有
完全相反
立法院不是受規範者ㄟ
被詢問調查人是否可預見可理解
如果可以會有那麼多人上街嗎?
歐洲商會不可預見不可理解
德國之音不可預見不可理解
律師公會不可預見不可理解
AIT 不可預見不可理解
青鳥行動的數萬群眾不可預見不可理解
罰你錢還沒有經司法審查
不知道罪名
不得保持緘默
不得選任辯護人
不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這叫做能經司法審查
結果你說立這爛法的立法院最專業
黃國昌傅崐萁法學奇才
阿不廢話,要不要罰看他們舉手表決
能連舉40次的黃國昌
關鍵時刻不舉的黃國昌
加上他的主人花蓮王
法案我花蓮王跟我的寵物定就好
關一年很輕
罰20萬很少
你先去關我再來跟你說為什麼
這有夠專業,獨裁專業呀!
--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
他就一個GPT仔
沒辦法用自己邏輯產生論述
白癡是嗎 大家都說不知道什麼是反質詢
只能依賴AI生成
還說是可預見可理解哦= =
重點是他自己找的自己都不看
GPT仔自己發文解說定義阿
結果來源不敢說,看就知道是GPT
GPT這麼厲害怎不去當法官
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不是你這樣說的…
你這部分理解有誤吧?
反駁他的論點的都不看
追訴程序我算在司法審查裡啦
因為一般民眾會覺得吃官司就是司法了
用民眾能懂的方式解釋
沒有那麼嚴謹
5
首Po有人說罪行法定一定要明確 好 那請問性交易的法律文字定義是什麼 結婚哪裡不符合性交易的定義 包養哪裡不符合性交易的定義2
釋字第545號解釋又進一步補充: 法律就前揭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無從鉅細靡遺悉加規定,因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惟其 涵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 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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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衛福部將制定子法訂出虛擬情色圖的標準推 AxelGod: 客觀引起人性慾 02/01 17:43 → AxelGod: 這司長要不要聽聽自己說什麼 02/01 17:43 → AxelGod: 判定標準 這麼瞎 02/01 17:43 其實是大法官說的 釋字617號22
Re: [閒聊] 衛服部對於PTT網友意見的最新回應這咖484又開始鬼打牆了啊 ※ 引述《Lb1916 (冷靜的魚)》之銘言 : : 動漫「兒少」怎認定? : 網炸鍋「看起來像」太主觀12
Re: [閒聊] 衛福部將制定子法訂出虛擬情色圖的標準先聲明我不是支持酪梨控的 不過看半天板上很多討論都是不懂法律邏輯 感覺會被依法行政官僚跟團結的保守陣營玩得死死的 真正的問題出在母法 兒少性剝削條例 這部法律規範的犯罪態樣3
[討論] 黃國昌知道什麼是法律明確性原則嗎黃國昌雖然是民訴學者,但相信這種基本的憲法學理他肯定也是略懂略懂的。 釋字432號解釋:「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 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 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 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7
Re: [閒聊] 關於六朝、關於阿米巴、關於羅森立法委員作為民意代表 把法條寫成這樣 如果這條修法是擴權給衛福部 那也是立法院選擇要擴權給衛福部的 理論上這也是民意的體現4
Re: [問卦] 公然侮辱除罪化? 憲法法庭宣判結果曝光就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的內容來看: 一、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同法條第1項規定 構成要件相同,僅罰金刑之金額調整)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 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5
[黑特] 所以為啥立法院裁罰不送法院裁定?立法院決議就要罰不就有爭議 當然不一定違憲 還是要看裁罰的程序跟手段 那個釋字585理由書就有建議了 對違反調查義務者科處罰鍰1
Re: [新聞] 屏東「快速唱票不亮票」影片瘋傳!他這裡關係到立法的技術 立法時 我們要求法律明確性原則 也就是法律規定必須具有 可理解性 可預見性-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 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 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 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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