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
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以前的舊名是「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1
依據上述的「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可以得知每個不同的都市計畫地區,市政府都可以擬定細部計畫,所以就有了「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109 年 11 月 16 日府都規字第 10931021581 號公告公開展覽。
https://tinyurl.com/53dktark
同樣再依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6條,可以得知市府依據實際使用情形,可以另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管理,所以就有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2
依據上述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章 商業區 第25條,可以得知商三的容積率不得超過560%(此為上限);但是560%上限不包含第十一章的容積獎勵,容積獎勵放寬是另外計算的。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 第79條,建築基地只要符合第79條所述的五個條件去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就能放寬容積和高度限制;大致的條件包含建築基地總面積、臨接道路寬度、留設空地比率、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面積與形狀具體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面積的比率。
再來第80條、第80-1條~第80-5條,都有規定各種土地用途可以提供容積獎勵:
https://i.imgur.com/3GrMGwP.png
第80條: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商三可以獲得放寬(開放空間面積乘以三分之一乘以容積率),假設他們的基地有45%是開放空間的話,那就能獲得15%的容積放寬的意思。
京華城在都市計畫內有捐出建造「台北偶戲館」理論上符合第80-1條,「公園設施」理論上符合第80-3條,這些都是由都市計畫案的主管機關核准,酌予獎勵。
既然是酌予獎勵,那只要公展計畫書裡面的獎勵名目有符合上述法條規範內就行了。
在公展計畫書裡,第15頁的修訂計畫內容有提到:
第三種商業區(特)除本計畫說明書規定者外,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商業區有關規定,其餘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接著計畫內容才提到獎勵的細項,所以很明顯法源依據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而不是什麼都市更新獎勵辦法;只是主管機關在「酌予獎勵」時,訂定獎勵方式或者名目,開會討論時有參考過都市更新獎勵辦法而已。
如果申請的容積獎勵有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者有違反其他內政部的法規,那就是交給法院判決的事情了,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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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也沒用 法官的認知才是真正對
這案是行政機關裁量權的問題,法院跨過界了
綠色說不對就不對,不要妨礙升大法官之
路
現在法官最大怎麼解釋綠法官說了算
你覺得綠色法官有想研究這些嗎?
蛤怎麼這麼多字?先羈押再看好了
有看過每個建商都在用的開放空間獎勵嗎?
大家用都沒事,碰到柯文哲就變違法了
現在是定於一尊 以綠為貴
法官就是心證有罪 連想這些問題都不用
反正接下來就是法律攻防戰,就算證
明你沒罪,你也臭光光了
大法官名額開到1000名吧 不然位置不夠分
好的 雞鴨
畢竟黨政裁量權大於其他..
法皇已經定調了
綠色法官心裡有答案 還會看這些嗎
把你搞臭了 無罪也沒用了
來不及了
法官無視妳能怎樣 我就問能怎樣
講再多都沒用啦,穩進的
有罪啦
綠色法官看不懂啦
都用圖利罪了,基本上就是自由心證
升官發財比較重要 誰理你
推一下
推整理
現在法官是綠官說了算
我也是查自治條例,所以我也認為這是
地方政府的裁量權限
哥布林不想聽
推整理
把“更新地區”當關鍵字,google搜尋
關鍵字所有出現的地方
人家要加薪拿回之前彈劾的20%了,叫甚麼叫
你說的相信律師也有提但法官沒對價關
係就認定柯文哲涉嫌重大怎麼搞
法官也沒說他有罪啊 只說要繼續查
別急
該不會最後840%都蓋完柯屁還在蹲
相信純淨色
你覺得 青鳥看得懂這些?
台北偶戲館是最早那一波捐地+560%
跟後來840%沒有屁關係
還是柯p可以一次捐地 兩次獎勵?
很多東西都是「立法怠惰」
那次都市計劃早就獎勵過了 給他加到560%了
柯文哲任內加到860%才是於法無據
台北偶戲館早在2004就完工了
所以問題就是那20%的「酌予獎勵」啊…
拆掉重建沒有早獎勵過的說法
獎勵是配合都市發展需要去設計建物而
給予的
圖利成立的違「法」,這個法有包含自治
而且前面的獎勵其實是後面接手建商的
條例嗎?
成本
像80-1條最多才+5%,80-3條最多才+10%
党說有罪就是有罪
而且都是上限。公共性、對價性在這兩條
目前的設計真的有拿到滿上限的價值?
反正就看法院怎麼判。
羈押理由直接寫違法獲利200億 我不覺得
法官有認真理解都市審議過程與緣由
1坪賣200萬就得到獲利200億?營造成本
跟幾十年來空轉的土地成本都不用算喔
最後一波獎勵容積根本於法無據
台北市那麼多破爛40 50年建築不處理
豪宅的開放空間就符合公益對價?真嘔心
那些官員要不要檢查一下自宅的容積獎勵
偏給沈賺大錢
官員的房子容積於法有據
依法該給多少就給多少
無罪也沒用就會換一批人覺得司法不公怎
麼貪污了還無罪,這就是掌控媒體的好處
豪宅的容積獎勵也是都市審議通過的啊
就像疫情發生那麼多狗屁事,洗一下新聞
政府怎麼介入處理 整合本來就是最費時的
就忘光了,也不會有人去查舒服
法官才是門外漢,容積獎勵他可能不
懂
推,至少現在確定,獎勵容積不是限定都
更、危老,一般建案也可以申請
人家是認養公園 道路和綠建築那些去換
的,本來這部份細則就沒規定
推,蠻清楚的
問題三次開庭法官都認為容積違法了,
差在有無積極介入
唉 綠色共產黨 沒救了
二樓說的對,法院無權干涉行政機關
裁量權,但自從大法官介入司法造法
之後(同婚),一切都不一樣了
現在已經不用管對錯了 是草就跟著衝就
對了
你沒發現為什麼都市計劃領域的都沒出來
反駁嗎
沒有違法吧
推認真翻法源 也推二樓
如果法院真的撈過界干涉裁量權
跟法官自己判斷論文有抄襲一樣扯
會影響法的安定性 也會導致公務員不積極
作為 其實結果影響很大
綠色法官管你講什麼,就是要押
法官認定的違法是基於監察院的調查報告
,但監察院的調查的調查報告本身藉由疑
義
沒有圖卡憨鳥才不會看勒~這麼多字只會
說你在崩潰,嘻嘻
推
兩屆都審會和蔣萬安也可以押吧?超過560就
我都計人啦,基本上覺得860沒有違法
但我自己若是委員,我不會贊成給獎勵
要給到這麼高,除非京華城有提出超級利
多給予台北市民,才會授予獎勵
所以市府若很積極給予獎勵的確有貓膩
但程序上並不違法
就看最後有沒有查到賄賂嘍
至於網路上一堆說560就是上限的
都是在胡說八道而已
推
推
感覺樓上d大說明
憨鳥只會看圖卡,這篇略過,柯P有罪
推
莫須有罪名
專業知識補充給推
你是在挑戰法官嗎?
再讀一次
40
首Po如題 先上影片 感覺講很久了 但是各大政論節目好像都沒找他講10
我感覺他講的可能才是實情 但是現在垃圾名嘴跟節目已經胡扯亂講太久 加上私法以及法綠鐵拳以及 只要德宗不放棄 北七減就不放棄 大家等著看吧 慢慢共產集權化 綠畜理想國爆
先講結論 蔡正元的論點是對的 下列文章轉述蔡正元FB 1990年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46
別的東西我不好說 你講到好大兵,那我真的要講一下台北好好看了 獎勵容積的濫觴 就是從台北好好看開始4
蔡的論述不管是不是對的? 但小草的戰略我是真的看不懂 現在大哥在打老三 你不去聯合老二然後你跟大哥說老二也這樣你為什麼不打他? 這次老二除了幾個過氣藝人其他都安靜看戲爆
老實說啦 有認真了解這個案子的 從頭到尾都知道就是檢調找個名目要搞死柯 老實說 柯也是讓人很搖頭 明明現在檢調和媒體就是利用資訊不對稱3
: : 台北租金又那麼貴 : 反正這筆錢我也用不到 買好像比租划算 : 買一下好了。 其他的我懶得看4
老實說啦 你這也只是講了他人格特質 那不必然是今天柯跌一跤的原因 最大問題他自己也知道 用人失當X
老實說啦 都沒做錯怎會被抓到小辮子? : 老實說 柯也是讓人很搖頭 : 明明現在檢調和媒體就是利用資訊不對稱 : 然後把柯塑造成貪腐形象 : 藍綠可能都認為打柯 票就會流到他們那邊
12
Re: [問卦] 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由都市計畫法(上位法)來看 非都更地區只要不超過20%,其餘要給多少、怎麼給則是地方自治權限 因此各縣市有訂定自己的條例 台北市叫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高雄市叫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7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京華城的那塊地最早是唐榮鐵工廠 是工業用地 1987年威京總部集團買下這塊地 同年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歷經多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後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2
Re: [新聞] 高雄國賓容積率1142% 藍議員質疑:市府稱合法卻不公開一直有人在說 甚麼 獎勵20% 於法無據 明明就寫得很明白 一堆人都故意不看 首先 都市計畫法裡面就說了 第24條 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39條 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5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會 : :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 :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 :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34
Re: [問卦] 所以京華城確定違法嗎?一句話,歷史共業,如果京華城違法,全台已發布實施的細部計畫中一堆也中標 現在吵得20%容積獎勵要分兩面向來看,項目及額度 以下是京華城的容積獎勵規定,合計獎勵之容積不得超過20%: 1.綠建築:鑽石級4%,黃金級2%,不得累計申請。 2.耐震標章10%2
Re: [問卦] 都市計畫法第24條我能講的點不多 因為這是以前唸過的東西 只是法律體系上已經做了改變 它的精神我已經沒有釐清 過去有法令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X
Re: [新聞] 撤銷理由曝!高院認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1;31m→ *[33mhosen*[m*[33m: 沒拿好處,你會甘冒圖利罪無期徒刑的風險 *[m123 這點我也覺得很奇怪,都計法24條是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 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也就是賦予土地權利關係人有主動提出變更細部計畫申請的權利,但是並沒有賦予其提出
爆
[問卦] 護理師朋友離職了! 後面還一堆等著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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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蹦闆原本看統神大逆風,打算做高人設?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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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昨天是不是破除了8+9的刻板印象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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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統神自己嘴臭被打活該吧2
[問卦] po11這次是不是很衰?X
[問卦] 統粉吵拳套是不是很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