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挺柯派稱圖利要件「違背法令」屬
這根本是法盲的說法,首先們看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怎麼規定的
第 12 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也就是說只有犯罪行為是以違法行政處分為前提者,才有行政爭訟程序先行的問題,
但圖利罪的前提要件是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
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
效果之規定,而這些依據憲法所保障的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原則,普通法院
本來就有審查權,不受行政程序爭訟之影響,此與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
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參照)根本是二馬仔事,最高法院不只一次在其判例中清楚明示此一
原則,小草們不讀讀書,道聽塗說,胡亂解釋法律,把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混為一談,還
真的以為自己是大法官?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757 號刑事判決
(六)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
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
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又行政
機關對其職權範圍內專業性事項所為之決定,雖有判斷餘0
地,惟地方自治機關處理自治事項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
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此
項違法與否之爭議,固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然就犯罪
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縱以行政處分爭議為斷,刑事
法院仍應依職權自行判斷。不受行政爭訟程序之拘束。原
判決認定本案兩次徵收,上訴人等有濫用權力等違背法令
情事,事涉徵用土地舞弊之刑事責任,乃原審審判職權之
適法行使,上訴意旨徒以本案二次徵收均屬行政機關之裁
量職權及經上級機關許可,應由行政法院認定有無違法,
非刑事法院所得審查云云,顯屬誤會。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末查行政處分之當否,與承辦之公務員是否構成職務上之
侵權行為係屬二事。國家是否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侵
害人民權利,而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既以公務員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自非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
1 項所稱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
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情形。是原審認定系爭處分雖經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然作成系爭處分之被上訴人所屬公務
員並無故意或過失,因認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自
無違反該行政訴訟法規定可言,附此敘明。
※ 引述《lolahjy (我是貓,名字還沒有)》之銘言:
: 獨家/挺柯派稱圖利要件「違背法令」屬行政法?律師:錯誤觀念!
: https://news.ebc.net.tw/news/politics/443135
: 東森新聞
: 京華城案,柯文哲當時遭法官收押的理由之一,是合議庭直指柯文哲明知提高京華城容積: 「違背法令」,仍執意為之,然而挺柯派不滿,主張收押理由中,違背法令的「法」,屬: 於行政法,所以柯文哲應該是行政訴訟。
: 對此,法界人士指出,這根本是錯誤觀念,畢竟行政訴訟是指民眾對政府機關,假設要提: ,也是京華城向北市府提,柯文哲根本不可能提行政訴訟。
: 柯文哲因為京華城案涉犯貪汙圖利,這讓黃光芹講得很氣。節目主持人黃光芹:「由於被: 認定違背的法令,乃為行政法例,所以執掌刑事犯罪法官,並無權認定柯文哲有無違背行: 政法規。」
: 黃光芹開講,找來民眾黨議員陳世軒,兩人你一言我一句,質疑從偵辦到收押有問題。民: 眾黨議員陳世軒:「如果你要這樣子羈押柯文哲,那理論上這應該是要經過行政法庭的判: 斷判決,這個是違法的。」
: 主張應該打「行政訴訟」,刑事法官無權裁定柯文哲,但「鳩逗馬爹」先為各位解釋專有: 名詞。
: 行政法規、行政訴訟,是針對人民不服對行政機關,也就是政府,提出的救濟,例如被開: 紅單不服,得去跟警察機關打行政訴訟,或是要求繳稅不服,得去跟國稅局打行政訴訟,: 所以要提,也是京華城來提。
: 律師江皇樺:「你在京華城這個案件裡面,要去提行政訴訟,基本上也應該是威京集團,: 他對於台北市政府,他的容積獎勵,或者是給他的行政處分,他沒有辦法接受。」
: 圖利罪構成要件,包括主觀上故意圖利,使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違背法律(令)的行為: ,以及他人或自己獲得不法利益。
: 律師江皇樺:「這個違背法令,他並不是說,你今天刑事案件,他一定是要違背刑事法令: 才算,通通都是錯誤的。」
: 律師陳諾樺(北院前法官):「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一定會具體的指名,該名被告: 究竟是涉犯哪一條刑事法的法律規定。」
: 柯文哲遭押,支持者不滿,想從裁定書找漏洞幫阿北開脫,但別忘了法官可是專業的。: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
: ---
: 羈押阿北要經過行政法庭的判決?
: 看來陳世軒肯定也是卡提諾法學院的高材生
: 不愧和33、國蔥系出同門
: 是說資深媒體人黃光芹一起胡扯也太瞎了..
--
推
先是明知違背法令,然後犯了貪汙圖利罪
辛苦你解釋一堆 但我是覺得民眾黨跟
柯糞們不是真的不懂 是想繼續洗司法
迫害 操弄民粹鞏固底下信徒
同樓上
你想多了 先開這蠢話提的是黃33 他應該...
應該不至於不懂法律啦 應該
柯糞黨現在的特徵就很明顯 各種洗腦要讓
柯糞覺得我被欺壓 如果不是被欺壓 我應該能
過更好的生活 我應該要過得比別人更爽才對
就洗這種受壓迫的不平等 越洗越瘋
至於真實的狀況是什麼 根本不用說 用騙的
就好了 反正也只是把柯糞當彈藥包來炸人
就像之前那個跳樓自殺的柯糞 跳樓之前是
柯糞黨的民代在那邊鼓譟我們不要命 真的跑
去跳樓之後全推給4X貓 說都是4X害他跳樓的
拿這種噁心的手法來噁心別人
原來你的平行宇宙還沒下架蔡英文喔,你那邊還
來得及,記得叫狗柯不要當假老二,歐印Nvidia.
我的看法是20%容積獎勵違不違法分行政
和刑事兩種,刑事違法並不影響行政合法
檢調要做的是如何讓法庭相信柯文哲給
的這20%容積獎勵有圖利他人超越行政裁
權才有辦法成立圖利罪
不然就是要有出現不法所得
4x嘲笑癲癇發作的事沒這麼容易被忘掉吧
那目前看起來沒有不法所得那麼檢調要
證明圖利只有廠商得利
還要證明明知違法啊
你就沒給20%獎勵的法源依據 還自創硬要給
領底薪的公務員
都委會中有反對和同意,應該問都委會全
體,同意的點是什麼
如果是柯一人下決定,你的論點沒問題,
現在如果是一群人表決出來的結果,那就
麻煩了
所以有人看不懂核定的意思?都委會的審議結果如果沒有台北市長的核定,是不會發生 任何法律效力的,而柯文哲要負的就是個核定的法律責任,跟都委會的決定一點關係 都沒有,他不能拿都委會來當藉口推卸責任 第 23 條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 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
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 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 請謄本之用。 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 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200559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核定」與「備查」兩者目的、程序及法律效果均不同,如法規明定某事 項應由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者,自不得以備查程序代替,否則不生核 定法律效果 主 旨:有關所詢行政法上「核定」與「備查」疑義,及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之效 果,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辦公室 102 年 4 月 23 日舒國字第 102042301 號函。 二、
按「核定」係指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必須依法定要件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於尚未決定前,該事項無從發生效力;
「備查」則係指對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該上級機 關或主管機關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有所知悉已足,無庸進 行審查或作成決定,故該備查非屬所報事項之生效要件。準此,核定 與備查之目的、程序及法律效果均不同,如法規明定某事項應由上級 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者,自不得以備查程序代替之,否則不生核定之 法律效果。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7.16 臺灣), 09/18/2024 07:38:58北七雜草現在沒在看一堆條文和事實,他
們一心想的是混亂真相,讓大眾搞不清楚
放棄關心這個案子
民眾黨有兩個黃姓律師把關,卻表現得毫無
法律人該有的知識,這個黨實在太邪門了
京華城沒等上面核可就跑完全部的公文
流程嗎?
因為信徒不用腦啊
4
回樓上
行政法方面真的有合法嗎?www
有合法幹嘛用“準用”呢?
3
程序應該這樣啦 柯阿北起訴書出來->北市府拿起訴書內容向京華城勒令停工或申請假處分停工->京華城不 服提行政訴訟->北市府跟京華城開始漫長的法律訴訟戰->最後看最高行政法院同意給京華 城多少容積率。 然後中間應該還會夾帶一些損害賠償的官司。3
噓 ericekin: 領底薪的公務員 114.34.86.172 09/18 06:05 噓 ericekin: 都委會中有反對和同意,應該問都委會全 114.34.86.172 09/18 06:53 → ericekin: 體,同意的點是什麼 114.34.86.172 09/18 06:53 → tommy508: 如果是柯一人下決定,你的論點沒問題, 49.215.24.46 09/18 07:21 → tommy508: 現在如果是一群人表決出來的結果,那就 49.215.24.46 09/18 07:214
我昨天已經寫一篇文章說明了,這是混淆不同層次的問題。行政法院判斷行政處分的合法 性,其目的是要決定處分是否有違法而應予撤銷或確認無效的必要性,如果確實違法的話 ,可以透過判決終止行政處分的效力。 但京華城這個處分,申請人拿到的是符合甚至超出他預期的結果,那怎麼可能自己去向行 政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因此本件根本不可能進到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認定合法性。甚至
爆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這裡分成程序違法部分、還有實體濫用部分 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 : 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 : 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這裡的3.牴觸上位規範就是實體違法部分,今天京華城案件最大的爭議就是「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到底有沒有牴觸「都市計畫法」,所以北市府對於此實體部分認定,目前就是尊重法院有關適法性的見解。76
Re: [新聞] 曝柯文哲被押前曾說這話 黃國昌回憶裁定出爐心境精神科三本柱之一的蘇偉碩 ,發文說檢察官江貞諭、綠色法官呂政燁, 將京華城自己花錢買來的移轉容積168%都算成不法利益 ,只為了「限期羈押」 ==37
Re: [新聞] 京華城案加新被告!前都發局長黃景茂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 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 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首先要確定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明知違法」做了一個行為去圖利自己或他人17
Re: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例 : 》的第十一章來申請容積獎勵;底下推文說容積率上限是560%沒有錯,但這是不含容積 獎 : 勵在內的上限,容積獎勵是另外計算的。 :33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讓我來嚐試回答這問題 北市府的新聞稿寫得很巧妙,想當然是出自法務之手 這牽涉到行政法裡面的:1) 不確定法律概念;2)判斷餘地;這二個基本原則的應用 上面的概念對行政法院法官是基本功,但民刑庭法官就不見得,因為就不是他們的專業,就好像同樣是醫師,皮膚科醫師不懂胸腔外科在幹嘛一樣,更何況這也不是刑事庭的職掌。 對於判斷餘地,實務上常採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64號判決見解:「按人民對行政機關根據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行政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訴訟權之精神,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對該行政決定之合法性,為全面之審查。僅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19
Re: [新聞] 竹市兒童醫院容積暴增 民代指前市府涉圖其實新竹地檢署對於本案不起訴的做法才是對的,因為判斷行政處分是否違法這件事,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項,刑事法院無權逕行審判,必須交由行政法院確定的。 行政訴訟法第12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至於北院跟北檢為何,明知自己無權認定,仍違反行政訴訟法執意為之,逕行認定本案的行政處分明顯違法,這就不而知了。10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羈押禁見!律師證實「不提抗2020年台北市府都委會認定,京華城容積率560%無疑義。 2021年依台北市容積移轉許可自治條例等規定容積移轉30%(560%×30%=168%) ,再加上京華城認養復盛公園、設置法定停車位數6%以上充電車位、整修道路 ,獎勵容積20%(560%×20%=112%),京華城原址允建容積率共840%。 京華城是商三(特)可不受一般商三用地管制2
Re: [討論] 事實認定不同審判系統的拘束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民刑事)關於行政處分合法性以誰的認定為準,這是有法律規定的 。 行政訴訟法第12條: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 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X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 : : 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 這裡的3.牴觸上位規範就是實體違法部分,今天京華城案件最大的爭議就是「台北市都 市 : 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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