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稱不知容積率840%遭無保請回 蔣萬
小弟卡提諾法學者,想來跟各位大大討論一下威京這案。
都市計畫法24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所以,威京向北市府提交計畫這點沒有違法,合先敘明。
然後就是「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先簡稱都獎法好了。
都委會根據該法,創了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宜居城市貢獻等獎項,
然後威京適用這三個獎項加起來就是有爭議的那20%。
現在問題來了,都獎法可不可以由北市府自己創定獎項?
都獎法係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項
後段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
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所以看起來北市府都委會創立這三個獎項也沒有違法。
下一個問題,那威京不算都更案,應該不能適用這三個獎項?
所謂「都更案獎勵」定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而此辦法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訂定之。
與依據同條例第五項的參照依據本來就不同,
所以都獎辦法跟是否一定要是都更案其實也沒關係。
至於監委所說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商三560%,到底是獎勵的天花板,
還是達到商三上限之後可否再獎勵就是另外一個問題,
如果這樣說的話,未來都更獎勵是否也會卡在天花板?
那絕對不利於日後都更的,歡迎青鳥小草們發表意見,友善討論~
補充一下,每條法我都用顏色標起來了,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vs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其實是兩個不一樣的東西,前者就是給都更案用的,後者是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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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知道答案了 就不需要問了
台北市一堆超過560%的
那高雄商5天花板是840也可獎勵到11xx啊
所以那是一般容積上限不含任何獎勵啊
560應該不會是獎勵後的天花板,我
老家也是商三分區,基底就560,送
件的容積率應該有600多,數字忘了
超過天花板的案例太多了 根本不用討論
不能超過的話 獎勵不就虛設了
更不用說全台一堆超過的
那種白癡攻擊法本來就是給高雄人專用的
實例上560%就不是天花板
個人覺得重點要放在有沒有收錢
含獎勵的上限就是1.5倍的840%啊
只剩一堆民嘴把高雄人當白痴在騙
小鳥說你有罪就有罪
所以都審開過會決定給到840是合法範圍內
有沒有收錢會是重點!!
有問題的是給予20% 30%的獎勵有沒有對價關
閉嘴啦 像之前給392卡到中共統一不就沒
事 犯賤柯好大喜功罪有應得對吧
系 而不是為了都市發展 單純收回扣
黨說有問題就有問題
這點我真的懷疑柯文哲能逃得掉 因為都是
法官心證 法官裡面一定一堆跟新竹那位
沒違法為啥監察院有意見?
那位依樣 455叫做貪污的人 輪到就去關吧
監察院一定對的???
監察院有意見是392%那件事吧
392%到560%是柯任內的時候,我說的560%是天花板是最近的監院糾正。
臺北市通案容積(含獎勵)上限天花板
是基準容積乘二
560一直都不是天花板 以前不是 未來也不是
560如果是天花板 目前所有都更全部違法
反正媒體只要造謠就好了
560如果是天花板那監委是糾正什麼…
真傻 學高雄弄個商5出來 1142%都能說合法
國小數學沒學好嗎
但監察院的糾正報告就是這樣說不應該超過560%...
高雄那案子跟京華城就一模一樣
都是都市發展委員得決議 真的87像XD
一開始就給這麼多獎勵是要怎麼收好處
,你不懂藍綠的用心良苦
自以為來嗆人 結果被打臉打的啪啪響
我沒嗆人吧= =
全北市只有京華城適用自創獎勵 笑死
確實是這樣,太多人被名嘴騙了
新竹哪位?你要講高的助理費案的話最好
監察院今年才突然來個糾正就很奇怪了
先搞清楚她之所以被判那麼重最主要原因
是她不肯認罪
他要以自治法規定立獎勵項目欸 又沒
有自治法規 少一步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這就是台北是的自治法規喔~
現在爭議的不是建蔽率,是容積率。
糾舉歸糾舉,現在沒違法繼續蓋
監察院說560就是計算基礎,懂了吧
勞保勞退申報領錯就退回就好了
這種事情每天都在發生 也沒看到哪個老闆坐
如果上限是560..當初給392是糾正什麼
牢 就是新竹那個
392大於560嗎
392是說給太少啦,反正392那次是對威京有利的。
所以才會有獎勵20%跟認收30%
還認罪咧 我笑了
都市計畫法不要跟都更條例一起講
我就是把我查到的法都列出來了,現在媒體就是混在一起, 才會有質疑不是都更案為何是用都市計畫獎勵的問題。
勞保很好笑 公家單位算錯都下個月補的
那就來看20%獎勵是否違反
我這談的就都是20%喔~只有最後那段監委糾正的地方談到監委認為的原因。
換平民變判兩年
綠色的應該也是針對都更
一般都市計畫只會有容積移轉
反正 560*(1.3)=728%是合法。 2
0%獎勵是否合法有爭議?
所以我的文寫了,台北可以創這獎,威京也可以拿這個獎,爭議在哪?
當然有爭議
不對 應該說他又不符合都更案標準 以
上條文都不干他的事吧
以上只有紫色那個明確提到的是都更案,其他都沒有說只針對都更案喔。
20% 30%都有爭議 但是你看檢察官有押都委嗎
我法盲,但應該委員會創的項目沒有「
很好笑對吧 :D
入法」吧
那個法就寫以自治法規定立獎勵項目, 而不是說將獎勵項目納入自治法規,我覺得是不同的東西。 好像主管跟你說依公司規定來定獎勵辦法, 不是說將獎勵辦法納入公司規定吧?
圖利廠商天經地義xd
都市計畫法#24,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其實就亂搞還查不出金流 一堆人要咬文嚼字
以後我家重建要送件的時候也來自己創設容
管制自治條例#80-4
積獎勵
硬想定罪吧? XD
不對啊怎麼一個標準,論述這麼多種???
560%不是總天花板,國賓也是加上去的啊
台灣是法治??人治???
如果你能幫忙修路蓋公園的話ok啊
可是這個細部計畫的20%容獎後來也被
你現在去高雄路上問 一定一堆人覺得560%
監察院糾正了
字太多了傻鳥怎麼看啊
是上限 信不信 媒體真有用
監察院自己的糾正案 560 計算基礎 看到了
尤其台北是建築成本超高的地方
嗎
不給足獎勵根本沒誘因讓建商去都更
簡單講 連高雄都是這樣加到11XX%的
還天花板 查資料很難嗎
高雄破千不辦,但畢竟高檢能力本來就
不信如北檢
所以台北市天花板是多少,有專業的知道嗎?
原po內文錯誤太多,不必浪費時間看完
你行你寫一篇吧~
六都都這麼用 結果就只針對這案
簡化一點就獎勵法不是為威京集團量身訂
臺北市通案天花板是二倍法容。
兩倍法容就是有被限制在「都更案」,非都更案的上限應該是1.5。 但監察院去檢討超過560%真的很神奇。
製的
威京集團也是按法投稿給委員審
我認為這篇正解
所以縱然獎勵法有瑕疵,也不會涉及對
價關係
所以本來就應該從有沒有收錢去查
在那邊想用圖利罪辦根本白癡檢調
難怪普悠瑪案案查的那副鳥樣
合法的話 為何要賄賂4500萬?
合法跟一定會過是兩件事,你去面試也合法, 但是你要人家一定保證你可以錄取就塞紅包不就這道理?
反而就算是獎勵法真的有瑕疵,基於信
賴保護原則,對威京集團的利益應該保護
不過柯也不知道 百分之八百四十的不知道
或協商錯誤造成的後續而不是直接收回
最初工業用地(300%),要求捐3成蓋公園,
有沒有圖利就單純看是不是有收買委員過
變更為商業用地(0.7*560)=392%
審而已
但獎勵投資,允許一次蓋到12萬坪(560%)
所以560%本來就沒有爭議,但監委似乎認為560%就是上限...
「另訂」獎勵項目看法官怎麼解讀訂在哪
沒錯,但我覺得即使自由心證,那也只能說法律訂得不夠嚴謹, 而不能說明知法而違背,所以圖利怎麼能成立。
遊說柯文哲拿掉一次限制,變成實質560%
你標得不是重點 黨想認定那條那條才是
遠雄the one:你們在爭什麼
還在上限 笑死 糾正案都貼給你了
這已經違背當年的本意,300%變392%,你已
你是不是不會看公文啊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 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 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 這是監委的意見不是我的= =看清楚再噓好嗎~
經賺了,還變成560%
法院認證違法 還要洗?
有天花板 那幾千的是怎樣搞出來的 原
本還600 有天花板 誰要買容獎?
遊說柯文哲 560是監察院糾正 還在柯文哲
增額容積上限國考常考 這監委顯然沒考過
看不懂公文要說啊
而且蓋商業百貨有獎勵投資,發展商業的目
的,蓋住宅不過是炒房
推這篇,都委會是否有創獎勵的權利是未
來攻防
法院已經判決市府勝訴,關監察院屁事
蛤?啥玩意勝訴,監委就這樣寫的咩~他就認為超過560%的都不應該。
你直接po糾正案原文好嗎 我懷疑你只看媒
體說的
我剛貼給你的就是原文節錄阿...
這個跟圖利沒有關系,除非能證明這個
560就沒獎勵啊 人家捐地不算嗎?
獎勵法是為了京華城量身打造的
這獎勵法看起來一堆人都用過
我只是陳述監察院就是這個意見,所以很神奇阿~ 那如果大家覺得監察院不懂,能怎麼辦?我也不知到~
監察院沒有不懂啊 這叫因人設事
107年告訴你這叫基礎 113年改口說是上限
所以囉~我就只是貼出來讓大家討論囉~
而且糾正案也是針對那20%獎勵去吵
如果560是上限 當初糾正什麼
監察院自己內部都喬不攏了
市府事務 好奇為什麼不搜市府
自治條例的意思就是 北市其他案都可以
依照這些北市創設容積獎勵 申請到20%獎勵
而不是只有京華城案 申請得到
想了一下重讀一次「以自治法規」訂定..
應該不是訂在哪的問題了
是阿,所以怎麼都沒辦法推到圖利,如果有收錢才是問題。
560是基礎吧 之後再用買跟捐地+30%
接著是法官裁定說違法的20%
對,如果這有違法疑慮的部分構成圖利,
就是所有申請獎勵法的建案都是圖利
糾正的是20%的容獎,30%的容移是合法
的
所以只能是委員在沒有符合獎勵法條件
的情況下給予獎勵才是違法的
我當過十幾年公務員,只能說監察院不只
不要容蔣跟容移混再一起講好嗎?
是有政治立場而已,很多彈劾糾舉根本沒
專業度,行政機關只能花心力一直解釋甚
獎勵法不是構成刑事責任的要素
至抓人懲處負責來結案。
最後就是看以前的案例是否有入法來討論
而應當是行政處分責任的要素
京華城是拆除重建 所以不是都更或危老
推理性討論
但卻適用這些都更獎勵辦法 這早就被提過
“可見本案容積獎勵確有違失”,但似
樓上還是看一下內文吧…. 也不多
乎沒說違法,只說以後要有一個通案的
原則以利審查這樣
"所以都獎辦法跟是否一定要是都更案
其實也沒關係。我還是不懂,怎麼會有
這樣的結論。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
怎麼會跟是否為都更案沒關係。
因為媒體把都更案獎勵跟都市計畫獎勵混在一起談。 實務上兩者的差別大概只有一個1.5倍上限,另外一個是2倍, 都更的話還有評級等等有的沒有的。
奇怪 我看你文中的台北市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辦法 明明就是依據都更條
例第65條第三項訂定 你文中寫第5項
是?
我看的是這裡,你那好像是舊版的,但具體細節我就不知道了
京華城用的,都是建商常用的獎勵方式
都市計畫法24條 根本沒說可以給容積獎勵
24條是說,你有意願配合都市計畫,可以送交你的計畫... 至於獎勵本來就不是規範在24條內。
開放空間、公益空間、公眾停車位這些
不需要一定是都更案才能用
就不是都更案
他本來就不是都更案阿~
不需要都更案,你看開放空間獎勵多少人在用
另外你舉的這兩個 一個是中央用的
一個是地方 其實都是講都更啊 你看
法條標題
一個是中央授權地方自治的,一個是中央針對都更統一規範的, 兩者也沒衝突,因為地方那個就不是所謂都更案,而是都市計畫更新... 明確點定義就是所謂都更案就是危老重建,其他就不是,但仍然是都市計畫更新。
既然不是適用都更條例 怎會給容積獎勵
我上面原文只有紫色是限制所謂「都更案」,其他目前看起來都沒有限制一定要是。 其實就是都市更新計畫而已,只是它縮寫也是叫做都更,反正就被混在一起。
高雄國賓 台北西華 人家乖乖走危老
所以20%的容積獎勵後來被監察院糾正啊
因為現行的法規沒有寫一般建築的獎勵
我覺得你弄反了,應該說除了紫色那部之外, 其他法規都沒有限制都更獎勵的建築一定是要為老重建。
條件,是北市府自創的,所以被糾正
問題是你法源就允許地方自治設立獎勵阿
自行擬定細部計畫跟自設容積獎勵是
兩碼子事情,重點是給的容獎跟建商回
推這篇!有條有理!
饋的條件有爭議,才會有所謂爭議跟糾
正的情事
老闆說公司規定授權你去買麥當勞,不能超過兩百塊, 你買了一堆薯條回來,老闆就說你怎麼不買汽水,這樣很乾, 請問這件事情你違反公司規定了嗎? 就算買薯條這件事情真的很糟糕好了, 要檢討的也只是你怎麼只買薯條這件事,下次要買整套, 而不是所以你去麥當勞買薯條這樣就是違反公司規定,有懂嗎?
都市計畫更新 不就是都更 你到底
在說什麼 你自設的獎勵名稱明明就是
"都市更新"獎勵 這些法條的前提明明
就都是在講都更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跟其提到的 都市更新條例六十五條第五項後段規定 都沒有說適用對象必須是都更, 你先去找依我上面法規有那裡規定一定要危老都更或是年限才能符合獎勵。 只有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有提到,但威京就沒拿這個的獎勵。
所以說柯沒有碰到刑事要件的認定啊
可是沒碰到刑事認定不代表行政沒爭議
爭議在哪?你就法規授權我做,做了你覺得不對那就改, 只要我沒有逾越法規的授權,到底在追什麼責任?
地方的都更法跟中央所涵蓋的範圍不一樣啊
地方的獎勵就是授權地方自治阿,法規都給你看了。
都市計畫跟都市更新不一樣
一個法源是都市計畫法,一個是都市更
新條例
都更條例明定都更行為是重建、整建跟
加強管理維護
我就說你把法規找出來,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跟其提到的 都市更新條例六十五條第五項後段規定 哪一條有寫危老重建?京華城就是重建了,哪裡不符規定?
偏偏這個案子不是用都更條例去申請的
你用A的案件,去要B的獎勵,本身就不
適用
大哥你把法規找出來,請問你的法規在哪?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 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這幾個字你哪個字看不懂?
都市更新條例 整個都在講都更 你說
的第65條第5項當然也是都更 這條只
是再說你地方可以自己訂"都更"獎勵
的項目 還是在講都更啊
都市更新條例#3
#3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4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 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請問京華城不符的點是什麼?
威京集團自己都發新聞說他們是依照
都市計畫法申請的了,就不是都更
現在就是什麼是都更都被搞混了,就只有紫色那部法有限制危老改建, 但那部法的獎勵威京就完全沒用到。
重點還是在送錢吧,其他都多餘的
同樓上 威京自己就說他是用都市計
畫法了第24條了 就不是用都更條例
所以都市計畫是...威京可以送計畫給北市府,然後沒有獎勵? 都市更新條例#3 #4都貼給你看了,請問不符的部分在哪?
很簡單的邏輯 都更為了大眾利益以及
增加都更的動力所以才有獎勵辦法 那
你既然不是都更何來用獎勵 那這樣幹
嘛訂都更獎勵 乾脆說人人有獎
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宜居城市貢獻 如果這三個獎裏面都是空的你就去靠北他們嘛? 問題是他敢用這三個名字一定有所本,怎麼會沒有大眾利益? 蓋停車場、蓋廣場、改商場都沒有大眾利益? 你從法規跳針到自己的觀點跳完了沒?要給法規沒?
願意理性討論的人,可以跟他就事論
一堆爛鳥來噓怕這篇爆,偏要推
還要跳針? 威京自己就說不適用都
更啊 他自己說台北市用通案原則 然
後台北市通案原則就是沒有法啊
都市計畫法24條本來就沒有提到任何
跟獎勵有關的項目
我就問「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限定都更案的文字在哪? 找不出來你就不要在那邊硬ㄠ了,這個就是法。 所我問你24條的意義是什麼?民間可以送計畫給政府,然後呢? 沒有好處誰會送計畫給政府?當然是要爭取獎勵, 照你說獎勵不該在「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那請問在哪?
連申請人都自己說的很清楚了 你還
要引用錯誤法條來討論 從頭到尾都沒
在討論都更條例好嗎 連申請人自己
都不敢說了
樓下幫我打臉你了,你只是想硬ㄠ「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只能適用於都更案件,但事實上就不是,就是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五項。
推
內文有寫獎勵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
五條第五項由中央授權地方自治立法制定
問題獎勵標準要一致,不能虛開獎勵項目,
這明明是很嚴格的,這對其他建商很不公平
說真的獎勵規則是什麼我不知道,我也覺得可以公開透明, 柯P質詢的時候也是說大家標準一樣就好了, 但無論如何你去說缺失都是沒道理,就是依法行政。
這個獎勵辦法的母法就是都更條例啊
我自己處理過跑其他市府,市政府還會跟討
啊你自己不就是說本案不是都更
就跟你講了,沒有規定此案不能適用,你覺得有你把法條挖出來, 挖不出來就不要繼續跳針了,法源都在那邊。
很多東西,結果他隨便就給這麼高的“自創
容積”,你覺得其他建商不眼紅??
眼紅一回事,要求標準拿出來我也絕對支持, 但明明合法的東西硬說他不合法我覺得這不是法治國家該有的態度, 你可以不喜歡,但你不可以說他違法,因為就合法。
都更法並沒有限制只有老舊建築才能用
只是優先使用
爭點在於有些獎勵就是危老都更才適用的,但本案根本就沒有那些獎勵, 現在一堆人亂七八糟把他們混在一起。
那是後來再圓謊的時候才說都一致,之前有
公告周知嗎?另外現在你看蔣萬安敢嗎?
你要覺得它是在圓謊你就拿出證據,而不是你用臆測就可以讓人加入罪。
無言 可以適用都更條例65條第5項 威
京就會自己說了啦 連申請人都不敢
說 只敢說依據都市計畫第24條 你
沒發現所有關係人都沒提到嗎
因為送交這個申請本來就是24條,
https://www.udd.gov.taipei/events/fhqekzq-19876都發局就不認哪裡有不合法了, 甚至監委都不敢說這不合法,只能說超過560, 但那560根本是笑話,誰不超過?
地方政府也可以依據重大發展需求都更
你現在只是因為為了阿北為辯護而辯,容積
關係到都市計畫,道路,污水下水道,排水
問題,現在就是太浮濫才會到處塞車,急降
水就淹水
我開篇就說了,我們可以討論法,所以我把法條好好地上色來跟大家討論, 你要現在滑坡跟情勒就不用討論下去了, 我甚至幾乎沒提到幾次阿北,我只是討論合法性而已。
普通建商要花多少額外的錢才能增加一點的
容積,要去被委員會的人刁,京華城的委員
也不是沒有刁過,但換了幾批不同的人,換
到通過為止,這些通過委員也該被查金流啦
不要講那些有的沒的,有賄絡有收錢的都去關到死, 但要談這爭點的20%有沒有違法圖利就是沒有, 應該說你要說出加分題的老師犯法這根本莫名其妙, 但老師如果洩題還收家長的錢你就關死它嘛, 為什麼一定要把不同的東西混在一起講?
都市計畫法跟都更條例是同等位階的
不是互為母子法,請搞清楚
我也懶得說了,反正,你去找出京華城不適用的法規我們再討論, 其他廢話當我眼睛業障重。
推推
都計法#22,都更條例#9
的哪一句?我幫你貼好了,哪裡有寫不適用? 都計法#22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都更條例#9 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 準用都市計畫法有關細部計畫規定程序辦理;其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 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 全區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或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其更新地區之劃定 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免依前項規定辦 理。 第一項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一、更新地區範圍。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 三、實質再發展概要: (一)土地利用計畫構想。 (二)公共設施改善計畫構想。 (三)交通運輸系統構想。 (四)防災、救災空間構想。 四、其他應表明事項。 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計畫,除前項應表明事項外,並應表明下 列事項: 一、劃定之必要性與預期效益。 二、都市計畫檢討構想。 三、財務計畫概要。 四、開發實施構想。 五、計畫年期及實施進度構想。 六、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項目一樣嗎?
你都計法是在指計畫書該怎麼寫... 都更條例是發展概要及規劃,跟項目根本無關, 跟你認真是我錯,你爽就好...
你寫過計畫書嗎?
所以跟京華城不符的關係是?
京華城提交的是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
不是都市更新的事業計畫
首先,我不知道你怎麼看過京華城的細部計畫,我是沒看過, 再者計劃書不符規範頂多重寫,你要用這說明它不能用這獎勵會不會太弱, 這只是規範,根本不是符不符合資格好不好? 你會拿入校申請書規範說所以這個人沒資格申請?
當市長/候選人出事都不知道,7414?
你爽就好
討論法啊 阿不就是在討論適不適用都
更條例65條 我就說申請人就自己說
自己不是都更案了 你這篇又一直說可
以適用 都更條例是有劃分都市更新範
新範圍才適用 京華城就是沒在範圍本
來就不能用都更條例來看
你到底在說什麼?都更範圍畫在哪?哪裡不能都更
※ 編輯: louiswei1986 (27.51.64.246 臺灣), 09/02/2024 19:14:08101不是超過嗎?那邊算商三?
都更跟危老是兩個條例,如果是危老要30
年以上建物,都更不用
43
真正有爭議的是20%容積獎勵的部分 這部分是依據都市計畫法 參考內政部相關標準依地方自治權給予獎勵項目 這部分極具專業不可能由市長個人權力決定 最後只能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共識決通過爆
這20% 本來就是可給可不給 問題只在於 "你不能收了錢又給" 給20%本身就不違法 因為都市法 給廠商最高申請獎勵本來就是20% 但以前是沒有給到20%給好給滿 所以都市委員會給20%並沒有問題 假設裡面的人都沒收錢的話30
越來越看不懂,到底20%合法不合法? 名嘴說不合法,所以無論有沒有索賄,都可以用圖利罪判定。 如果20%合法,那就不能用圖利罪來辦不是? 就只能根據是否有對價關係,是否有收受賄款來判是否有貪污? 到底20%合法不合法啊?25
: 等等歐 我看這篇怎麼一堆人在推文說 20% 是合法的? 可是北院裁定阿北無保請回的原因第三點就寫: 三、就20%容積獎勵,客觀上確有違法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也就是認定: 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74
京華城容積獎勵決議是共識決 但其中有多位委員提出不同意意見 包含具名的宋鎮邁 針對此案不能適用北市土管條例、 更新條例、危老條例...等13
現在的情況是 京華城案客觀有罪並且有賄賂收賄 所以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羈押禁見 柯文哲說:窩不清楚 窩不知道 法官採信所以無保請回X
柯文哲自稱對容積率的問題不知情,這幾天看媒體報導才知道 問題是他其實知道呀 看完這段影片,還有誰認為他不知情? ※ 引述《pujos (lks)》之銘言:37
附上監察院糾正案新聞稿網址,節錄最後一段 監察委員最後補充說明,臺北市政府人員到監察院接受詢問已表示:本案是先經臺北市都委 會審議程序審議通過,以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 等三項獎勵項目,據以核給20%容積獎勵;臺北市政府往後必需要檢討,一定要有一個通案6
為什麼有些人都不會自己上網看會議紀錄 然後自己腦補柯有在委員會,柯指點委員會,柯金流一定有問題? 委員就四年一任,這案子就委員會共識決 柯的態度是只要公務員敢上網公開透明,他就力挺 這樣長官願意背書,公務人員才敢放手創新19
想釐清一下事情 怎樣才不會翻車 京華城案 該土地於2017年台北市政府拍出 由得標廠商獲得560%容積率 又於2021年,變更為840%, 容積率關係到可以蓋幾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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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京華城容積率變更爆爭議 威京集團痛陳三民進黨在今年1月8日 開記者會指控柯文哲以京華城案貪污圖利120億 說840%是柯文哲送的大禮 但有爭議的就只有20% 就是監察院稱不當參考採用12
Re: [新聞] 柯P是京華城最後拼圖? 高嘉瑜曝關鍵:民進黨太壞了 人家明明真心悔改浪子回頭 還給了今年1月8日記者會舊稿 事實上560%是監察院糾正恢復的 30%是業者花44億依法購得的容積轉移17
Re: [新聞] 李彥秀:MG149案不起訴 讓柯文哲誤會這改善一下 這20%為什麼來的 京華城的開發是威京80年去跟北市府申請工轉商 當時北市府的計畫書載明 1.整個街郭開發由威京負責11
[舊聞]京華城智慧商辦大樓建案通關 可望獲840%容1.新聞網址: 2.新聞來源︰ 聯合報 3.新聞標題︰1
Re: [新聞] 民進黨:柯文哲圖利京華城都更案400億 要笑死, 拿著威京的新聞稿洗地 這個是京華城的細部計畫書 京華城案之所以會被糾正, 就是因為容積獎勵的部分依法無據 京華城案並非都市更新案, 所以不應該也不能引用都市更新的相關容積獎勵5
[討論] 誠心請教小草,京華城哪裏合法柯p到目前為止仍然堅持京華城840%容積率合法 我想請教一下小草 京華城改建是否適用"都市更新條例"? 如果適用,理由、依據為何? 適用都更條例的哪一條?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4
[討論] 定調20%違法才是本日重點 !先看這裡 三、就系爭20%之容積獎勵,其客觀上確有違法之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 即認: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重點在於"確有違法之情形"X
Re: [新聞] 京華城案扯出高雄國賓容積率1142% 高市小草浮木出現了 不過抓了好幾天終於抓到一個 首先告訴你原po的說法出處在哪裡 就是我們威京集團小沈的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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