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二次元兒少性剝削 改地方認定
※ 引述《evangelew (uwe)》之銘言:
: : 笑死,那前面寫的"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呢?
: : 你要摳字眼
: : OK啊
: : 既然法定咬死就是兒童或少年
: : 我就問了,三百歲的龍族算三小兒童或少年?
: : 原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沒有定義實際年紀
: : 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
: : 第 2 條
: :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
: : 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 來來來
: : 已經明確定義兒童與少年的實際年齡
: : 且還明確的說明"之人"
: : 龍族是不是人?
: : 吸血鬼是不是人?
: : 甚至二次元創作出的人物,真的有人類的人格權?
: : 適用人格權去規範還是用智財權?
: : 現在一堆受管制的
: : 根本就不具人格權
: : 能算人?
: : 三百歲龍族性暗示圖片要關七年
: : 那今天來畫個真正的母豬配種
: : 種豬跟母豬想來絕對也沒12歲
: : 妥妥絕對兒童範圍
: : 配種也妥妥的性交
: : 又遇到神經病地方官員以引起他們的性慾或羞恥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是要納管嗎?
: : 不要需要的時候就在那邊喊說法一字不移
: : 不需要的時候又裝死當沒看到
: : 兒童與少年已經有明確法律定義了
: : 二次元根本就不是人,沒有人格權
: : 還是你要跟異種族風俗娘評鑑指南一樣
: : 叫地方官員弄出獸娘的獸度啊?
: : 獸度100%也要列管啊
: : 笑死掉
: 這問題早就討論過了
: 答案是"貌似"也算列入
: 並不是你畫個看似10歲的色情幼女圖
: 標註她是300歲的龍族 還是1000歲的精靈老太婆
: 就能不算在兒少裡頭
: 因為兒少性剝削這是社會法益切入的
: 但因為這跟兒少性剝削有關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的不是泛泛社會法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條:「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規定,本法的目的就是要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全發展,妥妥的人格法益。從立法目的來看,他所稱的兒少就不包括二次元人物了。
此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條規定:「(第一項)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第二項)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第一項一二四款指涉「兒童及少年」無疑就是自然人,因為虛擬人物根本不可能去從事性交、猥褻、伴遊等行為。第二項也明確指出兒童及少年是本法的「被害人」,虛擬人物不享有自然人的權益,根本不可能成為法益受侵害的「被害人」。依照體系解釋,你如何論證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的兒少是鶴立雞群的包括虛擬人物呢?
再看看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條怎麼定義兒童及少年:「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任何法條只要規定年紀,指的就是自然人的法定年齡,好比民法規定,18歲以上可以結婚,進而擁有剩餘財產分配、繼承等權力,難道是指你可以跟虛擬人物結婚嗎?何況法律上所稱的「人」,本來就專指「自然人」及「法人」,根本不包括虛擬人物。
最好笑的是,衛福部自己也承認:「只要角色的容貌、身形、商品描述等,足以讓一般社會判斷『看起來像青少年或兒少』就符合定義,不過她坦言,由於實務認定還是會有落差,標準『有討論空間』。」(鏡周刊)
阿不就是承認自己的擴張解釋完全違反罪刑明確原則?
刑法的處罰,竟然用「看起來」這種完全沒有明確標準、因人而異的個人主觀判斷當作依據?別鬧了。
: 現在至此也沒啥好討論的
: iWin面對2498多件檢舉案 只有5件是真的認定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
: 要搞一些滑坡的舉例 其實大可不必
: 至於未來檢舉人檢舉會因為iWin退場 而消失嗎
: 讓我們看下去~~~
--
所以你哭糞為什麼要去大量檢舉
活到一把年紀了,還不會就事論事,怪可憐的
活到一把年紀看不懂哭糞作孽也是滿可憐
的
我覺得跟一樓一樣整天扯到藍白比較
可悲 哪天他出門踩到狗屎也會怪到
藍白身上
推,就有一堆人混在一起談
笑死大量檢舉的是塔綠斑的信徒吧
笑死 今天這件事起因就是垃圾哭糞大量
檢舉 不甘藍白事還乾誰事
你是看不懂中文嗎 哪來的證據證明
檢舉的都藍白? 邏輯真堪憂 40%都出
這種小丑嗎 可憐
2
沒什麼比這還糟的 一些版友若有應對公家機關的經驗 應該能體會到 同樣的法條 在不同承辦人 會有不同的解釋跟作法 更遑論是不同縣市 解釋風格也會不太相同 無所適從感多半會更加強烈2
你衛服部都敢睜眼說瞎話,有出席的自動當你們同意了 你覺得他們會認輸,會認輸的話昨天就不會亂來 阿北真的成天搞不清楚在那邊亂護航欸 --X
改地方認定 請問是以甚麼依據決定哪個地方? 以繪師戶籍?居住地? 還是以舉發人戶籍?居住地? 還是以平台伺服器地址?1
問題根本不在誰認定的問題 目前反方完全搞錯抗議的對象 問題在法條有問題,條文是錯誤的!是邏輯超爛的智障立委寫出來的 所以才會搞到衛福布和iwin公雞變飼主 還要在那邊認定5
真的笑死 原始立法的綠委都已經跳出來說 衛福部曲解了立法原意,原本就沒有要把二次元納管 然後又有蔡委員跳出來說 這是衛服部在擴權6
法條寫在這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6 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 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X
推 z2wen: 皇城板直接無視,兒色虛擬創作自由才是優 114.33.96.246 03/22 11:45 → z2wen: 先 114.33.96.246 03/22 11:45 : 當這法條訂出來就沒有100%自由了 : 蔡易餘立委應該回去修法 : 而不是一天到晚說衛福部擴權4
笑死,那前面寫的"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呢? 你要摳字眼 OK啊 既然法定咬死就是兒童或少年 我就問了,三百歲的龍族算三小兒童或少年?
88
Re: [討論] 要燒IWIN不如燒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我來講點法律常識吧 ※ 引述《patiger (唉)》之銘言: :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 : 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所以主因是衛服委員會出來的修正意見81
[閒聊] 未來數位跟買動漫是不是可以宣告死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舊條文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56
Re: [IWIN] 被新聞報了喔什麼叫做屁話, 這就是屁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這條例有定義什麼叫兒童與少年嗎? 沒有。 所以我們要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5
[問題] 關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真心請問 可能之前版上有討論過一輪沒跟上 但這個在虛擬世界 要怎麼判定 因為設定寫好可能真的就不是所指涉目標呀 條文規定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23
[討論]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討論以及政府首先看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目的: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 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 第二條則定義了什麼是性剝削 1.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22
[iwin] 兒少性剝削所稱被害人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12
Re: [爆卦] 炎p外流事件反轉(?「恩愛片」遭惡意外流!抖音男神「冥樣」崩潰關版 無助坦言:一度想不開 By Sherry / 2018/09/25 冥樣就是後來改名成『耀樂』7
[iWIN] @Cherish18,這樣的修法草案,妳支持嗎?如題,作為選區內的選民,先恭喜您當選本屆台北市第七選區的立委並就任 但近期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 其執法行動與既有慣例及其產生的業界與次文化圈生態有所衝突,還是導致了不少爭議 基於在不傷害實際存在的兒少之前提下,保持各方面的創作自由 建議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修改為以下內容7
[問卦] 兒童色情跟同志有什麼關聯如題 明天就是同志大遊行了 今年的訴求稍微看了一下 分了一堆顏色 不過今天只討論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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