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
※ 引述《z3645230 (請輸入新暱稱有中華民國s)》之銘言:
: http://i.imgur.com/WXw3kH7.jpg
: 但是查了一下北市府新聞稿
: http://i.imgur.com/kXf5NLX.jpg
: 「市府重申京華城案進入司法階段 尊重法院判定結果」
: 「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提出申請修訂,其變更計畫內容之合宜性、公益性、對: 價性、適法性等,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及審議確認,均符都市計畫法之程序。」惟是否適法: ,因當時尚未有司法調查介入,故其是否適法,目前全案已進入司法調查階段,將尊重法: 院的判定。
: 北市府應該明確的說了
: 所討論的內容只有符合「程序」
: 「惟」是否適法
: 就是尊重司法機關判斷
: 意思就是說容積率都有經過都審會討論
: 因此「程序」沒有問題
: 但是涉及「實質」的合宜、公益、對價、適法
: 都是尊重目前法院所判「違法」的結論
: 所以北市府並沒有說容積合法啊
: 而且應該是和法院相同立場認為有違法
: 是不是有些網友被不明風向給亂帶
: 有卦嗎?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7110.
讓我來嚐試回答這問題
北市府的新聞稿寫得很巧妙,想當然是出自法務之手
這牽涉到行政法裡面的:1) 不確定法律概念;2)判斷餘地;這二個基本原則的應用
上面的概念對行政法院法官是基本功,但民刑庭法官就不見得,因為就不是他們的專業,就好像同樣是醫師,皮膚科醫師不懂胸腔外科在幹嘛一樣,更何況這也不是刑事庭的職掌。
對於判斷餘地,實務上常採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64號判決見解:「按人民對行政機關根據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行政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訴訟權之精神,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對該行政決定之合法性,為全面之審查。僅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
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惟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下列審查程序違法或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7.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8.行政
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比例原則等(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意旨參照),始予撤銷或變更。」
你講的合宜性、公益性、對價性、適法性等,就是標準的不確定法律概念,除非審查程序違法或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不然行政法院會尊重行政機關的決定。
現在北市府說程序合法,至於上面講的那些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就是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
這樣子講,應該懂北市府新聞稿的意思了吧
--
以後要給建商多少通通送法院
除非行政法院把地方裁量權拔掉 不然地方說
了算 是這樣的意思ㄅ
不然今天給甲18% 明天北檢就會來敲門
問你為啥是18 不是12 或13是不是圖利
然後把你一干人等抓去關
建商只賺一塊錢就是圖利廠商,還好其邁轉
得快
上述的意思是說由法官自由心證嗎?
你知道,讓違法廠商持續施工,市府罪有多大
嗎?
蔣市府準備全部圖利罪帶走囉
畢竟也不需要金流啦
最好笑的是民眾黨說BOT案是圖利,先
去了解什麼是BOT 就是廠商經營個幾
如此來說, 當官若可為大眾謀福利者, 寧可
年到十多年,之後就變成北市財產,
不為, 消極應對, 以求自保. 安靜扒飯最好
這樣也圖利所以台灣一堆破舊設施啊
,財團根本不想蹚渾水,進來做善事
的喔,到頭來,法官就看社會氛圍自
由心證隨意判案
北市府表示,其實偶也不確定齁,不要逼
既然不拔權又說地方官圖利 那好笑了
最好改朝換代都同一個顏色 裡外不是人
https://bit.ly/3MB5zTj 自己看一下判決書
吧,給超過560% 就是違法
太長就直接丟gpt 問
至於你說的行政法院判決定有無違法尊重行政
機關,他有但書:惟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下列
什麼時候地院有判定這種事情了
審查
程序違法或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
那是"有其它違法情事" 不代表"可以代為
今天已經有非常嚴重的違法可能了,當然檢調
司法可以介入調查
判斷" 事實上判定的事情就是行政法院才
有權做的 介入調查?
哪裡有超過560%違法,幫忙截圖一下啊
如果這樣可以 行政法院以後可以廢了
現在都還沒對京華城強制執行停工喔,現在的
各種羈押傳喚只是調查程序而已
違法是違哪條法? 行賄可以這樣辦
但是圖利就是不行 因為要先認定它違法
法院又不是調查機關,檢調才是發起調查的人
,而他的調查也明顯得到法院同意才可以羈押
可憐的是他的領域不在政治, 也不專法律,
京華城案當事人
個性又跟牛一樣, 也不是政治世家, 也
這才符合構成要件 不是自己先說他違法
不懂貪污. 嗚呼哀哉 天悲!
然後再用圖利押起來
這樣還需要行政法院嗎? 地院自己判就好
現在最明顯的問題就是"沒人理行政法院"
不是要先被判違法才是圖利,而是要給予法官
足夠事證證明,法官認為合理就可以啟動調查
你知道沒有違法根本不能成立圖利罪?
而"違法"這件事不是地院的職權
就算要調查也不是狗拿耗子
都是醫生 相煎何太急?
行政法院整個被當空氣 也沒人敢去碰工程
我覺得你很注重在違法。今天柯就是試圖走程
序(不論正當)來讓行政法院尊重行政單位判
決
行政法院根本什麼動作也沒有好嗎
好像整件事跟它沒關係一樣
"違法"代表的是整個建案本身就違法
所以聰明一點就先說將來全部公益用途
亞洲某個小島的司法感覺很私法?
所以不用讓行政法院進來做點事?
明哲保身先出來再說. 風頭過了再去行政
法院給他們判是否違法. 行政法院判沒違
它沒有判定違法 地院到最後也貫是做白工
法 地院最好不認.
來避開「違法」的說法。但,這個程序你必須
要證明是正當的。今天法官已經認定彭副在都
委會違反各種程序來通過審議,程序已不正當
還是老問題 "地院無權自為裁定"
不可能只有官有問題 建案可以繼續吧
到頭來還是行政法院說了算, 它判定合法
院檢這邊除了行賄收賄全部都是做白工
當然有啟動調查的理由,而應與沈更是被查到
講一大堆也不會把決定權搬到地院去
不明金流,你為何依然認為程序正當無誤?
你可以查啊 但是不能把行政法院當空氣
要調查為什麼不是行政法院啟動調查?
要知道欸 不是平白無故送20% 是要滿足
條件才有20% 做不到是要罰款的
請問行政法院判定合法 會是什麼結果?
那就是院檢一幫人全都瞎整一陣浪費時間
那檢察官羈押的理由是什麼?
沒人知道啊 因為已經認定是違法了
而且違法的不是犯罪行為 而是容積率本身
違反程序是什麼毛。沒做到鑽石級免賠幾
十億給台北市政府嗎?
就一直想搶不是自己的權 但又不想負責
之前那個"客觀違法"其實是推給監察委員
監委哪有權認定違法合法
他覺得有問題也得移交給法院處理
不是啊 法官羈押理由是貪污治罪條例,也不
是你說的圖利啊
我捐給基金會跟他盜領是兩回事
如果檢方是以貪污治罪為由做調查,給予法官
足夠理由,並開出搜索票後有足夠事證羈押,
也沒有你說的這整段啊
地院什麼時候有權力可以判程序正當與
否了?那不是行政法院的職責嗎
準用會有大大大問題。J553 對法律
概念之解釋有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
觸既存上上位規範
重點就圍繞在 行政法院判定沒違法 大家
就沒回家
地院都能判你死刑,無權?黑人問號
沒有查到金流 最多就是圖利罪 沒有別的
咦?圖利罪不是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嗎
地院能判死刑 但是不能搶行政法院的工作
樓上這種判法絕對會出問題
拉監察院來背書沒用 兩個無權判定的單位
行政程序歸行政法院管轄
加起來一樣還是無權判定
所以講罪 不講 條例
沈跟應這一組 行賄/收賄 是另一回事
不違背職務一樣是犯罪 他們不一樣
現在已經是上升到刑事,不管行政法院的事
,搶誰的工作?黑人問號
我真的覺得法學緒論應該列為高中和大
學的必修,不然真的是秀才遇到兵
容積率不是行政法院的事? 鬼扯什麼啊
小草的法學素質真是低能
上升到刑事?你知道你在說啥嗎
"客觀上確有違法之情形"問過監察院嗎
你是在指控檢調,地院違法裁判嗎
要不要打個賭 監察院才不敢這樣講
違法裁判又不會痛不會癢 他們有啥好怕
你可以立刻按鈴提告
容積率違法但是京華城繼續蓋 這就很荒謬
他們在玩文字遊戲,他們根本沒有裁判
我等著看你笑話
貪污治罪只要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
那個鋁法官違法被彈劾真的沒在怕
/配偶/子女財產增加與收入不服就可以進行調
提告什麼? 最多上上下下 這樣人就押著
查吧?
他們只說看起來像違法,沒有說違法,
但是我還是想羈押
就算最後判無罪他們又不需要負責
你是想告什麼?
你怎麼知道檢察官沒查到柯的金流異常?況且
他最近這麼怪…
如果有 就不會是圖利罪了 XD
你都説搶工作那不就違法了嗎,快去告
搶工作不違法啊 頂多判決被踢回來而已
木可、政治獻金、商辦4300
有金流異常要用貪污壓啊!幹嘛用圖利,
而且什麼容積超過560就違法
是你說他們裁判的,我才說搶工作,事
會把刑事當成行政上級的是哪裡學來的
實上地院根本沒有裁判
去當著法官的面教育法官,你無權判斷適法
沒人說檢調要以圖利起訴啊
性
我講的是最後一定會發生的狀況
金流要有對價關係才能押啊!只有異常還
不能算
地院很聰明,玩文字遊戲,沒有裁判
你貼這個是把球踢給監察院 但是監察院
你法官說的違法是枉法裁判
糾正案跟他想主張的一點幫助也沒有
客觀上這三個字就是疑似,沒有裁判你
知道嗎
因為這還是在搶行政法院的工作 監察院
有說過容積率違法嗎?
地院只敢說疑似違法,很文字遊戲
"疑似"不交給有權的單位判定是在瞎忙啥
客觀上確有違法,你是中文看不懂膩
我記得監委也沒有說過確定有違法
這不能當作裁判的根據~
因為根本不是法律用語
所以沒違法之前就先關了再說 這樣對嗎
客觀上確有違法,翻譯成白話文就是,
哪有什麼客觀上違法的 就判了才算數
疑似違法,你才看不懂吧
而且有權決定的不是地院 地院不是上級
行政上如果沒有違法 圖利罪根本無從成立
應該行政法院判違法後才開始追究圖利貪
法官沒有確定違法怎麼能隨便關人?你的腦
汙才對吧
袋?
你先去修法學緒論再回來談吧
當然可以 只要羈押庭通過就可以關起來
所以不會去質疑地院押人的權力 但是後續
羈押與否跟金流無關
法官就是確定違法才關人,還在爭辯
沒有違法就不構成圖利怎麼羈押
該做的事沒人做 最後的結果可以預期
你繼續阿北沒有輸,阿北沒違法啦
.... 可以說羈押是給北檢取證 但是現在
誰說法院沒有違法不能押人的,不然擠
壓後圖利定罪率怎麼只有30%
看起來真的會有金流方面的證據?
別忘了沈慶京還押著 合理的預測是不會有
行政法院判下來後 地院依據行政法院
我覺得可以是b大說的,地院無法認圖利罪成
這樣到最後也不會出現你們想要的結果
的判決裁定是否要羈押 這樣才對吧?
立,但羈押還是有理有。且b大你說的最後會
互踢皮球並不是唯一解,如果查到貪污的事實
如果要違法才能押人,定罪率就該是10
地院就不用管行政法院了對吧?
0%
因為1.行賄收賄不會成立 2.圖利罪也無法
成立
有"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沈-應適用這條
為何收賄不會成立?沒有調查清楚當然沒有證
據啊
都找多久了 為啥改圖利罪押人看不懂嗎?
找到收賄的證據早就一槍斃命了,那會
在這邊上演這齣戲
收賄這個也是爭議呀,小沈捐給基金會
跟應曉薇盜領私用是兩回事。
笑死還有人以為法官就是對的
朱 最近才被列被告,也還有潛在共犯,你怎
麼清楚?
就是找不到才用圖利罪羈押,問題是圖
利罪的構成要件還不足啊
就慢慢幻想吧 一般來說證據只會愈來愈少
法官是以貪污犯行並不單以圖利羈押吧?羈押
只需要有滅證串供可能就可以了
只希望別上演 威脅共犯咬主犯 這種爛戲
都已經有不明金流了,我單然是很想幻想真相
水落石出。
然後 別忘了容積率違法會有什麼結果
哪裡有不明金流? 隨便唬一唬你也信
當然是不希望冤獄啦..該關的關
要問北檢為啥這麼急,證據不充分辦
成這樣也很難看
如果最後不合法,那蓋章的公務員通通
應曉薇跑不掉吧 收賄或盜領私用都是犯罪
圖利
容積率違法有什麼結果?我是不知道金流啦但
第一次無保,第二次直接押,連保金
檢察官肯定說服法官了
都沒有
沈慶京如果不是正常流程 最低也是逃漏稅
容積率違法 就是整個京華城案都違法
上面講很多遍了 地院/監察院都無權判定
我想妳也不知道是有金流還是沒有吧?
羈押與否也不影響辦案吧 就是故意要關
而已。真的有心要串供,早在半年前一年
就等著看吧 退到圖利罪的跡象就代表沒有
前就串好等你來調查
因為再不改連人都押不到
尤其還是以圖利這麼心證的判法來押
我倒是看看北市府能在應起訴後繼續主張程序
合法
北市府現在就是這樣繼續主張啊
當然不是為了救柯 而是只有上面有責
底下通通無責 是不可能的
你是想說主動權在蔣市府,只要交相賊就逮不
到是吧
應曉薇他只是議員,除非金流有到市府
官員,不然就職權來說沒辦法主張應有
影響程序,除非又是阿扁那招實質影響
力判決法
只要下面的是受到指示就可以了,那麼多篇公
文留存就是為了保全自己
指示也要有對價關係才成立啊
沒所以除非有金流到市府官員
應曉薇在職權上無法指揮市府的人
下面的收到上面的指示執行意志,跟對價無關
吧?這樣問題就可以留在高層,畢竟是他們揀
選好幾輪的委員,法人代表多負責也是在所難
免
慢慢看吧,就是檢方的作為是合法的,但或許
最終是無罪的確有可能,但調查是沒有問題的
我是說下指示的人要和沈有對價關係才
成立,應曉薇在職權上是無權下指示的
不違背職務收賄一樣有罪 所以狀況不同
但是如果需要證明容積率本身就違法
免不了就是得看行政法院 不可能直接判
因為這跟有人行/收賄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台灣有訴願法,沒有公務員會刻意違法
但是會刁人或是不想擔圖利之說 或是自找
高考你可以上 輕鬆的
麻煩要幫人處理一堆麻煩事
都審會是決議制,要不要把委員一起關
法盲小草看不懂很正常
樓上說出重點了
如果行政法院現在判定違法,那可以說幾
年前的柯違法嗎?
要不要直接扣叛國啊? 反正有沒有沒人知道
看一些片段公文 早期前朝市政府認定392%
一堆1450只會小草小草的喊,也說不出個
什麼道理
雖然有背常理,事後被糾正,事務員吃飽撐
著也不會管你, 所以柯P 假定認為 該地
應重新規劃, 對事務型公務員 so what
我能夠理解b大的說法。如果是真的看來圖利
需要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定。不過蔣市府也有新
聞稿說一月的合法說法是沒有檢調調查的情況
,現在他們尊重法院判決,或許可以找人去提
訴訟把這件事用得更清楚吧
我會這麼說,就是聽過某地公務員該該叫
就是認為建商設計以後會被人抱怨
最後還是該員被罵, 但是評委員不認為
馬英九當初怎麼沒被羈押
傻鳥的法學素養真是驚人的好笑
簡單講就是法院應該要尊重市府的判斷阿
to linein,因為藍綠就是一丘之貉,不玩魚
死網破
就算有應跟沈那筆4500也不能拿來認定行
政程序違法吧,要這樣搞,檢調啟動偵查
會不會太容易了?
先用賄賂啟動偵查,找不到金流改用圖利
押起來慢慢找?這時候連處分本身違法與
否都尚未明確,犯罪嫌疑在哪?
CGZB沒說不能調查呀~問題是這些行政
程序來說沒經判決決定就以涉圖利罪來
我倒是想看看最後什麼都找不到用圖利起
訴,刑事法院要怎麼審
羈押,理由只是白話的「可能」?
圖利罪重點都在於介入的程度,退一步
來說就算沈彭以口供咬柯,也還是得有
實證,不然只靠口供就以圖利罪起訴
刑事法院如果跑去審行政處分適法性那就
好笑了
還是沒有第3人可以證明的口供,這沒
辦法當成證據來使用的
有些人還搞不懂560% 840%,不是超過560%
就違法,不然高雄超過840%也直接違法阿
而且我懷疑法院是看監院那份糾正案
裡面那句商三基準容積率(上限560%)
後面有個外加容積獎勵20%被認為是要
包含在560%裡面的樣子。
糾正案又強調了一次商三法定上限560%
真不清楚為何一直強調這個
還有傻鳥在喊金流 就是沒金流第一次才
押不成要換個聽話的法官來 沒金流就沒
證據 沒證據就不能懷疑柯犯法不能羈押
你要搜索票也要有證據支撐才能開 當
初就亂亂搜搜不到直接押起來
看看CGZB連造謠都沒事 嘻嘻
回到2011京華城想改建 市府堅持392%。再
來看增加到560% 最後840%。
台灣這種爛法規,難怪一堆外國廠商業者根
本不想投資,又要魚又要熊掌,那你自己玩
30%容積轉移是自己合法花錢買的,法院也直
接算成違法利益就知道是在無腦入罪了
除了判斷餘地,現在開始流行起審查密度
理論
這篇推文蠻有料的 無腦黑就是不願意看
以後只要敵對的地方政府給建商賺一塊錢,
那地方政府就該死了
一般民眾的認知是 沒違法 幹嘛行賄?
當年392%本來就亂搞
誰說給超過560%就違法?
參考天下雜誌的報導https://www.cw.com
.tw/article/5131817,這是都市計劃案
,非都市更新案,所以林洲民才會說,超
過560都是違法的話
自己花錢是都市計畫法 不是都更條例
一直用左腳差右鞋當然不合
有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
位規範
81
首Po看到網友一直說北市府說容積合法 但是查了一下北市府新聞稿 「市府重申京華城案進入司法階段 尊重法院判定結果」1
人家說的是2024/1/24北市府新聞稿,說北市認為合法。 結果你拿2024/9/5新聞稿來說嘴? 至於北市府可不可以今年一月認為合法, 九月認為不合法? 當然可以!4
這事情本來就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討論 監察院糾舉根本是大烏龍 把560%中央母法當為上限 按照這說法地方自治法裁量權 公認的遊戲規則都要砍掉重練了...7
問一下 為什麼都委會前都要加專業? 先不說外聘委員都不具備法學專業 還有兩個民間熱心人士 市府自身法務局都沒一個代表進都委會了66
這就是這個案子目前好笑的地方了 案子本身程序合法嗎? 合法。 那案子本身有沒有可能有異常的不當交易, 或者違反建築或公共安全等法規?爆
這裡分成程序違法部分、還有實體濫用部分 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 : 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 : 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這裡的3.牴觸上位規範就是實體違法部分,今天京華城案件最大的爭議就是「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到底有沒有牴觸「都市計畫法」,所以北市府對於此實體部分認定,目前就是尊重法院有關適法性的見解。X
所以北市府已經清楚地表明目前綠色執政的司法獨裁現狀。 用高虹安的論文是否涉及抄襲的案例,就可以理解目前綠色執政的法治準則。 指導教授說論文沒有涉及抄襲,這只是在學位審查的「程序」上合法, 並不表示論文與學位的「實體」合法,綠色的法官擁有的心證說有抄襲就有抄襲。 包龍星沒有強姦一頭母豬只是在「程序」上沒有強姦母豬的事實,9
還有傻鳥連840 怎麼來的都不知道 只能說綠懶叫真香 媒體狂舔 幸好現在短視頻很發達 連老人都會用 柯柯 怕傻鳥沒耐性 我盡量簡短7
其實根本就沒這麼複雜 台北市政府目前的態度就是認為沒有違法 不然怎麼可能繼續蓋 但當然法院如果硬是要說違法 那也只能尊重法院見解 只是現在所有人 不管程序 法律理解 專家意見 就是認為這樣做 合法
爆
Re: [爆卦] 中介法第26條草案這一點蠻奇怪的,其實就是擴充行政權力 1. 法治國家中判斷正確與否,都是要透過司法程序 但今天行政機關可以在不透過司法程序的情況下擴權判斷言語真假? 這個違反了法治精神了吧 2. 行政權力可以"認證"行為/言語審查機構?29
Re: [討論] 衛福部的「司長」是不是大於司法院長?這問題要分兩個層次來講 看新聞的說明,司長說兒少性剝削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將「幼態虛擬人物」解釋為該條所稱之「圖畫」有沒有違憲 這個說法很怪,因為這不是違憲的問題,而是有沒有違法的問題 主管機關當然可以透過專家會議釐清法律解釋,以及法律涵射的範圍23
Re: [請益] 民眾濫用移文規訂我的筆記上 是寫 某事業單位 跟原PO所述民眾幹了一樣的事情... 然後 台北市府 發函法務部...5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三 : 的容積率不得超過560%(此為上限);但是560%上限不包含第十一章的容積獎勵,容積獎勵 : 放寬是另外計算的。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 第79條, : 建築基地只要符合第79條所述的五個條件去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就能放寬容積和高度限制5
Re: [問題] 有沒有iWin懶人包?大家或許可以搜尋iWIN的網站 點擊例示表查詢 做個分級評量 看看勾選各種類型時 會怎樣3
Re: [請益] 明確性原則問題你把所有的東西混在一起談了 讓我們一個一個來 首先是法律明確性 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指法律使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至少要使得相對人可得而知、司法可以審查 而這樣的要求是來自用憲法上法治國原則對於立法院的立法行為的要求3
Re: [新聞] 中國擬禁「傷害民族感情服飾」 Cospl這篇文章顯見中共制定法律的雜亂無章,完全違反基本原則。按台灣行政法,新法制定必 需下列原則,而中共的法令混亂,難怪中國人愈管愈亂。 1.憲法揭示原則: 包括民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及福利國原則。所謂民主國原則,就是主權在民原則。所謂 法治國原則,就是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所謂福利國原則,就是國家必須致力於- 【111年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解析(12) – 在刑罰判決確定前,行政機關得否先行裁處「 行政罰」? 】 今年高考以下這題,還滿有趣的,跟大家分享一下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111年新修法與重要實務見解一定是考試重點! 我會在【行政法】 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行政法」這些近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讀書會
爆
[問卦] 護理師朋友離職了! 後面還一堆等著走98
[問卦] 為什麼日本有辦法讓89變成過街老鼠?97
Re: [新聞] 卓榮泰:天災來時 地方要自己面對87
Re: [新聞] 影/財劃法三讀 黃文益批無視高雄福祉83
[問卦] 蹦闆贏了面子 輸了裡子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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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89為什麼都要戴金項鍊?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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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鐘培生:我和第一位裁判意見一樣 (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