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相關
※ 引述《sln5112 (Kousan)》之銘言:
: 行政訴訟法第12條
: 第 12 條
: I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 II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 想到昨天有網友討論相關條,簡言之就是柯有沒有圖利京華城要先通過行政法院審判,: 才能證實柯有沒有圖利,講簡單點除非京華城被行政法院判違法才能接下圖利罪
: 表面上看好像可行,後來想想是滿口胡謅,首先當事人主體就不同
: 京華城和威京集團的合約和柯文哲有沒有違法是兩件事情
: 因為是北市府(公法人)和威京集團簽約(法人)此時只是柯文哲是北市府代表,
: 是他利用公務員身分(台北市長)做出違法行為,促成北市和威京的合約
: 柯文哲自己違法不影響京華城的後續進行
: 用個淺顯的例子講解,像是打國賠訴訟,被害人一定提起行政訴訟,去檢視
: 政府機關有無侵害人民的權利,但也不妨害被害人同時對侵權公務員當事人(個人身份): 提起損害賠償....
: (侵權行為一定有只是差異在國賠如果成立政府責任機關就要賠錢,
: 就算不成立國賠,只是機關不用賠錢不妨礙被害人和公務員討錢)
: 最後我想說的是,檢方只要查明柯文哲有沒有違背法令給予威京集團不法利益就行
: 至於京華城後續要不要檢視合約亦或是停工那也是和蔣市府的事情,
: 並不用等到要證明當初合約有問題才能讓柯文哲入罪,
: 正好相反,反而是如果證實柯有罪,北市政府後續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行政契約
: (因為就算現在知道違法貿然解約會吃上違約金相關問題)
: 而且沈慶京就已經得到行政處份上的利益,他才傻了要去找行政法院去驗證,
: 更何況沈慶京現在也沒提起行政訴訟,自然也無須適用行政訴訟法12條之規定
話說103年台上字第 757 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
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
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又行政機關對其職權範圍內專業性
事項所為之決定,雖有判斷餘地,惟地方自治機關處理自治事項之
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
或變更,此項違法與否之爭議,固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然就犯
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縱以行政處分爭議為斷,刑事法院仍
應依職權自行判斷。不受行政爭訟程序之拘束。原判決認定本案兩
次徵收,上訴人等有濫用權力等違背法令情事,事涉徵用土地舞弊
之刑事責任,乃原審審判職權之適法行使,上訴意旨徒以本案二次
徵收均屬行政機關之裁量職權及經上級機關許可,應由行政法院認
定有無違法,非刑事法院所得審查云云,顯屬誤會。
就刑事法院可以依行政訴訟來做判斷 但不受行政訴訟拘束
沒有只有行政法院才有資格判斷是否違法 刑事法院閃邊去的道理
所以不是很懂會有京華城一案只有行政法院先斷才能判斷是否違法的說法
--
其實監委糾正也只說有違失 沒說違法
不知道最早的違法根源是誰
法院可以判斷啊 違法是一個客觀事實 就像
殺人你能不能用自己經驗學識判斷啊?不能
嗎?
只是最後的決定權是法院而已 監察院糾正
內容在法律意義上就是違法啦
要行政法院先決定就黃國昌發明來騙人的
他之前在鬼吼鬼叫別人圖利 嘴光電 講人家
土地煉金圖利時 有在管行政法院嗎?
不就是這樣才讓人瞧不起 現在唸法的有誰
還當黃國昌一回事?我身邊沒有了啦
我是認為小草把 柯文哲=臺北市長連接在一
起 但在法律層面看
就是兩個不同東西
但就是他們那種講法確實能讓人一時混淆不
清
照小草見解 法院沒有任何犯罪能認定 有沒
有抄襲不能認定 有沒有違法不能認定 京華
城這件要打行政訴訟結果能提的是犯罪的兩
邊當事人 黃國昌是把人民當白癡是不是?
所以阿伯送李述德有經過行政法院
嗎
李述德沒經過行政法院
爆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這裡分成程序違法部分、還有實體濫用部分 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 : 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 : 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這裡的3.牴觸上位規範就是實體違法部分,今天京華城案件最大的爭議就是「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到底有沒有牴觸「都市計畫法」,所以北市府對於此實體部分認定,目前就是尊重法院有關適法性的見解。64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噓 waynecode: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61.231.35.207 09/16 02:18 → waynecode: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 61.231.35.207 09/16 02:18 → waynecode: 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 61.231.35.207 09/16 02:18 → waynecode: 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 61.231.35.207 09/16 02:18 → waynecode: 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 61.231.35.207 09/16 02:1862
Re: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明知增加過高.....一案違背法令。 至少也要客觀先去論一下怎樣違背法令吧!! 處分目前也還在,也沒有被行政法院撤銷,刑事法院直接就認定違法。 客觀是否違法都有爭議了, 然後說人家明知「違法」。35
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我台大法研,台大土博,副修電機資訊,夠資格說人法盲了吧! 來看看幾個典型法盲的言論: 1.因為,公務員濫權,要變成刑法,必須有人受害!而所謂圖利罪,就是沒有啊! =================================== 刑法法益包括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圖利罪侵害的是國家法益33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讓我來嚐試回答這問題 北市府的新聞稿寫得很巧妙,想當然是出自法務之手 這牽涉到行政法裡面的:1) 不確定法律概念;2)判斷餘地;這二個基本原則的應用 上面的概念對行政法院法官是基本功,但民刑庭法官就不見得,因為就不是他們的專業,就好像同樣是醫師,皮膚科醫師不懂胸腔外科在幹嘛一樣,更何況這也不是刑事庭的職掌。 對於判斷餘地,實務上常採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64號判決見解:「按人民對行政機關根據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行政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訴訟權之精神,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對該行政決定之合法性,為全面之審查。僅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19
Re: [新聞] 竹市兒童醫院容積暴增 民代指前市府涉圖其實新竹地檢署對於本案不起訴的做法才是對的,因為判斷行政處分是否違法這件事,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項,刑事法院無權逕行審判,必須交由行政法院確定的。 行政訴訟法第12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至於北院跟北檢為何,明知自己無權認定,仍違反行政訴訟法執意為之,逕行認定本案的行政處分明顯違法,這就不而知了。13
Re: [新聞] 蔣萬安說了!京華城容積變更符合程序 合阿肥只是好奇啦,純法律面而言,我國法院審判權(民事、刑事、行政),互不干涉,也 不受其他審判權法院認定的拘束。 京華城給容積的行政處分是機關做的,有沒有違法要不要撤銷原處分應該是行政法院的權 利。 現在羈押的法院是刑事法院,刑事法院理論上只能判有沒有罪,就算認定有違法圖利,如4
Re: [新聞] 獨家/挺柯派稱圖利要件「違背法令」屬這根本是法盲的說法,首先們看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怎麼規定的 第 12 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也就是說只有犯罪行為是以違法行政處分為前提者,才有行政爭訟程序先行的問題, 但圖利罪的前提要件是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X
[問卦] 涉及行政爭議,刑事法院不能判斷違法圖利最近看到有小草引用行政訴訟法第12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 然後說圖利罪的「違背法令」 依照行政訴訟法12條規定 刑事法院針對行政處分在行政法院確定前2
Re: [討論] 事實認定不同審判系統的拘束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民刑事)關於行政處分合法性以誰的認定為準,這是有法律規定的 。 行政訴訟法第12條: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 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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