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
噓 waynecode: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61.231.35.207 09/16 02:18→ waynecode: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 61.231.35.207 09/16 02:18→ waynecode: 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 61.231.35.207 09/16 02:18→ waynecode: 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 61.231.35.207 09/16 02:18→ waynecode: 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 61.231.35.207 09/16 02:18→ waynecode: 導規定。 61.231.35.207 09/16 02:18→ waynecode: 阿他就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61.231.35.207 09/16 02:18→ waynecode: 啊! 61.231.35.207 09/16 02:18→ waynecode: 看清楚那個或或或或或 61.231.35.207 09/16 02:18
我真的笑死!小草的中文理能力真的很差,連中文意思都看不懂,難怪一直跳針
八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
導規定。
這條文使用了不得逾越A或B且不得違反C
意思就是ABC三項都要符合啦!
誰跟您說只要符合其中一個就可以了?
而且人家明明說的是省 (市) 施行細則,其中市指的就是直轄市,也就是都市計畫台
北市施行自治條例,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指的就是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治條例,所以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才會寫
臺北市政府於110年11月1日公告核定「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即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面積16,485㎡)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18,463.2㎡(16,485㎡×
560%×20%),約5,585坪(如另加計按之後建築執照實設總樓地板面積比例推算之免計容積部分,則可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合計恐高達約10,265坪),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3年1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所提出之調查報告,並決議糾正臺北市政府及所屬都委會與都發局。
你連中文都看不懂就不要在那邊丟人現眼了
--
不要為難淡江水準
如果沒問題,會有這麼多上條子說不妥嗎
?根本不需要專業也可以理解,只有教徒
才會在那邊裝睡
難怪糞黨之前在那邊吵是得還是得 連法條都
不會看
看清楚那個或或或或或
笑死
然後聽說帶頭說合法的是康乃爾法學
博士
#1cu8z1jO 這篇有說 自己看
叫你看那個或或或或或或或或,你法盲呦
?
監察院明顯想搞 綠畜不會以為監察院公正
吧?
沒法源就沒法源 扯動扯西的
霍霍 霍霍霍 霍霍霍 霍家拳的套路招式
靈活
霍霍 霍霍霍 霍霍霍 我們精武出手無人
能躲
法源就是台北市可以給20%獎勵容積率
還是綠畜要說不行?
迥然若揭
當然可以給阿 一樣要遵照臺北市土管條例規
範 有問題?
本案被引用的都市計畫法第24條其先決條件還
得先看該區土地分區計畫勒
給你老媽
硬辯小草
破腦雜草的腦迴路真的很特殊 應該抓去
開腦研究一下大腦構造
不過我看開腦結果大概就是發現裝了屎
然後結案 得證柯糞吃屎腦袋也裝屎
有三高 不宜吃太油或太鹹
所以是在說太油/太鹹皆不宜 對吧?
所以#1cu8z1jO 這篇有說啊
依據法條可行啊 只是20%是不是給太多的
問題啊
啊這樣到底柯文哲要怎麼明知違法而為之
??
檢察官要查到對價啊
又跳針回去了xd 明明是說證言性的20%適用非
適用的問題 扯什麼有沒有給到太多的問題
*爭議性的20%
x大,現在社會就是對準用都更規定給獎勵有
疑慮
到底為啥會準用,大家就是搞不懂這點
檢察官只要證明柯文哲有介入改變適用法
條,他就死了。
苗博雅當初質詢也在提醒CF那20%沒有法源依
據 跟給不給太多有什麼關係
說穿了你如果過了議會這一關弄一個商場
再生準用都更的自治條例那就合法了
問題是在京華城特例開後門享受特殊待遇
問題就沒有那種條例呀!沒法源,亂用,
這就妥妥圖利呀
還派PM指導要怎麼裁切才過的了這後門
而且整個台北市能這樣準用的只有京華城喔
頗ㄏ
要知道市政府權力是議會代表市民授予的
議會沒授權的東西就不能亂用 這叫民主
沒查到民進黨就死了
沒證據就羈押 司法迫害
為什麼要浪費時間
這是宗教 你會跟基督教徒討論聖經合不
合理嗎?
證據再怎麼確鑿你也只信卡提諾啊(攤手)
康乃爾(X) 卡提諾(O)
好了啦XOX 提告的都是藍的 還在民進黨www
哈 果然沒招只剩裝沒看到打臉的關鍵字跳針
了 不提苗博雅質詢跟法制局提醒有違法之虞
那個速審速決都被吐嘈一輪了xd
好了啦 臭甲趕快滾
問你啊 你覺得司法獨立可信?民進黨沒影
響?說說看啊
速審速決的內容都沒看 過真夠低能
成天在那邊司法迫害司法不公 然後會去信說
謊成性的集團 呵
你司法獨立可信?民進黨沒影響?回答呀
不敢?
我蠻支持CF繼續回來玩窩不知道之術啦 掀起
政治風暴的效果真是棒
今天網路用得夠多了
槓精整天跳針 早早封鎖連看都懶得看啦
開始發瘋人身攻擊囉
人家或元甲 你敢嘴
司法當然可信,這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從所有檯面上資訊可知不可信的是民眾黨
信教信到民主的基石三權分立都不承認了
在野就敢趙高,如果拿到更高權力還得
了
怎麼有人崩潰連噓啊
不知道怎麼回就開始跳針
哈哈哈,不要跟,草,講什麼法啦,
那群智障,本來就是無法無天惹
不要跟教徒計較
紅的明顯,假設一下「113年」監察院的「
糾正」把它當成是違法好了(實際上要等行
政法庭判決),當時時空背景是「110年」
,他們知道未來3年後會被說是違法嗎?
笑死!小草還在跳針行政法院!人家最高法院判例就直接打臉你啦!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757 號刑事判決 (三)「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行 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行為,應 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 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 處分,以違法論」,行政程序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 及第十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行政 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 規授權之目的,其過程不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者,為濫用 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又行政裁量權乃行政便宜原 則之展現,因應行政事務多元化之彈性需求,賦予公務員 自由判斷餘地之空間;公務員於法令授權範圍內為裁量, 因裁量不當或不符比例原則而未具違法性時,僅須依其情 節論究其行政責任,然若明知違反執行職務所應遵守之法 令,而濫用其裁量權,致影響裁量決定之公平性與正確性 ,圖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破壞國 民對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行為該當於犯罪 構成要件,即具有可罰性。內政部亦先後函示:「行政機 關於行政法法理上處理原則,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八八號 解釋『基於保障人民權利之考量,法律規定之實體內容固 不得違背憲法,其為實施實體內容之程序及提供適時之司 法救濟途徑,亦應有合理規定,方符憲法維護人民權利之 意旨;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命令,為適當執行法律之 規定,尤須對採取影響人民權利之行政措施時,其應遵行 之程序作必要之規範』,
足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要 求該程序形式上須符合憲法優位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 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具體明確授權原則,實質 上尚須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 護原則、徵收補償原則等『實質法治國原則』,如此所為 之程序規定方屬『合理』,據此規定所進行之程序方屬『 正當』。因都市○○○設○道路用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多 為線性規劃,如以作為該○○○區○○○○○道路而多有 占地遼闊、地價劇動、地緣複雜等性質,故實務執行方面 ,地方政府擬以徵收方式取得都市○○道路用地亦多有以 分期分區開發方式克服實施問題,惟如經依上開規定書面 審核,倘若發現該徵收案之徵收範圍內或與他徵收案之相 關關係中,有明顯違反上述『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將會 駁回該徵收案」、「地方政府為興闢及拓寬道路需徵收私 有土地時,往往限於經費之編列,而分期分區取得,在徵 收實務上尚無不可,但如同一期徵收計畫範圍內包含有既 成道路,應同時辦理徵收,因此內政部在審核需用土地人 因道路需要申請徵收土地之案件時,均特留意申請徵收之 道路用地是否連貫之問題,如依其所附徵收土地圖說所示 ,發現於同一徵收案內工程用地範圍內有未同時列入徵收 之既成道路,均依上開行政院函要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申 請徵收」等情,復有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 第九○一一九○五號、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 ○○○○○○○○○○號、一○○年十一月七日台內地字 第○○○○○○○○○○號函在卷可參。台南市政府徵收 已興闢或拓寬道路之既成道路私有土地時,因限於經費之 編列,得行使裁量權而分期分區取得,固為法所許可,
然 仍應遵循前述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意旨精神與行政 院第四○四九八號職權命令之規定,並不得違反行政裁量 之原理原則,非可恣意為之,而圖利特定之人,自屬當然 之解釋。 (四)本件台南市政府辦理上開二次徵收補償,均非為興闢或拓 寬道路必要而需優先辦理徵收,而係應時任台南市議會議 長黃郁文之要求,以形式上合於土地徵收條例等法令規定 ,實質違反行政院職權命令及行政法揭示之公平、平等原 則選擇性徵用土地,刻意迴避同一既成道路之其他地主, 使黃郁文等人短期投資既成道路,而獲取鉅額徵收補償費 。且林炳輝、巫啟后、戴曜坤於辦理第一次徵收土地補償 時,又依黃郁文指定居中協調之尤泰盛之要求,辦理上開 怡中段一二五七、一二五八、一二九三及一二九五號土地 之徵收補償時,因發現徵收之土地呈L型不規則形狀,不 符規定,乃又先將其中之一二五八、一二五九號土地辦理 分割登記後,先辦理原指定徵收之部分土地,其餘再計劃 留待下年度即第二次徵收土地補償時予以徵收;第二次徵 收土地補償時,又由林清堆事前將市府預算送議會正式審 查之前,以概算名義送交議長黃郁文任意增刪,其營私舞 弊之行為,明顯濫用行政裁量權,已違背行政法之原則; 嗣又由巫啟后、郭學書、林炳輝等人依尤泰盛之指定,欲 以跳躍徵收之方式,肆意徵收上開第一次尚未被徵收之上 開四筆道路用地,雖經內政部以不符規定而予退回,台南 市政府仍辦理第二次徵收黃郁文要求之道路用地,
足以證 明張燦鍙、林清堆、巫啟后、郭學書、林炳輝及同案被告 戴曜坤等人辦理上開二次徵收補償時,確有違反行政裁量 權,並以此圖利黃郁文等人之犯意及行為。且系爭安中路 三之三七號道路,於日據時期即闢為道路,在七十二年間 已拓寬為二十米道路,有台南市政府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 南市都管字第○○○○○○○○○○○號函在卷可稽,並 經證人即本案被徵收土地前地主唐○根、唐○傑、唐素珍 、王○橫、謝素蘭、王國珍等人證述無訛,既係就已鋪設 完成之路面,選擇特定路段徵收,顯與改善道路交通之行 政目的無關,已不合目的性原則;唐○根等人均證稱:台 南市政府十餘年來一直未表示徵收,不知有徵收之事,始 會以低價賣地,如知要徵收,就不會賣地等語,
原判決認 定張燦鍙、林清堆、郭學書、巫啟后、林炳輝等人徵收特 定人之道路土地,圖利黃郁文等人,造成差別待遇,違反 平等原則,均屬濫用權力,並非行政裁量權之合法範疇, 縱因上級機關失察而核准,具形式上合於土地徵收條例等 法令之規定,然實質違反上開行政院職權命令及行政法揭 示之公平、平等原則,原判決認定該當於「徵用土地,從 中舞弊」之犯罪構成要件。其所適用之法則,核無不合。。。。。。。。。。。。。 (六)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 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 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又行政 機關對其職權範圍內專業性事項所為之決定,雖有判斷餘 地,惟地方自治機關處理自治事項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 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此 項違法與否之爭議,固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然就犯罪 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縱以行政處分爭議為斷,刑事 法院仍應依職權自行判斷。不受行政爭訟程序之拘束。原 判決認定本案兩次徵收,
上訴人等有濫用權力等違背法令 情事,事涉徵用土地舞弊之刑事責任,乃原審審判職權之 適法行使,上訴意旨徒以本案二次徵收均屬行政機關之裁 量職權及經上級機關許可,應由行政法院認定有無違法, 非刑事法院所得審查云云,顯屬誤會。
我突然想到尼爾自動人形的病毒,這是病毒傳
播攻擊,紅眼是中毒症狀
所以李恕德是無罪的了XD
你指鹿為馬很強欸,(A或B)且C能解讀成這樣
ABC都不能逾越、違反,還要用兩種寫法
寫法條的人嫌中文表達方式太過好懂嗎?
需要我幫你上基礎邏輯課嗎? De Morgan's laws not (A or B) = (not A) and (not B) not (A and B) = (not A) or (not B) 八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
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A)
或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B)之規定,且
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C)之指 導規定。 not逾越 (A or B) = (not 逾越A) and (not 逾越B) 再加一個且不得違反C 結果不就是ABC都要符合嗎? 小草的邏輯程度有這麼差?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41.64 臺灣), 09/16/2024 04:53:29草的中文本來就不行了
問就是卡提諾法學院凌駕於一切 這群蠢草
只信自己願意相信的 路上都是逆向車
三更半夜跟不知真假草的槓精解釋 辛苦了~
說個笑話 雜草高學歷
法盲就算了 還硬凹 硬是要凹成相反
意思 不知道這樣超難看的嗎?
A或B,基本不是應該從嚴解釋…
跟這些閱讀理解有問題的一人一票超厭世的。
文字解讀這樣才是正確的,洨草只是來抬槓
的
不要為難他們
沒關係 小草的智商只有這種程度
認真專業推 柯義無反顧就是要強行通過
他們凹成這樣真的很難看。
看到小草解說那個或 我真的驚呆了
每一句都拆開解讀不去看整體內容
小草包
戰國文盲廁
此地不可大便或小便。小草:那我只大便
沒問題
考試期間不得偷翻課本或看隔壁作答
小草:那我只偷翻課本應該OK
記得卡提諾學派的 得且或 不是你說的那
樣
笑死
TMD為了護柯,拿台灣省的法律套在台北市上
小草真歡
這根本是語文理解能力的問題,以前我
就說過很多草都有閱讀障礙
那些扯要先行政法院判完司法才能判的人
是吃了國蔥的口水只想拖延時間啦,這個
案子很明確。不過真的難以介定行政違法
的司法案件有案例是先送行政法院的嗎?
他真的超丟臉XDD
法務局說都委不能創設容積獎勵也是
因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沒規
定,想必法務局也想搞阿北XDDD
小草中文程度...
或或或或或或
小草邏輯真是有夠悲哀
小草法盲
是啊 最近幾隻根本連繁體中文都看不懂吧
我以為他中國人
小草會聽懂的話就不叫小草了ㄏㄏ
小草加油
真的是蠢草 笑爛
還有智障跳針民進黨操控司法wwwwww
小草不斷被打臉也該醒了吧?
xox到底有沒有看懂他自己引的那篇文章?
怎麼可能有,你不要為難小草好嗎
圖利罪的成立,根本不用行政法院判決違
法為前提要件
樓上邏輯怪怪的 假設行政法院判決沒問
題 圖利罪如何成立?
我問的很簡單 而且已經假設113年監察院說
違法,在110的當時怎麼知道未來會違法
你闖紅燈幾天後收到罰單,你會質疑罰
單太慢來你不知道當下有違規嗎?
判決本來就是會出現在違法事實之後,
真不知道有啥好跳針
會寫不得違反A或B是因為台灣省跟直轄市是
兩個互斥條件
柯粉大多沒唸過台灣公民教育並不知道台灣
省不包含台北市
低能草人以為他們比法官和任何人都懂如何
解釋法條 真的笑死 明明一群蚵屁中毒到
早就失去正常閱讀能力的智障
哇賽 用闖紅燈比喻簡直神 我服了 啞口無言
舉闖紅燈的就別來亂了吧… 比推文嘲笑的法
盲小草還不如欸
根本就民眾堂網軍一條龍 都同一套說法
在詐騙
其實把"或"改成"及"應該會更清楚一點吧
沒犯法 柯巿長會一直說不知道
66
^^^^^^^^^^^^^^^^^^^^ 為什麼這篇報導不寫清楚這條施行細則全名? 全名叫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是不是知道全台灣人都清楚臺北市不歸台灣省管? 然後台北市明明有自己的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啊20
先不管小草是怎麼護航的,我們就看看黃珊珊/黃國昌(或他們律師團的策略): 現在應該是打合法+市長尊重專業這雙軌併行。 她用的邏輯是: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 「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 #細部計畫 規定地區4
我覺得這一切實在太囉嗦了 對草懶人包: "北市府公務員認為違法,局處長認為違法, 任內不肯妥協的局處與都委紛紛被撤換,卸任後議員調查團認為違法 監察院認為違法,檢察官認為違法,法官認為違法63
我真的笑死!這個黨就是個騙子黨,從上到下都是個LIAR,而且是臉不紅氣不喘,說謊 不打草稿的那種。 我就問一句,如果真的照你們所說台北市政府可以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 ,於細部計畫內容給予容積獎勵的話,那麼為什麼當初京華城在細部計畫公展書還要 白紙黑字寫著「準用」都更容積獎勵之規定?32
這比較不像是中文理解能力出問題 這比較像是高中數學課最早最早教的邏輯集合基礎沒有學好 這就別推給文組了 文組考數學乙最重要的就是這一套 這根小草 是連這麼基礎的邏輯101都沒學好 是連文組都不收的好嗎?10
蠢草現在把黃國昌說的話還有民眾黨那幾張圖卡當成神諭,開始四處在那邊洗「京華城20 %容積獎勵沒有違法」。 我就問一個問題,如果台北市政府可以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在細部計畫 內容給予容積獎勵的話,那麼為什麼當初京華城在細部計畫公展書要寫著「準用」都更容 積獎勵之規定?15
想不到規劃界跟都市計畫技師也有這個榮幸被民眾堂得罪光,照民眾堂邏輯全台灣所有都 市計畫地區建案都有資格申請容積獎勵了。那京華城幹嘛還大費周章寫準用都更。 京華城的問題很清楚啦,不要講一堆有的沒的。 扯細部計畫那個途徑叫做變更基準容積,新竹兒童醫院就是走這個途徑,京華城今天就不 是走細部計畫變更。京華城容獎為何違法理由很單純:X
我忘了提醒各位 這是都市計畫法,不是都更條例,不限定危老重建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也不是限定危老或都更 只有第33條第二項跟第34-2條前項是限定危老重建 因為第34-2條第3項說的很清楚了:1
都 : : 市計畫地區建案都有資格申請容積獎勵了。那京華城幹嘛還大費周章寫準用都更。 : : 京華城的問題很清楚啦,不要講一堆有的沒的。 : : 扯細部計畫那個途徑叫做變更基準容積,新竹兒童醫院就是走這個途徑,京華城今天就 不2
小草不讀書不要害人好嗎... 你認為法規可以(還是亂引用) 那就來看當初這條的立法原意好嗎... 開宗明義就跟你說條件就是為了30年以上5層樓以下公寓大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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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9
Re: [轉錄] 黃珊珊FB 監察院糾正只看到商三容積率560黃珊珊真的很讓人瞧不起 作為一個法律人,作為一個律師 結果以誤導別人的方式散布錯誤訊息只想要獲得政治利益 她只講什麼國土署表示可以用細部計畫訂立容積獎勵 上限不能超過20% 但不跟你講來源,不跟你講台北市有制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例10
[討論] 柯文哲的容積率獎勵沒有法源監察院認證阿 監察院新聞稿: 臺北市政府於110年11月1日公告核定「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即京華 城購物中心原址,面積16,485㎡)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7
Re: [問卦] 關於都委會自創容積獎勵違法根據監察院的原文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 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 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7
Re: [討論] 政黑醒醒,柯文哲連圖利罪都不會有!: 其實我覺得你在反串 台北市怎麼會沒有都市計劃施行規定或制定容積獎勵怎麼給? 首先台北市針對都市計畫有制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1X
Re: [新聞] 柯文哲指示「快就好」積極介入!北檢約根本不是這樣好嗎 我再說一次 小草應該去了解一下監察院的糾正文跟兩位法官的羈押裁定拉 基本上監察院認為上限就是560 他們不推翻上次監察院糾正的560 但是認定560就是上限 第一個法官表態說轉移容積是合法的 但是那個20%有問題 已經讓560超過上限 第二個法官表態說 20+30都是違法的 讓京華城不法獲利兩百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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