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挺柯派稱圖利要件「違背法令」屬
我昨天已經寫一篇文章說明了,這是混淆不同層次的問題。行政法院判斷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其目的是要決定處分是否有違法而應予撤銷或確認無效的必要性,如果確實違法的話,可以透過判決終止行政處分的效力。
但京華城這個處分,申請人拿到的是符合甚至超出他預期的結果,那怎麼可能自己去向行政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因此本件根本不可能進到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認定合法性。甚至可以說,幾乎所有的授與利益的行政處分,都是這種情形。
(昨天的文:#1cwL0DzC (HatePolitics) )
舉個例子來說,我去申請某項補助,明明我不符合資格,但公務員不但同意我的申請,並且給了我超出法律規定10倍的補助。這時候我拿到這個授益行政處分,我當然不會去要求法院撤銷,因此形式外觀上是「合法的行政處分」,行政法院也沒有機會認定該處分違法,但難道刑事法院也不能實質認定那個公務員有沒有逾越法律規定,給予我原本不該拿且金額超出法定額度10倍的金錢有沒有構成圖利?
我懂了,難怪小草說要廢除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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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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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hino0314 (123.226.4.118 日本), 09/18/2024 08: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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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等小草來這篇推文耍白痴
推
推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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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草黨是有階段的9阿北,現階段是悲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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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推
唯一可能 市府要罰他代金 那就會進行政法
→
院
推
現在已經有人拿102年監察院報告打臉1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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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案,金促咪,有沒有違法還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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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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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大家不要對小草太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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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po的小草可能不看或看不懂
推
我已經放棄解釋了,r大你跟t大還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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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力XD
3
程序應該這樣啦 柯阿北起訴書出來->北市府拿起訴書內容向京華城勒令停工或申請假處分停工->京華城不 服提行政訴訟->北市府跟京華城開始漫長的法律訴訟戰->最後看最高行政法院同意給京華 城多少容積率。 然後中間應該還會夾帶一些損害賠償的官司。4
這根本是法盲的說法,首先們看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怎麼規定的 第 12 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也就是說只有犯罪行為是以違法行政處分為前提者,才有行政爭訟程序先行的問題, 但圖利罪的前提要件是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3
噓 ericekin: 領底薪的公務員 114.34.86.172 09/18 06:05 噓 ericekin: 都委會中有反對和同意,應該問都委會全 114.34.86.172 09/18 06:53 → ericekin: 體,同意的點是什麼 114.34.86.172 09/18 06:53 → tommy508: 如果是柯一人下決定,你的論點沒問題, 49.215.24.46 09/18 07:21 → tommy508: 現在如果是一群人表決出來的結果,那就 49.215.24.46 09/18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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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明知增加過高.....一案違背法令。 至少也要客觀先去論一下怎樣違背法令吧!! 處分目前也還在,也沒有被行政法院撤銷,刑事法院直接就認定違法。 客觀是否違法都有爭議了, 然後說人家明知「違法」。19
Re: [新聞] 竹市兒童醫院容積暴增 民代指前市府涉圖其實新竹地檢署對於本案不起訴的做法才是對的,因為判斷行政處分是否違法這件事,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項,刑事法院無權逕行審判,必須交由行政法院確定的。 行政訴訟法第12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至於北院跟北檢為何,明知自己無權認定,仍違反行政訴訟法執意為之,逕行認定本案的行政處分明顯違法,這就不而知了。11
[討論] 陳 菡:只有行政法院能認定容積違法看了一下民眾黨早上的採訪 陳智菡有回應新竹兒童醫院的部分 ——— 第一 他承認行政法院已經判決確定沒有問題13
Re: [新聞] 蔣萬安說了!京華城容積變更符合程序 合阿肥只是好奇啦,純法律面而言,我國法院審判權(民事、刑事、行政),互不干涉,也 不受其他審判權法院認定的拘束。 京華城給容積的行政處分是機關做的,有沒有違法要不要撤銷原處分應該是行政法院的權 利。 現在羈押的法院是刑事法院,刑事法院理論上只能判有沒有罪,就算認定有違法圖利,如X
[問卦] 涉及行政爭議,刑事法院不能判斷違法圖利最近看到有小草引用行政訴訟法第12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 然後說圖利罪的「違背法令」 依照行政訴訟法12條規定 刑事法院針對行政處分在行政法院確定前5
Re: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條 : 例 : : 》的第十一章來申請容積獎勵;底下推文說容積率上限是560%沒有錯,但這是不含容 積 : 獎2
[請益] 關於行政法院自為判決的問題版上各位前輩先進大大們好: 小弟最近念到行政罰法跟行政訴訟法時,有個問題 就是行政法院遇到違法的行政處分/行政罰時 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2
Re: [討論] 840%違法? 是就地合法啦這是重大明顯瑕疵啦,法律效果就是當然無效,不需要等到撤銷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2
Re: [討論] 事實認定不同審判系統的拘束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民刑事)關於行政處分合法性以誰的認定為準,這是有法律規定的 。 行政訴訟法第12條: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 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 行政程序法 第1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第129條規定:「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訴願法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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