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史雪燕後續 你們覺得法官會怎樣判
史雪燕,陸配議員
因為沒放棄外國籍被解職現在正在打行政訴訟
還是覺得以民進黨行政命令
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不適用這件事
是牴觸法律跟憲法的
然後看了一下釋字第216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所以確實民進黨大陸地區人民不是中華民國人民這件函釋無法約束法官
但是法官仍然可以參考,可以引用也可以不用
你們覺得最後,哪邊會贏
1.史雪燕是外國人未放棄外國籍,行政院獲勝
2.史雪燕無大陸地區戶籍,且在台有戶籍滿十年依法可以擔任公職,行政院要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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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好奇 假設大陸人不能當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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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民眾黨接下來的不分區陸配應該就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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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任吧
推
若判贏 政院應會釋憲
爆
Re: [新聞] 申報不實!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 遭裁罰其實吼,本肥法盲看不懂憲法。 就想問問在座各位鍵盤大法官, 依照本肥國小被逼著看的憲法條文中 煎茶院的職權到底有三小。 居然可以直接繞過司法院的司法機關,![Re: [新聞] 申報不實!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 遭裁罰 Re: [新聞] 申報不實!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 遭裁罰](https://i.imgur.com/COK5NHX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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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其實呢,我一直覺得民進黨這些人最大的問題不是執政能力, 而是連基本的法律都可以曲解,以陸配國籍身份的問題為例, 如果有稍微對於過去這段歷史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一點理解, 根本就不會說出陸配國籍身份要看國籍法. 移民署網站上有歷年的研究論文,國籍身份問題問移民署就對了是吧?![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 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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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 陪同隔離可以賠喔(刪去)很難賠 不是要幫保險公司說話,依法規依條款該理賠時就是要理賠 現在吵的「陪同隔離」,主要是屬於 小孩因被匡列隔離,符合第48條的隔離對象:與「傳染病人」「接觸者」或「疑似 被傳染者」4
Re: [新聞] 獨家/挺柯派稱圖利要件「違背法令」屬這根本是法盲的說法,首先們看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怎麼規定的 第 12 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也就是說只有犯罪行為是以違法行政處分為前提者,才有行政爭訟程序先行的問題, 但圖利罪的前提要件是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Re: [新聞] 獨家/挺柯派稱圖利要件「違背法令」屬 Re: [新聞] 獨家/挺柯派稱圖利要件「違背法令」屬](https://i.imgur.com/MgW8PID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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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iWIN] 蔡易餘立委今日貼文蔡易餘委員,已連任第三屆立委,台大法律出身,律師資格,指Iwin事件該回歸 「法務部統一解釋」,宜再斟酌。 憲法第七十八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據此,依舊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已有多次「統一解釋法律」之解釋。5
[問卦] 為什麼國賠463萬行政院要大動作?看到昨天的新聞,覺得問號… 中國人在台獲國賠463萬 行政院宣布「同中華民國人民」即起停止適用 鄭運鵬今(25日)在臉書文指出,本月18日以錢男獲國賠一案,質詢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 及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認為法官引用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 內容「中國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做為判決依據,會被拿來當成認知作戰的素材,4
Re: [討論] 大法官提名人原來不能罵民進黨阿法官要超然中立 一個罵過民進黨 罵過沈伯洋跟王義川 的人 你能期望他有中立? 不同意也是理所應當然 誰能保證之後判斷任何案子都偏袒藍白?6
Re: [討論] 沈柏洋的「暫停法律」方法可行嗎其實以現在的法律狀態,這樣的解釋是非常有可能的,因為根據釋字601號解釋: 訴訟法上之「迴避」,係為確保司法之公正,透過法律之規定,或以自行迴避之原因或於 當事人有所聲請時,將該法官從其所受理之案件予以排除之一種制度。是其對象乃特定之 法官,非法官所屬之機關-法院,亦即僅對於法官個人而為者始可,此觀諸訴訟法關於迴 避之規定,均以「法官」為規範之對象即明(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民事訴訟2
Re: [新聞] 「連身條款」合憲!但死囚尚有其他釋憲整個「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內容,看起來有夠長 但為示澄清,節錄如下: ───────────────────────────────────────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Re: [新聞] 「連身條款」合憲!但死囚尚有其他釋憲 Re: [新聞] 「連身條款」合憲!但死囚尚有其他釋憲](https://i.imgur.com/NqbQF4b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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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關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相關話說103年台上字第 757 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 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 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又行政機關對其職權範圍內專業性 事項所為之決定,雖有判斷餘地,惟地方自治機關處理自治事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