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
※ 引述《TouchAgain (謝謝)》之銘言:
: 容積獎勵 法規只規定不能超過20%
: 至於20%怎麼審核
: 都是各縣市政府自訂項目來做權重分配以及審查
: 譬如是否開放空間、綠建築等等
: 那麼問題來了 決定該不該給獎勵的
: 是法官、檢察官 還是 都更專家?
: 如果都是法官檢察官能判斷
: 那這行業也太卷了吧
: 不僅要懂學術論文判斷抄襲 還要懂都更
: 法官跟檢察官是不是要加薪啊?
: 補充:
: 推 chkao: 不是喔,都更是50%,非都更20%
: → chkao: http://i.imgur.com/SIn8OHF.jpg
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以外,其餘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也就是細部計畫可以由市政府自行核定即可實施。
但是,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也就是民國91年內政部公布實施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這個審議原則中的第8條中規定細部計畫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也就是說,細部計畫由市政府自行核定,但是細部計畫裡面有關容積率的上限,不能超過主要計畫的限制,也不能超過「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容積規範。
除非主要計畫裡面就訂有容積獎勵的辦法,讓細部計畫可以作為準則,否則不能超過主要計畫的限制。不能透過變更細部計畫的方式,新增一個在主要計畫裡所沒有的容積獎勵規定來突破「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容積限制。
但是這案就是這麼做了,直接企圖在細部計畫裡創設一個主要計畫裡面沒有的容積獎勵。既不像都更案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又不去變更「主要計畫」的容積獎勵規定(因為要送內政部核定,程序較久),直接想用細部計畫變更就闖過去。
比較奇怪的是,明明「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1章中就有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不去用,搞出一個參照都更獎勵的無法源獎勵。
--
例如?
北市史上首例 那麼多建商 只有京華城發現
這個bug
都更專家萬一全部被收買怎辦?
還是請他們推出固定格式 計算基礎
分案作個報表吧
公文書批閱核可 看起來把人當87
你這套解釋得通,就是全台通通違法了
哪有?
資料好了 政府單位麻煩自己放在網
頁上
高雄的很多機構 網頁都不知道有沒
有在更新 或者試著去敘明案件 或整
體建設的檢討 撥款這麼多看起來很
神秘
拜託又扯南部真的懷疑可以去查阿 不用兩
件事混為一談 就算兩邊都貪也是關兩個
不會因為這樣你可以脫罪好嗎 腦子清醒
高雄危老鑑定內容就不給你查啊
沒什麼天災就突然變危老, 呵
殺人案法官也不是專業的殺手,竊盜案法
官也不是神偷
監院糾正是說創設獎勵容積難以認定
符合分區發展規劃,使其適用都計法
第24條。
主要計畫沒規定啊
都更專家被收買 市長也可能被收買呀
主要計畫沒規定 你自己規定不能算違法吧
主要計畫只有訂上限20%
請參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條,細部計畫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 計畫法省 (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 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 編輯: gn01223489 (114.33.181.183 臺灣), 09/04/2024 17:21:21該規定指的是560%的部份 亂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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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容積獎勵 法規只規定不能超過20% 至於20%怎麼審核 都是各縣市政府自訂項目來做權重分配以及審查 譬如是否開放空間、綠建築等等 那麼問題來了 決定該不該給獎勵的10
目前看起來是檢察官跟法官都可以判斷 雖然20%沒違法,但是裡面的交換條件具體是否能換到20% 就是檢察官跟法官「自由心證」了 (不然都委會專家們都說沒問題) 檢察官的部份就是看顏色自由心證 法官的部份就靠刷首抽,一直換總會抽到SSR開局X
高虹安的論文日前不就被法官認定有抄襲了嗎?? 你怎麼還會問這種笨問題? 在民主國家就是法院說了算 這樣才公平 一堆學店亂發文憑 考上就保證能畢業 造成學歷貶值6
其實不是這樣 現在主要是查金流出現時間點與核准容積的時間點有無相對關係 (比如 金流開始出現後 沒多久就核准容積或有介入相關的審查會議主導通過容積審查) 以及歷次審查的內容與金流出現有無客觀上的影響 (比如 在前幾次審查 已經指出可能不符的地方 結果金流出現 有人一改常態 突然跟之7
一堆人說840%違法拉 ok 京華城只給588% 京華城隔壁地段560% 京華城只多給588/560%=1.038 就多給4% 還捐地買地 才多給4% 很合理吧 用公民直覺回答,京華城只給588% 很合理吧 !2X
原本台北市政府核定京華城容積392% 後來監察院糾正 京華城為商三特 基礎容積560% 京華城自己去買30%容積來換 變728% (這個合法交換) 然後柯文哲政府亂引用都更條例多給20% 變成840%2
你拿出來的2條是容積不得超過560%的部份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就很清楚有說明了 跟獎勵容積沒有半點關係 如果照你的幻想來解釋 那超過560%都直接違法了啦5
會 : :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 :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 :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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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關鍵公文曝!他曝:柯文哲親批「速審速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都市發展局 發稿日期:113年01月24日 聯絡人:蘇芯慧科長60
[討論] 臺北市政府今年1月認為840%合法?都發局今年一月發了個新聞稿 今(24)日監察院提出市府核定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細部計畫修訂案,不當參採「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辦法」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等三項獎勵項目,據以核給20%容積獎勵糾正 案,本細部計畫案係由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提出申請修訂,其變更計畫內容之合 宜性、公益性、對價性、適法性等,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及審議確認,均符都市計畫法令程序37
Re: [新聞] 柯文哲稱不知容積率840%遭無保請回 蔣萬附上監察院糾正案新聞稿網址,節錄最後一段 監察委員最後補充說明,臺北市政府人員到監察院接受詢問已表示:本案是先經臺北市都委 會審議程序審議通過,以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 等三項獎勵項目,據以核給20%容積獎勵;臺北市政府往後必需要檢討,一定要有一個通案14
Re: [新聞] 京華城容積率變更爆爭議 威京集團痛陳三民進黨在今年1月8日 開記者會指控柯文哲以京華城案貪污圖利120億 說840%是柯文哲送的大禮 但有爭議的就只有20% 就是監察院稱不當參考採用16
Re: [討論] 京華城容積率問題先講法律層面 因為威京用了一個剛好在台北市不適用的作法-叫做自擬細部計畫,來自訂容積率及建蔽率 照理來說該吃鱉的,但就是意外給他違法通過了,才會鬧成這樣 一般來說,六都裡面管都市計畫容積率的上位法規,都是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拿去抄一遍,然後根據各地的情況稍作調整 只有兩個例外-台北跟台中12
Re: [問卦] 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由都市計畫法(上位法)來看 非都更地區只要不超過20%,其餘要給多少、怎麼給則是地方自治權限 因此各縣市有訂定自己的條例 台北市叫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高雄市叫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7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京華城的那塊地最早是唐榮鐵工廠 是工業用地 1987年威京總部集團買下這塊地 同年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歷經多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後8
Re: [問卦] 都市計畫法第24條不管是都市計畫法24條私人自提、26條通盤檢討還是27條迅行變更 於土管要點中增設容積獎勵是行之有年的做法,全台縣市都這麼做 現在搞出這一齣,確實有法源不明確的疑慮,內政部已經發函禁止惹 都市計畫賦予允建容積率或額外再給予容積獎勵,因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 保障等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細部計畫容積獎勵不得逾越依都市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 新聞摘錄: 2018年,柯市府依循監察院的審核意見,釐正京華城基地的法定容積率為560%。 2020年,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向台北市都市發展局自提申請容積獎勵,以韌性城 市(4%)、智慧城市(8%)、宜居城市(8%)等三項貢獻,經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可,合計 多獲得20%的容積獎勵;至於30%的容積移轉,則是花費44億元購入。換句話說,京華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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