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撤銷理由曝!高院認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
*[1;31m→ *[33mhosen*[m*[33m: 沒拿好處,你會甘冒圖利罪無期徒刑的風險 *[m123
這點我也覺得很奇怪,都計法24條是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也就是賦予土地權利關係人有主動提出變更細部計畫申請的權利,但是並沒有賦予其提出的變更細部計畫可以踰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規定的權力。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以外,其餘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也就是細部計畫可以由市政府自行核定即可實施。
但是,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也就是民國91年內政部公布實施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這個審議原則中的第8條中規定細部計畫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也就是說,細部計畫由市政府自行核定,但是細部計畫裡面有關容積率的上限,不能超過主要計畫的限制,也不能超過「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容積規範。
但是這案就是這麼做了,企圖直接在細部計畫裡創設一個主要計畫裡面沒有的容積獎勵,韌性城市貢獻獎勵、智慧城市貢獻獎勵等項新增獎勵,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所沒有的,也就是無法可循,踰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八條細部計畫書容積率不得逾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那是不是有沒有都市計畫的容積獎勵辦法?
當然有!!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的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
第79條就規定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者,其容積率及高度得予放
寬。
例如第80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容積率與高度得依下列規定放寬:
一、容積率之放寬:建築物允許增加之總樓地板面積,第一種商業區或市
場用地以其所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乘以容積率再乘以五分之
二計算之,在第二種商業區、第三種商業區、或第四種商業區以其所
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乘以容積率再乘以三分之一計算之。
第80-1 條
建築基地提供地下建築物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公共人行陸橋或
人行地下穿越道使用,室內型公共設施空間供文教、藝術展覽、表演使用
、觀景平台及產業性公眾使用之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並經都市計畫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並得酌予增加樓地板之獎勵,其增加部分
之獎勵規定由市政府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第 80-3 條
為提昇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本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建築空地,土地
所有權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任。建築前提供作為綠地或其他公益性設施
供公眾使用並經市政府核准者,其容積得酌予獎勵,但獎勵之容積不得超
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十。如未能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致有礙公共安全、公
共衛生或都市景觀者,市政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其容積
得酌予減低,但減低之容積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前項空地維護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第 80-4 條
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地區,經循都市計畫程序劃定者
,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但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
都市更新地區依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項但書之限制。
第 80-5 條
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經市政府認定應予保護之樹木
所在建築基地,其樹木原地保留者,得視樹木保護及影響建築情形,酌予
增加容積。其樹木遭受不當毀損者,其容積得予酌減。
前項容積之增減,最高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第一項容積增減實施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包括自購容積30%也是出自「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第80-2條的規定!!
最奇怪的地方就在這!!!!
為什麼不是要求建商如果要想取得獎勵容積,就得想辦法達成上述各項才給與獎勵
,而是甘冒違失的風險,參採一個性質完全不同的都更獎勵辦法去新設獎勵?
自購30%容積都知道要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放寬規定,要給獎勵的時候突然失憶不知道可以使用?
--
42
我真的幹你娘的超級好笑 嗎的垃圾法院只會踢皮球 這些人都不覺得對不起法律人這三個字嗎 丟臉的要命 北院法官沒有對於檢察官提出的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 然後勒5
不對啊 我說那個早上一堆獨家的千萬金流呢??? 小平兄3.4億的公關費呢??? 公務員不可以犯罪的便條呢?? 公展公文上面沒有半個840%的六個章呢7
雖然好像一堆不懂都市計畫的議員說有問題 但柯市府跟蔣市府的都委會都說沒問題 這樣真的找得到證據證明柯文哲事先就知道有問題嗎……?? --4
奇怪了 早上才有關鍵便簽的新聞 記得內容是柯去問彭會議結果是什麼 知道了還問幹嘛,這不就證明柯並不知情 高院法官應該要即時更新資訊3
沒想到有可以推活俠傳的一天。 沒錯,一句我懷疑你唐門是魔教,所以武林盟率領整個江湖門派殺上來。 那現在我唐門趙活也懷疑你們是魔教奸細,先拿下審問再說。 反正一切都是懷疑嘛!1X
我不知道這件事情 但是我一關心,督促下面的人快點通過 章我都會蓋,也會叫下面的人快點執行 不合意的人,反對的人,通通換掉 別人問我,我都說不知道7
奇怪這幾天看新聞一直洗 從一開始的170萬到700萬 到最近的上千萬不明金流 及3~4億21
新聞中寫到 高院認為,柯文哲是否真的像他所主張的,「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 而對京華城案情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的必要。 所以是高院認為檢調需要先羈押再究明柯文哲的參與程度? 因為按照一般的觀念,檢調應該要有一定的證據才會有羈押或逮捕的動作,而不是先有動作才來慢慢究明吧?X
柯文哲嘴巴太大了 上次無保請回出來之後講了這段話:是今年3、4月 間媒體開始鬧這個事情以後,他才第一次知道說這個 案子的容積率是840% 還在臉書直接寫出來45
高等法院撤銷的理由 主要是針對法官心證覺得"柯文哲有積極介入" 跟那些金流無關 所以早上鏡週刊唬那些破千萬不明金流一點用都沒有 那為何法官心證認為有積極介入? 從新聞稿來看並沒有新的證據: 高院指出,合議庭審理過後,依照被告彭振聲(前台北市副市長)、被告朱亞虎(前台北 市兵役局長)、證人邵琇珮(台北市都委會執行秘書)的證述,佐以朱亞虎與應曉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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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臺北市政府今年1月認為840%合法?都發局今年一月發了個新聞稿 今(24)日監察院提出市府核定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細部計畫修訂案,不當參採「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辦法」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等三項獎勵項目,據以核給20%容積獎勵糾正 案,本細部計畫案係由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提出申請修訂,其變更計畫內容之合 宜性、公益性、對價性、適法性等,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及審議確認,均符都市計畫法令程序38
Re: [新聞] 柯文哲稱不知容積率840%遭無保請回 蔣萬小弟卡提諾法學者,想來跟各位大大討論一下威京這案。 都市計畫法24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37
Re: [新聞] 柯文哲稱不知容積率840%遭無保請回 蔣萬附上監察院糾正案新聞稿網址,節錄最後一段 監察委員最後補充說明,臺北市政府人員到監察院接受詢問已表示:本案是先經臺北市都委 會審議程序審議通過,以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 等三項獎勵項目,據以核給20%容積獎勵;臺北市政府往後必需要檢討,一定要有一個通案14
Re: [新聞] 京華城容積率變更爆爭議 威京集團痛陳三民進黨在今年1月8日 開記者會指控柯文哲以京華城案貪污圖利120億 說840%是柯文哲送的大禮 但有爭議的就只有20% 就是監察院稱不當參考採用12
Re: [新聞] 柯P是京華城最後拼圖? 高嘉瑜曝關鍵:民進黨太壞了 人家明明真心悔改浪子回頭 還給了今年1月8日記者會舊稿 事實上560%是監察院糾正恢復的 30%是業者花44億依法購得的容積轉移7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京華城的那塊地最早是唐榮鐵工廠 是工業用地 1987年威京總部集團買下這塊地 同年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歷經多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後8
Re: [問卦] 都市計畫法第24條不管是都市計畫法24條私人自提、26條通盤檢討還是27條迅行變更 於土管要點中增設容積獎勵是行之有年的做法,全台縣市都這麼做 現在搞出這一齣,確實有法源不明確的疑慮,內政部已經發函禁止惹 都市計畫賦予允建容積率或額外再給予容積獎勵,因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 保障等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細部計畫容積獎勵不得逾越依都市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X
Re: [新聞] 京華城案扯出高雄國賓容積率1142% 高市小草浮木出現了 不過抓了好幾天終於抓到一個 首先告訴你原po的說法出處在哪裡 就是我們威京集團小沈的聲明稿- 新聞摘錄: 2018年,柯市府依循監察院的審核意見,釐正京華城基地的法定容積率為560%。 2020年,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向台北市都市發展局自提申請容積獎勵,以韌性城 市(4%)、智慧城市(8%)、宜居城市(8%)等三項貢獻,經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可,合計 多獲得20%的容積獎勵;至於30%的容積移轉,則是花費44億元購入。換句話說,京華城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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