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
※ 引述《a90636 (何昶)》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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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其實看不懂為什麼會有圖利罪的嫌疑,但京華城這個案子確實有玄妙的部分。
: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的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
: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20
: %的限制,對方清楚的說「沒有」,而這跟我去看《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
: 、《都市計畫法》的結果 是一樣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各種容積
: 獎勵就是依據《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26條制定的。
正常情況下你的法源依據是對的,京華城理應要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第十一章來申請容積獎勵;底下推文說容積率上限是560%沒有錯,但這是不含容積獎勵在內的上限,容積獎勵是另外計算的。
https://i.imgur.com/Ogm9qwb.png
雖然第80-2條是可以超過20%甚至達到30%,但我記得好像有上位法規規定,容積獎勵加上容積移轉等方式,加起來總量不能超過50%,又或者這好像是都更的規定(容積獎勵+移轉等
方式總計不能超過50%),而都市計畫不能超過都更,也是合理之事,不可能讓他獎勵30%又
自購轉移30%,總計達到60%這種事發生。
: 當然省是有定的。《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34-3條1項二,有說都更以外的獎勵容
: 積只能多20%。只是那是省就是了,不是直轄市。
就先不討論省轄縣市的施行細則了,因為那是內政部訂的,直轄市會比較偏向地方自治,市政府可以自己訂,像高雄市最近被討論到的國賓,施行細則裡就屬於商五區,憲法是尊重地方自治的;另外直轄市的都委會是由市政府自己找委員,省轄縣市的都委會則是由內政部找委員,也不一樣。
: 而這其實也符合管制容積率在都市計畫法的意義。因為原本管制容積率就是為了都市環境
: 跟居住品質特別去限制的,直轄市沒特別在上位法就限制那麼多,基本上考量人口密度。
: 就拿台北市來說,從房地產的角度來看,台北市的家戶數遠大於住宅存量,住宅自有率和
: 平均每人居住面積都是最低的,房價跟近十年漲幅都是最高的。大城市往東京、曼哈頓那
: 種市景發展是全球大趨勢。
: 那至於為什麼京華城會自提都更,並且當時的都委會準用?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因為
: 看起來似乎所有人都知道都更獎勵上限是50%,可是他們卻很巧妙的都壓在20%…(4+2+8+
: 6
: https://i.imgur.com/PGNKPPG.jpeg
: 的案子細節,但是京華城或是其他任何建商想要適用《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
: 》,「這是沒問題的」。
: 比如光是80-4條,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地區,容積率最高可多出30%
: 。我大概算過:正好落於捷運南京三民站這個半徑範圍內。我無法理解為什麼要特別抱著
: 適法性的危險去準用都更。到底只是某個或某幾個公務員裁量怠惰?還是有什麼蹊蹺?但
: 我看不懂這樣的好處在哪,非得要讓自己陷入「非都更准用都更」的圖利嫌疑?我只能猜
: 這其實是裁量怠惰嫌疑。
重頭戲來了,我告訴你京華城為什麼不用第79條~第80-5條去申請獎勵,以下是時間順序:
請看109年12月24日,台北市都委會第775次會議紀錄,審議事項二(京華城都市計畫案),點開底下的「B-2會議當天簡報」:
https://tinyurl.com/35zsncdt
申請人(京華城公司)表示,我們的建築物達不到土管條例第79條、第80條的條件,因為跟我們的建築設計不合、安排不當,或者跟周邊區域安排不適合。
https://i.imgur.com/9FMHHe7.png
https://i.imgur.com/8m8oeVW.png
接著講解第80-2條辦得到,但我們不想繳回給台北市70%代金,所以不考慮這條。
https://i.imgur.com/hthm2NP.png
接著講解第80-3條辦不到,因為舊建築前面沒空間做綠地和公益設施。
https://i.imgur.com/RVKfvGP.png
接著講解第80-4條、第80-5條,本案都不屬於相關範圍。
https://i.imgur.com/SujcYw1.png
https://i.imgur.com/IYgqYiB.png
簡單來說就是,你們的獎勵條件我都辦不到,但我還是想拿獎勵,所以我要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來申請自行提出計畫案,達成其他的公益性、對價性,來取代上述的公益付出條件,另外拿獎勵。
申請人(京華城)的簡報看完之後,都委會第775次會議就開始有委員們討論了:「你辦不到條件是你自己的問題,不是台北市或市民的問題,為什麼達不到要求還想拿獎勵?」
另外也有委員認為京華城必須要付出其他公益性、對價性的條件,才可能讓他們自行提出的計畫書裡的獎勵通過放行,京華城自行提出的付出事項是否真的對市民有公益,這些需要委員來討論。
再看110年3月18日,以及110年7月1日的,京華城都市計畫案-專案小組會議,第一次、第二次的會議,簡報以及會議記錄,都是在討論上述同樣的事。
https://tinyurl.com/3d9rywz3
再看110年9月9日,台北市都委會第783次會議紀錄,審議事項一(京華城都市計畫案),基本上還是同樣的討論,討論更細部的京華城建築物內、建築外的交通、疏散與排水、公共設施,有什麼具體的規劃,能給市民帶來什麼樣的公益貢獻,才符合他們想申請獎勵的公益性、對價性等等。
https://tinyurl.com/yn6hjzhj
至於京華城提到的「地下層開挖率70%以內」的規定,指的「是110年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參考範例」的建議檢討事項:
https://www.arch.org.tw/Laws/bulletin_more?id=c964cb3e1cab42d2a366cf60f4e7706a
地下層開挖規模(開挖率),都市計畫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辦理:
商一~商四:80%以下
住三、住四、工一~工三:70%以下
住一、住二:50%以下
採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者,地下層開挖規模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外,再減 10%為其最大開挖面積。
商特區按原使用分區檢討地下開挖規模。
所以京華城身為商三(特),是原屬於工三去轉成商三的商特區,要按照原本的工三區來規範地下層開挖率,也就是70%,而且當他們想要申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的「第十一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時,還要再減10%來規範,理論上應該是60%以下才能申請綜合設計放寬
他們提供的簡報資料和都委會的會議都說是「規範70%」,但也無所謂,因為無論是規範70%還是60%,京華城都說「辦不到」,他們的資料上聲稱,重建前的原京華城建築地下層開挖率是81.05%,如果要重新開挖,會擾動附近機場、高鐵、住宅區的土地安定性,以及造成連續壁接合處產生裂縫,且工程耗費鉅額資金及人力成本......等理由,簡單來說還是不想花這麼多錢的問題。
所以他們不只是辦不到地下層開挖率70%,無法申請綜合設計放寬容積,而且還去額外申請
了地下層開挖率放寬,一開始都委會的幾次會議也都有要求京華城提供合理的理由,才能放寬開挖率。
: 至於有些人說什麼560%以上就是違法,我看完當初的行政判決(台北高等行政 107,訴,12
: 06),完全得不出這樣的意思。法官的意思是說,原告(京華城)請求恢復80年計畫案所
: 載允建樓地板面積之記載,也就是容積率為651.52%,沒有理由,僅限於「那一次」而已
: 。但是並沒有說以後符合的容積獎勵不能超過這個商三的560。
: 什麼意思?因為以前沒有這個規定,是黃大洲主政台北市的時候,因為各種理由開給京華
: 城這個量,而執行似乎是阿扁主政的時候。所以法官的意思是阿扁條款不能再用了,基準
: 容積率要回到既有的法規去算。至於將來審的會不會超過600、700?那就要看你符合不符
: 合獎勵容積的本事了。但沒有說你就因此都不可能超過651.52,更沒有560以上就是違法
: 的。
是的,560%是容積率的上限,不含容積獎勵在內,容積獎勵另外算;而他們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行提出細部計畫案,也被都委會通過放行了;所以現在的問題依然回到,他們提供的公益性、對價性夠不夠充分? 拿滿20%容積獎勵合理嗎? 都委會委員們的判斷有受到
市府介入影響嗎? 彭振聲是都委會會議主席,有強行通過的疑慮嗎?
這些討論會成為接下來是否起訴柯文哲、彭振聲的基礎。
順便附上京華城一開始的計畫案公展(109/11/16),以及最後市府通過生效的公告(110/11/
01)
https://tinyurl.com/2asksnca
https://tinyurl.com/yphnknhx
--
自行提出計畫來換就不可能是通例了
自行提就有操作空間了,越主觀的東西越
好操作,商人跟民代一定清楚
這篇厲害 研究很深...
看起來79,80,80-1不適合用蠻合理的
推深入
讚,這篇非常清楚,最後還是要看提供對價
性及公益性,以及柯彭是否有受沈之影響而
拿到獎勵
簡單來說就是圖利
其實不適用79打住就好 硬要拿獎勵還不回
捐 怎麼不會出事
等等 直接說80-2辦得到但我不想繳70%喔
太鬧了吧
應該是說「我們的計畫案比繳代金更有公益性,所以不選擇80-2繳代金的方式」 在我看來就是不想繳代金
拿都計24當法源自行解釋也很鬧
我之後單獨再回你一篇
容積獎勵到底是怎麼拿到的?
都市計畫法24條 跟獎勵有什麼關係?
所以才會說那張讓彭當PM的便簽
和彭主導都委會最後決議就是圖利的關鍵
退一步說如果一般建案能夠得到一樣待遇
由市府親自指導如何拿到容積率嗎?
苗博雅也指出這邊已經是用研議,
由都發局都委會提供能增加容積的辦法
所以才會有這篇的討論,但一般建案
應該是用審議,由建案自行研究
最後交由審議是否核發
無所謂吧 就算一般建案無法拿到
只要沒有違反法令他就不是圖利阿
雖說是自提 但裡面針對不同項目有不同
容積獎勵 要說沒有公益性對價性不容易
除非能說出不同的有力理由 況且結論還
是都委會開會通過
自提計畫 裡面有說可以讓
開發商自己提說要怎樣拿獎勵哦?
答案是可以的
4
首Po------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我其實看不懂為什麼會有圖利罪的嫌疑,但京華城這個案子確實有玄妙的部分。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的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2017
例 : 》的第十一章來申請容積獎勵;底下推文說容積率上限是560%沒有錯,但這是不含容積 獎 : 勵在內的上限,容積獎勵是另外計算的。 :5
條 : 例 : : 》的第十一章來申請容積獎勵;底下推文說容積率上限是560%沒有錯,但這是不含容 積 : 獎11
你搞錯一件事 都市計畫法24條講的是土地所有人可以自行擬訂計畫申請 所以京華城自行訂了一個20%容積獎勵計畫送審 是合法的 臺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25條講的是市政府可以擬訂計畫規定容積率36
就是這個地方違法了 很多人在討論這件事一直講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到底有沒有去看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 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是這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4
先打預防針 我本人是馬粉 不喜歡柯文哲 ------------------------------------ 先假設你說的都是對的 那爭議也不會少 很多人都講了 如果違法(圖利罪) 都委會跟有簽名蓋章的人是不是都算違法要抓去關? 如果沒有通通抓去關 那為什麼柯文哲要被關?11
畫 :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 前 : 條規定辦理。 : 這條只是讓你土地權利關係人可以自提計畫,根本沒說你市府可以隨便審查不受限制
29
[討論] 京華城是裁量怠惰還是圖利,還是都有?我其實看不懂為什麼會有圖利罪的嫌疑,但京華城這個案子確實有玄妙的部分。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的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20 %的限制,對方清楚的說「沒有」,而這跟我去看《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10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1、北市府認為京華城案合法? 北市府9/5發的最新聲明是指北市府認為審議程序上沒有違法,但京華城獎勵20%通過理由 有沒有違法尊重法院判決。 2、京華城案到底違反了什麼法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違反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7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京華城的那塊地最早是唐榮鐵工廠 是工業用地 1987年威京總部集團買下這塊地 同年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歷經多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後7
Re: [問卦] 關於都委會自創容積獎勵違法根據監察院的原文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 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 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5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會 : :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 :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 :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34
Re: [問卦] 所以京華城確定違法嗎?一句話,歷史共業,如果京華城違法,全台已發布實施的細部計畫中一堆也中標 現在吵得20%容積獎勵要分兩面向來看,項目及額度 以下是京華城的容積獎勵規定,合計獎勵之容積不得超過20%: 1.綠建築:鑽石級4%,黃金級2%,不得累計申請。 2.耐震標章10%X
Re: [問卦] 關於都委會自創容積獎勵違法這邊都是對的 你只要把這篇看完應該就有結論了 簡單講就是 1. 非都更案的獎勵容積法源在臺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裡的79 80-1~80-5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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