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蔡易餘立委今日貼文
※ 引述《iyori (榊 伊織)》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CbBCoNaydnzo1aoA/?mibextid=xfxF2i
: Iwin管制事件該回歸法務部統一解釋
: 近期從○○○到○○○○,衛福部成為眾矢之的,部長最近辛苦了,因此我認為近期的Iw
: in管制事件,該回歸到法務部作統一解釋,不要在這戰場打混戰。
: 我認同一切該回歸法務部,讓整體有統一解釋,每一個案是否符合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 物罪之要件、是否涉及兒少性剝削條例?此範疇該讓法務部處理,我也相信,涉及虛擬兒: 少和真人的起訴案件比例會相當懸殊。至於目前的Iwin爭議以及部長認為的告發責任,都: 應該在法務部有統一解釋甚至修法後,衛福部再有行政作為即可。
蔡易餘委員,已連任第三屆立委,台大法律出身,律師資格,指Iwin事件該回歸
「法務部統一解釋」,宜再斟酌。
憲法第七十八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據此,依舊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已有多次「統一解釋法律」之解釋。
法務部自無統一解釋之權。該部函釋(73)法律字第12775號要旨即稱:「查統一
解釋法律,依憲法第七十八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二條之規定,係屬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之職權。本案 貴部如認為有聲請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之必要,宜請
陳報行政院核辦。」
又其前身,威權時代之司法行政部,亦曾就其主管之刑法「公然」二字意義,與
司法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有疑義,呈請行政院轉司法院解釋之(釋字第145號)
尚且不敢僭越「統一解釋」之權。
回歸兒少法之業務職掌,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其有關法規事項,
自有該部法規會研擬並解釋之。苟有與其他機關見解上有異,方能於舊制聲請
司法院統一解釋。
今新制憲法訴訟法,僅有人民能依第八十四條就不同終審法院之不同見解聲請
「統一見解」。至於機關之間之爭議,僅餘「國家最高機關」能就憲法上機關
權限爭議依第六十五條聲請憲法裁判。
是故委員所稱請「法務部統一解釋」,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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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威權時代 厲害了
覺得統一解釋指的應該是行政函釋 那篇貼文的受眾不是
法律圈的 而日常/大眾用語和法律上的專有名詞詞意可能
有不小的差距 直接把貼文帶入法律轉有名詞解釋起來的
結論會很怪
君所言甚是。惟委員法律人,豈不知統一解釋之威力所在? 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
所以結論就是衛福部反而才是法律站得住腳的一方?
法律已通過。權已在行政機關。 唯有立法權(修改、廢除)或司法權(終審→憲法裁判)能與之對抗。 此即衛福部中氣十足之因。
我比較想聽另一位台大法律學士、康乃爾法學博士、待過中研
院的委員發表高見,可惜他似乎非常忙碌
法務部是隸屬於行政院的,不然當初五權分立是分好玩的嗎
?所有法條最終解釋權本就在司法院了
有案例嗎?沒有。有立法委員提請釋憲嗎?也沒有。那
…就先問法務部見解啊,不然?
法務部見解並不拘束衛福部。兩部為平行機關,執掌互不隸屬。 行政院院本部見解可以拘束衛福部。即行政一體原則(憲法第五十三條) 故無論新舊制,並不存在行政機關內部之見解爭議,據以聲請大法官解釋,或裁判。 現新制,唯有「不同國家最高機關」之間權限爭議可聲請裁判。
好像要找司法院比較正確
說要去問法務部我覺得也是帶酸啦,家己人都說了虛擬
人物管都不用管,法務部被問到大概也是想說你張秀鴛
是在銃啥洨,你懂還是我懂
所以其實應該是先問衛福部的上司行政院長 但敢問 萬一最後
但敢問嗎? 萬一最後兩院法條見解不同 會申請釋憲嗎?
推
優文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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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Iwin管制事件該回歸法務部統一解釋 近期從○○○到○○○○,衛福部成為眾矢之的,部長最近辛苦了,因此我認為近期的Iw in管制事件,該回歸到法務部作統一解釋,不要在這戰場打混戰。 這問題回歸《兒童兒童及少年權益保護法》的定義最沒有爭議:「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8
: : 前陣子保護司站在保護兒少的立場,期望多點作為,好好的保護兒少權益,文字上有些 許 : 擴大解釋,不過我們也該傾聽創作者的意見,這一步會使創作者們需要自我審查,進而 限2
小弟以為回到法律上「人」的定義就很好解 必須死咬「人」在憲法和法律上定義就是自然人 基於法律對「人」的定義 二次元漫畫中,跟貓耳娘發生不可描述關係,甚至是觸手重口本 除非漫畫中的工口對象已經如照片般逼真足以讓多數人認為是自然人X
法務部有沒有辦法要求檢察官拒絕起訴創作者跟讀者? 這也是一種辦法。如果這樣也不行那只能要求行政院長出面或是聲請釋憲。 --2
的 : : in管制事件,該回歸到法務部作統一解釋,不要在這戰場打混戰。 : : 我認同一切該回歸法務部,讓整體有統一解釋,每一個案是否符合刑法第235條散布 猥? : : 物罪之要件、是否涉及兒少性剝削條例?此範疇該讓法務部處理,我也相信,涉及虛爆
蔡委員跟黃委員約了衛福部長及法務部當面討論 不知道能不能弄出個結論5
我覺得一圖流抹殺別人的努力實在不太公正, 所以加上來源,用四張圖,大家會比較清楚。2
瑞士 Swiss Criminal Code Any person who produces, imports, stores, markets, advertises, exhibits, offers, shows, passes on or makes accessible to others, acquires, or proc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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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強調:根據憲法 領土包含大陸地區這說法是有問題喔 柯幕僚有問題 連我一個理工宅宅知道的 都不知道 這是中華民國憲法6
Re: [新聞] 義大利富商和空姐跨國爭女 憲法法庭:暫停交付子女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 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 、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職位。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79 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 後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 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5
[請益] 釋字371釋字371摘錄: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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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議題也凸顯出民進黨的司法改革就是笑話一則 為什麼我們先來看看以前的釋憲程序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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