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蔡易餘立委今日貼文
我覺得一圖流抹殺別人的努力實在不太公正,
所以加上來源,用四張圖,大家會比較清楚。
https://pbs.twimg.com/media/GKP6S_ubEAAAQ-P?format=jpg&name=orig
https://pbs.twimg.com/media/GKP6S_xaIAAFNz7?format=jpg&name=orig
https://pbs.twimg.com/media/GKP6VvXbMAAS4as?format=jpg&name=orig
https://pbs.twimg.com/media/GKP6Vv0aMAAH1_o?format=jpg&name=orig
來源
立法院第112卷 第19期(5104)公報中冊 會議日期 112年1月10日 院會紀錄
https://ppg.ly.gov.tw/ppg/PublicationOfficialGazettes/
download/communique1/final/pdf/112/19/LCIDC01_1121902.pdf
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公報裡還可以看到,
投票可以聲明跟黨團同意見,就被投票,
還有投完票給自由發言時間,委員人就不見了的事。
所以合理推測,一定是林淑芬鄭運鵬蔡易餘被黨內不良立委欺騙,
才會全程反對時力提的修正版本。
時力提的大約就是兩點:
一、明訂24小時內限制瀏覽及移除資料
二、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量對基本自由權的侵害去細項定義
也可以說,民進黨版沒有寫明白時間,這會變時間長短他們講了算。
然後中央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規範,缺乏與人民討論跟考量實行能力。
甚至未授權使用者回報平台,這對防制流通急速的網路犯罪很不利。
再回來看兒性剝防法。
首先並沒有定義兒童跟少年,所以這邊就採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寫的為準。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然後看一下兒性剝防法第2條。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
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
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跟二次元相關爭議點在「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的「客觀上」及「製造、~公然陳列」這兩點,其實就又回到刑法 235 了。
來看看大法官解釋。
中華民國刑法§235 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
media=print&PCODE=C0000001&FLNO=235&ty=C
解釋字號:釋字第 61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解釋字號:釋字第 40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85 年 07 月 05 日
簡單說 617 號是要求「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
而 407 號是「主管機關所為釋示」並「隨時檢討改進」。
在大法官釋字的年代,同志出版品是猥褻物,
但在現代,也許有適當保護防止未成年接觸,
就不會構成刑法 235 條的要件。
總之中央應該要負責完善法條,
不該全黨封殺他黨及人民聲音。
所以在正式的立法院會議中,直接全黨投票反對他黨修正版本,
還有不尊重公聽會上的業者意見,甚至讓人民通報的管道受限,
這麼粗糙的法案,可能會失去立法初衷,流為打擊異己的工具。
我這樣講解下來,大家有沒有比較好懂蔡委員這一年多來的努力?
--
只能說裝睡的人叫不醒,不要挑隊友(是吧?)
為何你們不會這樣解釋:
綠團反對別人的動議=反對改變=現行法規夠用
圖畫就84年來一直都有的東西
這麼多年來沒問題當然不用改
說粗暴也沒錯,但黨團整團反對別人提案又不奇怪
不過去年修法確實是他們過的,本來就該負責
現在又要回到討論去年修法了嗎?說實話這兩個投票其實
跟現在討論的方向關係不大就是了
他們全黨反對別人提案 那過了出問題他們就全責阿不然勒
有瑕疵,但不是現在主要的爭議(不管虛擬)
反對別人提案又不是重點,重點是為何改變會通過
誰提案管虛擬的,又是誰同意管虛擬的,你有了解嗎
法條根本沒有提及虛擬,提案修法的人也說沒有要管,怎
麼現在又鎮魂曲說修法管虛擬
就要你不要去管 到底為啥硬要管
24小時你要不要再想想 推下去台灣論壇都不用玩了 在檢舉
零門檻的現在要花多少人力去處理 只能說真的是謝謝各界推
動對於創作自由的箝制喔
ㄎㄎ
法就那個黨協商修過的,不是他們負全責難不成是立院掃地
的負責?呸
照時力版本就是中央要明訂標準,不能放給民間機關濫權。
有機會改較完善的法條也不好好討論,都三讀了還能怎辦。
既有法條可管,那iWIN最近是出來幹嘛的,接案賺外快嗎。
立法者連自己想通過的法都不知道也不想改,不鞭你鞭誰!
64
首PoIwin管制事件該回歸法務部統一解釋 近期從○○○到○○○○,衛福部成為眾矢之的,部長最近辛苦了,因此我認為近期的Iw in管制事件,該回歸到法務部作統一解釋,不要在這戰場打混戰。 這問題回歸《兒童兒童及少年權益保護法》的定義最沒有爭議:「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8
: : 前陣子保護司站在保護兒少的立場,期望多點作為,好好的保護兒少權益,文字上有些 許 : 擴大解釋,不過我們也該傾聽創作者的意見,這一步會使創作者們需要自我審查,進而 限2
小弟以為回到法律上「人」的定義就很好解 必須死咬「人」在憲法和法律上定義就是自然人 基於法律對「人」的定義 二次元漫畫中,跟貓耳娘發生不可描述關係,甚至是觸手重口本 除非漫畫中的工口對象已經如照片般逼真足以讓多數人認為是自然人8
蔡易餘委員,已連任第三屆立委,台大法律出身,律師資格,指Iwin事件該回歸 「法務部統一解釋」,宜再斟酌。 憲法第七十八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據此,依舊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已有多次「統一解釋法律」之解釋。X
法務部有沒有辦法要求檢察官拒絕起訴創作者跟讀者? 這也是一種辦法。如果這樣也不行那只能要求行政院長出面或是聲請釋憲。 --2
的 : : in管制事件,該回歸到法務部作統一解釋,不要在這戰場打混戰。 : : 我認同一切該回歸法務部,讓整體有統一解釋,每一個案是否符合刑法第235條散布 猥? : : 物罪之要件、是否涉及兒少性剝削條例?此範疇該讓法務部處理,我也相信,涉及虛爆
蔡委員跟黃委員約了衛福部長及法務部當面討論 不知道能不能弄出個結論2
瑞士 Swiss Criminal Code Any person who produces, imports, stores, markets, advertises, exhibits, offers, shows, passes on or makes accessible to others, acquires, or proc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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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未來數位跟買動漫是不是可以宣告死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舊條文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56
Re: [IWIN] 被新聞報了喔什麼叫做屁話, 這就是屁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這條例有定義什麼叫兒童與少年嗎? 沒有。 所以我們要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5
[問題] 關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真心請問 可能之前版上有討論過一輪沒跟上 但這個在虛擬世界 要怎麼判定 因為設定寫好可能真的就不是所指涉目標呀 條文規定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22
[iwin] 兒少性剝削所稱被害人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15
Re: [討論] 比起 iWin ,衛福部兒少法讓我們真的要和動漫說再見了立法院法律系統點「立法歷程」可以看到過去的法案。 這法從84年就有。當時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84年制定用的就是「圖畫」 96年修正才改成「圖片」 104年又修正成「圖畫、照片」12
Re: [爆卦] 炎p外流事件反轉(?「恩愛片」遭惡意外流!抖音男神「冥樣」崩潰關版 無助坦言:一度想不開 By Sherry / 2018/09/25 冥樣就是後來改名成『耀樂』5
[討論] 借鑑其實也iwin了嗎?重新看了一下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 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4
Re: [新聞] 二次元兒少性剝削 改地方認定笑死,那前面寫的"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呢? 你要摳字眼 OK啊 既然法定咬死就是兒童或少年 我就問了,三百歲的龍族算三小兒童或少年?-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的不是泛泛社會法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條:「為防制兒 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規定,本 法的目的就是要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全發展,妥妥的人格法益。從立法目的來看,他所稱的 兒少就不包括二次元人物了。 此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條規定:「(第一項)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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