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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患小說何時會一審判決定讞?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柯患小說何時會一審判決定讞?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0

※ 引述《datow1002 (Datow)》之銘言:
: 柯患小說周更了一年多
: 第一章節的一審判決也該差不多了
: 小草們心心念念的柯患故事
: 該有個結果了吧?

: → ke0119: 哪個國家的法律,一審判決就定讞?? 119.243.172.187 10/16 11:12: → ke0119: 支那嗎? 119.243.172.187 10/16 11:12: → ke0119: 還是卡提諾學院教出來的 119.243.172.187 10/16 11:13
看這遣詞用字,顯然不合邏輯,只有青鳥才會這樣想

畢竟:

一、貪污罪一般上得上訴第三審,情況根本與誹謗、普通傷害罪等不一樣

二、就算有涉及《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等,而必須以高等法院為第一審、高等檢 察署為偵辦機關,也是有上訴的機會,不過只有一次救濟機會



而且如果照著這般邏輯來說,要不就是任意反串、要不就是不知道實情

說到這邊,彰化縣議員詹木根今年初因為《貪污治罪條例》而被起訴,在被宣告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後,提起抗告

日前被裁定駁回,理由略以:

(一)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洩密罪,犯罪嫌疑重大,原審訊問被告而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並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經衡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國家刑法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均衡維護等情,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一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經核尚屬有據,且其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亦與比例原則無悖。

(二)被告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不因被告職業、與居住地關係密切、身體狀況不佳,或其迄今為止,尚能配合本案偵審程序之進行,依期到庭等情,而受有影響。參酌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權衡本案訴訟程序進行程度,為保全本案後續審判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又相對而言,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已為對被告居住、遷徙自由限制輕微之手段,自應認為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

綜上所述,原裁定以被告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而依法為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之處分,已敘明認定之依據及理由。依前述說明,於法並無不合,亦無濫用裁量權限或逾越比例原則等違法情形可指。被告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而抗告意旨,則略以:

抗告人即被告詹木根(下稱被告)目前擔任彰化縣議員,仍有持續參與公職選舉之規劃,且於國内有固定住所、生活基礎與親屬關係,其身體狀況與年齡均不具備長途旅行或逃亡海外之現實能力與條件,顯見無逃亡或規避審判之動機與可能性。又被告自始配合偵查、審判程序,無意圖脫免法律責任,迴避司法調查之舉止,更無逃亡之虞,實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原裁定僅以被告所涉犯者為刑度較高之罪名,即泛稱「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逕認被告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然未能具體指出被告有何實際行為、個人背景或其他客觀具體情節,足資判斷其確有逃亡之可能性,僅以犯罪性質或刑度抽象推論作成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實屬抽象推論,未符比例原則,請求撤銷原裁定



單從前述情節來看,「貪污」這種心證只要已成,就很難再推翻了

不管情節是輕或重,別想像會有差別待遇

所以最好別想著會因為身份差異,導致處境完全不一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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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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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stToDust 10/16 12:03沒差吧 司法迫害已經是党的歷史定位